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中集约用海纪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实施,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规划编制,优化用地布局1.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安排用地布局。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加快推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以试点为先导,全面推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前,新增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时出具规划条件,及时完成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
对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现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的基础上,调整修改一次土地利用规划。
一是符合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规划,并由省级及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相关市、县(市、区)使用省级预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修改;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尚有剩余规模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对剩余的碎片化用地规模进行整合优化,支持省重点项目及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项目落地;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建新区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由各市政府依法调整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

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山东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2)第四条区划原则 (4)第五条区划范围 (5)第六条区划成果 (5)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第七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5)第八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6)第九条开发利用现状 (7)第十条面临的形势 (8)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9)第十一条海洋开发与保护总体布局 (9)第十二条黄河口与山东半岛西北部海域 (10)第十三条庙岛群岛附近海域 (11)第十四条山东半岛东北部海域 (12)第十五条山东半岛南部海域 (12)第十六条日照毗邻海域 (13)第四章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14)第十七条海洋功能分区概述 (14)第十八条农渔业区 (14)第十九条港口航运区 (16)第二十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7)第二十一条矿产与能源区 (18)第二十二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8)第二十三条海洋保护区 (19)第二十四条特殊利用区 (20)第二十五条保留区 (21)第五章实施保障措施 (22)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管理 (22)第二十七条海洋环境保护 (23)第二十八条海岛保护与利用 (24)第二十九条区划编制 (25)第三十条监督检查 (25)第三十一条宣传教育 (26)第三十二条技术支持 (26)第三十三条海洋功能区生态环境整治、修复 (26)第六章附则 (27)第三十四条区划效力 (27)第三十五条区划附件 (27)附表:海洋功能区分类及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山东海洋资源,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类海洋开发活动,实现海域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海洋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推动海洋资源的科学开发,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山东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09•【字号】鲁政发[2002]69号•【施行日期】200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2]6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精神,现就我省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一)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盐池、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1.使用海域在1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2.使用海域在10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6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3.使用海域在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水养殖、浴场、游乐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1.使用海域在15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2.使用海域在15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3.使用海域在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项目用海审批管理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
山东省加快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现代渔业园区

山东省加快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现代渔业园区山东省加快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现代渔业园区,12月14日,省政府在东营市召开全省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工作会,旨在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
山东省副省长贾万志说:“加快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现代渔业园区,对于促进海洋强省、渔业强省和美丽山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10月山东省推出《山东省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规划(2011-2015年》,按照这一规划,到2015年,将建成300个省级现代渔业园区。
其中:30个综合园区,50个海洋牧场园区,75个标准鱼塘养殖园区,25个浅海设施养殖园区,60个工厂化养殖园区,35个渔港经济园区,55个休闲渔业园区。
加快建设山东半岛现代渔业示范区,打造沿黄河生态渔业产业带和沿海岸带半岛高效渔业产业带,创建海洋牧场、标准鱼塘、浅海设施、工厂化、渔港经济和休闲渔业六大现代渔业重点产业园区,形成“一区两带六园”的省级现代渔业园区总体格局。
在水域滩涂开发潜力最大的黄河三角洲地区规划建设200万亩国家生态渔业基地。
山东结合各地的资源条件和发展优势,形成特色,创响品牌,推进优势产业快速发展和有效集聚。
以园区为载体,积极发展垂钓、观赏、餐饮、娱乐等多种形式的休闲渔业,促进渔业服务业发展。
现代渔业园区将加快先进渔业科技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大力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推广新经验、发展新设施,不断提高渔业科技支撑水平。
大力发展生态循环渔业,努力把渔业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循环渔业示范区。
贾万志副省长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坚持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扎实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注重发挥海洋生态文明示范综合效益。
