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胡瑾律师参与代理其中两大案件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1月19日,合肥市中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包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合肥一中学生坠楼索赔案件均入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与代理了其中两个案件:向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行贿900万元、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一、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关键词:受贿反腐败案例简介:2003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某向毋保良行贿900万元人民币。
胡瑾律师出庭为周某某行贿案辩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行贿900万元成立,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点评:2013年初,习总书记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理念,反腐新序幕从此揭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横扫全国,一群群“硕鼠”接连落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就是在此背景下应声落马的一名领导干部,其也是2014年合肥中院审理的行政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一。
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毋保良严重腐败犯罪行为和周某某行贿行为,有力地配合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达到了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大精品案件目录

十大精品案件目录刑事检察类1、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2、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3、安徽A园林有限公司、张某等串通投标案4、A公司、张某久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5、社区矫正对象倪某请假外出监督案民事行政检察类6、滁州市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7、鲍某明等追索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案8、安徽乙建筑公司与董某某劳动争议执行监督案9、安徽丙食品公司与赵某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10、朱某云、某门窗有限公司诉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抗诉案案例一A园林绿化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基本案情:A园林绿化公司承建安徽省B县市政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验收结束后,因支付工程价款问题引发民事诉讼,C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包方即B县水利局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1.0037亿元及逾期利息2500万元。
B县水利局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
在该民事案件审理期间,B县水利局以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B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下B县公安局立案侦查;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A公司诉B县水利局民事诉讼案件审理。
A公司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薛江武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接访A公司负责人,要求C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加快办案进度。
鉴于该案立案一年多还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B县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建议撤案。
B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原中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恢复审理。
该案例主要阐明:检察机关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控告渠道,“一把手”检察长带头接访民企负责人,带头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上级院及时认真审查下级院作出的检察监督决定,确有不当的及时指令下级院纠偏纠错,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伪造的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印章多次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从而引发诉讼,致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卷入诉讼背负近600万元债务;李某某还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补签用工合同,授意雇佣工人起诉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索赔医药费等合计28万余元。
安徽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

安徽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市级(二级)企业破产案件治理人名册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33家)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安徽安乐达律师事务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二)联合申报机构(4家)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安徽徽勤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股)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安徽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三)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2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股)安徽分所安徽皋腾投资治理二、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0家)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二)会计事务所(5家)安徽华亚会计事务所安徽智联会计事务所安徽世诚会计事务所安徽淮信会计事务所安徽天桓会计事务所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宝诚律师事务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安徽重信重合律师事务所安徽亳音律师事务所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安徽安乐普信会计师事务所亳州君信会计师事务所四、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五、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9家)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4家)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安永清算破产治理人事务所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6家)安徽宏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安徽阜淮律师事务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8家)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正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公泰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阜信会计师事务所太和县和泰会计师事务所安徽财审会计师事务所阜南众成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杰信会计师事务所七、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9家)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安徽震一概师事务所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4家)安徽金海会计师事务所淮南九盛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8家)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安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明都会计师事务所九、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4家)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安徽舒州律师事务所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3家)六安金裕会计师事务所六安财立达会计师事务所六安才兴会计师事务所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7家)安徽天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兴永会计师事务所马鞍山金城会计师事务所马鞍山成功会计事务所安徽江南会计师事务所安徽竟成会计师事务所十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0家)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安徽平稳律师事务所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1家)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十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3家)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5家)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绩溪金鑫破产清算事务所安徽宁芯破产清算事务所十