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知识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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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law)、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 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doc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doc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简评社会法学派

简评社会法学派

作者: 潘华仿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60-65页
主题词: 社会法学派;资产阶级;行为规则;法律社会学;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制定法;现实主义法学派;霍姆斯;社会利益
摘要: <正>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二十世纪西方各国。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1862—1922)在美国系统地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1841—1935)、庞德(1870—1964)。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

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宣扬了法的社会性,否定了法律的阶级性。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张会凯 2010050035作为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法社会学派所使用的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对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其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埃利希、卢曼等。

一、法社会学派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面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进入20世纪,资产阶级更是强烈要求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来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社会化的法律”成为时代的潮流。

同时,由于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分析思路以不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法学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法律社会学应运而生。

(二)传统渊源---历代法哲学家的社会观点和研究方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人们对社会、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了解以及对社会其他现象的观察早已出现。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社会思想到启蒙思想家对人与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学因子。

例如,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显然,这些观点和研究方法都具有某种法社会学的倾向。

(三)方法论来源---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西方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孔德从两个方面促成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

首先,他开创的实证主义哲学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哲学,研究社会,认为哲学应该是实证的,其任务在于分析经验现象。

其次,他的社会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基于此,他被认为是早期法社会学的创始人。

遗憾的是,孔德本人并没有将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

但是,在他之后的斯宾塞、沃德、耶林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其开创的理论,解释了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一)孟德斯鸠:社会与法的精神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完成了自己的主要杰作《论法的精神》。

他曾感概地说:“我毕生精力耗尽于《论法的精神》一书”。

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具体情况、地理气候等因素相联系的。

也即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

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的“法的精神”的组成部分。

“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他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

例如,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就难以实行与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关于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恋家园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贫瘠的土地使人能艰苦奋斗,意志坚强,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在贫瘠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

社会法学派观点

社会法学派观点

推动法律创新,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法律理论创新
01
社会法学派鼓励在法律理论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为法治建设
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02
社会法学派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要求
不断推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03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加强执法力度
04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制度的 评价
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适应性评价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反映社会现 实和时代精神。
评价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时,需要考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 平、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
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存在密切联系。这些社会规范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 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尽管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而其他社 会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来保证实施。
法律与道德关系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对独立,法律可以独立于道 德标准而存在;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 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发展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以适应社会 需要;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发展应遵循永恒的道德原 则。
与分析法学派比较
01
研究重点
探讨法律制度改进方向时,需要关注社会变革、科技创新、国际趋势等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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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1922)主要著 作:《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是对欧洲大陆 对概念法学的反叛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主要特征是:反对成文法规是唯一法的渊源的 观点,重视社会现实中的“活法” 主张扩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可以根 据正义原则和习惯自由地创制法律规则。 埃利希认为:无论现在和过去,“法律发展的 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 而在社会本身。”
二、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这些早期的社会学家分别从物理学、生物学、 心理学、社会学的角度解释社会和法律,确立 了法律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社会连带法学 社会工程法学 活法 现实主义法学 伯克利学派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一)社会连带法学 ——代表人物狄骥 法国狄骥(1859—1928)主张:法学家的视野 必须越过分析法学的界限,努力以观察社会事 实为根据,忠于观察到的事实,从而抛弃了形 而上学和一切先验论的概念。 狄骥所创立的社会法学体系建立在他的“社会 连带”的范畴之上,因此被称为“社会连带法 学”。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接着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 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 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1)人格 (2)家庭关系 (3)物质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 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2)国家作为社 会利益的保卫者的利益 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 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孔德认为:确保知识内容是可靠或科学的事实
的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经验的基础 之上;哲学不应该抽象推理而应以“实在的事 实”为根据,知识的进步只能通过观察和实验。 他首次使用“社会学”这一术语去标明一个独 立的学科,并把社会学解释为关于社会秩序和 社会进步的科学。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一)社会连带法学——代表人物狄骥 法国社会学家孔德、迪尔凯姆(《社会劳动分 工论》)都曾使用过社会连带的概念。 迪尔凯姆指出人类社会有两种连带关系,机械 连带和有机连带。 机械连带是建立在通知的价值和行为、强烈的 社会约束、对传统和亲属关系的忠诚之上的。 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化和劳动分工高度发展 的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 依赖关系之上的。
二、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龚普洛维奇(1838—1909)波兰籍奥地利法学家和政

