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之间通常也会共同承担某些债务。
然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措施。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许多难点。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中,夫妻间经济关系复杂,存在很多渗透性和交叉性的问题。
即使诉讼中出现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之间的约定或证据,也难以确定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居住处的购置。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度也在于,借款行为后夫妻间的财富变化不确定。
有时分配财产时,夫妻的财产可能已经减少。
因此,在分配财产时,夫妻双方都可能面临困难。
第三,在财产的划分方面,存在许多的争议问题。
例如,当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如果夫妻双方之间存在财产变动和未经伴侣知情等情况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划分问题也可能成为争议的核心。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现实中,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应该逐渐建立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机制。
以下是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根据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以及财产关系的复杂性来加以考量。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时,应该先梳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负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还是由某一方承担的,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加强记录和审核夫妻债务可以通过加强记录和审核夫妻之间的财务,来避免夫妻双方之间出现负债。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建立联合信用体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夫妻共同负债不超过其承受能力。
三、完善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机制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时,应该重点考虑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该采用合理的比例分配方式,准确计算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比值,并根据比例分配相应的债务责任。
《2024年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社会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借贷关系在个人层面日益普及,尤其涉及到夫妻之间或以夫妻名义共同进行的债务情况也日渐复杂。
这不仅仅关乎个人的财务问题,更是关系到法律在夫妻财产制度以及债务处理上的适用。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突出,亟待研究。
本文将对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其区别于夫妻共同债务,后者是指基于夫妻共同行为或为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准确界定,是后续探讨执行问题的前提。
三、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知不足,使得夫妻一方在进行个人借贷时容易产生财产纠纷和矛盾。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一)执行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和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分割难题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如何合理、公平地分割财产成为执行的关键环节。
但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执行工作面临很大困难。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在处理夫妻个人债务时,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目前法律规定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明确,导致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完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统一执行标准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统一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和执行标准。
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

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一、本文概述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家庭经济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完善该制度已成为婚姻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问题,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文章将首先概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确认制度的重要性,然后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认定标准、加强司法实践指导等。
文章将总结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意义,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法的债务承担理论。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债法中的债务承担理论也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提供了支撑。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双方可以视为共同债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债法中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理论。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还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责任,避免一方承担过多的债务负担。
诚信原则则要求夫妻在债务承担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债法的债务承担理论以及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这些理论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撑。
三、当前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现状分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日益复杂,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 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为 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然而,这种认定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过于依赖“共同生活”这一标准。然而,由 于现代社会中夫妻双方经济独立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一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用 于现代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 与重构
01 一、引言
目录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
02 务认定规则的现状及 问题
03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规则的反思
四、重构我国夫妻共
04 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 议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一、引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民事法律中的一个 复杂领域。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 务的认定规则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引起了广泛的和讨论。本次演示将对我国夫 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反思,并提出重构的建议。
三、重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的建议
1、明确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规定,明确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属 于。这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保护夫妻和债权人的利益。
2、统一认定标准
其次,我们需要统一认定标准,避免因地区、法院和具体情况而异的情形。 这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来实现。
然后由主张个人债务的一方进行反驳。这样有助于更加公正地解决夫妻共同 债务的认定问题。
4、完善法律救济机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错误导致一方或双方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例如,可以设立撤销权制度, 允许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撤销不合理的共同债务;同时也可以设立追偿制度,允许 一方在特定情况下向另一方追偿因共同债务而遭受的损失。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其清偿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其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共同经营、共同借贷、为对方担保等。
共同债务的认定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影响。
三、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分析(一)法律规范现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做出了一定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问题分析1. 认定标准不统一:对于何为“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认定困难。
2. 清偿顺序不明确:在夫妻双方均有债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清偿的先后顺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 债权保护不足:债权人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往往面临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必要性(一)保障家庭和谐稳定合理的清偿规则有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减少因债务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的清偿规则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债务规则对于促进经济活动、鼓励创业和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五、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1. 制定具体的“共同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如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等。
2. 考虑夫妻双方在债务产生过程中的贡献程度、知情程度等因素。
(二)明确清偿顺序1. 优先清偿共同债务中的共同借款和担保债务。
2. 在夫妻双方均有债务的情况下,可考虑按比例清偿或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三)强化债权人保护1. 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减轻债权人举证难度。
