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桃山煤矿 2017版湖北安全生产条例贯彻课件

本次修订主要变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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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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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政府应当提升救援能力。(第55条、56 条) • 2.完善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公共管理平台事故 报告规定。(第57条) • 3.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体制机制。(第 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
2017/9/14
2017/9/14
本次修订主要变化是什么?
•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 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第3条) • 一是增加了“三个必须”的要求 • 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 • 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 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 6条、第46条、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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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主要变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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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10. 完善了现场带班制度。(第26条) 11.明确非煤矿山停产整顿和关闭的情形。(第30条) 12.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第32条) 13.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园区的安全管理。(第34条) 14.强制实施阻隔防爆技术。(第35条) 15.建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制。(第36条) 16.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产品追溯制度和批发、零售经营不得 违规存放制度。(第38条) • 17.明确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 、城市地下空间、物业服务以及城市桥梁、隧道、地下轨道交 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第27条、第39、40、41、42、 43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培训试卷与答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培训试卷与答案第一篇: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培训试卷与答案工贸企业2017年度安全培训试卷与答案1、新《安全生产法》什么时间公布,什么时间施行?2014.8.31公布,2014.12.1施行。
2、湖北省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2017.5.24修订,2017.9.1施行。
3、哪些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安全责任是什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何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如何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哪些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湖北省生产安全条例

湖北省生产安全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条例是指对湖北省内的生产与劳动场所进行规范和监管,以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以下是对湖北省生产安全条例的简要介绍,字数已达到700字。
一、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湖北省生产安全条例旨在加强对生产与劳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原则包括法治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任追究原则。
二、生产安全组织与管理:湖北省规定要建立适应本地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管体制,确定生产安全的组织和协调机构,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各级政府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湖北省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实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四、生产安全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湖北省要求制定和修订适应本地实际的生产安全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生产与劳动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湖北省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全民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应急管理:湖北省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应急责任和工作流程,加强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编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湖北省要求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生产与劳动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产与劳动场所的安全。
八、责任追究与司法保障:湖北省要求对于发生的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力度,确保生产安全的法律效力。
九、安全生产宣传与文化建设:湖北省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倡导安全文化,培养和弘扬安全生产的价值观念。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是全面预防、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灾害损失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第六条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即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着力预防事故发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合理利用资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的目标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九条企业(含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等工作,由国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控制事故发展。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湖北省【发布时间】2017-05-24【生效时间】2017-09-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推动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指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这些原则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
二、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业、个人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都作出了规定,并加强了对非煤矿山的监管。
这些规定有助于有效防范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发生。
四、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估等监管措施,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这些监管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了事故应急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了事
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事故应急职责。
这有利于提高事故应对的效率和减少事故的损失。
总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规,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湖北省人民政府能认真贯彻执行这项法规,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是无忧无虑的。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重大事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国情、行业特点等原因,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所以修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为必然选择。
二、修订内容1.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管的力度,明确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按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报告与追责制度。
2.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个人责任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4.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新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权力和职责,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加强对重大事故案例的分析与整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 提高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力度。
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的界定和追究的方式,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2. 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修订条例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增加了监管主体的权力,使监管更加有力度、有力量,化解了一些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扰和问题。
安全生产条例2017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条例2017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什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哪些条款进行了修订5月24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水平更高的轨道。
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七十一条。
较之现行的《条例》,新《条例》由原来的四十五条增加到七十一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与修订前相比,《条例》内容更全面、规定更明确、责任更明晰、措施更有力。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清单,相关部门照单履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约谈和挂牌督办等制度。
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用一半的篇幅明确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测监控等问题;注重手段创新,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加强源头防范,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与部门监管的联动互通,突出高危行业管理,建立了高危行业实施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物业服务、城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细化。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条例》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五种情形。
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对突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区分并设立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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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推动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和领域的行业规划、行政许可等职责,从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依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健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信用评定等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以及职业健康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七)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根据需要制定、执行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四)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且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岗位津贴、安全风险奖励。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职业健康风险,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其掌握岗位所需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完整、如实记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登记建档;(二)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进行评估;(四)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标明应急措施等;(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加强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的风险辨识防控,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场所之间、场所内部区域之间以及与周边的距离符合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安全距离标准予以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和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进行协调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