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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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牌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牌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煤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气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煤气安全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煤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是煤气安全管理的主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煤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煤气安全意识,遵守煤气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煤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煤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六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煤气生产过程稳定安全。

第七条煤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煤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私自添加有害物质。

第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煤气安全设备,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煤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煤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设施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煤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发生煤气泄漏或其他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煤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故。

第十三条煤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不同事件情况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煤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煤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员工的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四章煤气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强化整改落实。

2023年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气使用安全,防范和减少煤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煤气使用和管理活动,涉及所有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气使用的安全和可靠。

第四条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气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煤气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煤气使用安全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煤气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煤气的安全性能。

第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职责部门或岗位,负责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与煤气使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煤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煤气使用安全记录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第三章煤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煤气设备,并由专业人士安装。

第十条煤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煤气设备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能够自动检测和排除故障;(二)煤气设备应当保证用户充分利用煤气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三)煤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检测合格。

第十一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煤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气设备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阀门、调节器等关键部件的监测和控制,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煤气设备的损坏和老化情况应及时检修或更换,不得使用已经失效的设备。

第四章煤气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煤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泄漏报警装置,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煤气泄漏事故。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并加强煤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技术水平。

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煤气的管理及安全使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供应和使用管道煤气的活动。

第三条管道煤气的定义如下:(一)管道煤气是指将煤气转化为液态或气态并将其通过专用管道供给用户使用的燃气,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二)管道煤气包括输气管道、储气设施、配气管道以及用户终端设施。

第四条管道煤气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管道煤气的生产和供应第五条管道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煤气的成分分析。

第六条管道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供应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用户服务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五)保证用户供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管道煤气的运输和储存第七条管道煤气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运输管道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运输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道煤气的检测和监测。

第八条管道煤气储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储存设施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道煤气的储存和保管。

第四章管道煤气的使用和安全管理第九条用户使用管道煤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和器具;(二)按照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三)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四)不得私拉乱接管道煤气,并禁止非法改装、改制;(五)保证燃气设备和配管的通风和排气正常;(六)立即关闭燃气设备和阀门,采取逃生措施,向有关单位报告,如发生煤气泄漏、燃气事故等紧急情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从事燃气生产供应活动。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和设施,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燃气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以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向用户提供定期供应服务。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气设备和设施,确保其运行正常、无故障。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燃气供应中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燃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选择和使用燃气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气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确保燃气使用环境通风良好,防止燃气泄漏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火灾预防和灭火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检,对燃气供应和使用进行检测,提供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管控和防范。

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9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不包括沼气、秸秆气、甲醇油等醇基燃料。

用管道输送的统称管道燃气,用气瓶灌装的统称瓶装燃气。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器具管理与燃气使用、设施与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燃气管理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燃气事故防范和安全调度机制、燃气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全市燃气供应使用安全。

旗、县、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023年煤气设施运行及人员操作规定

2023年煤气设施运行及人员操作规定

2023年煤气设施运行及人员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煤气设施的运行和人员的操作。

第三条煤气设施的运行和人员的操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煤气设施运行规定第四条煤气设施的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1. 设施必须经过合格试验和检验,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设施的运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相关考试后方可上岗。

3. 设施的运行人员应密切关注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泄漏等问题。

4. 设施的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巡视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设施运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设备的参数和运行方式,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五条煤气设施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施应设置可靠的报警装置,一旦发生泄漏或其他危险情况,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设施应设置防火安全装置,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3. 设施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压力保护装置、温度保护装置等,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和稳定。

4. 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人员操作规定第六条设施的运行人员应遵守以下操作规定:1.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运行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2. 操作人员应佩戴相关的防护用品,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3. 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操作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煤气设施的运行原理、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办法。

第八条煤气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2. 通过国家认可的煤气设施操作人员资格考试。

3. 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2023年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气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使用煤气进行生活、生产、加工等活动。

第三条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煤气使用环节的监管和安全防护。

第四条国家加强煤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国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气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煤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煤气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备案。

第七条煤气设施使用者应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情况、安全防护措施的完好程度,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煤气设施的报废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煤气使用管理第九条煤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煤气,不得擅自改变煤气设施的使用方式和位置。

第十条煤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具有国家安全标志的燃气器具、煤气灶具等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一条煤气使用者应当加强对煤气设施的监控,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老旧、损坏的煤气管道和煤气器具,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四章安全防范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煤气使用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煤气使用者在煤气发生泄漏、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和求助。

第十五条煤气泄漏、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者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隐瞒事故信息或妨碍调查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加强对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2023年煤气设备及管道动火的安全规定

2023年煤气设备及管道动火的安全规定

2023年煤气设备及管道动火的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设备和管道安全要求:1. 煤气设备和管道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2. 设备和管道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3. 煤气设备和管道周围必须保持通风畅通,避免积水和杂物堆积,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4. 煤气设备和管道必须标明煤气的类型、压力和使用范围,以便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5. 设备和管道必须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包裹和保护,减少火灾的蔓延和扩散。

二、动火操作的安全规定:1. 动火操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工作规范进行操作;2. 动火前必须进行周围环境的检查,确保没有可燃和易燃物质存在,防止意外火灾的发生;3. 动火操作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单人作业,确保有人员监督和急救设备准备;4. 动火操作前必须提前通知周围人员,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区域等;5. 动火操作期间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备,如消防器、防火服、防火眼镜等。

三、应急措施和灭火要求:1. 煤气设备和管道的动火操作必须配备灭火器、灭火器、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2. 煤气设备和管道动火操作必须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个人呼吸器,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安全;3. 煤气设备和管道动火操作必须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并严禁使用易燃和可燃物质进行灭火;4. 煤气设备和管道动火操作期间,如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并及时报警。

四、培训和宣传:1. 煤气设备和管道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2. 煤气设备和管道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学习,了解最新的安全规定和防范措施;3. 煤气设备和管道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总之,2023年煤气设备及管道动火的安全规定将更加严格和完善,以确保煤气设备和管道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和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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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工业、商业及其他场所的煤气供应、使用和储存等活动。

第三条煤气供应企业、煤气使用单位和煤气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煤气安全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煤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煤气安全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第二章煤气供应
第五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供应安全、供应稳定、供应优质的原则,确保煤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煤气质量检测设备,对供应煤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煤气质量符合标准。

第七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煤气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对煤气供应管网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管道、阀门等设施设备,及时排查隐患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煤气使用
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确保煤气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对煤气使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一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明确的煤气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煤气使用的操作流程,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煤气泄漏报警设备和灭火设备,确保煤气泄漏和火灾的及时发现和处置。

第四章煤气储存
第十三条煤气储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煤气储存设施,确保煤气的安全储存。

第十四条煤气储存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排查和处理设备的隐患。

第十五条煤气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加强对煤气储存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煤气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对煤气储存过程中的泄漏和火灾进行监测和处置。

第五章监管和执法
第十七条煤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气供应企业、煤气使用单位和煤气储存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煤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气安全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不断提升煤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煤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煤气安全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煤气安全的正常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煤气供应企业、煤气使用单位和煤气储存单位,煤气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法的煤气供应企业、煤气使用单位和煤气储存单位,煤气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资质,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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