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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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提纲

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提纲

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提纲夫妻共同债务规则那点事儿。

一、啥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咱就说啊,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两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欠下的债务呗。

比如说啊,两口子为了买房子,一起向银行贷了款,这贷款就是共同债务。

再家里要过日子,日常开销不够了,一起向亲戚朋友借了钱,这也算是共同债务哦。

这就像两个人搭伙过日子,有些花销是为了这个家共同承担的,那欠的钱自然就是两个人一起的事儿。

二、为啥要有这个规则呢。

你想啊,在婚姻里,两个人的财产和债务要是不整明白喽,那得多乱套啊。

这个规则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地处理夫妻之间的债务关系。

要是没有这个规则,万一有人耍赖,比如说丈夫在外面乱借钱,然后拍拍屁股走人,让妻子一个人承担,那多不公平啊。

或者妻子偷偷借了好多钱去买奢侈品,最后让丈夫一起还,这也不合理呀。

所以这个规则就是要明确啥样的债务该两个人一起承担,啥样的是个人自己的事儿。

三、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1. 共债共签原则。

这是个很重要的原则哦。

就是说啊,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最好是两个人都签字认可。

就像签合同一样,两个人都在上面签字了,那就表示这个债务是两个人都知道并且愿意一起承担的。

比如说去银行贷款,银行也会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的,这样就很明确啦。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去商店买东西,都点头说要买了,那这个账就得一起付呀。

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个也比较好理解。

就是为了家庭正常过日子而产生的债务。

像买菜、交水电费、孩子上学的费用之类的。

就算只有一方去借的钱或者欠的账,那也得算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这些都是为了这个家呀,总不能说买菜是为了一个人吃吧,孩子上学也不是只一个人的事儿呀。

不过这里也有个度哦,如果一方借了特别多的钱,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范围,那就另当别论啦。

比如说丈夫突然借了一大笔钱去赌博,这可就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了,因为赌博可不是正常过日子该干的事儿。

3.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如果夫妻两个人一起做生意,或者一方做生意另一方也参与了经营管理啥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很多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所欠的债务,可能另一方不想承认,此时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一、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短信、微信、电话、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

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举债用于上述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

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类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

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协议约定:除共同经营的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

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协议约定:除共同经营的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2月与4月,王某分两次共计向周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5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周某多次向王某追索10万元欠款未果,后来王某又下落不明,周某便将张某与王某一起诉至法院。

周某认为债务是张某与王某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而张某则认为其对前夫王某的借款毫不知情,自己并未参与借款行为,该债务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张某与王某于200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夫妻财产及离婚协议上均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

这些约定对张某与王某有法律约束力。

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证实涉案债务是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借的,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同样类型的案件,我们还看到另一种判决结果。

案例二甲、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立借据向其父丙借款50万元,约定用于提前归还甲、乙按揭购房款。

甲却将此款转入自己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作炒股之用,后此款全部亏空,没有归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在当今社会上,离婚的案件发生正在日益增长。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更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修改后的最新《婚姻法》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有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一、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平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考研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考研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考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是家庭法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考虑夫妻的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双方的实际行为。

在清偿上,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情况。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来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债务,如购买房产、汽车、家具等的贷款;也可以是一方自行承担的债务,但债务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如购买日常用品或支付房租等。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如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产生的债务等。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夫妻的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债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考虑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

如果债务是夫妻所共同财产的产生原因,如为购买婚房而贷款,那么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该债务。

如果债务只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那么债务应由该方个人承担。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实际行为。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或者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的形式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按照约定来承担债务。

例如,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由该方负责管理家庭财务并承担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债务。

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是否存在此类协议或约定也是认定共同债务责任的重要参考。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面,夫妻双方通常应共同承担。

即使在一方确实无力清偿债务,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平等互利的的家庭关系,夫妻应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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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范围: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各国婚姻法通常界定为系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

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
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
判决。

笔者认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而不能死套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处理程序上,从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及诉讼程序规定来看,对于一方提出的债务,而另一方否认的,人民法院不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在程序上应要求“债权人”另案提出诉讼。

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审理的是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关系以及财产问题,他人不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进来。

那么,债权人能不能根据离婚案件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判决书而直接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呢?显然不能,因为如果不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原告、被告(反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是绝对不能
取得给付之诉的请求权身份(即债权人身份)的。

“债权人”在离婚案件中既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当然不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他仍然需要提起给付之诉来行使权利,而法院仍然必须对债权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审理。

而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对债权人只是以证人的身份进行审理,将会剥夺债权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与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抗辩权。

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确认,确认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而此时,这个证人他虽然是债权人,但他却无权提起上诉,只能眼睁睁看着法院判决的生效。

如果日后另案提起诉讼,但由于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共同债务)在先,那么这个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保障。

基于此,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一方提出的债务,另一方否认的,应不予确认,由债权人另案诉讼解决。

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批判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该条在审判实践中被认为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

按照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去举证证明;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对此债务
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而且否定的证据只能够是法定两种情形。


判实践中法院都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作出判决。

笔者不禁要问,债权人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甚至是超额保护了,那对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就可以置之不顾了么?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制造虚假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又该怎样去保护呢?
在情感上我们无法接受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更是一条不合法、不合理的“恶法”!首先,该条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该条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是相悖的,已构成了二次立法行为。

众所周知,司法解释的制定基础是释法,而不是造法!其次,该条的合理性存在问题。

该条一味强调对债权人利益而不管其是善意恶意,违背了法律基本的公平和正义。

而且,夫妻一方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行为具有偶然性,夫妻另一方往往无法预见,更何况还存在着夫与他人合谋“制造”债务的情况,夫妻另一方对法定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

遇到此类案件,夫妻另一方只能坐以待毙,无任何反击之力。

可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不合法,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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