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衢州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一、背景介绍
二、服务内容
3.施工监理:提供全过程的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
程设计、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防止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服务流程
1.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初步投资估算。
2.项目招标和谈判阶段:协助项目方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审招标文件,为项目方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协助项目方进行谈判等。
3.施工阶段:提供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监督等服务,
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
4.竣工和验收阶段: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协助项目方办理工程竣工
备案等手续。
四、服务标准
五、服务效果评估
1.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2.工程进度:评估项目的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
3.项目效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总结。
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西区工程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号)要求,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号)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衢住建办【】号)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局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现予以印发。
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项目,可参考《服务指南》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开展服务评价。
本《服务指南》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设造价管理站反映联系电话:(),联系人:徐江炳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详见衢州造价信息网)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九年七月使用说明1、本服务指南为指导性文件,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本服务指南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评价体系组成,具体项目的服务清单和评价体系可依据项目不同特点及服务内容、服务介入时间进行调整。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内容、格式版本可采用《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年版)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衢州范本)。
4、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及项目部人员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
5、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对服务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全过程工程咨询评价体系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勘察设计工作指引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勘察设计工作指引1.1工程勘察1.1.1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补充勘察;超前钻勘察;波速测试等。
1.1.2具体勘察主要技术要求如下:1.1.2.1本勘察分为初勘、详勘、补勘、超前钻勘察,按要求提供正式报告,勘察人应结合现有技术资料,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勘察规程、规范、标准进行,并提供符合深度要求的详勘报告。
1.1.2.2勘察人应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工程的勘察等级。
并在勘察作业前,结合投标技术方案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编报《工程勘察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工程勘察方案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工程概述(包括本次勘察任务、目标等)(2)项目组织(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职责、资格,制度等)(3)主要勘察方法和具体指标(4)人员及机械设备投入情况(5)工程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网络图或横道图);(6)确保勘察质量及安全的措施(7)地质勘察总平面图(勘探点布置图)(8)拟提供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9)其他(包括建议或需发包人配合的事宜)。
1.1.2.3勘探方法通常采用钻探和原位测试,钻探点的布置并足以评价场地纵横两个方向地层土质的均匀性和岩土力学特性,并符合设计对勘探的要求。
勘探点的布置,要满足:(1)满足可行性研究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需要(2)桩基设计和施工的需要(3)基坑、边坡支护及地基处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4)评价、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影响的需要。
1.1.2.4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工作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1.1.2.5钻探方法及钻具(含其规格)的选择应满足本工程地质勘察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钻孔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钻孔作业期间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作业完毕后应妥善回填。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指引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指引1.1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3)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监理人应对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负主要责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6)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
对基础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和主体结构工程中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及发包人要求的其它旁站工作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主要职责是: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子)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建设项目方案全过程工程计划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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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
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西区工程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要求,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2017】2018号)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衢住建办【2017】218号)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局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现予以印发。
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项目,可参考《服务指南》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开展服务评价。
本《服务指南》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设
造价管理站反映。
联系电话:(0570)3031416,联系人:徐江炳
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详见衢州造价信息网)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1日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九年七月
使用说明
1、本服务指南为指导性文件,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本服务指南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评价体系组成,具体项目的服务清单和评价体系可依据项目不同特点及服务内容、服务介入时间进行调整。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内容、格式版本可采用《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年版)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衢州范本)。
4、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及项目部人员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
5、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对服务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
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此表所列
全过程工程咨询评价体系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