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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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企业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燃气安全。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章燃气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第五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六条燃气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燃气输配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建立健全输配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输配过程安全畅通。

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燃气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燃气用户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燃气设施,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燃气事故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履行燃气安全使用义务,不得擅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第五章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积极配合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9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9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9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为了加强用气管理和排除隐患,预防气体爆炸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二、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三、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

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四、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五、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六、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七、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八、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九、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十、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2一、厨房管理与要求1、先要做到生产量不确定不规范,不计量。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燃气是一种常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

为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防止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2.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对燃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3.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燃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必须由专人负责,每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四、燃气泄漏的监测与排除1.建立燃气泄漏监测系统,对燃气设备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泄漏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在燃气泄漏发生时,应首先关闭燃气阀门,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紧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五、燃气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3.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2.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3.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完善应急预案。

七、安全宣传教育1.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2.定期组织燃气安全演讲比赛,增强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开展燃气安全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燃气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能力。

八、监督检查与评估1.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组织定期的安全评估,评估安全管理工作的效果和问题。

3.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不断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九、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农村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

第三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民应当遵守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城乡燃气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城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做好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违反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涉及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燃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必须有专业资质和合格证明,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进入用户居住区域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阻燃材料,确保安全可靠,避免发生被动燃烧和泄漏事故。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巡检、维修和保养应定期进行,记录维护情况,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用户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燃气,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

第十四条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应保持整洁,设备应定期保养,燃气管道应定期清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燃气灶具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加装防撞装置,燃气灶具焊接的管道应牢固,防止泄漏。

第十六条浴室、阳台等潮湿场所禁止安装燃气热水器,严禁私拉私拉乱接电源。

第十七条在用燃气时,用户应当保持警惕,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一、前言燃气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具有安全、环保、高效、经济等优点。

但是,燃气也存在很多潜在的危险,例如泄漏、爆炸、中毒等。

因此,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汇编了一些常见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希望有助于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 燃气设备检查制度(1)所有燃气设备应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以确保其运行正常,并且没有泄漏等安全隐患。

(2)检查周期:煤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炉等小型燃气设备建议每年检查一次,燃气锅炉等大型燃气设备建议每半年检查一次。

(3)检查内容:燃气设备的燃料管道、泄漏检查、燃烧安全、氧气供应、排气系统等部分的检查。

2. 燃气使用注意事项(1)燃气设备使用前应先检查使用场所的散热条件、通风条件、使用环境等,确保燃气设备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2)燃气设备使用时,要保持通风良好,禁止在无风或通风不良的房间内使用燃气设备。

(3)不要在燃气设备附近使用易燃物品,例如易燃气体、液体、固体等。

(4)不要将移动燃气设备置于易燃材料或电器上方,并且不要覆盖燃气设备。

3. 燃气泄漏应急处理制度(1)如果发现燃气泄漏,请立即停止使用燃气设备,关闭燃气阀门,并打开门窗通风。

(2)不要使用打火机、拨打电话等导致火花的设备。

(3)如果燃气泄漏引起了火灾,请立即呼救119,并用湿毛巾或毛毯将火源覆盖,防止火势扩散。

4. 燃气安全教育制度(1)每年定期组织居民学习燃气安全知识。

(2)加强对住户的安全宣传,提高居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3)建立安全意识、隐患排查等机制,发现并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5. 燃气事故处理制度(1)如果发生燃气事故,请立即报警。

(2)在报警前,应该先做好自救工作,远离现场,并确保现场无人员伤亡。

(3)当救援人员到场时,应积极配合救援工作,并保持想要的精神状态。

三、结论燃气安全问题直接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5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5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燃气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燃气设备“点检制”,除当班应进行常规性重点部位检查外,还应进行月、季、年度大检查,对设备的严密性、管道的壁厚、腐蚀老化,燃气、空气的高低压报警及泄爆装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防护仪器的反应灵敏性、准确性、可靠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的气密性试验和强度试验。

燃气管网、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设施的管辖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燃气操作、运行、检修、维护等有关规程,对各种主要的燃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排水器、补偿器、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地方。

燃气管理室应挂有“燃气工艺流程简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燃气管网、设施的管辖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修报告、竣工说明书等完整资料,并归档保存,对设备大、中修及重大情况的设备故障、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及工艺变更作好详细记录。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燃气安全责任制:明确燃气供应商、使用者和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2. 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燃气生产、储存、运输、配送和供应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3.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燃气使用的安全操作规范、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燃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

4. 灾害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资源的准备、灾害事故的应对措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在燃气事故发生时能做到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

5. 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包括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燃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燃气安全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规章制度燃气安全规章制度【篇一: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原则和基本工作要求1 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指公司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其目的是保证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保证公司顺利发展和维护企业社会信誉。

2 安全生产方针与原则 2.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2安全生产原则2.2.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和生产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科技工作者和生产组织者在生产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承当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到每个职工的职权岗位责任中去,从组织上、制度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2.2.2“一把手负责”原则,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2.3“一票否决” 原则,各项工作成绩再好,只要出现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取消一切个人和集体先进奖励资格。

2.2.4必须坚持“三同时” 、“四不放过”原则,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在处理事故时,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2.5坚持生产和安全工作“五同时” 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3.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实行“一把手安全责任制”。

3.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例会等制度。

3.4制订安全管理手册,并组织宣贯和执行。

3.5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含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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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

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

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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