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合同法_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重述_省略_从比较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一、《公约》中的违约补救措施《公约》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违约行为提供了多种补救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实际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其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等_______。
2.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免除双方的合同义务。
但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因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_______。
3. 损害赔偿:违约方需用金钱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_______。
4. 减低价金: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买方可以要求减低价金以补偿损失_______。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如停止交货权和留置权等_______。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补救措施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行为同样规定了多种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 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_______。
2. 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旨在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_______。
3.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_______。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判决的不确定性_______。
三、《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分析1. 补救措施的相似性:无论是《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都强调了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基本原则。
这体现了两国在维护合同权益和促进国际贸易方面的共同立场。
2. 计算方法的差异:《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等_______。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法律在处理违约赔偿问题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补救措施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补救措施和计算方法。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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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U Rui
( i j ntueo ed ngme t Taj 3 0 6 ) Ta i Istt f e s nn i S Ma ae n + i i 0 0 1 nn
[ 键 词】 同 法 ; 售公 约 ; 害 赔偿 ; 诺 ; 同履 行 关 合 销 损 承 合 [ 图分 类 号】 F 1 文 献 标识 码 ] [ 章 编 号】10 — 0 5 2 1 ) l0 8 - 2 中 D 4 8[ A 文 0 8 9 5 (0 1O -0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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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与联 合同 》 《 合国国 货物买卖 公约》 责 几点比 际 合同 违约 任的 较
徐 瑞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 . 津 天 3 0 61 00
【 要】 文 试 将 我 国 的《 同法 》 《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公 约 》 有 关 违 约 责 任 部 分 的 规 定 作 适 当的 比 较 摘 本 合 与 联 中 研 究 , 入 理 解 和 掌 握 其 异 同 , 搞 好 我 国进 出 口 贸 易 , 少和 避 免 纠 纷 , 理 索 赔 和 诉 讼 案件 , 深 对 减 处 更加 J 地 与 国 际 顺利 市 场接 轨 具 有 极 其 重要 的现 实 意 义 。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一
、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一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从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看我国《合同法》

从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看我国《合同法》作者:刘洁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15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
我国《合同法》吸收这两大制度吸收的同时,也根据国情进行改进,但不可避免有一些缺陷和遗憾。
如何处理好我国《合同法》对两大制度的理论吸收和实践适用,弥补缺陷和遗憾也成为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一、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明示的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默示的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或现状表明自己将不会或者不能履行债务。
[1]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民法中均相关规定,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50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2条,由此可见其构成要件如下:预期违约将会给无辜的守约方带来损失,故法律赋予其多种救济方式,有起诉、立即解除合同、等待对方履行合同、采取自助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保护既为预期违约方提供了快速解决纠纷的途径,符合西方国家的效率违约理论,又使债权人可尽早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损失,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二、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定约后显性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3]大陆法系大都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德国《民法典》第321条等,略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必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4]:(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在订约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对于在订约时已经发生的财产状况恶化不适用不安抗辩权;(4)后履行义务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通过赋予先履行义务方抗辩权来保护其未来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了后履行义务方的利益,具体体现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效力上:先履行一方在满足了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后即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为对待给付或者提供适当担保,否则,先为给付义务人可拒绝自己的给付。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与《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比较

作者: 沈维佳
作者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黑龙江对外经贸
页码: 40-42页
主题词: 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法 预期违约 联合国 相关条款 比较分析 不安抗辨制度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所涵盖的预期违约情形、提供的救济方法的类型、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的区分、中止履行权的行使、关于请求提供充分保证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等方面有共同点,也有不尽一致之处。
通过比较,可以认识到《合同法》预期违约及不安抗辨制度的缺陷及改进的方向。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张晓冬【摘要】1980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有所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但是存在体系混乱、救济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分析,以期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期刊名称】《重庆与世界(学术版)》【年(卷),期】2014(000)009【总页数】4页(P64-67)【关键词】预期违约;客观事实;解除合同【作者】张晓冬【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6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在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部分内容,建立了独特的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吸收了《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部分修改,使得我国《合同法》与《公约》中的规定存在不尽一致的地方,本文通过二者比较发现我国《合同法》中相关制度的不足,并期望通过完善制度更好地解决国内外合同交易中遇到的问题。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也称作先期违约、前期违约,是指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因为客观事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期待利益的损失。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的期待权受到损失后得到及时的救济,能够及时解决纠纷,从而防止损失的扩大。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分为明示、默示两种预期违约形式,体现于霍克斯特诉德拉图尔案和辛格夫人诉辛格案的两个判例。