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5家)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3家)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阳光会计师事务所十四、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3家)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池州新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求实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22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8家)安庆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安庆振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安庆昌德会计师事务所望江鑫苑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股)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天民健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中宁信会计师事务所十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7家)安徽天正达会计师事务所黄山佳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华徽会计师事务所安徽皖瑞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卓勤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股)黄山市安澜企业清算事务所黄山市金贝破产清算治理咨询效劳。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法律案例及分析

一名6岁女孩和小伙伴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某水上世界游泳戏水,后不慎溺水住院治疗。
该水上世界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偿8920元。
案件简介2012年7月,刚满6岁的小女孩儿小熊约上同岁的邻居小蔡来到重庆大渡口区某水上世界游泳。
她们没有大人陪护,仍买到了门票顺利进入泳池。
在游泳戏水过程中,小熊不慎溺水,被救生员发现救起时,已经呼吸衰竭并出现心脏骤停。
经医院全力抢救,小熊脱离了生命危险,被诊断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吸入性肺炎、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急性肝功能损害、急性心肌损害、低钠血症,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才出院。
后来小熊将该水上世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该水上世界对小熊溺水一事无异议,但辩称小熊是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进入游泳,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
法院判决大渡口法院审理认为,该水上世界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明知小熊系未成年人且无大人陪护,仍向其售票允许进入,在其溺水后又未及时救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某水上世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920元。
主任饲养的狗撞伤了过路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2012年9月26日,常某骑二轮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突然从道路一侧窜出两条狗,将常某连人带车撞倒,常某受伤,后被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两条狗系李某喂食,因李某未对自己喂食的狗拴系,导致狗蹿至道路上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最终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赔偿问题,常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两条狗之中只有一条系其喂养,另一条是野狗,经常跟着自己的狗在其家吃食,而与李某相撞的狗正是野狗,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虽然李某认为其中一条狗并非其家养,系野狗,但是无证据证明撞倒常某的只有野狗,且事发时,系两条狗互相竞逐蹿至道路上,撞到骑车的常某,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拴系等措施确保不影响他人安全,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孙贺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贺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贺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孙贺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贺国【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牛和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和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和勇【代理律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贺国【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级别管辖共同被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诉称的房屋系于1996年自房屋权利人合肥市郊区义兴镇葛大店村民委员会处购得,未办理产权证,面积为73.71㎡。
目前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仍为合肥市郊区义兴镇葛大店村民委员会。
2019年8月2日,该房屋被拆除,原告认为系本案三被告共同实施的拆除行为,故诉讼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淝河镇政府认可案涉房屋的拆除系其委托拆迁公司实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徐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67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政文【审理法官】王政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道【当事人】徐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道【当事人-个人】徐渊孟道【当事人-公司】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新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新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新宇毕乃芹【代理律所】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渊【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道【本院观点】虽然孟道出具的借条中没有加盖安徽分公司的印章,但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在收到案涉的80万元后,并没有支付给孟道或安徽分公司,仅在2016年12月15日收到安徽省财政厅支付的工程款后,于2016年12月27日向孟道转入714695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回避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就本案所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应否对孟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与孟道共同向徐渊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8月25日,孟道向徐渊出具案涉80万元的借条,借款用途系用于安徽省驷马山滁河一级站节制闸除闲加固工程新建晋级公路桥工程施工,借期三个月,月息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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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1月10日,合肥市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福建副省长徐钢受贿案、“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集资案、“优步”打车资费纠纷案均入选。
一、福建“首虎”徐钢受贿案【关键词】凡腐必反取信于民法治【案情简介】2002年至2013年,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福建新恒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范艳玲、泉州市国税局原局长蔡俊伟、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等16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银行揽储、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5年10月至2014年,徐钢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余万元。
徐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徐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徐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关键词】胜利广场返租回购张瑛【案情简介】2010年6月17日,张震(另案处理)、张瑛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胜利广场项目。
张震、张瑛通过媒体向社会虚假宣传公司资金实力,虚构该公司曾成功开发多个地下商业中心。
张震、张瑛在没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诺以高额回报,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胜利广场项目及未开发建设的其它项目。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户签订认购、认租协议,收取购房款共计552200202.34元,上述款项绝大部分未按规定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被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到其他个人或公司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被张震、张瑛用于购买奢侈品、归还高利贷及个人捐赠等。
