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权威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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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

该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民法典》或咨询法律专家。

夫妻一方因被诈骗所欠下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偿还部分

夫妻一方因被诈骗所欠下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偿还部分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 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 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பைடு நூலகம்现实案例
因轻信所谓“日本富商继承者”的虚构谎言而大举借债,王某被骗100多万元。王某无钱偿还选择“失踪”,债主便将 王某的妻子诉至法院。王某的妻子究竟有没有义务进行偿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举债行为 不属于夫妻合意,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某独自偿还100多万元的本金以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因被诈骗等原因而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被诈骗而举债的情形相对少见,如何准确认定这一法律关系,是正确审判该案件的前 提。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把握两个大前提,即“有无举债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对于夫 妻双方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 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几乎不可能。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债务人的配偶只能想方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 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虽然同样困难,但终究仍然有其成功的可能性,比如本案中,妻子张某证明自身有独立经 济实力,且能够证明资金往来发生在极短时间内,且流向第三人,很明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此,妻子张某的抗 辩理由自然被法院所采纳。
王某是一名商人,因为生意关系结识了一名朋友。该朋友向王某虚构自己父亲是日本的大富豪,不幸于2011年4 月福岛大地震中去世,留下了价值高达数亿美元的遗产。该朋友声称,在日本继承遗产要缴纳遗产税,不过自己手头 资金不足,希望王某能帮忙借款,并承诺继承遗产后给予丰厚报酬。王某在之后的一年半时间内陆续给了这个朋友 100多万,为此他向周围其他朋友大肆借债。王某的这位朋友最终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刑。然而这 些钱早已被挥霍一空,难以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对于夫妻来讲,在婚后是属于一个共同体承担的债务也是需要双方所承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旅行抚养和赡养的业务,所以债务也是需要共同承担,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2018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全名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条内容: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吗“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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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权威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法官权威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唐正旭
在离婚案件中,采取两步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比较科学:第一步,确认对外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笔债务只有经得起这两步检验,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为了更好理解,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一缘起:两级法院裁判的分歧
2008年刘某(男)与张某(女)结婚,2009年生育一小孩,2010年刘某与张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别外出打工,小孩随刘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和张某均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各自打工赚的钱由各自支配、使用。

2014年张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借据原件并附有借款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自己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13000元,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以自己不知情以及分居期间各自赚钱各自用、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开支为由否认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提出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没有认定该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

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没有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故二审法院认定该三张借据的效力,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和张某各承担6500元偿还义务。


归因:司法认定标准的差异
刘某当庭提交了自己向他人借款的借据原件以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根本原因在于认定的标准存在分歧:二审法院没有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而是以一般借贷纠纷的证据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在一般的小额借贷纠纷中,只要原告提交了
借据原件,原则上就认定债务关系成立,而刘某提交了借据原件,所以二审法院就应当认定债务关系存在。

而一审法院没有采取一般借贷纠纷的证据认定标准,而是考虑了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考虑到张某对这一债务的产生不知情,且债务形成的时间在刘某与张某分居期间,刘某并没有举证证明该13000元债务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认定标准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该13000元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类似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


追问:对两种不同认定标准的评析
(一)以二审法院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能面临的问题。

二审法院以刘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没有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为由,认定该三张借据的效力,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借据本身是刘某向李某借钱所写,按照一般的常理,借据应该在李某手里,现刘某向法庭提交借据原件,李某实际上就失去了对借据的控制,且案件审理以后借据一直就留在案卷中,李某也没有出庭作证,那么,这种债务的真实性究竟有多大呢?如果仅凭借据系原件就认定其具有真实性的话,那么,刘某可以写无数张借据证明自己向他人借款,因为这一借据根本没有交给借据上所列的借款人,刘某根本没有任何风险。

很显然,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向法庭提交借据拟证明自己向他人借款,要求另一方承担一半的债务清偿责任,这是十分荒唐的,违背了基本的常识。

(二)一审法院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在法律上可行,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尽到查明客观事实的责任。

如果严格地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看,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正确的。

但是,这一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呢?还是真伪不明。

如果法庭希望还原客观事实真相,还需要充分行使释明权,提示当事人补充证据。

但是就本案而言,实际上,证据是否补充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刘某与张某分居以后形成的债务,双方在此期间没有发生重大疾病,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就算该债务真实存在,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构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采取两步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比较科学:第一步,确认对外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笔债务只有经得起这两步检验,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一)如何确认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对于借贷关系的存在,夫妻双方不表异议,则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较大的争议,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简单地以一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债务,那是不适当的。

但是,如果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某一债务系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要求夫妻共同偿还,那么,人民法院以一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认定债务的真实存在,那是合适的。

但是这一真实存在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超越了一般借贷关系的范围,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确认对外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再确认该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的模糊性。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从两个方面去分析比较可行。

首先,对于借贷关系,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借贷是夫妻共同商议所为,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贷是夫妻一方意思表示所为,则需要进一步考虑。

其次,看借贷关系的发生,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

如果借贷关系的发生对夫妻有共同的债务利益,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夫妻共同的债务利益,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上述两步法十分浅显。

只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正因为如此,才引起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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