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概要

合集下载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我国所处的国际金融背景及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使各国金融市场相互交融、相互促进,自全球化以来,金融自由化、开放化逐渐加深,全球证券市场的联系日趋紧密,逐渐呈现了一体化趋势。

证券市场综合反映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各个维度,因此被人们称为“经济晴雨表”。

在全球化的大形势下,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初步构建,证券投资工具和品种日益丰富,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了发展和壮大,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素质也在不断提高。

但是,我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自1978年逐渐开始的,目前尚处于未成熟、快速发展的阶段,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证券市场运行效率低,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不合理。

首先,股票和债券的配置过于集中,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占比不高,投资者所关心的利率结构没有体现收益和风险的正比关系。

其次,证券市场的运行结构单一,主要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规模小,难以使证券市场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从资源配置上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不依靠市场,而是依靠政府政策进行宏观和微观层次的调控,而脱离市场的政府对于市场信息把控不够准确,获取信息不及时,就容易导致证券市场发行效率低下,证券价格严重偏离其真实价值,从而误导了资金流向,使证券配置效率大打折扣。

2、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投机现象严重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以行政干预为主,缺乏市场化的调控,行政力量远远大于法律和市场的力量,投资者对政府和政策的依赖度也比较高,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在相关政策出台之后,由于不健全的监管体系,缺乏事先预防的措施,导致了证券市场程序管理力度不够,投机分子着眼于规则漏洞,人为操纵证券市场的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投资者结构失衡我国证券市场中,以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为主,且散户比例今年来依旧不断增长,机构投资越来越少。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对《证券法》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刑事责任制度、行政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证券法》的建议。

首先,就刑事责任制度而言,《证券法》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非故意的违法行为,也往往过于重罚,对投资者的创造力和积极性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来完善刑事责任制度:一是增加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刑罚,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例如,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行为上加大刑罚的力度,严惩恶意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

二是建立一套合理的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标准,在考虑标准的时候,应综合考虑违法程度、社会影响、损失程度等因素,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避免对个人创造力和积极性的不必要打击。

三是加强刑罚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

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其刑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也要建立严密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

其次,就行政监管而言,《证券法》在行政监管部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存在着一些不严格的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职能,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形成监管真空区域。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监管的效果。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涉及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给予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试论《证券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试论《证券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试论《证券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施行。

《证券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毫无疑问,《证券法》的出台,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仔细研究《证券法》条文和相关法规时,感到《证券法》存在着如下立法上的不足,存在着一些不易操作的情形:编辑。

一、《证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互关系问题1、《证券法》颁布前,证券行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证券法》作为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与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是同一法津体系层次,既非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又非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二者如何衔接、配套,在立法中应予以明确。

2、在《证券法》实施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否应废除,《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因为从立法的体例和技术上来看,同是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的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存在着互相抵触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对律师的处罚幅度上就不同。

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不够《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而综观《证券法》,其仅是规定了流通股的交易,而大量的非流通股及其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要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本优化配置的功能,必须解决公司股份的流通问题。

三、关于《证券法》所涉及到的有关证券及其交易机构的外延问题l.《证券法》虽名为“证券法”,但实际只是规定了债券与股票二个证券品种,其对证券市场的覆盖面不可避免地显得窄了一些,对今后证券市场的发展缺少前瞻性。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市场背景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改革的过程。

自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亚洲地区最具活力和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

证券市场的建设不仅支撑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全球证券市场中也日渐成为主要的参与者之一。

但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日益重要性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中也逐渐出现了各种问题。

本文将从市场制度、投资者保护、信息透明度、法规制度等方面探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二、市场制度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监管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包括:市场监管机构缺乏专业、高效的监管人员、制定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等。

对策: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此外,可以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如差额调控制度、停顿交易制度等,以保护市场的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

2、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有良好的资金链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资金过程中有很多中介环节,导致投资者的成本偏高;结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交易效率低下。

对策:促进资金链条的畅通,推进证券交易结算制度的升级改革。

加快建立专业健全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以规范监管和确保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

3、市场竞争不足市场竞争是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竞争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导致市场份额被大型机构集中。

对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外资竞争的力度,鼓励各机构主动扩大市场份额,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三、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大问题,主要表现为:只注重眼前利益,很少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计划不具有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度。

对策: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各种投资理财工具,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鼓励他们更好的参与到证券市场中。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在旧中国时期,我国就有了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出现得益于社会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发展、股份制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展。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而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也是中国经济改革宝贵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处于类似经济发展阶段的其他新兴资本市场相比,以及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问题对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供求矛盾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矛盾。

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本需要寻找投资机会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又需要向社会筹集更多的供求矛盾,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证券市场是通过有效的竞争买卖证券的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是资本存在的一种形式。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历经了十三年跨越式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证明,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反过来促进了融资企业改革,推动了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挑整,有力的支持了一批国家重点企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从而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1)纵使这样,证券市场是中国经济市场的早产儿,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一)资本市场主体残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

