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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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意义
二、典型案例的分类及内容概述
三、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
四、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
五、结论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对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一次重要总结和提炼。

这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行政审判的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典型案例分为四大类:一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二是关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案件;三是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案件;四是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案件。

这些典型案例既有对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又有对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在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典型案例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不足,如行政诉讼程序的繁琐、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

十大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三是加大对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四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既是對过去一年行政审判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未来行政审判工作的展望。

政务公开特色案例

政务公开特色案例

政务公开特色案例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的一种行为。

政务公开旨在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下面列举了十个具有特色的政务公开案例。

一、上海市政府“阳光工程”:上海市政府通过建设“阳光政务”网站,实现政务信息的全面公开。

该网站提供了政府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动态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方便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并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二、北京市政府“我要举报”平台:北京市政府建立了“我要举报”平台,让市民可以方便地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该平台提供了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权益的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鼓励市民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广东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广东省政府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通过建设政务服务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市民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类证件申请、缴纳税费等事项,大大方便了市民的生活。

四、江苏省政府“政府在线”:江苏省政府建立了“政府在线”平台,通过互联网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策解读等服务。

该平台为市民提供了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法律法规等政府信息,方便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五、浙江省政府“12345政务热线”:浙江省政府设立了“12345政务热线”,为市民提供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向政府反映问题,政府将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六、山东省政府“政务大厅”:山东省政府建立了“政务大厅”网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策解读等服务。

市民可以在网上查询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法律法规等,方便了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七、福建省政府“信访局”:福建省政府设立了“信访局”,负责受理和处理市民的信访事项。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信访局反映问题,政府将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在推动司法改革、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作为法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不断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2021年度,全国法院系统涌现出了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优秀案例,为社会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和参考。

本文将围绕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并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我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和理念。

一、2021年度优秀案例概述在全国范围内,2021年度涌现出了大量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优秀案例。

这些案例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成为法院工作的亮丽窗口。

其中,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等多个领域的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例,展现了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

在这些案例中,不乏有一些富有代表性和标志性的案件。

某地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了调解和审判两种方式的优势,最终达成了当事人双赢的解决方案,成为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某高等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诈骗的案件,依法惩处了犯罪嫌疑人,并为受害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的坚定决心。

二、典型案例剖析在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案件备受关注。

其中,某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侵权责任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中,原告是一位因医疗事故遭受重大伤害的患者,通过法院起诉医院医生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巨额损失。

经过法院多次审理和调解,最终医院医生达成了赔偿协议,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成为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之一。

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和调解的双重作用,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了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赣行终字第7号瑞金市钟氏北关族钟启川太嗣孙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诉瑞金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案情】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谢洞口64号原钟启川太祠堂内的房产,在1950年代初用于驻军后,于1953年被收归国有。

1988年12月8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向瑞金市房产公司和钟子波、黄凤英、钟枝津、赖月英、谢长生等5户颁发了房产证,确定了谢洞口64号房产所有权。

2013年11月4日,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瑞金市政府颁发上述房产证,判令其将相关房产确定给钟启川太嗣孙共同所有。

【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金市政府1988年12月8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至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2013年12月12日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认为瑞金市政府颁发谢洞口6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仍享有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事实根据不足,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个“宪法宣传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永远铭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奉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单独把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要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发布《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法〔2018〕68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22〕113号)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2〕5号),发布保护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等典型案例,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

重点涵盖以下4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典型案例今天咱们来唠唠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那些超酷的典型案例。

