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休闲海钓管理暂行办法 -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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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型钓鱼船舶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小型钓鱼船舶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小型钓鱼船舶管理的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群加入到休闲垂钓活动中来,非法海钓船舶滋生,海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

为了保证小型钓鱼船舶的稳定运输,扩展我国的交通运输范围与形式,应当强化小型钓鱼船舶设备的使用强度与时间,降低甚至杜绝小型钓鱼船舶运输中的安全隐患,这便需要在小型钓鱼船舶的日常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加以重视,降低安全事故的出现比重。

关键词:小型垂钓船舶;管理;措施烟台市濒临黄、渤两海,海岸线长1038公里,对应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全市在建省级海上休闲钓场13处,已运营9处,运营休闲海钓渔船89艘。

休闲垂钓无论是活动区域、作业方式还是从业人群均与传统渔船有很大区别,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群加入到休闲垂钓活动中来,非法海钓船舶滋生,海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

尤其是小型钓鱼船舶,其安全管理长期是海事管理部门整治的重点和难点,而小型钓鱼船舶发生的海事事故更是与船员适任能力有着紧密的联系。

下面就小型钓鱼船舶的特点及其管理现状,结合本人在船舶管理检验工作中的一些实践经验,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为切实加强海钓渔船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渔业船舶和休闲海钓渔船的审批和管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海钓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申办休闲海钓渔船需拥有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休闲海钓钓场的海钓船经营单位提出建造申请,再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建造检验,不针对个人办理。

且明确规定“休闲海钓渔船是指从事非生产性海上休闲垂钓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根据规定,5米以上的船舶应先经过法定船舶检验并获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才可以申请办理船舶登记,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5米以下小型船舶相应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船东可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参照《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米小于20米)进行法定检验则,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小型船舶可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但不能登记为“休闲海钓”、“钓鱼船”等船舶种类。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
发展 的重 点方面 。
省海 洋与渔业厅 牵头建立我省项 目储 备库 ,并 建立动态调 整机制 。补助 资金原
则上支持 省级项 目储备 库 中的项 目。有关
解 和船型标 准化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 >的通
知》 ( 财建 [ 2 0 1 5 ]9 7 7 号) 、《 财 政 部关 于 ( 船舶报废 拆解和船 型标 准化补助资金
省政府部 门文件
s 】 D PR一 2 O 1 7一 O1 3 O O 3 5
பைடு நூலக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 省海 洋与渔业厅 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渔业船 舶报废拆解
和 船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管理 办法 》的通知
鲁 财建 ( 2 0 1 7 3 5 8号
各市 财政局 、海洋 与渔业 局 ,县级现代预算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 ( 市 、区)财政局 、海
洋与渔业局 :
为进一 步规范和加强 中央渔业船舶报废拆解 和船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 管理 ,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按 照 国家有关政策要 求 ,结合 山东实 际 ,我们研究制定 了 《 山东 省渔业 船舶 报废拆解 和船 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 ,现 印发 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海洋 与渔业厅
2 0 1 7 年6 月1 6日
山东 省渔业船 舶报 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 章
第一条


务 院关 于促进 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若
干意见 》 ( 国发 C 2 0 1 3  ̄1 1号 ) 、 《 财 政
( 以下 简称渔 船 )报废 拆 解 、更 新 改 造 和 渔业装备设 施建设 ,以及 远洋渔船更新 改 造等 能力建设 、国际渔业 资源开发利 用 的

游艇海钓管理细则

游艇海钓管理细则

游艇海钓管理细则为加强海钓秩序化发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前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游艇海钓是指利用海事部门许可的游艇从事海上休闲垂钓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不以获取海洋生物贩卖谋利为目的。

第二条游艇从事除休闲垂钓以外的涉渔活动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对涉渔非法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非法行为按以下六项查处。

1.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对船舶所有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船舶未按照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船舶所有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适任证书。

3.游艇操作人员为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对船舶所有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所有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人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4.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船舶所有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适任证书。

5.游艇超过核定乘员定额载运乘客的,违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对船舶所有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适任证书。

6.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船舶所有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所有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责任人员的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局•【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鲁海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发〔2024〕1号沿海各市海洋主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工作,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局2024年1月25日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用岛审批权限内,非经营性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活动申请、审查、审批适用本办法。

