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一提到离婚,多数人更关心如何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
2021年《民法典》颁布了关于夫妻债务的新规定。
那么,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以下就让我为大家带来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签共债”。
所谓“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换句话说就是共同举债,共同签署名字。
该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引导债权人在进行大额举债时,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事代理权”。
所谓“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生活的日常小额开支,例如,借钱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交水电费、孩子学费等日常开支。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配(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处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2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2022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夫妻双方一路走来都是彼此依靠共患难,因此很多时候夫妻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固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对2022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
一、2022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诉诸至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到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夫妻的债务可以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那么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夫妻个人债务的偿还规则分别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1.时间特征。
法律讲堂讲夫妻债务(2篇)

第1篇 一、引言 夫妻债务是婚姻家庭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较为明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夫妻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法律讲堂将围绕夫妻债务展开,从债务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以及债务的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二、夫妻债务的定义 夫妻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或者为了家庭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 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先要看债务发生的时间,即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或者为了家庭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要看债务的用途。只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或者为了家庭利益,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的承担方式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有共同承担和各自承担两种。共同承担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各自承担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按份责任,即债权人只能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承担债务。
四、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 1. 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或者为了家庭利益
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或者为了家庭利益,则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2. 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终止后 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则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3. 债务由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 若债务由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或者为了家庭利益,则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五、夫妻债务的承担 1. 共同债务的承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在承担方式上,有共同承担和各自承担两种。共同承担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各自承担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作者:王珺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04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废除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重新确定为以共同生活为核心的认定标准,但由于后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一致,则“法释〔2018〕2号”文件中3处“夫妻共同债务”仍然存疑。
对文件第1处和第2处,应当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第3处,应区分处理:债权人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属于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进行清偿。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连带债务;共同债务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9)04-0025-05一、问题的提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可以得到近百万份的判决、裁定文书,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即非举债方,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各级法院大致以2018年为分界点,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观察不完全的检索结果可以发现,在2018年以前,法院通常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法律依据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然而在2018年以后,对于相同的案件事实,许多二审、再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判决,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2)。
简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法释〔2018〕2号”),该司法解释共4条,前3条为实体法上的规范,从实质意义上废除了争议颇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即以债务产生时间为标准,将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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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
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
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
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
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
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
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
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
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
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
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
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
答》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
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
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由
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
判决。
《民法通则》口 1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
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该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实践中的
可操作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在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是否能够援引《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问题,由于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比此司法解释更相类似、更具权威的规定,笔
者认为,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比照上述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适用之。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
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0 —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
的,除该借款是从亊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
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
人是否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另一方
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向他人
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
借款的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挥霍人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定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⑴ 一方借款是否是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所负债务。对于该类借款,首先应当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
什么, “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
(维持生计、解决温饱〉、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购买夫妻共同居
住的商品房等;“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与自己
有赡养义务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费用的借款,如为己方的父母赡
养费用的借款;为履行与己方袍抚养义务的了女正常生活、学4
所需的借款。
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去资助与其没有抚
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对该类借款,应当考虑夫妻间不当借
款权力的行使问题,一方借款未经对方同意,将借款用于资助与
其没奋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
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七夫妻智力投资之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方
借款为上大学、出国留学或为学V 某项技艺等。对这种夫妻智力
投资借款,不能一概而论,应对进行智力投资后夫妻一方或双方
的收益情况而定。比如,一方为另一方出国留学到处筹款,借了
大量债务,离婚时一方并未受益,应视为出国一方的个人债务,
由出国方自己负责偿还。如果一方学习专业技术、技艺后,利用
所学之长赚得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
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
不应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对方是否知情等。夫妻双
方结婚前借款筹办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一方
没有过错的,其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育子女所欠
的债务,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即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
债,同时也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配
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
我们不能机械地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而应将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的焦点。
《婚姻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为夫妻共同生
活所负的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因此,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即债权人就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
张权利的,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
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
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否则,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
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法国民法典》在此问题上就规定得比较详尽: “夫妻各方均
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
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
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
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以分期
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
连带责任;但这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之必要,
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必须是为“维持家
庭曰常生活与教育子女”,对方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举债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举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举债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