2. 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复杂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和实务领域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深入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成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其成因主要包括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购房购车、教育医疗、生产经营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形成时间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现状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婚姻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多样化,现有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详细解析(一)债务认定的规则1. 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2. 形成时间:债务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
3.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清偿责任的规则1. 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 协议清偿: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清偿的份额或由其中一方全部清偿。
3. 强制执行:若一方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况的规则1. 夫妻分别财产制:若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则各自承担各自名下的债务。
2. 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离婚时,夫妻应协商处理共同债务,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五、现行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认定困难。
2. 缺乏对非举债方权益的保护。
3. 执行难度大,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自由意识的增强,离婚纠纷案件数量成上升趋势。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分割,也关系着债权人及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并在现有立法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司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品格证据家事代理权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也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
”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笔者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即主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的是夫妻个人债务,是指配偶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由此可见,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
如果夫妻合意共同举债,或者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1.时间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
2.行为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也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
”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笔者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即主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的是夫妻个人债务,是指配偶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由此可见,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
如果夫妻合意共同举债,或者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时间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
2.行为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
(一)立法规范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
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
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共同生活标准”,更符合婚姻本质;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则采“身份标准”,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方才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存在的不足
1.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形成约定之债时,债权人信赖的是举债方的信用和偿还能力,他所依赖的是借贷方的隐性担保即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
因此,债务清偿时用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我国一般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仅要求用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清偿,而且还要求用举债方配偶的全部财产清偿。
这种清偿制度,在债权人对举债方的清偿能力的期待值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异于
让债权人享受额外的受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让夫妻之间非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将债务的担保延伸到举债方的配偶的个人财产上,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范围超过了债权人对举债人清偿能力的合理期待,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2.扩大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即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所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意味着举债方可以代理其配偶对外举债,另夫妻之间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但书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可能性极小,这无疑是加大了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扩大夫妻之间家事代理事务的范围,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夫妻之间非举债方对举债方的举债毫不知情,且没有分享债务带来的物质利益;第二,夫妻一方企图侵占对方财产,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因违法行为所欠债务。
对前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可以得知,不知情和没有分享利益并不能成为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正当理由。
对第二种情形,夫妻之间非举债方需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是虚假的,其举证难度很大。
对第三种情形,一方因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因赋予了一方过大的家事代理权,极易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3.否定了夫妻的独立人格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对夫妻关系主体地位的确立。
即夫妻双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独立的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我国《婚姻法》肯定了夫妻别体主义,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但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男女人格上的独立和地位上的平等。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原则是“共同债务推定”和但书条款,没有在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债权之间找到衡平点。
三、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愈显重要,特别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明确举证责任,以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
具体表现如下:第一,若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表示此债务为举债人个人债务,那么举证责任由夫妻双方承担。
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来逃避债务。
第二,若债权人和举债人均表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那么举证责任就应该由举债人承担,由举债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因此受益。
以此避免举债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更好的保护非举债方的利益。
(二)构建相关制度
1.增加品格证据的适用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习惯的综合。
其证明内容,包括前科劣迹、名声和评价三类。
品格证据在国外刑法中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是由于品格证据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我国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更多的是道德在约束着人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考虑当事人的人品优劣,再结合其它证据来判断该债务是否存在夫妻双方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情形,从而做出令人息诉服判的结果。
2、设立夫妻债务共同签字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现象,且这种现象愈来愈严重。
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借款、经营等行为时,标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不能认定为为夫妻共同行为。
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一,非举债方自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举债方有非举债方关于举债的授权委托书;其三,债权人、举债方有确切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受益。
3、明确夫妻家事代理制度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的行使其法律后果由配偶双方承
担连带责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制度,只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进行了简要的概述,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其活动内容超越了家事代理权限,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损非举债方的权益。
因此,为了限制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在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必要明确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