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中世纪法律思想孕育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

中世纪中期(10世纪—14世纪)
王权与教权既斗争又妥协,但斗争是常态
中期的中世纪,教权与王权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教权,不仅有广阔肥沃的土地,信 徒还遍布整个欧洲,其甚至还布有专门为其效力的军事组织(圣殿骑士团),王权经过长期 的发展,政权趋于稳定,经济得到了发展,此间不再向起初那般薄弱,此后王权开始逐步向 教皇寻求其自主权。所以到此时期。教权与王权的争执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关于主教续任 权问题,即高级神职人员由谁来任命;二是争夺最高统治权。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双方展开了 长期的争论与斗争
历史条件
1.2要素
1.2.1罗马要素
·西欧处于古罗马帝国版图内
·罗马法对其影响深远 1.2.2日耳曼要素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国家的总称
·日耳曼法入侵后,为巩固政权吸收采纳了一部分罗马法的内容
也是继罗马法后在西欧形成的重要法律体系 1.2.3宗教要素 ·基督教是信仰基督耶稣为救主的一神论宗教
1.2.1罗马要素
令》,禁止英国臣民把司法案件移交到罗马并严惩执行教皇命令者。公元1366
年,教皇催促英国缴纳拖欠已久的贡金。 因教廷控制欲望愈发强烈,且长期对各国的知识文化进行垄断,甚至对法律政 权的干涉引起了群众与当权者的不满,随之而来的便是推翻其控制,加上随之 兴起了的新教(路德新宗)沉痛打击了阿维农教廷,从此教权没落不起,再无 往前风采
督教而言,它的教会法体现在它的经典一《圣经》里面。十字 架是基督教的标志。《圣经》有一百多万字,分为《旧约》和
《新约》两部分。旧约全书是犹太教的经书,新约全书是耶稣
基督以及其使徒的言行和故事的纪录。
基督教教义中的法律思想
基督教教义中的法律思想 (一) 教父学 (二)《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注释法学派。
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博洛尼亚为发源地,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
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使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
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
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
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
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
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
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根据研究重点或方法的不同,注释法学派又可分为:1.前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以前),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伊尔内留斯、阿佐(1150~1230)和F.阿库修斯(约1182~1260),法学论文《注释法学派》。
◆分享好文◆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首先是恢复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罗马法文献,特别是《学说汇纂》的本来面目。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一名称就是他们首先提出的。
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对这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以后发展为较详尽的注释,包括列举注释者之间的分歧意见、各方论据以及作者本人结论,为供适用法律规则参考的有关案例,为便于记忆而归纳的简要准则和定义,以及对某一法律领域的论述,等等。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在历史法学派暂露头角之前,西方法学阵地最主流的法学流派分别是:传统的自然法学、十九世纪的分析法学和二十纪的社会法学。
此三大学派分别从抽象价值、逻辑形式和社会效果三个不同角度来研究法律。
然而,这些法学派的研究方法都有着自身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自然法学在十八世纪的欧洲自然法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形成了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着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它的精髓透彻在法国的各种法典中,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等。
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貌似周全合理,但有两个致命的弱点:第一,它使法律固定化、永恒化,使它的保守性越来越大于它的革命性。
第二,自然法的前提纯属人为的抽象设定,尽管“正确”得无以附加,但它不能解决抽象前途与实际社会的矛盾。
这种自然法实际成了一种任意的主观的臆断的学说。
再如,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仅仅是由概念、规范组成的纯粹形式,其思想来源只有立法者的。
法律的科学性仅表现在其内部逻辑推理的严密程度,与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无关。
因此导致了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成为一切专横法制的辩护士。
另外,社会法学派虽然克服了传统法学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使法律直面社会,立见成效。
但由于人们对社会的理解实际是不同的,因此社会法学最终走向了它的反面也成为一种任意性的学说。
于是,我们期待新的学说来充实法学的研究。
一、历史法学派的兴起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
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战败。
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反法同盟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重新分割欧洲领土和殖民地;接着,俄、奥、普三国又结成维护封律统治的“神圣同盟”。
作为这一短暂历史时期的一个插曲,在德国,围绕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问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论战。
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戴菩在1814年出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子开始的。
戴菩教授在《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要求制定一部自力更生的、适合本国条件和人民需要的简明法典,并呼吁各邦政府召集会议促进这一伟大革新事业,这遭到当时社会上很多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演讲一: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业活动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商业活动的兴起是中世纪商法形成的基础。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经济逐渐由封建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变,城市商业活动日益繁荣。
商人们开始进行跨地域的贸易活动,商业交往日益频繁。
这种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因为商人们需要一种能够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益的法律制度。
其次,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商业活动兴起的背景下,各个城市国家开始制定一系列商法规则和制度,以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在13世纪颁布了一部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贸易活动的规则。
