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5〕58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5〕58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保障渔民切身利益,维护涉韩入渔生产秩序稳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5年12月11日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提高渔船管控能力,保障渔船渔民切身利益,严防发生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渔渔船应安装卫星定位、AIS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出海作业时应全程开启。
渔船射频标签须在规定位置安装并确保标签有效。
第三条入渔渔船应持有效的船舶证书,钢质渔船船名号须满焊,并保持船名号牌清晰、规范。
第四条入渔渔船应在渔船指定位置安装摄像取证设备,并全程开启记录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作业等信息,确保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内保存清晰的航行、作业资料,以备渔业执法机构查询验证。
第五条入渔渔船应按规定配备证件合法有效的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并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入渔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入渔渔船船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船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变更信息。
第六条入渔渔船入渔前,省总队各直属支队会同市、县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船信息终端、安全设备、船员持证、摄像取证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市、县三级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涉韩入渔渔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提供船长与船东立于船头的彩色照片,方可发放涉韩入渔许可证、标志牌。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签订。
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所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五、减船转产渔船的处置。
对拟压减渔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
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
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1.09•【文号】财建[2015]977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并制定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9日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测算标准调整方案

威海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财建〔2016〕9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发山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山东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调整优化补贴方式,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船龄等因素,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分档核算油价补贴,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二、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初组织符合申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申报油价补贴,做好油价补贴的初核、汇总、公示,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区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商同市财政局将年度油价补贴资金分配下达。
资金下达后,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国内捕捞机动渔船补贴发放标准(一)海洋大中型渔船1.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1-5(分别对应2015年度至2019年度油价补贴标准上限)。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2016年度至2019年度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减约18%,对递减后其年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鲁财综〔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便利用海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对《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8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2019年4月17日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辖域内依法依规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的事项,包括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四条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
免缴省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

部 门 。
本 第 二 + 条
办 法 年 自 2 0 1 9
月 7
1 9
起施 行 有 效期 年 日
,
至 202 1
月 7
日 1 8
。
其他有关本资金 管理使用 的规 定 , 凡与 本
办 法不 致 一 的 , 按 照本办法规 定执行 。
附件 : 灾害 民生综合保 险补贴 政策省 级分档补 助 比例
)
通知 》
( 鲁 财综
〔20 16 〕
号 7
)
的 通 知
鲁 财 综 号 〔 2 0 1 9 〕 2 4
各市人 民政府 、
各县
市 (
、
区)
人民政府 ,
省 政府各 部 门 ,
各直属 机构 ,
各大企业 ,
各
高 等 院 校 :
根 据 《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省 政府 文 件清 理工 作 方 案 的 通知 》 ( 鲁 政 办
年 印 发 ( 2 0 1 9
6 月 18 曰
)
注 : 本 文 附 件详 见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 网 站
SDPR - 20 19 — 0 1 30033
山 东 省财政 厅 山 东省 生 态 环境厅
关于废止 仙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海 洋生 态 补偿 管 理办 法 的
字
〔 201 7〕
号 6 8
)
要求 ,
省财政厅 、பைடு நூலகம்
省生态 环 境厅 等部 门 对现 行规 范 性文 件进 行 了 清
理 。 经报省政府 同 意 , 决定废 止 《 山 东 省 财 政厅 山 东 省 海 洋 与 渔业 厅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落实工 资待 遇 。乡镇交 通 管理 员的工资水平参照 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指导 价位确定 ,原则上不低 于当地 同类 职业人 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 的低位数 ,具体办法 由同级公安 、财政部 门共 同制定 。
