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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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一、总则医疗卫生机构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装备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必备设备。

为了保证医学装备的安全、有效、规范使用,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

三、基本要求1.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管理制度,明确医学装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流程。

2.医疗卫生机构应从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处购买医学装备,并保证所购买的医学装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有效的注册证书。

3.医疗卫生机构应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学装备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安全性评估等。

验收合格的医学装备方可入库使用。

4.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学装备的档案管理系统,对每一台设备进行详细的档案记录,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保养维修记录、维修历史等,确保设备使用的可追溯性。

5.医疗卫生机构应保持医学装备的良好工作状态,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的质量评估和效果评价,对不合格设备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7.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学装备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8.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学装备的报废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设备的报废程序和废弃物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四、责任与义务1.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应对医学装备的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医学装备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医学装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医疗卫生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医学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4.医学装备的用户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学装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械等。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管理制度,明确医学装备的管理职责、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医学装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医学装备的使用效益和患者满意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信息化建设,实现医学装备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医学装备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学装备的采购和管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诊疗需求、财务状况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医学装备的采购计划,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学装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学装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采购的医学装备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满足诊疗需求。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医学装备的使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人员职责等。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学装备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的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医学装备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医学装备的质量和安全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学装备的质量控制,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

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一)急救站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

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

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

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

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医学装备发展规划与配置方案、原则和标准

医学装备发展规划与配置方案、原则和标准

医学装备发展规划与配置方案、原则和标准医学装备发展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建设区域性医疗中心,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应根据卫生部的管理办法和标准,优先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设备,杜绝盲目配置和资源浪费,为提高诊疗技术、保证医疗安全和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准备。

二)通用设备配置方案通用设备配置方案应以卫生部临床重点专科设备配置目录为前提,根据医院经济实际情况、使用科室地方、环境及人员配备状况、病人需求等因素,按年逐步配备。

购置申报和审批应按照医院设备购置程序办理,应急和急救设备按应急审批程序购置,医院临时决定的项目按院办会决议预算购置。

三)大型设备配置方案大型设备配置方案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科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医院的业务用房、水电、防护、环保等基础设施条件应满足相关要求。

设备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医院应依据阶梯配置原则配置适宜机型,提高设备功能利用率。

配置研究型机型,应具备较高水平的相应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

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

四)医学装备购置论证内容及决策流程医学装备购置论证内容应根据XXX的管理办法和标准,优先考虑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为了保证购置的医学装备安全、可靠,对50万元以上设备及国家规定的乙大型医用设备在购置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以便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购置医学装备时应考虑到病人和医院的实际承受能力,避免盲目引进。

购置医疗设备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论证和评估,以确保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环保性、适应性、安全性和维修性。

规范化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设备装备标准

规范化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设备装备标准
山西省规范化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建设设备装备标准
(参考《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
1.快检仪器设备
项目
仪器设备
装备数量
(市级)
装备数量
(县级)
备注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总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
(PID光离子化检测器)
1台
按需配备
1.此表为基本配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1台
1台
微生物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六级)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便携式氨检测仪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积尘量和微生物
定量采样机器人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甲醛等
室内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备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噪声
声级计
1-2台
1台
照度
数字式照度计
1-2台
1台
新风量
套帽式风量计
1-2台
1台
温湿度
数字温湿度计
3.可选综合仪器,同一设备适用于多种专业的,可统筹考虑配置总数。
4.根据工作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试剂耗材。
浊度
便携式浊度仪
1-2台
1台
电导率
便携式电导率仪
1-2台
1台
亚硝酸盐、硫酸盐、硬度等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
1台
1台
二氧化氯
二氧化氯检测仪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游离氯
游离氯检测仪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有效氯、浊度等
2.优先考虑价格合理、耗材成本低、性能稳定、使用年限较长的设备。
3.可选综合仪器,同一设备适用于多种专业的,可统筹考虑配置总数。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

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一)急救站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

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

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

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

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小、不宜设置专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机构,应当配备专人管理.第九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制订、实施等工作;(三)负责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六)组织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七)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机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是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居民的健康需求而制定的。

下面是一些主要的规划与建设标准。

1. 地理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该位于便利居民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安全。

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潜力,避免建在拥挤的地区或高噪音区。

2. 建筑设计:建筑物应该符合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包括合适的面积,分区设计合理,包括候诊区、治疗区、会诊室、药房等。

建筑物要满足隐私保护要求,保证患者和工作人员的隐私。

3. 装备设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该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如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等。

同时,也要考虑到未来发展的需要,留有扩展空间。

4. 医疗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该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同时,要保证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5. 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如常见病、慢性病的治疗和管理;妇幼保健、健康咨询等。

要确保医疗服务的高质量和有效性。

6. 卫生安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遵守卫生安全管理的标准,包括传染病防控、医疗废物处理等。

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理系统,确保医疗废物不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危害。

7. 信息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电子病历、医疗结果跟踪等。

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8. 社区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与社区居民互动、沟通,了解居民健康需求。

可以通过开展健康教育、义诊等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以上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的一些主要标准。

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在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同时,促进居民的健康和福祉。

除了上述规划与建设标准之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9. 医疗设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设施应该满足安全、便利、科学的要求。

这包括医疗设备的科学摆放、合理的防护措施、必要的隔离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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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2008-12-7 10:30:36 来源:点击次数:901899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目录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 (1)二、《县级综合医院主要医疗设备装备品目》(2008 年讨论稿) (18)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19)四、《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讨论稿) (26)五、《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 (34)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 年讨论稿) (39)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 (45)八、《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 年讨论稿) (59)九、《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 号,含装备标准) (60)十、《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准 (62)十一、《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 (70)十二、《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 年讨论稿) (73)十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 (74)十四、《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 号,含装备标准) (98)— 1 —— 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 2 —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建设规模 200~300 床 400~500 床 600~700 床 800~900 床 1000 床建筑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部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急诊部 3门诊部 15住院部 39医技科室 27保障系统 8行政管理 4院内生活 4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 3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 配置。

第十九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 8~10 4 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项目名称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X 线造影(导管)机 310血液透析室(10 床) 400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洁净病房(4 床) 300小型(1~2 人) 170高压氧舱中型(8~12 人) 400大型(18~20 人) 600直线加速器 470核医学(含ECT) 600核医学治疗病房(6 床) 230钴60 治疗机 710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4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 的规定。

表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建设规模 200~300 床 400~500 床 600~700 床 800~900 床 1000床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5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

综合医院建筑的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综合医院的门急诊、病房、重诊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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