治学家,主张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社会科学而享有盛名。 龚普洛维奇把社会学原理应用到法学和政治学上,主 张把法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而被称为法律社会 学之父。他认为法是从国家内部的阶级利害的冲突中 产生出来的,法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神的启示,是人 类本性和社会进化的一个结果。他否认自然法的概念, 从而否定把法划分为好法和坏法的二元论。他认为制 定法律并不是为了在任何抽象意义上去促进正义,而 是处在统治地位的一个或几个集团能够统治或者剥削 其他的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集团。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四)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霍姆斯——“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法不过是对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 已。” 这个命题是霍姆斯从坏蛋的角度看待法律得 出来的。霍姆斯告诉人们,如果你想知道法 律……,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蛋的角度看待法。 这个坏蛋不在乎公理和推论,但他很想知道某 一法院实际可能做些什么。在他心目中,法只 是关于法院实际上可能做什么的预测。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既然活法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起着实际的社 会控制的作用,那就意味着法官不仅应当了解 成文法,而且应当了解活法,那也意味着法官 可以而且应当在制定法没有覆盖的领域,运用 自由判决的方法去发现法律并把它们适用于当 前案件。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埃利希认为,在历史上,法先于国家出现,在现代, 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法律条文也仅仅是法律中 很小的一部分。与法律条文相对的是“活法”,这种 “活法”就是人类组织(商会、教会、学校、工会等) 的“内在秩序”。他们支配着实际的社会生活,是人 类行为的真正决定因素。 “活法”不仅是原始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今天,仍 然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它们是法律条文的最丰富的 来源。“活法”存在于司法决定、商业文件、社会组 织的秩序和人们的日常行动中,只要细心观察就能够 总结出来。
(四)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30年代兴起的,一度在美 国法学界占支配地位,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 其思想前驱是深受美国人崇敬的已故联邦最高 法院霍姆斯(1841—1935)和哈佛大学法学院 教授格雷(1839—1915),主要代表人物有卢 埃林(1893—1962)、弗兰克(1889—1957) 等。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把法比做社会工程,意味着要像对待工 程师那样衡量立法者、法官、法学家的 工作。作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 尽可能合理地建筑社会结构,以有效地 控制由于人地本性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的 社会矛盾和冲突,以最小的阻力最大限 度地满足社会中人类的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狄骥指出,从社会连带关系中产生出三种“客 观”的社会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 规范。法律规范是从经济规范和道德规范转化 过来的。之所以要有这种转化,是因为人们认 为这部分规范对于维护社会连带关系和生活秩 序极为重要。这种从社会连带关系中产生出来 的法律规范是“客观法”,它有三个构成原则, 即财产权,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这种“客观 法”高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心观点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三、社会法学派的各个分支和代表人物
一、社会法学的核心观点

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上看,社会学法 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 进的社会目的;把视角放在法的实际运 行和操作上,而不是法典中的条文和判 例;把法律的改进、改革、完善,缓和 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作为终极关怀。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四)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格雷——《法的性质和渊源》,明确区 分“法”和“法的渊源” 法只是法院在判决中所规定的规则,法 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 法的渊源,当法院作出判决是,真正的 法才被创造出来。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四)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卢埃林——他建议抛弃传统的定义方法,把注 意力集中在说明实际的法律生活和法律作用上。 据他的观察,法律似乎是对官员发出的,指示 官员们应该做些什么的具有权威性的规则。 卢埃林把法区分为纸上的法和实际的法,强调 只有实际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在这个意义上说, 法不是本本上的官方律令,法存在于人们的实 际活动中,特别是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活动中— —法官关于争端作出的就是法。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 为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 相对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 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斯宾塞(1820-1903)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

哲学家。 斯宾塞是进化论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社会有 机说”的创始人。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 界一样,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不断进化的有 机体。社会阶级的分化正如有机体内部的各种 有机的机能的分化。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斯宾塞还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 存竞争关系,在完善的社会中,人们应 该具有生存竞争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国 家和法律的任务在于维护和扩大个人的 自由,一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的 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的任何活动。
三、社会法学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狄骥接受并发挥了迪尔凯姆的理论,指出,社 会连带是一个永恒不变的客观事实:人们必须生
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社会连带关系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求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共同 需求,只有通过共同生活才能满足这一关系;二是分 工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须通 过相互交换服务才能满足这种需求、社会连带关系是 人类一切社会的基本事实和社会存在的条件,因此构 成了包括法在内的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1870—1964) 30年代以来,庞德的学说几乎成为美国法庭上 的官方学说。

主要著作:
《社会法理学的范围和目的》 《法律史解释》 《法理学》5卷本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1870—1964美 国) 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把法类比为一种社会工程, 把法学类比为一种社会工程学。庞德解释说, 工程是指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 些知识和固定的建筑体系。人们对一个工程师 的才能和胜任工作与否的判断,是以他所负责 的工程的质量和效率来决定的。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它可以分为6类: (1)一般安全方面的社会利益; (2)社会组织安全方面的利益; (3)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 (4)保护社会资源方面的社会利益; (5)一般进步方面的社会利益; (6)个人生活方面的社会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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