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涉夫妻共同债务维权指引(法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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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债务追讨)统一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制定本解答。

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

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问题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问题3: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的解构与重构以《民法典》第10621065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的解构与重构以《民法典》第10621065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典》第1062-1065条的解释论研究,对夫妻财产和债 务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书面约定财产和债务的 必要性和明确债务构成和清偿责任等措施,可以实现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的有效 解构与重构。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夫妻双方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深入思考和协商。总之,通过本次演示的研究,可以为夫妻财产和债务关 系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3、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和预防在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一方未经 对方同意独自承担了债务,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并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为 了预防夫妻债务纠纷的发生,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前或者婚后对财产和债务情况进 行明确约定,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参考内容
夫妻财产法的精神与民法典夫妻 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
夫妻财产法是关系到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其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保障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夫妻 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的释论,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 解夫妻财产法律,为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夫妻债务关系
1、夫妻债务的性质和构成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一 方或者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在婚后用于共同 生活的债务。这些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和清偿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 务,如果该债务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夫妻 双方未能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法〔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最高法 民间借贷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指导案例

最高法 民间借贷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指导案例

最高法民间借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指导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最高法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债务应当基于夫妻共同决策产生,即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均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其次,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而非个人用途;最后,债务的形成应当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状态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考虑债务形成时夫妻的关系状态。

如果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分别财产制或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关键。

如果债务被用于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家庭费用、子女教育等,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应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四、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最高法强调,判断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如夫妻是否共同参与借款行为、是否知道借款、借款后是否共同分享该利益等。

如果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债务形成后夫妻是否共同偿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借款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享有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权利。

六、债权人是否善意信赖夫妻共同负债最高法认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发生借贷行为时,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也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

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即使实际上并非如此,该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七、债务形成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最后,最高法强调了借款真实性的重要性。

如果借款缺乏真实的交易背景,如虚假交易、伪造证据等,即使该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规定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规定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规定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规定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在共同债务下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以下是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规定的描述。

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范围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共同借款、共同担保的债务等。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涵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有法定责任承担的债务。

2.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为原则,无论债务是由哪一方单独产生,夫妻双方都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即使债务是由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产生的,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离婚的一方仍然需要承担应付债务的责任。

3. 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1)连带保证夫妻在合同中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时,可以选择连带保证的方式。

连带保证的意思是,无论债务由哪一方承担,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无论是谁先还款,都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2)抵押担保夫妻双方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在债务发生违约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征收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抵押担保方式能够提供较高的担保效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保证保险夫妻可以购买保证保险,将债务的还款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夫妻其中一方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为债权人履行还款责任。

这种方式相对风险较低,可以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

4.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在婚姻解除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共同债务的分割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如果一方承担了更多的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查找和确认程序。

夫妻双方应当尽量保持婚姻期间的财务记录,并进行共同债务的明确确认。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文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文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大热点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除个人特有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赠与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合同约定,即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2. 共同利益原则。

即夫妻双方是否从债务中获得了共同利益。

如果债务的承担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有关,且双方均从中获益,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应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三、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法1. 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

要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前或离婚后,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审查债务的性质。

要分析债务的性质、用途及还款情况等,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所产生。

3. 审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担该债务。

4. 审查债权人的举证情况。

债权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四、注意事项1. 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和权益保护,避免因债务认定而给其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2. 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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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

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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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涉
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01
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

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02
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03
夫妻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主张少分担夫妻债务?
离婚时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适
当考量女方利益及婚姻过错情况,对女方予以照顾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

04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后,夫妻一方新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基于双方共同意思产生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才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

05
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判别?
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
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
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
债务。

06
如果夫或妻一方不认可对方的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该由谁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
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属借款方、对钱款的支配及去
向更容易说明
07
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并不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
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
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08
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且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离婚时,因经营
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步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
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09
夫妻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借款,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的,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
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如果能够
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该债务应由公司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偿还。

10
如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如何救济?
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
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
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
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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