同一海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使用人的除外。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受理、审查、批准有关工作。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涉及使用海岛周边海域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使用坐标图;(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五)用岛性质为非经营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七)相关资信证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汕头科技》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
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7-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N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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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草)试点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试点资金
报账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休闲海钓渔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洋牧场平台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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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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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海钓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报

休闲海钓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报

##**水产有限公司休闲海钓示范基地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公司自成立海钓示范基地项目以来,迅速启动筹建工作,成立了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4月29日,参加了省厅组织的“长岛休闲海钓示范基地建设”会议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按照省厅提出的全省省级休闲海钓建设的总体目标进行贯彻落实,坚持“投礁、放鱼、钓船、海岸、服务”五配套的工作思路,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开拓进取,高起点、高标准地认真组织实施,全力推进休闲海钓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现将我公司休闲海钓基地的建设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科学规划,高标准打造示范基地。

##**水产有限公司休闲海钓示范基地位于##市桑沟湾南岸,该项目主体工程包括海岸线景观工程、**休闲海钓服务中心及渔家乐特色示范配套工程。

根据以上地理位置、周边海钓资源特性、环境容量、基础设施项目情况,##**水产有限公司多次请来专家论证,围绕省厅关于省级休闲海钓示范基地建设战略部署,高标准完成了《##市东**休闲渔业旅游发展规划设计》,并注册成立了“##市东**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下一步公司将创新旅游模式,深度开展特色休闲海钓示范,全面提升基地建设水平。

二、夯实基础,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用、科学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大力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通过“筑巢引凤”,夯实游客前来休闲垂钓和观光旅游的基础。

一是加大了海岸修复和保护力度。

结合本地的海岸特点,在美化海岸线方面花力气下功夫,积极推进东**南700米海岸修复工作,现已完成沙土回填8万立方米,护坡石料5万立方米,坝体建设基本完成,累计投入资金990万元,预计于9月中旬可以完成整个工程,届时将会呈现一片蓝天、大海、沙滩、绿地交相辉映的生态环境,另外可以增加岸钓位100余个,使基地海岸沿线形成集垂钓、旅游、观光和休闲娱乐于一体的海滨绿色长廊,吸引游客到此享受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是大力改善民居内居住环境。

在目前已有的海草民居的基础上,对民居受损的地方进行修缮,突出古朴古色和原始自然的特色,增强游客休闲观光的独特体验,谋求休闲海钓示范基地经营多元化及可持续发展,将示范基地开发建设成为海岸生态旅游景区。

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

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6.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1992年6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以下简称专项品种)的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管辖海域捕捞、收购海蜇、毛蚶、鹰爪虾、魁蚶、增殖对虾和金乌贼等专项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我省南部海域亲虾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我省管辖海域,是指北起无棣县大口河口,南至日照市绣针河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

第四条专项品种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第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品种的主要生息繁衍海域划定保护区。

保护区内,禁止倾倒有害渔业资源的污物,禁止排放超标准污水,禁止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

第六条在专项品种的幼苗密集期引水用水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切实保护幼苗。

第七条在专项品种保护区内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缴纳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领取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凭证、旗作业、经营。

第八条外省、市来我省管辖海域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所在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到我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按我省规定缴纳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领取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

威海市海上休闲船舶规范管理备案流程

威海市海上休闲船舶规范管理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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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目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一、宗旨和目的: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1、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
THE
风力常识
我国2012年6月发布的《风力等级》国家标 准,将风力等级依次划分为18个等级, 0 - - 1 7 级。 中国气象局于2001年下发《台风业务和服务 规定》,以蒲福风力等级将12级以上台风补 充到17级。
台风常识
台风是热带气旋的一个类别。根据 中国气象局“关于实施热带气旋等级国 家标准” 的通知,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 地面最大风速划分为超强台风(16级或 以上)、强台风( 14-15 级)、台风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
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 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规范
1、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的规定
戴安全帽 2、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3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 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 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 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增殖
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1.11
•【字号】鲁价费函[2013]4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征收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4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公布2013-2015年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函》(鲁海渔函〔2012〕458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二、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三、为减轻渔民负担,本规定执行期间继续暂停收取毛蚶、魁蚶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
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期满后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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