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清算过程,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不足以完成清算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及时补足。

因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的,清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五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承担。

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编立案号后将材料移交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已交纳清算费用的,应当在三日内通过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局面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

异议期满,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制作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异议期满后三日内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重大疑难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建议是否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被申请人自受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各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资产的处所、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担保及涉诉执行情况、财务档案材料的保管人及存放处所、职工花名册及工资支付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及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2)被申请人因其股东、投资主体或开办单位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等行为,未达到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

(3)被申请人与其股东、投资主体或开办单位人格混同;

(4)被申请人虽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但其职工仍属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未进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且被申请人的股东、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未落实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金与公司财产缺口资金的。

第九条被申请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指定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与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

第十一条清算组由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组成的,成员报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清算组由中介机构组成的,其报酬由清算组与股东协商确定后,报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标准确定。

清算组由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人员与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公司内部人员的报酬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中介机构的报酬由其与股东协商确定后,报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综合考量案件的复杂性、中介机构的工作量、勤勉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合肥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操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 发表时间:2010-3-18 20:23:00 阅读次数:376 所属分类: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实务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 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强制清算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 进行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第六条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第(一)项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 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或股权证据; (五)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第(二)、(三)、(四)项为由向人民 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除提交本规范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已出现僵局、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 第八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 操作流程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 5、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 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 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65条); 11、清算组进行清算 12、向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支付剩余财产中的利润。 13、清算组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38条)。 14、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强制清算案件是《公司法解释(二)》2008年5月5日颁布后出现的新型案件,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因此,在《诉讼费交纳办法》中并没有强制清算案件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办法,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申请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申请费。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收;最高限额30万元。清算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最后环节,对公司的财产必须依法全面的清查,以清偿公司债务和公益债务、满足股东权益等。如果在清算财产中申请费所占比例过大,势必增加强制清算成本,影响正常清算程序的进行。借鉴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强制清算案件也将申请费降低至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一半,考虑到审理大型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的需要,又特别规定了申请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从而将申请费数额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申请费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清算财产总额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经过对被申请人财产清点,才能确定具体数额。因此,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同于其他普通财产案件的诉讼费:1、申请费由清算中的公司负担,从清算财产中支付;2、不采用申请人预先交付的方式,在进入强制清算后,随着清算财产的确定,优先从该财产中拨付。 三、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资产超过负债,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足额获得清偿,股东也可以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终结;二是公司资产低于负债或者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应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从而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但是两个程序密切相关,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属有效。所以,为避免清算费用的不必要增加,没有必要重复收取破产申请费,已经收取的强制清算申请费自动转为破产清算申请费,不再另行收取申请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一、清算程序 (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38、44条) 召开临时股东会,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公司法第40条) 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制作所议事项的决定并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42条) (二)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1、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可以在解散清算决议后直接表决以节约时间精力)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所欠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82、284、185条) 3、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42条)(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需提交材料: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A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B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H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前言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1、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2、成立清算组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债权申报和确认 5、清理公司财产 6、清算方案的确认 7、执行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分配 8、清算报告的确认(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重大问题梳理 清算程序的关键环节(监督重点) ?受理 清理财产 ?清算方案的确认 债权审核 ? ?清算报告的确认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如何确定 二、如何把握受理条件及举证责任 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争议原则上另行诉讼,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客观认定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主观认定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主观认定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是否影响受理 四、受理前的财产保全及受理对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的影响 五、受理后如何处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如何确定 债权人 股东(前提:债权人未申请) 公司(已成立清算组亦同)?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二、如何把握受理条件及举证责任 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争议原则上另行诉讼,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客观认定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主观认定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主观认定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如何认定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主观认定 参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指引》第6、7条:债权人申请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没有发出债权申报通知;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4、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股东申请的情况包括:1、同上;2、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其2个月内没有开展清算工作;4、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5、其他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3、是否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 深圳中院《强制清算指导意见》第3条: 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强制清算时,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其强制清算申请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4、逾期不补正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清算纪要》第8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视为撤回申请还是不予受理?)?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是否影响受理 ?《清算纪要》第14条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四、受理前的财产保全及受理对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五、受理后如何处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清算纪要》第18条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己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同日成立公司 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_______ ,认缴 ____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_________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_______ ,认缴 ____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_________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二、公司清算组己于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公司全体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报刊名称)上发布了公告。 三、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1、公司库存资产_________ 万元 2、公司收回债权_________ 万元

3、公司偿还债务________ 万元 4、公司剩余净资产_________ 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___ 万元,实物_________ 万元,其它_________ 万元。 四、根据各股东协商,对公司剩余净资产分配如下: _______ ,分配货币资金 ________ 万元。 _______ ,分配实物 ________ 万元。 (各股东分配的资产数额及资产形态) 五、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清算完毕。 清算组成员姓名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姓名(名 称)股东签名(盖章)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实质要件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实质要件 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由于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进行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公司法解散(二)》第7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清算组存在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申请清算的,股东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申请强制清算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包括,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由。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只有债权人和股东,并且股东只能在债权人不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能提出申请。1、债权人。法律给予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是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只要在公司设立及资本维持等阶段没有瑕疵,当经营失败导致公司解散后,无须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客观上出资人可以将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公司在自行清算时清算组是基于股东的利益而产生的,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债权人在公司自行清算中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赋予债权人提出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2、股东。赋予股东提出强制清算权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法》强制清算主体的扩充,但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不提出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才能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根据《清算纪要》第7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强制清算申请的被申请人是已经解散的公司。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已经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清算组在强制清算中的地位,清算组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时的被申请人依然是公司,但应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 三、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启动强制清算的事由可以分为:1、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