(三) 落实相 关待 遇 。乡镇交 通 管理 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休息休假 、劳动 安全等福利待遇 。对于乡镇 交通管理员 中 事迹突 出的先 进典 型 ,要给予 表扬 奖励 。 对在业务训练 、指挥疏导交通或应急救援 等活动 中因工受伤 、致残或死亡 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 定 ,落实工伤待遇 ,办理有关抚恤 事宜 。
口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渔业 主管部 门提 出 应 当 自省人 民政府批 准渔业港 口认定之 日
认 定 申请 ;渔业 自然港 湾 由所在 地 县级 人 起 20个工作 日内对外公布渔业港 口类别 、
民政府渔业 主管部 门根据 渔业 船舶生产作 等级 、名称 、位 置等 信息 ,并按 照 国家 有关
人 工渔业港 口应 当具有与港 口功能相
认定 、经营 以及水 上水 下作 业 等活动 的管 适 应 的码头 、航道 、锚 地 、港池等 港航 基础
理 ,适用本办法 。
设施 ,水产品交易 、渔需物资供给等后勤服
第三条 本 办法 所称 渔 业港 口,是 指 务设施 ,港区水域 和陆域范 围明确 ,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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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 洋与渔业厅 牵头建立我省项 目储 备库 ,并 建立动态调 整机制 。补助 资金原
则上支持 省级项 目储备 库 中的项 目。有关
解 和船型标 准化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 >的通
知》 ( 财建 [ 2 0 1 5 ]9 7 7 号) 、《 财 政 部关 于 ( 船舶报废 拆解和船 型标 准化补助资金
省政府部 门文件
s 】 D PR一 2 O 1 7一 O1 3 O O 3 5
பைடு நூலக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 省海 洋与渔业厅 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渔业船 舶报废拆解
和 船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管理 办法 》的通知
鲁 财建 ( 2 0 1 7 3 5 8号
各市 财政局 、海洋 与渔业 局 ,县级现代预算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 ( 市 、区)财政局 、海
洋与渔业局 :
为进一 步规范和加强 中央渔业船舶报废拆解 和船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 管理 ,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按 照 国家有关政策要 求 ,结合 山东实 际 ,我们研究制定 了 《 山东 省渔业 船舶 报废拆解 和船 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 ,现 印发 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海洋 与渔业厅
2 0 1 7 年6 月1 6日
山东 省渔业船 舶报 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 章
第一条
总
则
务 院关 于促进 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若
干意见 》 ( 国发 C 2 0 1 3  ̄1 1号 ) 、 《 财 政
( 以下 简称渔 船 )报废 拆 解 、更 新 改 造 和 渔业装备设 施建设 ,以及 远洋渔船更新 改 造等 能力建设 、国际渔业 资源开发利 用 的
补助资金 。
效评 价工作 。 省海洋与渔业 厅负责组织补 助资金项
目申报 ,动态 管理全省项 目库 ;提 出补助 资金 安排 的初步建 议 ;对补助 资金 的使用
第三条
补助 资金 的使用范 围包 括 :
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 中央有关 要求 ,具 体 组 织实施全省绩 效评价工作 。 市县财政部 门负责会 同同级海洋与 渔
( 一 )渔 民减 船转 产 过程 中的渔 船 拆
解 、人 工鱼礁改造及投 放 、减船废料 无害
化处理 和渔具集 中销毁 等 。
定补 助资金管理 办法 ;会 同省海洋 与渔业
解 和船 型标 准化补助资金 ( 以下简称补 助 资金 ) ,是 指 中央 船舶 报 废 拆解 和船 型 标
准化补 助资 金 中用 于渔 业 捕 捞作 业 船 舶
厅下 达补助资金 ;按照 中央有关要 求 ,独
立 开展或组织指 导省海洋 与渔 业厅开展绩
( 五)远 洋渔 业基 地 建设 中 的公 益 性
项 目。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 第 1 8期
21 0
锉政府孝 义份
有关要求 ,会 同财政部 门组织 开展辖 区内
捕捞许 可证 齐全 、有效 ,并纳入 国家渔船 管理数据库 管理 。 ( 二 )依法 取得 《 渔 业船 网工 具 指标
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 项 目申报 主 体 应 对 申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负责 。
批准 书》原件 ,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 规定程序 办理完 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 续 ,取得 《 渔业船舶 报废 、拆解或处理证
补助标准
明》原件 。 ( 三 )渔 船所 有人 出具拟 更新 改 造 渔
管理办法 > 的补 充 通 知 》 ( 财建 [ 2 0 1 6 ]
要求省 海洋与渔业厅 另行规定 。
第 四条 补助 资金 由各级财政 和海洋
4 1 8 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渔业船舶报废拆
与渔业部 门按 照职责分工共 同管理 。 省财政厅负 责会 同省海洋 与渔业厅制
为规 范我省渔业船舶报废拆
部 、农业部关 于调整 国内渔业捕捞 和养殖
解 和船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管理 ,根据 《 国
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 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
2 0 9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1 7年第 1 8期
通 知 》( 财建 [ 2 0 1 5 ]4 9 9 号) 、《 财 政部 、
( 六 ) 国际渔 业 资源 开 发利 用 ( 不含
交通运 输部 、农业 部 、国家林业 局关于调 整农村 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 业等 行业 油价补贴政 策 的通知 》( 财建 [ 2 0 1 6 ] 1 3 3 号) 、《 财政部关 于 印发 < 船舶 报 废拆
渔业辅助船 ) 。 ( 七 )符 合 中央要求 的其 他支 持 渔业
( 二)标准化捕捞 渔船更新改造 。
业部 门及 时拨付 下达补助资金 ;对补助 资
金 的使用进行 监督管理 ;配 合海洋 与渔业 部 门开展补 助资金项 目申报 ;按照 中央和 省里有关要求 ,独立开展 或配合 同级海 洋
与渔业部 门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 。
( 三 )人工 鱼礁 建 设 、渔港 航 标 等 公
项 目承 担 主 体 应 对 资 金 使 用 的合 规
性 、有 效性负责 。
第二章
第五条
渔船报废 拆解 、更新改造 的
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 的承诺书 。 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 网、帆张 网、三
重点是 老 旧和木质渔船 、不符合 国家渔船
检验标准且 安全和 防污染性 能较差 的渔船 以及对海 洋渔业资源破坏性 大 的双船底拖
共基 础设施 建 设 、深 水 抗风 浪 养殖 网箱 、
海洋渔 船通导与安全装 备建设 。 ( 四)远 洋渔 船 ( 含 渔业 辅 助 船 )更 新 改造 、专业南极 磷虾捕捞加 工船建造及
改造 。
市县海 洋与渔业部 门负责组织开 展辖
区内项 目申报材料 的审核 工作 ;开展辖 区 内项 目库建设 ,并按省里要 求实施 动态调 整 ;组织补 助资金 的发放 工作 ;加强 和规 范补助资金使 用和管理 ;按 照 中央和省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