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及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6月4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方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四川省科学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现将《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9月7日附件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厅市共建省重)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市共建省重是按照“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坚持标准、厅市(州)共建、以市(州)为主”的原则,由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支持的、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区域科技创新实体,是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厅市共建省重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和特色,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撑、引领和服务地方特色和优势学科与产业发展。
第四条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政府)是厅市共建省重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实施宏观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
第二章立项程序第五条围绕四川省区域重点学科和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厅会同市(州)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厅市共建省重,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四川省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发布《四川省科学技

关于发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成[2005]6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特制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2005年4月13日四川省科技厅第5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该《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四川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夯实创新发展基础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夯实创新发展基础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川科普〔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夯实创新发展基础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现将《关于大力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夯实创新发展基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代章)2023年12月20日关于大力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夯实创新发展基础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提升科普能力建设水平,推进全省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夯实创新发展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要求,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大力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整合四川资源、发挥四川优势、突出四川特色、形成四川品牌,使科普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的重要支撑。
到2025年,建设省级科普基地350家以上,培养“天府科普使者”1000人以上、创作科普作品数量1000部以上,科普活动覆盖人数增长8%、科普人员增长5%、科普场地增长3%,科普服务创新发展的作用显著提升,科普工作和科学素质建设体系明显优化,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科普格局加快形成,科普公共服务覆盖率和科研人员科普参与率显著提高,全社会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氛围更加浓厚。
到2035年,科普能力进一步加强,科普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科普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科学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四川)项目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四川)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四川)项目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指南有关工作安排,启动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四川)(以下简称区域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征集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南定位区域联合基金坚持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集聚优势科研力量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科学问题开展联合攻关。
指南应围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将基础研究与企业实际需求有效衔接,推动创新成果产出,为我省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源头活水。
二、指南征集领域区域联合基金指南征集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新材料与先进制造、能源与化工、生物与农业(含环境与生态)、人口与健康、现代交通与航空航天等六个领域。
三、项目层次区域联合基金由省政府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以“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形式予以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类型项目共同限项申请。
“重点支持项目”直接费用的平均资助强度约为260万元/项,资助期限4年;“集成项目”直接费用的平均资助强度约为1000万元/项,资助期限4年。
四、指南相关要求(一)指南研究方向要求1.科学性。
聚焦科学问题,提炼精准,特色鲜明,具备创新性。
体现基础研究特点,避免偏技术应用,尽量避免出现“开发”等非基础研究常用词汇。
避免选取陈旧或重复资助的研究方向,特别需要避免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科技部其他已资助项目的重复。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食品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发〔〕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凝聚医学科技创新资源,提高全省临床医学协同创新水平,推进临床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带动基层医疗发展,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年月日附件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抓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医学科技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决定开展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临床研究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院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研基地。
第三条临床研究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打造协同创新网络,建设研究性临床诊疗信息系统,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根据我省疾病防治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业布局临床研究中心。
每个领域建立若干个临床研究中心。
各临床研究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研究网络”),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疾病防控研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是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临床研究中心的布局规划;组建临床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批准临床研究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临床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科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障《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原省级科普经费、省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中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对原《四川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2号)、《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3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7月10日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级科协组织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举办科普活动、实施重大科普项目、开展学会学术交流及创新服务的专项经费。
中央下达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与本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科协工作重点,按照“科学配置,统筹使用;突出公益,择优支持;适当倾斜,因地制宜”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我省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省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
主要包括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生产示范类、教育培训类、信息传媒类等5个类别。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会同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省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科普基地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厅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二)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六)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教育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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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4.20
•【字号】川科政〔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
估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省级科普基地运行和管理,根据《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奖〔2020〕5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0日附件
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
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省级科普基地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奖〔2020〕5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认定,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场所。
第三条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普基地认定和周期评估。
每年开展一次科普基地认定,每次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并对已认定且满3年的科普基地进行周期评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认定和评估结果择优安排后补助。
第二章认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科技厅适时发布年度科普基地认定通知。
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按时报送科技厅。
第五条科技厅从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内抽取专家对新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申报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
评审专家由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
第六条认定程序分为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资格审查:科技厅按照《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进行检查;(二)会议评审: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审;(三)现场考察: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四)综合评议: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当年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七条在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名打分,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对评审中不予推荐的申报单位应写明不推荐的具体原因。
第八条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科技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7 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共同发布认定名单并联合授牌。
第三章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认定的科普基地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进行周期评估。
科技厅发布科普基地周期评估通知和参与周期评估科普基地名单。
参评科普基地按要求准备评估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第十条科技厅从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内抽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
评估评审专家由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评估程序分为会议评审、现场考察两个阶段。
(一)会议评审: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参与评估科普基地的自评材料对科普基地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宣传等情况进行评估;(二)现场考察: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抽取部分的参评科普基地,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其中,分值在80-100分的为优秀,70-80(不含)分的为良好,分值在60-70(不含)分
的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周期评估为不合格的科普基地,由科技厅向科普基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科普基地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后仍评为不合格的,通报评估结果,取消科普基地的称号。
第十三条科普基地每年需向科技厅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作为周期评估的基础材料。
在评估周期内,有一次未按要求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的,当次评估结果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提交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工作的,视为自愿放弃科普基地身份,撤销其科普基地的称号。
被取消或自愿放弃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普基地。
第四章后补助经费安排
第十四条科普基地后补助分为新认定后补助和周期评估后补助两类,经费均一次性拨付,支持如下:
(一)对新认定的科普基地,一般给予20万元/个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二)对参与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科普基地,一般给予30万元/个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省级科学普及重点活动、重要任务,具有突出影响力的省级科普基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五条后补助资金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管理,由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普基地建设、科普能力提升等,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建设费、仪器设备费等。
其中,科普基地须将后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省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后补助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支
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依托单位、参与周期评估的科普基地应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在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依托单位申报科普基地资格,对参与周期评估的科普基地直接确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对在运行期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泄密或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重大问题的科普基地,在按照《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后仍能够参与评估的,不得评为优秀、良好。
第十九条参与认定评审、考核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政规定,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参与周期评估的科普基地以及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科普基地认定、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