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某些项目或资金出现结余的情况。
对于这些结余资金的合理管理,是财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1. 合理规划处理财政资金结余时,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未来资金需求,制定合理的结余规划。
这一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资金的长期性、稳定性以及使用效益。
2. 优先用于公共利益财政资金结余在使用时,应首先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
例如,可以用于改善基础设施、提高教育医疗水平等,以增进社会福祉。
3. 风险防控在资金结余管理中,需要加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
这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资金流动性风险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途径1. 存款管理财政资金结余可以通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方式进行管理。
在选择存款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存款期限、利率、流动性等因素,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效益。
2. 基金设立针对特定资金结余,可以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这些基金可以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支持,如科研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等。
通过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
3. 支出调整对于结余资金,可以通过调整支出计划实现合理利用。
灵活调整预算,合理安排资金运用,可以更好地满足财政需求,减轻资金闲置的风险。
四、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具体措施1. 完善预算调剂机制建立灵活、高效的预算调剂机制,对资金结余进行及时调剂和再分配。
这样可以避免部分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强化财政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结余的监督,确保结余资金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提高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8•【文号】财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务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公司在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情况下,扣除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等各项费用后,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公司核算和统计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髙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部门:指公司财务部门或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研发团队是指承担对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及核心成员。
第二章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第五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发团队应抓紧办理项目中各项资金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财务决算。
公司管理层、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复财务决算。
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公司财政部收回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研发团队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收到研发团队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30日内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超出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及时发文将超出部分的结余资金收回;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低于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收回的资金不再退回。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未使用完毕或未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等。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分类和认定(一)财政结余资金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二)财政结转资金财政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预算年度内未执行完毕,需要在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准确分类和认定。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清理工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或终止,如已完成或终止,相应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2、项目进展缓慢或长期未执行的,应当分析原因,对确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收回资金统筹安排。
3、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应当予以收回。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收回和统筹使用(一)收回对于经清理认定的财政结余资金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二)统筹使用收回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统筹使用:1、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支出。
2、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财政收支缺口。
3、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项目。
财政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接受监督。
五、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预算编制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上一年度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在财政运作中,有时会发生财政结余的情况。
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这些结余资金,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推动经济发展。
二、资金来源1. 财政结余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财政收入超过支出的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活动中产生的结余资金。
2. 财政结余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合理归类,并纳入结转管理范围。
三、资金管理1.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当设立专户,确保独立、安全管理。
专户账户应当设置有关密码保护、签章验证等安全措施。
2. 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3.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财政预算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4.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运用1.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可以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方面,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资金运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投资的收益。
3. 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运作策略,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财务监督1.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公开透明等方式推动资金管理的公正与公开。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
如有财政损失或其他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通过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和高效管理财政结余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财政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过核算后剩余的资金,通常发生在财政收入超过支出的情况下。
财政结余的处理,对于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财政结余的运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1. 财政结余的界定财政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收入超过财政支出,形成的闲置资金。
财政结余可以分为年度结余和跨年度结余。
年度结余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收入与支出的差额。
跨年度结余则发生在年度结束时,将当年的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
2. 财政结余的重要性财政结余的产生,不仅代表着财政收支平衡的良好状况,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将结余资金用于公共利益的增进。
合理、科学地管理财政结余资金,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 财政结余的管理原则为了确保财政结余的合理运作,以下是一些财政结余管理的原则:3.1 提高透明度财政结余的管理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规定结余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财政公开制度,定期发布财政结余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3.2 合理运用财政结余资金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财政预算的需要进行合理运用,主要用于公共事业投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支出。
同时,要注重结余资金的长期稳定运用,避免过度分散或过度集中。
3.3 加强监督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结余资金的监督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防止财政结余资金被滥用或浪费。
4.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程序为了规范和管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管理程序:4.1 财政结余的核算和审定年度结余以及跨年度结余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进行核算和审定,确保结余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结余资金的计划安排结余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计划安排,确定用于投资、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公共支出。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未能在预算期限内使用的资金余额。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结余资金,制定本办法。
二、结余资金管理的原则1. 合理保障结余资金应当合理保障,确保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使用。
合理保障包括妥善保管、稳定增值等方面。
2. 安全运作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注重安全运作,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减少风险。
3. 透明公开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透明公开,接受社会和各方监督。
三、结余资金的保管1. 建立专门账户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结余资金账户,对结余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2. 资金划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用途,将结余资金划拨到相关的专项账户。
3. 定期核对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核对结余资金的账目,确保账目的准确性。
四、结余资金的增值管理1. 风险评估财政部门应当对结余资金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适合的投资渠道。
2. 合理投资财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进行结余资金的增值管理。
3. 收益使用结余资金增值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社会救助等公益事业。
五、结余资金的使用1. 落实拨付结余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批,并及时拨付给需要的部门和单位。
2. 优先用于重大民生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优先用于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福祉的重大项目。
3. 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六、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部门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对结余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 监督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对结余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七、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确保结余资金的合理保障和安全运作,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通过建立结余资金账户、加强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实现结余资金的科学管理和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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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一、总则为规范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进度、预算调整等因素,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结余资金分类(一)项目结余资金:指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指因预算调整,导致部分预算资金未安排使用的资金。
四、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绩效导向:强化结余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及时清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清理、盘活财政结余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五、结余资金管理程序(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1.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结算,计算项目结余资金。
2.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算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结余资金。
3. 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结余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返还。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管理1.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预算调整的,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2. 预算调整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六、结余资金使用(一)结余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1. 补充预算执行中的资金缺口。
2. 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3. 偿还政府债务。
4.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途。
(二)结余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
3. 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套取结余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如有未尽事宜,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结余资金核算(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核算制度,确保结余资金核算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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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3]125号
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
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
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附表:
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
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
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
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
下年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附表1),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财政部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
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三、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于2月5日之前将部门汇总报送的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与代理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额、已支付数额、未支付数额送财政部国库司。
四、财政部国库司于2月底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额。
复核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管理司和预算司。
五、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3月15日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六、各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财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将预算结余中未编报用款计划的部分,与下年度预算合并编报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政部批复使用。
第六条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结余资金:
一、代理银行于当年12月31日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予以恢复,并通知各有关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附表3)。
二、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确定的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列的额度支用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不再另行报送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部门预算,但尚未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未编报用款计划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并经批复后支用。
第七条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第八条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需要变更款级科目的,财政部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相应调整支付清算的预算科目。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支用结余资金,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对违反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支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扣减预算等方式缴回有关违反规定支用的资金。
第十条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提供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应当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执行。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额度恢复时,作与额度注销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第十三条按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在年终结余资金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预算单位应当进行相关提取、支用的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四条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
会计处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规定执行,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填加《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附表4)。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财
库[2002]70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