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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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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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一、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一、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1、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

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一)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2、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作出的财产赠与行为有效吗1、不经过配偶同意,单方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

如果赠与物是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个人所有、法定的婚后个人财产(如残疾补偿金),那么赠与人拥有对赠与物的完整的处分权,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可以赠与他人,而且配偶不能撤销这种赠与。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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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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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其清偿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其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共同经营、共同借贷、为对方担保等。

共同债务的认定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影响。

三、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分析(一)法律规范现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做出了一定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问题分析1. 认定标准不统一:对于何为“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认定困难。

2. 清偿顺序不明确:在夫妻双方均有债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清偿的先后顺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 债权保护不足:债权人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往往面临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必要性(一)保障家庭和谐稳定合理的清偿规则有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减少因债务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的清偿规则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债务规则对于促进经济活动、鼓励创业和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五、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1. 制定具体的“共同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如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等。

2. 考虑夫妻双方在债务产生过程中的贡献程度、知情程度等因素。

(二)明确清偿顺序1. 优先清偿共同债务中的共同借款和担保债务。

2. 在夫妻双方均有债务的情况下,可考虑按比例清偿或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三)强化债权人保护1. 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减轻债权人举证难度。

2. 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形式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贷、车贷、消费贷款等。

这些债务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因此,了解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对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与财产权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类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其类型主要包括:1. 日常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2. 房贷、车贷等与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购买相关的债务;3. 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务;4. 共同担保或保证产生的债务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主要原则包括:1. 共同承担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2. 协议清偿原则:在不妨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

3. 责任区分原则:在涉及生产经营等非日常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时,需区分是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共同行为,以确定各自的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及解读1. 连带责任制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哪一方有财产,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协议清偿制度:在不妨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

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了夫妻双方的自主权。

3. 责任区分制度:对于涉及生产经营等非日常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共同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区分个人责任和夫妻共同责任,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4. 特殊情况处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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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复杂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和实务领域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深入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成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其成因主要包括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购房购车、教育医疗、生产经营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形成时间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现状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婚姻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多样化,现有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详细解析(一)债务认定的规则1. 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2. 形成时间:债务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

3.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清偿责任的规则1. 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 协议清偿: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清偿的份额或由其中一方全部清偿。

3. 强制执行:若一方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况的规则1. 夫妻分别财产制:若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则各自承担各自名下的债务。

2. 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离婚时,夫妻应协商处理共同债务,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五、现行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认定困难。

2. 缺乏对非举债方权益的保护。

3. 执行难度大,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在当今社会上,离婚的案件发生正在日益增长。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更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修改后的最新《婚姻法》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有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一、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平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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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摘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无论是在法律学习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难点问题。

由于现实情况多样复杂,加之市场经济下夫妻关系的不稳定趋势,近年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的案件层出不穷,历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

真正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不能仅看举债的目的及夫妻一方对债务发生的认可,而是要根据债务发生的原因及双方是否受益。

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只要夫妻一方受益于因债务产生的主要利益,我们就应要求其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此外,我们可以根据债务性质的不同,在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清偿原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补救措施在当代社会中,家庭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社会和生活中越来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家庭和家庭成员无论在财产享有、意志形成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随着近年来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不得不面对多种多样的家庭纠纷和债务纠纷。

正所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这里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原因还是家庭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法律的矛盾性和不确定性。

在当下,很多人利用法律漏洞,采取多种方式规避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了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更伤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引发连锁效应,激发大量与之相关联的社会问题。

所以,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可以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概括为以下十大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规定的债务的主体范围,我们不难发现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点显著特征,即:1)时间存续期间的特征,即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区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终止的期间内。

2)原因行为之特征,即债权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与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3)债务性质,夫妻债务除非有特定的约定,否则共同共有财产的特征决定了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效力上具有对外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以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中所存在的问题问题1)对债权理解的片面性与单一性。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的从司法实践来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变现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怎样认定与处理好婚姻纠纷中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很值得思考,特别是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约定都欠缺具体、周详,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的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大体范围,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上述的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约等于夫妻的欠款,笔者认为这是很不全面的,单单将夫妻共同债务单一的认为合同之债里的欠款,而无视民法中的合同之债、违约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之分,这无疑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把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夫妻关系认定为一个契约关系,夫妻已契约组成一个经济细胞,以家庭为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社会中频繁的发生债的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夫妻关系就像是民法中的个人合伙经营。

所以,民法中的债都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婚姻法里的债的规定应该和民法有关债的内涵保持一致。

问题2)举证责任的不公。

我们知道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有义务举证,如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实,即使抗辩方没有证据,法官也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恰好相反的是,在第三人就离婚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却采用举证倒置的方法,即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个人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而不论他方是否知道或受益,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你能提出抗辩是由。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同一笔债务,同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却承担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举证责任,这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夫妻以离婚逃避债务的故意,也不致因离婚而削弱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过程,但本人认为该司法解释片面的强调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忽视了夫妻中无辜的一方,加重其义务,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问题3)某些情况下对夫妻双方的不平等对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也更不可能预见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所以,平时上由于主观的不愿意,客观的不注意,一旦离婚纠纷发生,另一方就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

举一个典型的案例,张帆和李刚为自由恋爱并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刚欲开办一个汽修厂,委托张帆向其朋友借款90万,张帆以自己的名义筹集90万后交付于丈夫,双方并未交接收据。

然而,在汽修厂开办之初双方婚姻即告破裂,在离婚诉讼中,李刚坚决否认收到其妻的借。

在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力的一方若不能举证即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使得法院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从这一方面来说,在家庭生活中,对家庭做出积极贡献的一方却承担着更大的债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终须遵循证据,这种判决的的结果可能合理但不去合法,笔者认为这将为社会造成一种不好的影响。

问题4)对第三人的债权保护不力。

在我国修改了《婚姻法》以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规定的更加详尽,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应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详尽情况,在实践活动中,有些当事人恶意串通,诈害债权,以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应当的损失,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将决定债务清偿方式的权利交到了债务人和人民法院,而丝毫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明显违反了债权法的基本原理。

我国的一些婚姻法学家针对《婚姻法》的这一不足,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有人提出,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责的债务,从其约定,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不予允许。

但这一设想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夫妻关系实际上是一个契约关系,夫妻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以此契约组成家庭这一经济整体。

笔者认为,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夫妻关系,就是个人合伙的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就应当按照处理合伙债务的原则来处理,即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这就说明,夫妻对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众所周知,公民承担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合伙债务的规定完全一致。

夫妻离婚类似于散伙,既然法律规定合伙组织终止后,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的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立法完善的构想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实行把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作为夫妻财产、债务处理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17条第2款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承认并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债务确认约定优于法定,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自主空间,但是毕竟尚未明确规定约定形成的时间、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难以把握,一旦发生争议难以认定甚至让试图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人有空可钻,从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1、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应当从夫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不仅要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线,而且还应当从程序上进一步确立一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夫妻一方对外债款的真实性、用途、经营性债务的形成等在实践中之所以较易发生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未要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以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为前提。

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实真实,那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

但这种约定由于对内对外的特殊性,所以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

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

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这里我们可以加以借鉴。

2、以约定时间处在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作为确认约定对外效力的一个实质要件夫妻对财产、债务的约定对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当言,但是对内有效未必当然对外也有效。

约定的设定没有第三人参加,其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约定的内容有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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