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666号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给,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开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与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给、规服务、节能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围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视管理制度,宣传普与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开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与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与上一级燃气开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开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煤气使用安全规程范文

煤气使用安全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气使用安全,预防煤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规定的安全要求,加强煤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该组织人员专门负责煤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煤气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煤气泄漏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用气安全第六条用气单位须与正规煤气公司签订用气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用气费用。
非法私拉乱接煤气管道,以及私自改动煤气管线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
第七条用气单位应定期检查煤气用具的安全情况和使用寿命。
发现煤气用具出现老化、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八条用气单位在使用煤气用具时,必须使用合格的、经过检测合格的煤气用具,并进行正确安装和操作。
第九条用气单位须合理安排用气压力,不得将用气压力超过煤气用具所能承受的范围。
第十条用气单位应定期清洗煤气灶具、燃烧器以及烟道等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防范火灾第十一条用气单位应设置煤气灶具防火设施,并定期检查防火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用气单位在炉灶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如纸张、布料、油漆等。
第十三条用气单位在用气场所必须设置灭火器,并确保其装备齐全、维修完好。
对于大型用气单位,还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第十四条所有用气设备必须设有防止火焰回流的装置。
特别是气瓶、煤气灶具等设备,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用气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制定灭火演练计划,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及个人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生煤气泄漏、煤气燃烧不正常、煤气发生爆炸等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关闭煤气源,切勿继续使用燃气用具。
(二)打开窗户,通风换气,确保场所内空气流通。
(三)切勿使用明火、电器等可能引发爆炸的物品。
(四)立即报警,并按相关规定,在室外等候有关部门前来处理。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是煤气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旨在确保煤气供应的安全与合规。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煤气供应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审批。
2. 煤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和执行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3. 煤气供应单位应定期进行煤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4. 煤气供应单位应定期组织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用户使用煤气时,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如煤气灶具、热水器等,并确保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6. 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应定期进行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7. 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发现煤气泄漏、燃烧事故等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8. 对于违反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总之,《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主要针对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煤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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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煤气的管理及安全使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供应和使用管道煤气的活动。
第三条管道煤气的定义如下:(一)管道煤气是指将煤气转化为液态或气态并将其通过专用管道供给用户使用的燃气,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二)管道煤气包括输气管道、储气设施、配气管道以及用户终端设施。
第四条管道煤气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管道煤气的生产和供应第五条管道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煤气的成分分析。
第六条管道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供应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用户服务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五)保证用户供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管道煤气的运输和储存第七条管道煤气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运输管道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运输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道煤气的检测和监测。
第八条管道煤气储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储存设施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道煤气的储存和保管。
第四章管道煤气的使用和安全管理第九条用户使用管道煤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和器具;(二)按照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三)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四)不得私拉乱接管道煤气,并禁止非法改装、改制;(五)保证燃气设备和配管的通风和排气正常;(六)立即关闭燃气设备和阀门,采取逃生措施,向有关单位报告,如发生煤气泄漏、燃气事故等紧急情况。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在使用煤气的过程中,要遵守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安装规定:煤气使用前,必须按照相关安装规定进行正确的煤气管道安装和连接。
安装过程中要注意管道的密封性和稳定性,确保煤气不会泄露。
2. 使用规定:在使用煤气时,要确保煤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使用过程中要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正确操作煤气设备,不得随意修改和拆解设备。
3. 防护规定:在煤气使用过程中,要做好防护工作。
使用煤气炉具时,要保持通风良好,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同时,要确保煤气设备周围没有易燃物品和易燃气体,以防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4. 检查规定:定期对煤气管道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没有煤气泄漏和设备故障。
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5. 应急措施:在发生煤气泄漏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如关闭煤气阀门、通风室内空气等。
同时,要立即报警并求助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守这些规定可以降低煤气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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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了保障煤气使用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气使用单位的责任
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
煤气使用的安全。
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 建立完善煤气管线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好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
管线的安全运行。
3. 对煤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持设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 组织开展煤气使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
处理能力。
5.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做好灭火器材的检查和保养。
第三条:煤气使用人员的责任
煤气使用人员是保障煤气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 接受煤气使用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煤气使用的基本知识和安全
操作规程。
2. 遵守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煤气设备,不私拉乱接煤
气管线。
3. 定期检查和维护煤气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发现煤气泄漏、燃气味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5. 熟悉煤气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第四条:煤气设施的安全要求
煤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煤气设施的安全。
1. 煤气管道应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专业的施工工艺,确保管道的
密封性和抗压性能。
2. 煤气设备和器具应通过质量检查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 煤气阀门和调节器应设置在易操作、易观测的地方,确保能够及
时切断煤气供应。
4. 煤气设施周围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积聚煤气和产生爆炸的危险。
第五条:煤气泄漏的处置
煤气使用单位和人员发现煤气泄漏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人员
安全,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 立即切断煤气供应,关闭阀门和调节器。
2. 打开门窗,排除室内堆积的煤气。
3. 用湿毛巾塞堵门缝和其他可能泄漏的地方,防止煤气扩散。
4. 禁止使用明火和电器开关等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物品。
5. 固定报警装置发出的警报信号,立即撤离人员并报警处理。
第六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煤气使用单位在发生煤气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
既定程序进行处理。
1. 煤气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事故。
2. 煤气事故发生后,应当组织人员扑灭火源,并进行伤员救护。
3.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整
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的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煤气使用安全管理
规定。
结语: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煤气使用单位和人员,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增强煤气使用安全意识,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共同营造安全、和谐
的生活环境。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煤气使用的便利和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