案发时,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了部分购房款,尚欠汪文等843户购房款309,875,541元未归还,另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372,176.84元、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瑛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张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网上购买个人信息敲诈勒索案【关键词】个人信息汇款敲诈勒索【案情简介】2015年9月,被告人王彦忠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安徽医科大学学生信息。
王彦忠依据上述信息,分别给多名学生家长拨打电话,自称是黑社会人员,以学生家长得罪他人,其受人之托欲殴打学生家长及在合肥上学的孩子为由,要求30余名学生家长将钱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以此解决此事。
9月12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接到王彦忠的敲诈电话,并于当日向王彦忠指定的账户汇款5000元,该汇款被王彦忠在承德市支取。
王彦忠将非法获取的安徽医科大学学生信息拷贝在被告人时震的电脑上打印,时震获取该信息后伙同杨占清以同样方法拨打学生家长电话,意图敲诈钱财未果。
此外,被告人时震、杨占清在案发前还通过网络购买他人信息,意欲采用上述手段勒索钱财。
蜀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彦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手段勒索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判处王彦忠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时震、杨占清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9000余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以判处时震、杨占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王彦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人王彦忠自愿撤回上诉。
四、“高级红娘”婚恋网站诈骗案【关键词】婚恋网会员诈骗【案情简介】2012年8月,张启建、刘佳佳夫妇投资经营婚恋网站“寻爱网”,对外宣称为单身人士介绍伴侣,后因采取诈骗手段骗取会费,“寻爱网”被举报关闭。
2015年初,两人又利用自己投资注册的安徽东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牵手网”,继续以“寻爱网”来运作。
网站经营期间,张启建大量招聘相关技术、财务、网页编辑和推广、培训、售前和售后等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制作虚拟会员、编辑虚假牵手故事、教授“话术”、假扮会员和“高级红娘”骗取会费的模式,利用婚恋网站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刘佳佳协助张启建对财务工作进行管理,核查财务人员上报的账目、工资表等,保管公司纸质账目,与财务人员一起向员工发放工资。
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骗取全国各地438名被害人交纳会费共计人民币978843.39元,涉案43名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从2万余元至90余万元不等。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张启建等4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恋网站为平台,采取以员工冒充异性会员与注册会员联系,进而使用“话术”欺骗注册会员交纳会费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遂对43名被告分别判处六个月拘役到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五、“老赖”逃避执行被限制出境案【关键词】炒股出入境履行【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某、丰威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江苏凯威化工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系列案,经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终结,判令各被执行人合计支付本息7000余万元。
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请执行。
合肥中院在梳理财产线索时发现,被执行人伍某在上年股市大涨之时,曾动用上亿元资金用于炒股,伍某经常往来上海、香港等地。
由此推断,被执行人伍某在内地股市低迷之际,可能经常出境炒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遂决定将伍某登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出入境。
十余日后,伍某又一次到机场准备出境,被机场出入境管理处工作人员截留,其护照被扣压。
出境受限后,伍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把欠款陆续履行完毕,该系列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六、最高法院指定审理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关键词】跨省指定管辖重复起诉【案情简介】2009年9月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经贸学院”)与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就共建江苏商学院溧水校区订立了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12月21日,经贸学院和金科公司作为共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东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金科公司、经贸学院将拟开办的江苏商学院溧水校区一期工程项目发包给兖矿东华公司承包施工,并约定兖矿东华公司需支付工期保证金2000万元。
兖矿东华公司陆续支付了大额工期保证金,但因江苏商学院开办未获批准,经贸学院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了合作,溧水校区一期工程项目未能开工。
2013年2月,兖矿东华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机电公司”),东方机电公司遂于2013年3月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贸学院、金科公司和兖矿东华公司,要求经贸学院、金科公司返还已付工期保证金等。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贸学院另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经贸学院与金科公司、兖矿东华公司2010年12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在两地法院各自审理两案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两案一并指定由合肥中院管辖。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两案处理的基础性问题之一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因债权受让人东方机电公司已在前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贸学院、金科公司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经贸学院其后另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在法律上完全可被前案吸收,故依法裁定驳回经贸学院的起诉。
对此裁定,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此外,针对东方机电公司起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一案,合肥中院判决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七、“优步”打车资费纠纷案【关键词】行程收费优惠【案情简介】2016年3月5日,吴某使用优步打车软件在线预约了一辆出租车,当日17点18分吴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支路上车,并于17点46分到达目的地庐阳区濉溪路,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
按照优步的消费金额计算方式:总费用+起步价(0元)+0.35元/分钟+1.80元/公里,计算金额应为31.24元。
吴某根据优步对于用户给出三折的优惠待遇,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
但是优步软件计算出的车费结果却是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优步直接从吴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
吴某向优步约车平台投诉,优步回复称乘车使用优惠券三折,最高抵减25元,因此该次行程收费正确,吴某的优步账户也被优步单方删除。
吴某遂以优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为由,将优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损失500元。
案经庐阳法院调解,吴某与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三被告同意按照吴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
八、“吴山贡鹅”商标权纠纷案【关键词】商标混淆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合肥市吴山贡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山贡鹅公司”)认为其于1999年9月27日注册商标,商标现为其所有。
该公司在经营中现发现郑某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使用了与相近似的商标,同时该公司认为郑某在经营的字号名称上冒用“吴山贡鹅”。
吴山贡鹅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山贡鹅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郑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的“吴山贡鹅”字样,与吴山贡鹅公司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行为引起了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的混淆。
据此,驳回吴山贡鹅公司诉讼请求。
吴山贡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九、安徽中粮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排污”行政处罚案【关键词】水污染行政处罚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15年6月4日,蚌埠市环保局对安徽中粮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生化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排污超标。
蚌埠市环保局两次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仍检测出该公司排污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