会议公布了长岛县等10个省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东营市等66个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名单,并授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鲁海渔函[2013]40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海渔函〔2013〕403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为了规范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3年9月27日山东省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规划,是指在一定海域内,根据国家和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科学设计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评估、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坚持陆海统筹、区域统筹、产业统筹、资源与环境统筹、利用与储备统筹的原则,通过规划宏观调节海域使用规模和速度,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海,调整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提高海域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蓝黄”两区发展规划、省和市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本地海洋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岸线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鲁财综〔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便利用海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对《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8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2019年4月17日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辖域内依法依规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的事项,包括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四条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
免缴省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
山东打造半岛蓝色经济区

山东打造半岛蓝色经济区作者:栾小惠来源:《走向世界》2009年第16期山东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达3100多公里,居全国第二位,海洋资源、区位和科技优势明显。
2009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山东省考察时指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
”近日,山东省出台《实施集中集约用海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草案》,意在打造黄河流域出海大通道经济引擎、环渤海经济圈南部隆起带、贯通东北老工业基地与长三角经济区的枢纽、中日韩自由贸易先行区,拓展发展空间,拉动内需,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与日韩隔海相望的山东半岛,北临渤海湾经济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西连黄河流域,南接长三角。
山东半岛海洋资源类型多样且海洋科技优势得天独厚,在山东半岛打造一个海洋蓝色经济区,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根据初步设想,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将分为主体区和核心区。
主体区为沿海36个县市区的陆域及毗邻海域:核心区包括“两城七区”,分别是:丁字湾海上新城、潍坊海上新城、海州湾重化工业集聚区、前岛机械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滨州海洋化工业集聚区、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区、莱州海洋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东营石油产业集聚区。
“两城七区”作为九大核心区功能定位各具特色。
丁字湾海上新城:发展重点是海岸整治、湿地修复、游艇产业、房地产产业、海洋高新科技产业。
功能定位是海上新城。
潍坊海上新城:发展重点是海洋化工业、临港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产业、房地产业、海上机场等。
功能定位是海上新城。
海州湾重化工业集聚区:发展重点是巨大型港口、钢铁工业、石化工业、国际物流业。
功能定位是黄河流域出海大通道门户、临海重化工业集聚区。
前岛机械制造业集聚区发展重点是海岸整治、湿地修复、机械装备制造业、滨海旅游业、海洋高科技产业。
功能定位是以机械制造为主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发展重点是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临港化工业、能源产业、物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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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集中集约用海纪略-- 探索科学管海用海之路作者: 记者刘川时间: 2012-04-09 10:39:31 来源: 中国海洋报点击率: 973 收藏打印推荐分享| 字号山东半岛是全国最大的半岛,有3345公里的陆地海岸线,约占全国的1/6。
作为海洋大省,山东在发展蓝色经济中有着独特优势和良好条件。
从2007年开始,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海洋地质、海洋水动力、城市规划、港口航运、海洋区域经济等十几个学科的权威专家100多人次,沿山东半岛进行全线实地勘察,并到相关省市进行考察学习,召开20余次座谈会、讨论会,逐步形成“集中集约用海”的海洋管理理念。
2009年,胡锦涛总书记2次视察山东,作出了“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战略决策。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集中集约用海是科学开发海洋资源、打造蓝色经济的必由之路,该理念得到了山东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支持。
2010年,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编制《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集中集约用海规划》,提出了集中集约用海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2011年1月,国务院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蓝色经济区规划主体区包括山东全部海域和沿海7市51个县(市、区),海域面积15.95万平方公里。
这也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
规划中将海州湾北部、董家口、丁字湾、前岛、龙口湾、莱州湾东南岸、潍坊滨海、东营城东海域、滨州海域9个集中集约用海区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此基础上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集中集约用海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
至此,山东省集中集约用海从理念到实践,正式深入开展起来。
2011年9月,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赐贵针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坚持规划用海、坚持集约用海、坚持生态用海、坚持科技用海和坚持依法用海。
“五个用海”理念是对山东集中集约用海的肯定,使山东集中集约用海迈入快速推进阶段。
“集中集约用海是我省首创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用海新模式。
经过3年多的研究和实践,我们感到,实施集中集约用海是一条科学管海用海的好路子。
通过对海洋空间资源要素实行优化配置,有利于节约自然岸线和海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原生态自然环境的破坏;有利于实现全省宏观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在上个月刚刚结束的全国海域管理工作会议上,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王守信如是说。
集中集约用海集中,就是在布局上改变传统的分散用海方式,在适宜海域实行集中连片适度规模开发;集约,就是在结构上改变传统的粗放用海方式,提高单位岸线和用海面积的投资强度。
集中集约用海就是要实现占用最少岸线和海域、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体现了用海方式的根本转变和海洋生产力布局的重大调整。
‘五色岸段’划分法即用赤、橙、黄、绿、蓝五色,分别表示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渔业开发岸段。