此外,法国、英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商法规定,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背景分析是理解中世纪商法形成的重要环节。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中世纪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封建制度逐渐衰落的背景下,城市商人的地位和权力逐渐提升,他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宗教改革的兴起也对商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宗教改革的思想倡导个人财产的合法保护,这也促使了商法的发展。
总结一下,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背景的变化。
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为商法提供了保障。
背景的变化也为商法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对后来的商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商业活动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谢谢大家!演讲二: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注释法学派的四博士名词解释

注释法学派的四博士名词解释
注释法学派是古代中国法学思想中的一派,主要代表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阮籍、郑玄、萧何和刘向四位学者。
以下是对注释法学派四位博士名词的解释:
1. 阮籍:阮籍(210-263年)是晋朝时期的文学家、思想家和
法学家,他的法学著作《清论》被认为是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阮籍强调法律的正确执行需要遵循严谨的注释和解释,注重对法律原意的追求和理解。
2. 郑玄:郑玄(127-200年)是东汉末年的学者、诗人和权臣。
他的法学著作《周礼注疏》对注释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
郑玄注重对经典文献的注释和解释,将自己的理解加入到对法律文本的阐释中,推动了法学思想的发展。
3. 萧何:萧何(前232-前193年)是西汉初年的政治家和法
学家,是刘邦的重要谋士。
他的法学著作《萧何解释法》是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萧何注重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注释和解释,为现实政治需要提供法律依据,并努力推进法治化的进程。
4. 刘向:刘向(前77-前6年)是西汉末年的文学家、历史学
家和法学家,是刘备的重要幕僚。
他的法学著作《说苑》对注释法学派产生了深远影响。
刘向注重对古代法律文献的注释和解释,将自己的见解融入其中,为后世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范例。
中世纪法学教育的兴起
中世纪法学教育的兴起作者:刘璧君顾盈颖来源:《检察风云》2015年第18期中世纪被称作是黑暗的时代,文化教育在中世纪欧洲是非常落后的。
在当时除了少数进过教会学校的僧侣有读写拉丁文的能力之外,包括世俗贵族在内的其他人,自上而下几乎全都是文盲。
因此教会轻而易举地垄断了欧洲的教育和与之相关的许多领域,人们不知道《圣经》之外的其他教材,也不了解神学之外其他的学术领域。
法律亦是如此。
公元五世纪左右,古罗马的法律制度逐渐崩溃,罗马法的地位逐渐被哥特、法兰克和伦巴底那些征服者的法律所取代。
当时尚在适用领域的一般就是教会法以及一些习惯法,而适用的过程也仅限于法院的实践活动。
总之,作为罗马科学精粹之一的法学,到这时已经完全销声匿迹,而日耳曼人尚未发现合适的替代品。
但是与此同时,在公元10—11世纪时期,西欧的社会开始发生变化,在封建制度最终确立之后,生产力和经济得到了显著发展,城市大量涌现,社会关系日益繁复,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够适应这样的需求。
随之出现的新兴阶层不满于教会僧侣对于教育和法学的垄断,驱使着人们寻求新的事物。
在这样的背景下,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
公元11世纪末,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意大利北部比萨城(Pisa)一家图书馆中竟然发现了查士丁尼汇编抄本——《国法大全》的原稿,其中的《学说汇纂》保存得相当完好。
这部古代手稿再现了公元534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下编纂的大量法律文件和文献。
罗马法以其高度发达、极其精致的法律体系吸引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由此揭开了一场复兴罗马法的运动。
于是,这些罗马法文本被人们仔细抄录下来(当时印刷术还没流传到欧洲),以便更多的人能够好好地研究一番。
在这其中隆重登场的就是被后人誉为“法律明灯”的意大利法学家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25后)。
大约在1087年,他第一个开始就《查士丁尼法典》和《学说汇纂》开设讲座,由此被视为法学这门新兴学科的奠基者。
伊纳留斯推崇那些古代典籍中阐释的纯粹的法律科学,因为这些“书面真理”,远远超出了当时在欧洲普遍适用那些粗糙的习惯法和法院的实践。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摘要】中世纪商法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其起源和定义受到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和市场的影响。
封建社会的发展促使商法的产生,宗教因素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随着城市和市场的兴起,商法得以逐步完善。
这些法律规定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欧洲经济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虽然已经过时,但其影响仍然延续至今,对现代商法体系有着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反映了当时欧洲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特点,也为后世的商业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参考。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形成、背景分析、定义、起源、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市场、法律体系、发展、欧洲经济、推动作用、影响、延续至今。
1. 引言1.1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中世纪商法作为欧洲文明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商法规则来规范商业交易,保护商业利益。
封建社会的制度和宗教因素也对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封建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农奴制度对商业活动的限制。
地主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限制了农民的土地出售和流转,导致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
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劳动力受限制也使商业活动受到影响。
宗教因素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基督教对商业活动的态度一直较为严格,禁止高利贷和一些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随着教会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逐渐形成了一些商法规则。
修道院的兴起也促进了商法的发展,修道院内部的经济活动需要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来规范。
2. 正文2.1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和起源中世纪商法指的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商人的权益。