明示即是“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而默示则是“以自身的状态、行为或某些客观事实表示将不会履行合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
2006.11法制与社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庄银菊(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违约补救和违约责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本文从违约补救(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两个角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补救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95-01一、违约补救与违约责任违约补救与违约责任都是违约的直接法律后果,只有当合同有效存在且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发生违约补救或违约责任的问题。
但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首先违约补救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采用此概念。
违约责任属大陆法系概念,我国《合同法》采用此概念,但在许多条文中也采纳了“补救”一词,并且将补救与责任的概念等同对待。
其次从补救包含的内涵来看,其主要包括三种措施: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
一般认为前两种方式属于责任形式。
《公约》在第三章货物销售中规定的违约补救形式有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和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可见,《公约》的违约补救方式和《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方式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两者都把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方须承担的一种责任或者非违约方可以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但是《公约》还规定了非违约方的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而《合同法》则增加了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和支付违约金制度。
以下主要从《公约》和《合同法》都规定的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
二、《公约》和《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比较(一)《公约》和《合同法》对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法律地位规定的比较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两种救济手段的地位是不同的。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放在救济的首要位置,而英美法系则认为损害赔偿是其最普遍、最有效的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比较研究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国家之间与各大商事主体之间交易愈加繁琐,涉及跨国或跨区,其中,交易中风险转移问题显得尤为关键,风险转移问题不仅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核心要素,还牵扯到双方交易主体之间的最切身的利益,同时我国是1980《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我国合同法立法参考了公约且公约具有非常必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试图就公约与合同法关于风险三种常见模式在哪个时间段开始发生转移来展开讨论进行对比,结合当前理论与司法实践并对健全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约合同法比较风险转移ABSTRACTUnder the promotion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countries and major commercial subject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involving transnational or trans regional. Among them, the issue of risk transfer in transaction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e issue of risk transfer is not only the central issue of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he contract law of China, But also involves the vital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t the same time, China is 1980 As one of the found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hina's contract law legislation references the Convention and has a very necessary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compare the convention with the contract law regarding the time period at which the three common modes of risk begin to shift,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the risk transfer system of the sale contract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CISG Contract law risk transfer system目录一、引言 (2)二、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 (2)(一)风险转移的概述 (2)三、关于CISG与《合同法》风险转移制度之间的比较 (3)(一)CISG与《合同法》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的规定 (4)(二)CISG与《合同法》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 (6)(三)CISG与《合同法》交付标的物时风险转移的规定 (7)四、完善中国《合同法》风险转移的建议 (7)(一)完善风险转移范围的建议 (8)(二)完善违约下风险转移的建议 (9)五、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比较研究一、引言在指定商品销售交易过程中,风险是不可归责于交易主体任意一方的原因造成交易商品灭失或毁损,学术界关于货物销售的风险负担存在些争议,尚未确定法律意义上风险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与改造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与改造内容【摘要】:^p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中特有的违约制度。
我国《合同法》同时吸收了两种制度,从而导致相关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多种矛盾。
为避免法律适用冲突,亦为妥善解决合同解除权纳入不安抗辩权效力中的法理矛盾,当以合同相对方的主观恶性加以判断,同时在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前提下,明确合同相对方提供担保的期限,区分违反合同义务性质的严重程度,以妥当平衡双方权利。
【关键词】:^p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移植一、两大法系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内涵(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为妥善解决双务合同中,先行给付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到来之前相对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各方义务存在对价关系的本质,突破了既往传统理论,赋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以不安抗辩权,从而将合同履行期限之前的债权人利益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
通说认为,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救济权,在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履行不能的现实危险时,其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即可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进而有效避免损害的发生,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效用。
传统理论认为,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应先履行的一方无合同解除权。
因此,先履行方在任何情况下享有的最高权利也仅限于中止履行,除此之外只能等待对方实际违约后再行救济。
另外,因合同不能解除,在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并不能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及时清理,即使后履行方显然不可能履约,双方也只能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了断。
(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预期违约,亦称之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或以其行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依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中特有的制度,该制度最初起于英国的合同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主要包括:预期拒绝履行与预期不能履行两种具体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