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发布的预算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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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南片区华中山东江西福建安徽浙江江苏上海海南广西广东湖北河南湖南山西河北天津新疆宁夏青海甘肃陕西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交规划〔2008] 131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赣交计字[2008]235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8〕9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2]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交基[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2]128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质关于发布《江苏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的通知-苏交质〔2012〕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市政计〔2008〕第597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2〕772号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琼交规财[2009]11号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M20-2011)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规函〔2012〕1880号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基[2007]603号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豫交计〔2008〕38号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造价〔2012〕207号山西省执行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晋交公字[2008]345号关于发布《河北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 天津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定额[2008]351 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 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的通知 宁交办发[2012]45号关于发布《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交公〔2008〕36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11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2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8]117号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通知-陕交函[2012]4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藏交办发[2008]30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云交基建[2009]386号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价管[2008]39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412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交发[2008]40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6月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粤交基[2008]54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章)二○○八年六月六日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2007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时,需与按1996年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工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1996编制办法》)、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1996〕340号)及《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进行对比的项目,应将采用的办法、定额及政策性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

(三)《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中规定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应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未明确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2007编制办法》的规定计列和计算。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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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发布关于印发执行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补充规定
广东省交通厅以粤交基[1996]340号文印发《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下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通知如下:
一、“补充规定”没有的项目仍按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和有关意见,望函告省交通厅基建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或末经审批已开工项目仍执行原定额,不再进行调整。

三、“补充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有关新颁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估算指标”均按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补充规定如下:
1.人工费:由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地区生活补贴及工资性津贴三部分组成。

公路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表
说明:
1.特区日工资指汕头(八类区)、深圳、珠海(十类区)。

2.深圳、珠海特区边防补贴仍按项目所需人工总量*0.5元/工日计于预备费之后,不得参与其他费率计算。

3.机械驾驶工人人工费统一按生产工人人工费计算。

4.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5.1995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相应调整人工费因素已计入本次调整中,故执行1996年人工费单价,同时取消粤交基[1995]831号通知。

二、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
饶平、潮州、澄海、南澳、汕头、潮阳、惠来、陆丰、海丰、惠州、深圳、珠海、台山、阳江、电白、吴川、湛江、雷州半岛的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下列工程可列地区施工增加费:
1.公路软基处理、排水、防护。

2.桥梁的基础、下部构造工程。

3.钢桥及钢吊桥上部构造。

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费率表
注: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以上述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计算。

三、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费率表
注:
1.只有边施工边维持通车,受行车影响施工的部分工程才能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2.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以受行车影响部分的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计算。

四、施工辅助费费率
注:
1.施工辅助费以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3.表中一级、二级、三级是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五、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注:
1.临时设施费以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3.深圳、珠海、汕头为三类地区,其余均为二类地区。

六、现场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表
注:
1.现场管理费按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七、职工探亲路费费率表
注:
1.探亲路费按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八、企业管理费费率表
注:
1.企业管理费以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内承包工程,企业管理费按括号内费率计算。

3.二、三级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九、财务费用率表
注:
1.财务费用以各类工程定额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全部外资贷款项目按表列费率计算。

3.外资合作、合资及国内自筹资金项目按表列费率乘0. 6系数。

十、质量监督检测费率表
注:
1.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计算。

2.计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6]1695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及广东省物价局[1994]70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复函”制订。

3.经济特区质量监督费费率乘以1.15系数。

十一、辅助生产现场经费,一级施工企业按部规定的人工费15%计;二级按人工费13.5%,三级按人工费12%计。

十二、大、中修工程概算、预算不列税金。

十三、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根据建设任务需要,两级建制的工程处全部转移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特殊工程建设任务确实需工程处全部转移,不管省内外施工企业,均需经省交通厅批准后按实计算列入概算、预算内。

但不能再重复计算现场经费内的“工地转移费”。

十四、供电补贴:
仍按粤经能[1989]097号,粤价重字[1989]107号,粤电财字[1989]017号“关于征收电源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取费标准(包括原水电部规定征收的贴费)计算。

具体计算如下:
1.临时用电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每千伏安计100 元。

2.临时用电一年至二年(包括二年)的,每千伏安计300元。

3.临时用电二年以上的,每千伏安计500元。

十五、一般公路桥梁工程不列“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若技术复杂的大桥、隧道、高速公路的技术要求及施工需要,必须某种大型专用机械设备才能施工的,由设计单位报请省交通厅批准,其费用才能列入项目概算中。

十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只有高速公路服务房屋部分需交纳外,所有公路建设工程均不列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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