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法学派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是一种用注释的方式来研究法律的学术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法学家就是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中世纪法学派产生的背景有很多,首先,它受到学术上的影响,即由于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的学术界开始受到经典文学和古希腊和罗马文学的影响,因此中世纪法学家受到了新思想的影响,并将新思想应用到法律学上。
其次,它受到社会上的影响,即当时德国法学家正在反对罗马法,努力推动德国法的发展,因此中世纪法学派的产生也是响应这一要求的产物。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对中世纪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法律学研究的方式,引入了注释的方式来研究,而不是像古代那样依靠经典作品和各种类型的著作来研究,因此更容易让法学家们发现历史上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已有的法律知识,也为后来的法学家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灵感。
其次,它推动了当时的法学的发展,使得德国法律系统得以完善,而不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开始具有自己的法律系统,这使得德国可以更好地实践自己的法律,也使得德国法律变得更加现代化。
最后,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还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为现代法学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得现代法学理论得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
总之,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的产生使得德国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推动,并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引证法
国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
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的复兴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法律具有自身的道德性
法律内在道德八要素
二、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截然分开,从纯粹的规范的角度研究
哈特《法律的概念》——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将法律称作规则体系。
三、社会学法学
研究重点防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上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初阶P151)
法律发展的规律(初阶P130)
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初阶P231、239)
法律实现的条件(初阶P212)
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基本原则(初阶P332)
正当程序的功能(初阶P379)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进阶P38)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阶P289)
法律文化的特点(进阶P304)
二、教会法学
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
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
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注释法学派的四博士名词解释

注释法学派的四博士名词解释
注释法学派是古代中国法学思想中的一派,主要代表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阮籍、郑玄、萧何和刘向四位学者。
以下是对注释法学派四位博士名词的解释:
1. 阮籍:阮籍(210-263年)是晋朝时期的文学家、思想家和
法学家,他的法学著作《清论》被认为是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阮籍强调法律的正确执行需要遵循严谨的注释和解释,注重对法律原意的追求和理解。
2. 郑玄:郑玄(127-200年)是东汉末年的学者、诗人和权臣。
他的法学著作《周礼注疏》对注释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
郑玄注重对经典文献的注释和解释,将自己的理解加入到对法律文本的阐释中,推动了法学思想的发展。
3. 萧何:萧何(前232-前193年)是西汉初年的政治家和法
学家,是刘邦的重要谋士。
他的法学著作《萧何解释法》是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萧何注重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注释和解释,为现实政治需要提供法律依据,并努力推进法治化的进程。
4. 刘向:刘向(前77-前6年)是西汉末年的文学家、历史学
家和法学家,是刘备的重要幕僚。
他的法学著作《说苑》对注释法学派产生了深远影响。
刘向注重对古代法律文献的注释和解释,将自己的见解融入其中,为后世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范例。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是西方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法律传统,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进行概述,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其影响和启示。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起源于11世纪,是欧洲最早的法律流派之一。
该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注释,将古代罗马法律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现实相结合,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思想和特点是重视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精细分析,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方法、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方面。
在法学方法上,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文本进行字面解释和语法分析,以还原法律原意;在法律原则上,该学派强调遵循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原则,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条文上,该学派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注释和解读,注重法条的准确含义和适用范围。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该学派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法律思想的重大转折,从神权统治下的封建法律体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现代法律体系转变。
同时,该学派为欧洲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方式,为欧洲法律的协调和融合奠定了基础。
以英国的《大宪章》为例,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注释,强调了宪政主义和法律至上的思想。
这为英国的宪政改革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该学派还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促进了欧洲法律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学派确立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分析,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业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的区别和联系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的区别和联系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都是研究罗马法的学派,但两者在研究方法和目的上存在一些区别。
注释法学派主要以注释罗马法原文为主,致力于对罗马法进行准确理解和阐述。
他们通过对罗马法原文的逐条注释和解释,挖掘出罗马法的内在逻辑和原理,注重对法律文本的字面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详尽的法律注释文献。
评论法学派则更注重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强调将罗马法与当时的社会实际相结合,通过对罗马法的评论和批判,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改革。
他们注重对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的实际应用,致力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
尽管两者在研究方法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为评论法学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工具,而评论法学派的批判和创新则进一步推动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进步。
两者共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是研究罗马法的不可或缺的学派,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罗马法的研究和发展。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一、古代法学派别1、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b.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c.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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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法学派]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注释法学派。
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博洛尼亚为发源地,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
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使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
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
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
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
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
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
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根据研究重点或方法的不同,注释法学派又可分为:1.前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以前),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伊尔内留斯、阿佐(1150~1230)和F.阿库修斯(约1182~1260),法学论文《注释法学派》。
◆分享好文◆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首先是恢复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罗马法文献,特别是《学说汇纂》的本来面目。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一名称就是他们首先提出的。
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对这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以后发展为较详尽的注释,包括列举注释者之间的分歧意见、各方论据以及作者本人结论,为供适用法律规则参考的有关案例,为便于记忆而归纳的简要准则和定义,以及对某一法律领域的论述,等等。
阿库修斯曾将大量注释汇编成卷,因而被认为是前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2.后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后半叶至15世纪后半叶),又称评论法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皮斯托亚的奇诺(1270~1336)和萨索费拉托地巴尔多鲁(1314~1357)。
他们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对罗马法的研究已从注释转变为提出法律的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分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
沈宗灵
注释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