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

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

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

(3)(二)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上市公司缺乏竞争力,盈利能力了不强,业绩缺乏可预测性。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证券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一些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本文将重点分析《证券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

在我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使得违法行为者可以得到较轻的惩罚或逃避惩罚。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其次,《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具体,容易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加强对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此外,《证券法》的处罚措施相对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目前,《证券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而对于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欺诈发行、信披虚假等情况,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实际的震慑作用。

因此,应考虑适当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追责,以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威慑力。

此外,现行《证券法》对于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宽泛,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和监管滞后。

特别是在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制度、会计监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建议在修订《证券法》时,加强对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范,明确相关制度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相关机构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证券行业中存在的不足与改进计划

证券行业中存在的不足与改进计划

证券行业中存在的不足与改进计划一、引言证券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资金配置和风险管理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证券行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证券行业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计划,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不足之处1.信息披露不透明当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性。

尤其是对于公司财务信息、内幕交易等敏感信息,披露渠道有限、时效性差,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真实状况,增加了投资风险。

2.监管机制滞后在监管方面,当前证券行业仍然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滞后等问题。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提高审慎审查水平。

3.市场乱象频现近年来,证券市场频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操纵股价、虚假申报等,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这不仅要求加强行业自律,更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诈骗和欺诈行为。

4.缺乏专业投资者当前证券市场中缺乏一支专业化、稳定性较高的投资者队伍。

大部分散户对于证券投资的理解和认知相对较低,导致过度交易、盲目跟风等问题频发,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三、改进计划1.加强信息披露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平台,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推动建立以财务报告为核心的全面信息披露制度,并倡导上市公司主动公开重要信息,提高投资者得到真实有效信息的机会。

2.加强监管与执法应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监管执法能力培训。

同时,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增加反腐败手段和力度。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和效果,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3.建立投资者教育体系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机构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理财能力。

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引导,帮助投资者理性选择和管理个人资产,并增强信息获取及分析能力。

4.促进市场机构健全发展加大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培养的力度,建立完善持续教育体系,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存问题及改善对策我国证券市场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加,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

我国证券市场也面临着一些现存问题,如市场监管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者保护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有必要对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

一、市场监管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其主要职责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力度不足、制度不健全等。

监管力度不足。

虽然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了一定的监督管理,但是由于管理机构的人员和经费有限,导致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效果不理想。

监管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反向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且监管措施不够有力,过轻的处罚力度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成本较低,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转。

改善对策:要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果,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对策。

加大监管力度。

应该增加监管机构的人员和经费投入,提高监管力度,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健全监管制度。

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完善监管法规,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降低市场风险。

二、信息披露不透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不透明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信息披露不透明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更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信息披露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滞后。

在市场中,一些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难以及时获得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渠道不够畅通,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市场效率。

改善对策:要改善信息披露不透明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对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

《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

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

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二:关于券商的问题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

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

同时,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

同时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务。

为了避免实践的混乱,有必要对属于证券公司的专营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对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作明确规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私募发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均列为非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浮动佣金制推行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

《证券法》第137条只规定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依法严格来讲,只有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

对于券商的内部员工或者外聘人员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这样,券商的经纪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将大为减少,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经纪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可以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认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规定:立法要明确规定券商,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授权证监会就保荐人的具体业务细化规则、尽职督导标准做出规范性规定。

4、《证券法》对券商的监管大部分体现在事后的处罚上,具有事后性、滞后性,而对券商的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制度性规定,无法对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预警。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券商的业务报告考评制度,作为监管机关监管的依据。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与综合类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竞争机制,以便于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为使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对各种业务的进行开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考评。

5、我国经济目前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

而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不无关系。

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将其纳入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这样,可以在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导综合性证券公司朝着规范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而将更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重组。

6、《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过禁止业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防止证券市场风险,但实际中效果并不理想。

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与做法,是不能笼统、一刀切的禁止,应禁止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要求是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

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若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向从业机构严格履行事先申请、事后报告制度,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

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

建议:(1)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将其按会员制组织的法律性质界定,由会员组建、会员所有,是会员自我管理的自治实体;现今我国已加入WTO,更应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法人代表是理事长;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任,并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可见,以立法方式明确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应当成为《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交易所应加强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会员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发行的问题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

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建议:应将法律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和交易活动与非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细致化分。

2、私募发行目前监管部门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序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

《证券法》如果把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证券市场存在极大风险。

对私募发行会形成法律规制上的“真空地带”。

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五、关于交易的问题1、《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对上市证券的交易,仅规定集中竞价方式有失偏颇,在大宗股票交易过程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不但会加大买方的交易成本,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可能导致股指的突然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该条规定已无法满足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建议:对证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规定,将《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