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8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务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公司在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情况下,扣除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等各项费用后,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公司核算和统计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髙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部门:指公司财务部门或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研发团队是指承担对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及核心成员。
第二章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第五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发团队应抓紧办理项目中各项资金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财务决算。
公司管理层、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复财务决算。
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公司财政部收回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研发团队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收到研发团队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30日内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超出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及时发文将超出部分的结余资金收回;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低于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收回的资金不再退回。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未使用完毕或未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等。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分类和认定(一)财政结余资金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二)财政结转资金财政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预算年度内未执行完毕,需要在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准确分类和认定。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清理工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或终止,如已完成或终止,相应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2、项目进展缓慢或长期未执行的,应当分析原因,对确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收回资金统筹安排。
3、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应当予以收回。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收回和统筹使用(一)收回对于经清理认定的财政结余资金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二)统筹使用收回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统筹使用:1、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支出。
2、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财政收支缺口。
3、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项目。
财政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接受监督。
五、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预算编制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上一年度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一、总则为规范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进度、预算调整等因素,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结余资金分类(一)项目结余资金:指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指因预算调整,导致部分预算资金未安排使用的资金。
四、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绩效导向:强化结余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及时清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清理、盘活财政结余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五、结余资金管理程序(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1.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结算,计算项目结余资金。
2.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算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结余资金。
3. 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结余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返还。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管理1.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预算调整的,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2. 预算调整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六、结余资金使用(一)结余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1. 补充预算执行中的资金缺口。
2. 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3. 偿还政府债务。
4.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途。
(二)结余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
3. 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套取结余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如有未尽事宜,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结余资金核算(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核算制度,确保结余资金核算准确、及时。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定义和范围2、管理原则和目标3、资金的核算和统计4、资金的使用规定5、监督检查机制6、违规处理措施1、总则11 为规范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2、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定义和范围21 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未支出的财政资金。
22 财政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23 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
3、管理原则和目标31 管理原则311 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进行管理。
312 统筹安排原则。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使用结余结转资金。
313 绩效导向原则。
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管理。
32 管理目标32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闲置浪费。
322 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保障重点支出需求。
323 增强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4、资金的核算和统计41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核算制度,准确核算资金收支和结余结转情况。
42 按照规定的口径和方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相关数据。
5、资金的使用规定51 财政结余资金的使用511 优先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应对未来年度预算收支缺口。
512 经批准可用于其他急需安排的支出项目,但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52 财政结转资金的使用521 按照原批准的用途继续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522 加快项目执行进度,确保资金按时支出。
53 对于长期闲置的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有权收回统筹使用。
6、监督检查机制6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62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资金的核算、统计、使用等情况。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组织或个人在某一时间段内收入超过支出后留下的余额。
合理管理结余资金对于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一套有效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能够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科学分配。
本文将就结余资金的管理主要内容、具体措施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结余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结余资金管理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而进行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收入的合理安排:对于结余资金的来源,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规划,包括各项收入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安排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支出或应急情况,为此可以留出一定的备用金。
2. 资金支出的科学分配:合理的资金支出分配是结余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支出计划,明确各项支出的用途和金额。
同时要充分考虑支出的优先级和紧急程度,确保优先满足重要的支出需求。
3. 资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结余资金可以适度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好的收益。
但是在进行投资时,需注意风险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方式,并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以使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4. 资金运行的监控和评估:对于结余资金的运行情况,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控和评估。
通过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和评估标准,监控资金的流动情况和使用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调整措施。
二、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结余资金管理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岗位: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岗位有助于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
他们可以负责日常的收支管理、投资决策、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通过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项管理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包括预算编制、收支核对、报账审批等方面的规定,以便规范资金流动和使用过程。
3. 强化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保障结余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财政资金结余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形成、使用和处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结余管理。
(三)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一定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后,尚未使用完的财政资金。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分类(一)按照资金性质,财政资金结余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1、基本支出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形成的结余。
2、项目支出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形成的结余。
(二)按照形成时间,财政资金结余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1、当年结余是指在本年度内形成的财政资金结余。
2、累计结余是指历年滚存下来的财政资金结余。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形成原因(一)预算编制不合理,导致资金安排过多。
(二)项目实施进度缓慢,资金未能及时支付。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工作任务变更等原因,导致部分资金不再需要支出。
(四)节约开支,降低了成本费用。
四、财政资金结余的核算(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对财政资金结余进行准确核算。
(二)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应当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三)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五、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一)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结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使用:1、项目已经完成,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用于本单位其他项目支出或统筹用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项目。
2、项目尚未完成,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该项目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结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申报和审批。
六、财政资金结余的处置(一)对于长期闲置、无需再使用的财政资金结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收回。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组织机构的不断扩大,结余资金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结余资金是指组织机构在完成预算内的开支后剩余的资金,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是保证组织机构正常运营的关键。
为此,制定一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二、管理对象1. 结余资金的管理对象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
三、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结余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透明公开原则: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经济高效原则: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以经济效益为导向,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 安全稳健原则:结余资金的管理应以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健运作为前提。
四、管理程序1. 结余资金的汇总和划拨:将各项资金结余按一定流程进行汇总和划拨,确保资金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结余资金的保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包括资金的存放、划拨、核对、记录等程序,确保结余资金的安全。
3. 结余资金的使用审批:对结余资金使用的申请进行审批,确保使用资金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4. 结余资金的使用监督:加强对结余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合理性。
5. 结余资金的效果评估: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为今后的资金管理提供参考。
五、管理措施1.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结余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资金的自动化管理和追踪。
2.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3. 健全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4.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刊物、会议等形式,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的宣传教育,推动全员参与管理工作。
六、管理效果评估对结余资金管理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考核财务管理人员的绩效,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优化管理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
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
阅读!
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
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
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
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
预算资金;
8
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
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
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8
第三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四章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部门机动经费在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8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清理后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不得继续动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及时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年初财政部发文收回的结余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并根据部门决算批复情况对收回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年初收回的结余资金数如需调整~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发文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
8
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意见和建议报财政部~并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九条对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中~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条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年底前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中央部门申请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的~原则上应在8
月31日前报财政部批准。
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支出规模内统筹解决~财政部不再
8
单独安排。
第三十三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消化结转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对排名靠后的部门~适当压缩以后年度支出规模。
第三十五条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政部。
财政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
第三十八条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第七章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
第三十九条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8
第四十条中央部门交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应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四十一条中央部门交回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交回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
第四十二条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7?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
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四十五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17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
8
理办法》(财预?2017?7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经常性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
经常性收支结余按资金获得渠道不同又分为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事业结余的核算“事业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经常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贷方登记收入转入数~借方登记支出转入数。
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时~将“ 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
(二)经营结余的核算“经营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
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