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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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城市环境整洁和居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市内所有区域的室外广告牌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室外广告牌包括墙体广告、路灯广告、立柱广告、亭子广告、挂幅广告等形式,具体设置位置和形式按照本规章执行。

第四条室外广告牌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城市形象,干扰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五条室外广告牌设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室外广告牌设置需遵守市政府相关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自行擅自设置,擅自拆除。

第二章室外广告牌设置要求第七条室外广告牌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信号灯。

第八条室外广告牌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淫秽、暴力、违法、虚假等信息。

第九条室外广告牌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建筑物。

第十条室外广告牌的材料和结构应符合耐候、防水、抗风等要求,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室外广告牌的亮度和音量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污染和扰民。

第十二条室外广告牌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和美观。

第三章室外广告牌管理第十三条室外广告牌管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四条室外广告牌的审批和管理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室外广告牌的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室外广告牌的违规投放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如有损坏或失效需及时拆除和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室外广告牌的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回复,必要时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本规章的解释权归市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未尽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以上为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建设美好家园。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美观,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广告牌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牌设置管理第五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计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广告牌的材质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的稳固和美观。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对所有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广告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许可的内容和时间使用广告牌,不得擅自更改位置和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广告内容的更新和更换,保持广告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美化工作,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十四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和金融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对广告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广告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对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许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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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着力营造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达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城市建成区;实行城镇化管理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旅游景区景点和文物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干道沿线;各类产业园区;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路灯景观灯杆等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地点、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于本办法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每年不少于15天的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等。

在遇到重大事件时,应当服从政府统一安排。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中心、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其他区域由规划编制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种类、数量和密度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质和照明等基本要求;(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位置。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影响市容环境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广告。

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确需设置户外广告的,需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三)设置地点方位图;(四)大型户外广告设计方案;(五)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及现状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

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或者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设置,在广告设施上显著标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编号、设置者和设置期限。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四条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期限与批准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涂改、损坏和拆除。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情形,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三十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四)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五)招牌设置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招牌设置进行指导。

招牌设置者提出招牌设置指导申请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招牌设置者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鼓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三十三条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并确保其牢固、安全。

招牌存在明显污渍、残缺破损或者安全隐患的,招牌设置者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备或者户外广告外型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未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代为履行清除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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