先说说那个网上立案系统吧。

以前啊,大家去法院立案,那可得跑断腿。

抱着一大摞材料,早早去排队,要是少个啥材料,又得来回折腾。

现在呢,有了这个网上立案系统,就跟网上购物似的方便。

当事人只要坐在家里,打开电脑或者手机,把相关材料按照要求上传,填好信息,点击提交就成。

法院那边呢,工作人员就像接收网购订单一样接收立案申请,效率大大提高。

而且这个系统还很智能,会提示你哪里材料可能有问题,就像贴心小助手一样,避免当事人做无用功。

还有那个庭审直播系统。

这可真是个让司法公开透明到“无死角”的好东西。

以前大家想知道法院庭审是啥样,只能通过新闻报道的只言片语或者自己亲自到法院旁听。

但旁听的位置有限啊,而且不是每场庭审都能去。

现在好了,庭审直播系统一上线,只要你想看,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只要是公开庭审的,都能在网上看。

这就像是法院给大家开了个司法透明的“直播间”。

法官们就像主播一样,在法庭上依法审理案件,而网友们就像观众,可以实时观看整个庭审过程。

这不仅让公众能更好地监督司法审判,也能起到一个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比如说,有个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庭审直播,很多做小生意的人看了之后,就知道不能随便用别人的商标或者专利了,比专门去上法治课还有效果呢。

另外,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案例也相当厉害。

执行一直是个大难题,以前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像大海捞针。

现在呢,法院和银行、房产局、车辆管理所等各个部门都联网了。

只要执行法官在系统里输入被执行人的信息,他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就一目了然。

就好比给执行法官开了个“天眼”,让那些想赖账的老赖们无处遁形。

而且还有信用惩戒系统,如果老赖拒不执行判决,那他的名字就会被放到信用黑名单里。

这时候,他坐不了飞机、高铁,贷款也办不了,生活处处受限。

这种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和成功率,让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能更快得到保障。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1.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2.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4.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5.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7.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8.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9.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10.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案例一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心价值:革命英烈保护一、基本案情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

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

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以下是2023年高法十大经典案例的简介:1.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涉及高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李某作为某公司前员工,在离职后披露并使用了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张某网络诈骗案:张某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相应的刑罚。

3.王某环境污染案:王某经营的工厂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支付高额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4.赵某知识产权侵权案:赵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活动。

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并判决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5.钱某医疗纠纷案:钱某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引发医患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公正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孙某贪污受贿案: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

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重刑,彰显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7.周某金融诈骗案:周某利用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投资者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并依法予以严惩。

8.吴某走私案:吴某长期从事走私活动,涉及多种走私物品和方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处吴某走私罪并处以重刑。

9.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郑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处罚款。

10.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导致受害人重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陈某的逃逸行为和受害人的伤情,依法判处陈某交通肇事罪并予以从重处罚。

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医疗纠纷、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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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

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

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

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

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第二,例外法定。

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本案判决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行政机关先行判断。

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法院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案例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

2012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公开。

奚明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

公安部经进一步鉴别,同时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

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

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同时,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本案二审法院在对公安机关的这两种职能进行区分的基础上,认定公安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和平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

2011年10月11日,和平区信息公开办将王宗利的申请转给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区房管局),由和平区房管局负责答复王宗利。

2011年10月,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金融街公司予以答复。

2011年10月24日,和平区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

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和平区房管局审查王宗利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给金融街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

在诉讼中,和平区房管局也未提供王宗利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使法院无法判断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和平区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证据不足,属明显不当。

判决撤销被诉《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并要求和平区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适用。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但有时会出现滥用。

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

本案和平区房管局在行政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核实就直接主观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中,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导致法院无从对被诉告知书认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也就无法对该认定结论是否正确作出判断。

基于此,最终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符合立法本意。

该案例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3月,杨政权向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

后杨政权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

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4月15日向杨政权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复》,答复了2008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肥城政务信息网、肥城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

杨政权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

(二)裁判结果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政权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

杨政权不服,提起上诉。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均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肥城市民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亦规定,“社区(单位),对每位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

申请人据此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

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

另,申请人申报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均是其能否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条件,其必然要向主管部门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信息,以接受审核。

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住房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

被告的答复未达到全面、具体的法定要求,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答复,责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杨政权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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