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7.01
•【字号】鲁农法字〔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各处室、单位: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附件:《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鲁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和创新渔船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的重要意义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
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强化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
但是,受我省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省传统作业渔场受到限制,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缓解,违规捕捞、越界捕捞问题十分严重,渔船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保障渔区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渔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鲁海渔函〔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方式省厅继续委托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
二、年审范围、条件及程序(一)年审范围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的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纳入我省管理的海洋捕捞特殊渔船捕捞许可证。
(二)年审条件《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且未超出年检、年审期限,证书载明信息一致。
(三)年审程序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审工作方案,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和特殊渔船,下同)所有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申请年审。
2.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持《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审。
3.符合年审条件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登记栏中予以签注。
4.因换发新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导致证书编号变更的,应在其《渔业捕捞许可证》记事栏空白处载明新版证书编号并加盖渔业捕捞许可专用章。
5.对不符合年审条件的海洋捕捞渔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持证人于当年年审截止日前整改到位并进行年审。
三、年审时间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间统一限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具体年审时间,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年审总结及《山东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厅(传真:*************)。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6.27•【字号】•【施行日期】198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7年9月1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2月2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正《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海域、滩涂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海水、淡水养殖,调整近海、湖泊捕捞作业,积极开发外海、远洋渔业,保护增殖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加速发展渔业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健全渔业科研、教育、信息、技术推广等服务组织,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相结合的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鼓励群众从事科研活动,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5〕58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5〕58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保障渔民切身利益,维护涉韩入渔生产秩序稳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5年12月11日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提高渔船管控能力,保障渔船渔民切身利益,严防发生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渔渔船应安装卫星定位、AIS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出海作业时应全程开启。
渔船射频标签须在规定位置安装并确保标签有效。
第三条入渔渔船应持有效的船舶证书,钢质渔船船名号须满焊,并保持船名号牌清晰、规范。
第四条入渔渔船应在渔船指定位置安装摄像取证设备,并全程开启记录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作业等信息,确保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内保存清晰的航行、作业资料,以备渔业执法机构查询验证。
第五条入渔渔船应按规定配备证件合法有效的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并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入渔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入渔渔船船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船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变更信息。
第六条入渔渔船入渔前,省总队各直属支队会同市、县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船信息终端、安全设备、船员持证、摄像取证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市、县三级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涉韩入渔渔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提供船长与船东立于船头的彩色照片,方可发放涉韩入渔许可证、标志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农计财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沿海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董学猛联系电话:0531-82976975,81767261(传真)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根据“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自2021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
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
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资金按照2019年申报发放程序办理,补贴标准上限按本方案执行。
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鲁农渔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农渔字〔2023〕7号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省厅制定了《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3月23日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2023年全省渔业渔政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对标对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海洋强省建设和“十四五”目标任务,持续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贡献力量。
一、夯实发展基础,持续抓好水产品稳产保供(一)持续稳固水产养殖面积。
落实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指导各地依法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动养殖证核发全覆盖。
优化近海养殖布局,组织开展海上养殖容量评估试点,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
(二)多元化拓展渔业发展空间。
稳步推进深远海养殖试点,研究促进深远海养殖发展指导意见。
科学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培树“一水一策”典型案例。
积极拓展盐碱地渔业养殖空间,因地制宜推广渔农综合利用模式。
科学利用稻田水资源,支持沿黄地区开展稻渔综合种养。
(三)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
持续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病害测报,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
完成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目标,落实白名单制度,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测算标准调整方案

威海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财建〔2016〕9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发山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山东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调整优化补贴方式,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船龄等因素,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分档核算油价补贴,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二、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初组织符合申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申报油价补贴,做好油价补贴的初核、汇总、公示,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区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商同市财政局将年度油价补贴资金分配下达。