禁止开发岸段包括各类保护区、重要地理标志灯所在岸线和邻近海域;限制开发岸段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岸线和邻近海域;优化开发岸段主要包括开发程度较高、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海湾岸线和邻近海域;重点开发岸段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较好的岸线和临近海域。
“9大10小”东省根据填海面积、涉海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特色等因素,将集中集约用海区划分为“大集中”区和“小集中”区。
集中连片建设用海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投资额1000亿元以上的区域,选划为“大集中”区;集中连片建设用海5平方公里以上,投资额200亿元以上的区域,选划为“小集中”区。
据悉,到2015年,山东省“9大10小”集中集约用海区规划海陆总面积800平方公里,包括近岸陆地400平方公里,集中集约用海400平方公里。
到2020年,“九大十小”集中集约用海区规划海陆总面积约1500平方公里,包括近岸陆地800平方公里,集中集约用海700平方公里。
9大集中集约用海区1 海洲湾临港产业聚集区2 董家口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3 丁字湾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4 前岛高端制造业聚集区5 龙口湾临港高端制造业聚集区6 莱州海洋新能源产业聚集区7 潍坊滨海新城8 东营滨海新城9 滨州临港产业聚集区10小集中集约用海区1 石臼湾海洋装备制造业聚集区2 凤凰岛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3 凤城临港产业及核工业聚集区4 乳山湾临港产业聚集区5 石岛湾海洋能源产业聚集区6 烟台东部滨海新城7 套子湾临港产业聚集区8 蓬莱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9 莱州临港产业聚集区东营临港产业聚集区统筹发展区划规划是根本区划规划在集中集约用海中具有统筹协调作用,在集中集约用海前做好相关区划规划,可以促进近海有序利用,拓展深海资源有效开发,有利于规范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我们加快修编了《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为集中集约用海提供支持;编制《山东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推出‘五色岸段’划分法。
”王守信说。
王守信表示,在用海平面设计上,全省的9大集中集约用海区基本上均采取离岸人工岛方式来规划建设。
“龙口湾在平面布局上,从一开始顺岸填海到2个人工岛,最后到16个人工岛;填海面积从80平方公里压缩到47平方公里,既保护了自然岸线,又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
”在规划编制时,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关于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须报请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同意后,再行启动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经过省级预审,并上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再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目前,山东省共预审通过了10个区域用海规划。
其中,龙口湾临港高端产业聚集区一期(龙口部分)和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等5个区域用海规划已获得国家海洋局批复实施。
龙口湾临港高端产业聚集区一期的龙口人工岛群围填海工程已开通11个工作面,累计完成工程土石方量8500万方,形成围堰及施工通道100公里,有望成为全国集中集约用海示范工程。
优化布局科学选址是关键用海区域选址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地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能否良好发展的基础。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充分考虑选址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五个坚持”为方针。
一、坚持生态优先。
充分考虑海洋地质、生物、水动力等自然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把海洋生物资源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领海基点、重要地理标志、优质沙滩等特定海域保护起来,禁止填海。
二、坚持海陆统筹。
实施集中集约用海不是孤立地用海,而是要陆海统一规划,做到与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机衔接融合。
三、坚持区域统筹。
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科学配置海域资源,鼓励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跨区域合理流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四、坚持布局集中和特色产业集聚相结合。
山东省打造海洋经济产业链和产业聚集区,形成临港产业聚集区、滨海新区、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特色的海洋产业园区。
五、坚持适度有序。
区域建设用海不是片区越多越好,规模越大越好,科学适度是关键。
“我们将龙口湾等9个集中集约用海区确定为‘大集中’区,将蓬莱西海岸等10个集中集约用海区确定为‘小集中’区,形成了全省‘9大10小’集中集约用海区域格局,作为今后10年我省实施区域建设用海的总体目标任务。
”王守信说。
集聚优势政策引导是前提为确保集中集约用海规范实施,根据集中集约用海管理需求,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海洋综合管理,推进蓝黄两区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办法》等文件。
2009年,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关于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指导意见》。
对纳入集中集约用海区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海指标,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享受海域使用金减免等政策,支持海洋经济产业链和产业聚集区形成,促进海洋产业的合理布局。
在审批用海项目时,除涉及民生及海洋环保型项目用海外,严格限制单宗分散用海项目报批,目前已退回集中集约规划区周边用海项目9宗,涉及用海面积320多公顷。
在项目的准入条件上严格把关,制定单位岸线和海域投资强度标准,更加注重岸线和海域的集约高效利用。
在申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要做到集中集约用海规划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围填海听证等程序同步进行。
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围填海听证没有通过的,不予研究申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
加强对大项目用海的审查,严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用海管理要求的项目在海上布局。
创新发展规范管理是保障实行“调控产业结构、严格项目准入、加强监督管理”3项管理措施和“项目审批管理、用海指标倾斜、主导产业优惠”3种服务手段,对入驻项目实施投资强度控制和园区产业引导,提升优势海洋主导产业。
建立日常监视巡查、定期联合检查、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用海单位定期报告和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等制度,采取指定监管、全程监控、层级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强对集中集约用海项目的监督管理。
要求项目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不同方位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监控设备布局,及时预防和发现违法用海行为。
多部门协作,推动工作开展。
王守信说:“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实施区域建设用海单靠海洋部门推动和海洋技术单位支撑是不够的,需要多专业、多学科协作。
我们要求规划编制和审议不仅要有海洋学科专家,还必须根据不同用海区域的功能定位特点,吸收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地震、气象等领域的专家。
在系统内,海域、环保、海监、渔业、海洋咨询等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合作。
系统外,我们还与发改、财政、交通、建设、土地等部门协调联动,联合出台相关政策。
”本文章来源:中国海洋在线原文地址:/?optionid=663&auto_id=1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