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资金结余情况表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存量资金业务讲解

注:基建年末无余额,也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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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结转原因
★ 选择“其他” 就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 选“追加预算时间较晚” 就须在“备注”栏及文本说明中注
明财政部批准文号。(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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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送时间及要求
★ 报送时间争取与决算一致
第一批
第二批
• 部直属各单位
• 中国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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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说明
需按基本、项目分别编制。简单说明工 作内容,使用以前年度资金情况单独说明, 结转/结余原因须详细说明。
例:项目支出-农业业务培训经费(2050803) 上年结转、结余**万元。当年预算批复**万元,其中
追加资金**万元(财政部文号)。本年支出总计**万元, 其中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万元,年底累计结转/ 结余资金**万元。
★ 追加项目的代码不得占 用预算已批复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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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基本支出
★ 必须全部填报。
★ “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分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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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项目支出
★ 年初或年末一方有余额,就必须填报。
★ 注意正确项目起止年份(会导致资金统 筹、报表逻辑关系、后续存量资金填报)
★ 基建项目要在“是否建设性资金”栏中 标注“是”。
•追加资金,备注栏注明财
政部批准文号。
•追加资金与年初批复为同
一项目,填在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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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统筹安排的结余资 金填报
★ 收到资金
填报在“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资金”栏中。 ★ 使用资金
填报在“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栏 中。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daf29851e79b89680226a8.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预算会计—财政拨款结转与财政拨款结余经典实例

预算会计—财政拨款结转与财政拨款结余经典实例【经典实例】预算会计—财政拨款结转与财政拨款结余【编著】黄勇权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年末结转是关键,年末未结转,下⼀年则⽆法做账,⽽预算会计中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是重中之重。
第⼀部: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转操作流程图建议:先将此页打印,对照后⾯的讲解,掌握业务操作就轻⽽易举了。
1、“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的核算本明细科⽬核算与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出收回等相关的资产调增、调减业务。
(1)调整增加相关资产的核算【例】2018年末,某⾏政单位购⼊A项⽬建设⼯程使⽤的甲材料310 000元,财务作为“⼯程物资”⼊账。
2019年初投⼊使⽤时,发现该批材料质量有问题,不能使⽤,经协商予以退回,货款已⼊银⾏账户。
财务会计借:银⾏存款 310 000贷:⼯程物资----甲材料 310 000(注:如上年已作建设⼯程⽀出,则应贷记“在建⼯程”;如系基本⽀出或⾮建设⼯程项⽬⽀出收回,则应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预算会计借:资⾦结存----零余额账户⽤款额度 310 000贷: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A项⽬ 310 000(2)调整减少相关资产的核算【例】2018年12⽉,该⾏政单位发⽣A项⽬建设⼯程⽀出35万元,付款时,会计⼈员误作53万元汇款并作⼯程⽀出处理,年末该项⽬尚未完⼯,2019年初发现后即予更正,并通过银⾏存款补⽀18万元⽀出。
财务会计借:在建⼯程----A项⽬ 180 000贷:银⾏存款 18 000(注:如系基本⽀出或⾮建设⼯程项⽬⽀出,则应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预算会计借: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 A项⽬ 180 000贷:资⾦结存----货币资⾦ 180 0002、“归集调⼊”明细科⽬的核算本明细科⽬核算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财政拨款结转资⾦时,实际调增的额度数额或调⼊的资⾦数额。
【例】2019年6⽉,该⾏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从其他单位调⼊财政拨款项⽬结转资⾦610万元,⽤于C项⽬,款项已收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与“单式账证合一备查账簿”的应用

4假设 2 t . 0 0年 固定 资产交 付使用 , 预计 资产 使用年 限 且 为 5年 , 应根据资产使 用年限结转至使 用期间的 各期 收益 l0 00 0 0 0 10 00 0 0 0
9 00 0 0 0 9 00 0 0 0 借 : 延 收 益 递 贷 : 业 外 收 入 营 100 0 8 0 100 0 8 0
例 : 设 某 公 司 20 假 0 9年 1月 获 得 财 政 拨 人 的 用 于 A项 目的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资 金 10万 元 . 于 2 0 0 并 0 9年 1 底 完 成 技 术 改 造 , 购 建 同 定 资 2月 产 9 0万 元 , 该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为 5
年
转入 B项 目
合 计 l O l O 0
项 目支 出单式 账证 合一 备查 簿
项 目名称 :B 目 项 金额 单位 :万元
凭
证
财政拨款 结转
财政拨款结 余
备
立 时 , 照 财政 拨 款 结转 、 政拨 款 按 财 结余 等设 立 相关 明细栏 。现 以项 目 专项 拨款 为例进 行 说 明 。
贷 : 延 收 益 — — 财 政 拨 款 — — B项 目 递 100 0 0 0 根 据 文 件规 定 , 于 经 财 政部 审 批 后 , 意 将 A项 } 由 同 { . 技 术 改 造 资 金 用 于 B 项 目技 术 研 发 , 从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资 即
期末 , A项 目技术 改造 资 金结余 1 元 , “ 他 应付 0万 即 其 款—— 应 付财 政 拨款 ” 额 为 1 余 0万元 。根据 “ 财会 [O O5 2 ] L
素影 响丁 作 终止 ,当年 剩余 的财 政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8aaac933d4b14e85246818.png)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财预[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5]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央本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
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