资金下达后,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国内捕捞机动渔船补贴发放标准(一)海洋大中型渔船1.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1-5(分别对应2015年度至2019年度油价补贴标准上限)。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2016年度至2019年度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减约18%,对递减后其年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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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签订。
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所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五、减船转产渔船的处置。
对拟压减渔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
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报废钢质渔船全部安排改造人工鱼礁。
鼓励海洋牧场建设单位使用公约船长12米及以上报废木质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公约船长12米以下报废木质渔船一般不作为人工鱼礁改造处理。
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报废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工作总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对不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工作,其经费补助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造礁及拆解渔船残值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六、定点拆解船厂的确定。
各地市负责推选渔船定点拆解厂,报省厅确认并对外公布。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七、拆解程序(一)渔船所有人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见附件3),明确渔船送达时间并将拟拆解渔船按期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商定拟拆船时间。
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核对渔船有关情况,拍摄存档影像资料。
(二)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渔船拆解业务时,应对照拟拆渔船再次核对该船的“四证”,以及船用信息终端设备,并使用移动检验终端对渔船电子标签(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进行识别,确保船、证、设备相符后,下达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明确渔船拆解时间,并收回渔船RFID射频标签、渔船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卡,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看管。
对船、证、设备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受理拆解申请。
(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作为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应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并根据渔船现场监督拆解情况填写《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见附件4)。
监督人员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要求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四)拟拆解渔船上坞后,现场监督人员对待拆解渔船实施勘验,现场核实待拆解渔船与《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所载内容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勘验情况,作出“船证相符”的结论,并用手写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包括拆解渔船电子身份标签的照片。
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其他疑问的,渔船不得拆解,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五)在渔船拆解到一半左右及拆解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分别拍摄至少三张照片等影像资料。
拍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录像,没有条件的地方,每艘渔船拆解的视频录像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相关照片应在相应的同一角度拍摄,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标记。
拆解渔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应体现渔船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的主要过程和特征,做到照片与视频相互印证。
(六)渔船拆解、油污清理完毕后,现场监督人员和具体负责渔船拆解工作的人员分别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
(七)应拆渔船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应参照以上(四)、(五)和(六)规定的程序,经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环保等必要处理。
(八)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见附件5)。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交渔船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渔船定点拆解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留存复印件。
(九)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报废拆解渔船情况,并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渔船拆解情况。
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妥善处理群众的举报。
八、渔船证书、电子标签及船用终端的处置。
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销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销毁收回的RFID射频标签。
拆解下来的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卡逐级上交省总队,每年年底由省总队集中销毁。
九、资料整理。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渔船报废拆解纸质和电子档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渔船报废拆解情况督察。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4.《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5.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含功率指标凭证);6.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7.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二)渔船定点拆解厂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复印件;2.渔船拆船协议;3.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4.渔船拆解日志,参与拆解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名单;5.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十、项目报送和总结。
项目报送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各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含附件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二年,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25日止。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4.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5.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__________海洋与渔业局:由本人等名船舶所有人,自愿将我船提前进行报废,上缴渔船及证书,并申请注销证书,现特申请贵局予以批准,并申请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
有关报废渔船资料如下:申请人(渔船所有人):年月日附件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渔船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乙方)为切实减轻海洋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有关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甲方自愿将其权属所有的XXXX船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报废,同时上缴相关证件,并申请按规定予以补助。
乙方将尽力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有关政策的支持,为其顺利地进行转产转业提供各种便利。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说明:①本表内已完成事项在括号中打(√),未完成的打(×)。
②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指渔船定点拆解厂具体负责本船拆解的所有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指现场监拆工作组所有人员。
③拆解现场监督意见栏小型木质渔船的拆解厂名称填写地名(具体到村、社区),用作人工鱼礁的渔船填写投礁区域,投礁时间。
附件4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地区简称)监拆证(20XX)第XXX号(渔船所有人)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名)于年月日在(拆解船厂)进行了拆解/销毁/作为人工渔礁礁体。
特此证明。
监督人员:(签字)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5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 〕号下述渔业船舶已于(年月日)在(地点/单位)报废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特此证明。
执行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签发人:(签名)报废拆解/销毁/处理单位:(公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620XX年第X季度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盖章)单位:万元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