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化工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鄂应急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评价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令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3月1日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细则: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
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安全仪表定级分析、“多米诺”效应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2017〕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我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精神,经企业自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厂区)等16家企业为橙色风险等级,武汉凯顺石化等219家企业为黄色风险等级,武汉双虎有限公司等262家企业为蓝色风险等级,现予以公告,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务必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及《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按照“重点整治橙色企业、强化提升黄色企业、巩固完善蓝色企业”的原则,通过日常检查、重点督查、随机突查等方式,严格监管执法,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采取“一企一策”措施加强监管,对橙色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监管人员+专家”驻企方式,加大服务指导力度,提高日常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督促各类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严防事故发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40号)文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化工(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4月24日附件湖北省化工(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湖北省化工(危化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统计表。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湖北省政府法制网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纳入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审批的前臵条件;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主管部门以及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有关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供电、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单位提供生产用电、用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鄂安监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精神,省安监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31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问题,现制定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解决企业在役装置不符合安全设计要求的问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提出安全设计诊断意见和整改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据整改方案改造提升安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2013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并完成50%以上的隐患整改,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鄂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落实安全发展规划(一)认真制定和落实化工安全规划。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规定,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需要发展化工产业的地方,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认真研究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已经编制的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要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统筹安排、同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加强化工园区管理。
为规范引导全省石化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强化化工园区绿色和智能发展,促进石化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化工园区安全,要统筹规划全省化工园区布局,建立化工园区产业升级与退出机制。
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园区的性质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功能,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按照核定的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园区功能分区和各单位的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险设施,构建一体化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降低区域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落实化工园区规划。
(三)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
按照《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的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化工园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湖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

附件1: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
第三条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
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第五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一)非正常停车的;(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化工装置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化工装置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化工装置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减少生产环境污染,保护员工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化工装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具体管理和考核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化工装置的安全检查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管理第四条检查目标化工装置安全检查的目标是发现隐患,预防事故,对设施设备、操作操作、环境保护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化工装置的稳定运行,并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安全。
第五条检查内容1.设施设备方面的检查:对化工装置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判断其是否存在漏洞、老化、损坏等问题。
2.操作操作方面的检查:检查操作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是否使用正确的工具和设备,是否存在安全操作漏洞。
3.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查:检查化工装置的废气、废水排放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是否存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
第六条检查程序1.定期检查:按照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每月、每季度、每年的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
3.特殊情况检查: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装置进行紧急检查。
第七条检查要求1.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查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
3.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对于问题和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第三章安全检查考核第八条考核目标化工装置安全检查的考核目标是评价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和隐患,推动整改工作的完成。
第九条考核内容1.全面性:评价检查人员是否对设施设备、操作操作、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2.准确性:评价检查人员对问题和隐患的判断是否准确,是否发现存在的问题。
3.效果性:评价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是否推动了问题的整改,是否减少了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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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
第三条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
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第五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一)非正常停车的;(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第九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编制《设计诊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经危化品单位复核后组织实施。
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计诊断复核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诊断复核大纲和报告书应符合《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并增加“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变更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按照《大纲》,全面查找、精准发现装置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提出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企业实际的整改方案;深入研究分析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指导危化品单位开展改造升级和针对薄弱环节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并做好复查验收。
第十一条危化品单位应对《报告书》指出的隐患问题建立隐患清单,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屡查屡犯的顽固性隐患问题,应深究根源,采取措施坚决杜绝。
第十二条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且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涉及爆炸性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当将《报告书》、隐患整改清单、诊断复核单位隐患整改情况验收报告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留存备查,同时抄报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
其他危化品单位的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情况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报所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设计诊断复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执法检查、专家驻企检查等组织专家开展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情况的专项核查,依法从严查处弄虚作假或诊断复核报告不符合要求、质量不高的单位。
附件2: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精准检查,精准治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2019〕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按工艺组建专业专家组每年组织对2-3家列入安全风险红色等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日常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进行驻企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驻企检查指导服务专业专家组,由安全管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应急与消防等专业组成,应为全省开展驻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每年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受委派地方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驻企检查指导服务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本质安全。
自觉遵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工艺技术保密要求。
第六条驻企专家组应结合企业生产特性,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风险管理、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试生产安全管理、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要素,分别制定检查清单,做到“一企一策”。
第七条驻企专家组应按照检查清单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逐一向企业交底,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对同类型隐患或易重复出现的隐患,应研究产生的根源,提出杜绝措施。
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并签名。
检查报告应及时报告受委派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八条驻企专家组应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方案,并指导实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
第九条企业应主动配合驻企专家开展工作,如实告知本企业的工艺危险性、安全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及管理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企业应分析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问题存在的根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隐患问题再次出现;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为委派的驻企专家提供必要的条件,注重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成果的运用,倒逼企业自觉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驻企专家组考核评估制度,各级应急管理局应对驻企专家组进行履职考评,评估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考评结果对专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驻企检查产生的费用可由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经费解决。
附件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
第四条源长要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
(二)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三)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四)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五)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七)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八)组织建立源长工作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条企业必须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周边显着位置设立源长公示牌,标明源长、职责、重大危险源概况、安全管控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源长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实施的企业,采取通报、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源长责任制度,导致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值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负责人和应急人员24小时轮流值守,确保生产作业现场秩序规范、紧急事件发生时有效应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省内规模以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规模以下危化品企业应参照执行。
危化品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厂、站、库)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董事长(厂长、站长、主任)、总经理(助理)、安全总监、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站长、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企业党组织或工会专职领导干部。
危化品企业应急人员是指企业专(兼)职应急处置人员。
第三条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和应急人员值班值守全面负责,应健全值班值守制度,明确纪律和职责,建立《值班值守情况日志》。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值班值守的组织、落实、监督、培训和考核,企业负责人和应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值班值守责任,遵守值班值守纪律。
第四条危化品企业值班值守人员由公司(厂、站、库)负责人、部门、车间有关人员和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每月或每周制定值班值守安排表,包括值班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值班值守重点目标及值守处置须知等,应向全体从业人员公开,并在承诺公告屏上公示。
第五条危化品企业检维修、特级和一级动火、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企业确认其他高危作业情形的,应另行安排现场监护值守和巡查人员。
第六条国家法定节日、重大活动、极端天气条件等重点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不少于时段节点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天数在岗值班值守,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值班值守安排表报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日常值班值守,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