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合集下载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程序履行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程序履行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程序履行过程中关注的问题价格认定程序是指为价格认定机构及认定人员完成价格认定工作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价格认定是一种价格行政确认行为,是依职权的行为确认。

作为价格认定的主体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受法律程序性和实体性的约束。

因此程序对价格认定工作尤其重要。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明确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受理、人员指派、认定的实施(实物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和价格认定结论的形成和送达,以及价格认定文书的归档等。

规范价格认定程序的目的,一是为保证价格认定行为的合法性。

价格认定行为受法律、价格法规、规章以及行为规范约束,有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的责任;二是为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

价格认定由一系列工作构成,过程决定结果。

价格认定工作不仅体现在结果,而且体现在过程中;三是为保护价格认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程序的规范,可预防风险,达到合法抗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勤勉尽职尽责的体现。

因此,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对价格认定程序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一、要明确价格认定基本事项,才能受理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人员接受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时,应着重审查其与价格有关的资料,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以明确价格认定基本事项,审查重点如下:一是要审查价格认定的目的,即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包括案件名称、基准日(案发日或破案日);二是要审查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即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处区域、环节、特殊商品或其他应附带的真伪、质量、技术检测鉴定报告;三是要审查协助书文书格式以及分级受理规定。

提出机关的协助书应当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价格认定机构只有在明确价格认定基础基本事项之后,才算是正式受理,才能开展勘察或者查验工作。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也于2016年7月1日施行,在2016年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

仅此一项变化就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了“麻烦”。

自从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不予签字起,县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定人员未签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不予采信,致使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鉴于此,2016年8月11日,X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在县行政中心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关于解决《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启用后,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有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公安局、县发改科技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院、县检察院关于解决《价格认定规定》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情况汇报。

新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自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文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认为,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认定人员签字,文书中未设计认定人员签名栏,据此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只有认定机构签章,没有认定人员签名。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人员研究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制县司法局对解决新版《价格认定文书》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客观、公正进行价格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认定规定》,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价格认定依据,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据以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资料。

第三条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收集、审查和采用价格认定依据,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依据种类第四条价格认定依据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文件;(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包括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有关证据材料等;(三)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

第五条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陈述或者供述、勘验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提出机关负责。

第六条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包括:实物查(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资料、听取意见记录、有关单位或者专家意见、测算说明及其他与价格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实物查(勘)验记录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查验、勘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第八条市场调查资料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的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调查记录,包括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统计资料、权属证明、报价单、价目表等资料,以及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第三章价格认定依据收集第九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第十条价格认定人员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资料:(一)提请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咨询;(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认定有关的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权属证明等资料;(四)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查验、勘验;(五)进行市场调查;(六)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意见;(七)其他合法方式。

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

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

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机动车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机动车价格认定包括机动车整车的价格认定和被毁坏机动车损失的价格认定。

第二章机动车价格认定一般程序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机动车登记信息、使用状态、毁坏范围、毁坏程度、修复方案等与价格认定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规则第四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外,提出机关还应提供机动车实际使用状态、配置、保险信息、已行驶里程、检测记录等信息并书面确认。

(一)涉案机动车已经灭失的;(二)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申请时,涉案机动车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六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对涉案机动车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如发现提出机关提供的车辆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或有疑问时应向提出机关提出,经提出机关核实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涉案机动车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与提出机关核实并经提出机关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格认定。

(一)超过国家、地方规定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然不符合标准的;(四)机动车年检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没有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三章机动车整车价格认定第八条在市场交易信息充分,可以取得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参考价格时,价格认定人员应优先选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附件: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文书制作工作,提高价格认定文书质量,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价格认定文书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协助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调查、分析、测算并作出结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记录、描述,反映价格认定过程以及价格认定结论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第三条价格认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的客观事实。

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认定文书的形式应当格式统一、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价格认定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第四条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明确价格认定目的及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价格认定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者改变其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三)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标的较多时可以另附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四)价格内涵(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五)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价格认定协助书由提出机关提供,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提供格式文本供提出机关填写使用。

第五条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是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复核申请时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三)复核的异议事项;(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六)提出复核的日期;(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本法第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

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

三是重要程度。

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是指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定。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下面是关于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一份1000字的介绍:
一、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其价格认定行为直接影响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竞争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价
格垄断行为,不得通过不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的形成,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2.真实标价原则: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对产品或
服务进行真实标价,不得虚报价格或者以不当的方式收费。

经营者不得以低价引诱消费者,然后变相加价。

3.价格歧视禁止原则:经营者在批发、零售等业务活动中,不
得歧视不同买家,不得以不同价格对待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4.价格公示规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网上商城等销售渠道应
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营业时间内保证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变。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消费者并经其同意。

5.价格欺诈行为禁止: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如价格
欺诈、虚假降价等,应当遵守真实、诚信的原则。

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了解与比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应当了解市
场价格水平,进行价格比较,不得盲目消费,以保证自身的合理消费权益。

2.价格交易公开透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询
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通畅的沟通,确保价格交易公开透明。

3.评价价格公正性:消费者在获得商品或服务之后,应当评价
其价格公正性,如发现不合理的价格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4.抵制价格欺诈:消费者应当抵制价格欺诈行为,对发现的价
格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并在合法范围内维权。

5.自身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消费权益,在购
买商品或服务时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相关介绍,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认定行为能够有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价格认定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有效实施。

只有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经济才能稳定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