这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并在封建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形成。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商法的内容和规范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3第三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复习题(A卷) 复习题(
7.被誉为 共和国之父”的是( ),其代 7.被誉为“共和国之父”的是( ),其代 被誉为“ 表作有( 表作有( 、)。 8.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 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 8.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也是执政 官执政的良好保障, 官执政的良好保障,这体现的是西方渊源 已久的( 精神。 已久的( )精神。 9.罗马法学家从 罗马法学家从( 9.罗马法学家从( )推导出人人平等的观 念。 10.《论上帝之城》 的代表作。 10.《论上帝之城》是( )的代表作。 11.“法是一种受理性节制的意志” 11.“法是一种受理性节制的意志”是( ) 的观点,他将法律分为( 的观点,他将法律分为( 、、、)。
第三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一、中世纪法律哲学的历史背景 (二)教权与王权 1.公元6—9C 教会权力确立时期 1.公元 公元6 教权、王权相互依存 教权、王权相互依存 双剑论” “双剑论” 教父学” “教父学”
第三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一、中世纪法律哲学的历史背景 (二)教权与王权 2.公元11—13C 教会权力全盛时期 2.公元 — 公元11 教权> 教权>王权 日月论” “日月论” 神学主义法哲学” “神学主义法哲学”
第三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St.Augustine) 二、圣·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St.Augustine) 永恒法 上帝的法律) (上帝的法律) 道德 法的分类 自然法 人为法 自然法”的位次下降, 永恒法” “自然法”的位次下降,“永恒法” 成为了高级法, 成为了高级法,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
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St.Augustine) 二、圣·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St.Augustine) 古希腊、 自然法— 理想状态” 古希腊、古罗马 自然法— “理想状态” 奥古斯丁: 奥古斯丁: 自然法曾经存在 经存在——人有罪 人有罪——“地国” 自然法曾经存在——人有罪——“地国”— —“以恶制恶”——国家、法律——赎罪— 以恶制恶”——国家 法律——赎罪 国家、 赎罪— —重上“天国” 重上“天国” 教皇— 上帝的代言人” 教皇—“上帝的代言人” 国家、法律服从教皇——教权 人、国家、法律服从教皇——教权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在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
它将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包含在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一个分支。
无论是神学法律思想或教会法学,都为封建统治的法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并为教会高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进行辩解。
当时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提出了相当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
在这种法律思想中,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或理性。
如同恩格斯所说,西欧中世纪“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
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中世纪西欧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是奥古斯丁(354—430)和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法律思想。
前者沿用斯多葛派的哲学和基督教的教义,论述国家与法律的性质,藉以提高教会的地位,使之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后者则从基督教教义出发,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国家与法出于神意,创立了系统的神学法律观。
从中世纪中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西欧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从12世纪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学派,使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为资本主义法的出现和法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间,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集团,但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的世俗法学家,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
这种新伪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
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创立的欧洲第一所大学,即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中心,该校最初就是从传授罗马法开始的。
下面介绍本历史时期的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和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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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是一种用注释的方式来研究法律的学术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法学家就是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中世纪法学派产生的背景有很多,首先,它受到学术上的影响,即由于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的学术界开始受到经典文学和古希腊和罗马文学的影响,因此中世纪法学家受到了新思想的影响,并将新思想应用到法律学上。
其次,它受到社会上的影响,即当时德国法学家正在反对罗马法,努力推动德国法的发展,因此中世纪法学派的产生也是响应这一要求的产物。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对中世纪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法律学研究的方式,引入了注释的方式来研究,而不是像古代那样依靠经典作品和各种类型的著作来研究,因此更容易让法学家们发现历史上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已有的法律知识,也为后来的法学家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灵感。
其次,它推动了当时的法学的发展,使得德国法律系统得以完善,而不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开始具有自己的法律系统,这使得德国可以更好地实践自己的法律,也使得德国法律变得更加现代化。
最后,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还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为现代法学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得现代法学理论得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
总之,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的产生使得德国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推动,并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