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合集下载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目录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6、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13、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问题1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1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7、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缪晓军整理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

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

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

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

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

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目录线上全方位全流程“云模式”开启全新审判方式从传统向现代演进“云探望”助力破解探望困境充分保护个人隐私“证明书”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夫妻共债共意共享“指引书”切实强化权益保障附件1:离婚证明书(模板)附件2: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附件3: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在国家发展、强大的过程中,“大国”与“小家”始终是一路同行,风雨同舟,休戚与共。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司法带来了新形势、新挑战,家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妥善解决关系到“小家”的稳定,更关系到“大国”的和谐。

北京一中院在疫情特殊时期积极应对,主动谋划,提出新做法,新对策,并在家事审判治理工作方面建立新机制、取得新进展,为有效防治疫情、强化权益保障、彰显司法温度、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保驾护航。

线上全方位全流程“云模式”开启全新审判方式今年以来,北京一中院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全面开启“云立案、云审判、云调解、云质证、云查询、云保全”的全方位“云模式”,实现线上诉讼活动立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常态化、人性化,多措并举确保立案畅通、审判高效、调解线上、证据可视、查询便捷、保全省力。

其中,一季度审结各类家事案件122件,依托线上诉讼平台网络庭审64次,网络调解撤诉结案43件,在疫情特殊时期更加注重强化当事人权益保障,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

一、推广网上立案系统,畅通在线立案一中院公众号第一时间推送《远程诉讼服务指南》,对远程立案线上操作进行全程手把手式教学,引导当事人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线上平台开展网上立案。

我院还自主研发并投入应用跨域双向立案系统,实现京津冀三地中院双向同步跨域立案。

在我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上诉案中,一方当事人因身处天津,疫情期间无法来京办理立案缴费手续,通过引导让当事人到所在地法院顺利完成“云立案”,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疫情防控时期异地当事人的跨域流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年11月17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各区、县法院民庭: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

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结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1.15•【字号】京高法发[2014]449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49号)1(起诉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立案审查,如何确定起诉的法律效力?答: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附加其他起诉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书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人民法院立案前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告知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告知的性质和形式如何?答:当事人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的,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告知方式处理。

告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答复形式。

3(约定管辖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如何审查?答: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从严把握。

①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②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第三人住所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③合同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明确连结点的,应结合合同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该连结点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的,该约定管辖无效。

4(权利竞合时合同约定管辖适用)请求权竞合时,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在何种情形下适用?答:当事人就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按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当事人仅约定合同争议适用约定管辖,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不适用约定管辖条款。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小编总结其中婚姻纠纷的热点问题,股权分割、房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总结24条分享给朋友们。

一、股权分割1、【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2、【股权价值的确定】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3、【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

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约定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

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

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视为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视为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视为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实务认定】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夫妻双方/一方参与出资、或者婚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法院根据出资、登记情况、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等角度进行分割。

如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己方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受赠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3条: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随着民法典及《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的出台已失效实践中是否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离婚后,一方父母起诉要求子女一方及离异配偶一方共同归还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房借款,有较明确的资金往来记录,且往往还存在己方子女签署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在此情况下,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仅依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想当然地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

在相关证据的认定上,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中国国情,子女结婚时自身工作年限往往较少,正常情况下鲜有独自购房的经济实力。

而当代年轻人往往不愿意与长辈共同生活,其在择偶或结婚时会将有无房屋及有无能力购买房屋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同时,基于对子女的爱,父母往往愿意出资为子女购房且许多父母往往有一种观念:我的所有财产以后都是我儿子/女儿的,我辛辛苦苦一辈子就是为了我的孩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婚姻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为了进一
步规范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参考意见。

一、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查证据的采信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姻登记机关作为主要的登记证明机关,其出
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充分被采信。

尤其是对于婚龄、结婚登记日期等
重要事实信息,应优先考虑调取,并在证据链中进行充分的运用。

二、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
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是非常
重要的环节。

法院应当仔细核对婚姻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同时,对于存疑的
情况,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和证明。

三、对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原则
在划分婚姻家庭财产时,应依据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夫妻
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等情况,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采取分割、公平、归属的原则。

四、对抚养子女的判断
在判断抚养子女的问题时,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通过勘验、听证、鉴定等方式来充分了解家庭状况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并结
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抚养方式。

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
和成长的因素,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对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评估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法院可以通过查证子女和亲友的证词、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手段来综合
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同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
意愿,实事求是地评估夫妻关系的良好程度。

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解决债务问题时,要注重平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分配债务。

七、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依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并在庭审中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还应注重保护不利当事人的权益,并对证据、鉴定等进行充分审查。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各类疑难问题,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过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查证据的采信、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对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原则、对抚养子女的判断、对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评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以及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范,有助于提高婚姻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