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doc破产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

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

公司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报告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深圳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2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股东构成:由魏**、魏**出资设立,其中魏**认缴出资8万元比例为80%,实缴零元;魏**认缴出资2万元比例为20%,实缴零元。公司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没有对外投资。 公司注销原因:公司自注册以来无订单、无业务无经营。 清算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2018年10月10日;清算组成员:由魏**、李**组成,由魏**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公告情况: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至今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资产总额为人民币0元。清算开始日本企业无任何负债。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所有企业债权已全部清理; 2、清算时企业无债务。清算公告后没有债权人向我公司登记债 权。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已支付完毕;

2、职工工资及相关补偿金已全部支付完毕,无拖欠; 3、各项税费已全部缴纳完毕,并已注销;企业没有需要向海关 缴纳的税款; 4、企业无任何债务; 5、剩余资产分配情况:清算结束后,剩余资产0元,无任何分 配。 (五)有关清算其他情况: 1、企业账本及经营、清算期间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吴庆阳本人 保存10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管。 2、股东保证本企业一切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资料真 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投资方确认签名: 清算组成员签名: 深圳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2009-11-04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2.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精选4篇)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精选4篇)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一: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地址:ancamino real 1251 san isidro lima 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法定代表人:wang han nan (中文: )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xx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 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粮”注册商标所有人。2005年12月30日,中粮集团公司在其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第1185323号、5669057号“中粮”商标。 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等;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一郎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冷鲜肉分割初加工等。福润公司与海一郎公司系关联公司,先后在其产品手册及官方网站宣称:海一郎公司是中粮福润肉业投资控股企业之一,也是中粮肉业在中部布局的最大的禽畜类屠宰加工厂,公司经过五年的品质管理和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肯定。海一郎公司借助中粮肉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营销人才和成熟的品牌运作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全新着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健康食品。 中粮集团公司认为福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的“中粮”字样,使消费者和公众对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福润公司和海一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粮”字号;三、两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润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得到核准注册,其字号为“中粮福润”,中粮仅为其字号中的一部分。两家公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经营特点均不相同。因此,福润公司使用依法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未对中粮集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粮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以及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本案中,由于中粮集团公司享有在先权利,且“中粮”系列注册商标和“中粮”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福润公司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但其仍然将含有“中粮”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进行实际商业使用,且无任何正当、合理的理由,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具有攀附中粮集团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福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粮”文字;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产品宣传手册中使用“中粮”文字进行宣传;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中粮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中粮集团公司“中粮”注册商标及“中粮”字号的保护。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权系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所产生的合法性权利,但行政登记并不当然赋予企业无边界使用的权利。这是因为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主体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边界,正确区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不同功能。本案对于正确处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我省法院对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下列问题进行解答。 一、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规定精神,公司解散后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的,应当直接进行破产清算。 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在受理前应当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10〕289号《关于下发<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申请人经释明后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但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丧失依法保护的请求力和执行力,除债务人自愿履行外,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强制清算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理的司法程序。因此,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申请强制清算的,法院经审查发现债权人持有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三、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无法提供公司账册及其它重要文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对相关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予以妥善保管。因此,股东在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有义务提供公司的账册及相关的重要文件,以协助清算组履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职权。 申请股东不能提供公司账册及相关重要文件等清算必需材料,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法院对其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但申请股东有确切证据证明未参与公司经营,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除外。 四、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公司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存在通知、释明等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且股东确有证据证明能够依法清算,不进行强制清算将导致相关权利人权益受损的,可再次受理。 五、强制清算案件中,法院对清算方案主要应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因此,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对清算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1.清算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清算过程,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不足以完成清算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及时补足。 因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的,清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五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承担。 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编立案号后将材料移交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已交纳清算费用的,应当在三日内通过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局面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 异议期满,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制作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强制清算案例

烟台市泰兴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工)因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1年7月25日被烟台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因公司股东无法自行清算,2007年7月股东关某向牟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泰兴化工实施强制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是根据2006年新《公司法》的规定增加的案件类型,当时在省内尚无法院受理该类案件,鉴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牟平区法院经研究后受理了该股东的申请。在既没有成功案例可供参考,也没有关于强制清算操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法院决定选择有实务经验的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2008年6月接受指定后,我公司勤勉忠实的履行各项职责,积极进行探索研究,克服各种困难,顺利完成清算工作。 一、克服无法接管清算企业,缺少资料和依据等困难,突破清算障碍,按现状进行清算。 我公司接受指定后即依程序开展清算工作,首先接管清算企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遇到种种问题使清算组无法接管企业。 1、企业停产多年,厂区荒草丛生、破烂不堪,办公室及厂房门窗都被偷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公司财产及任何企业资料。 2、法定代表人拒不出面配合工作,清算组对企业无法直接、全面了解情况。 3、企业没有独立的财务档案资料,无法调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资产产权无法界定。 由于无法了解和接管企业,清算工作陷入困顿。清算组并没有因此而气馁、放松,查询工商登记材料,分头找股东了解情况,收集零散的资料,根据收集的资料发现线索,再根据线索调查收集,如此反复进行,逐渐掌握一些情况。经查,泰兴化工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被法定代表人带走,通知交接却拒不交接。经清算组正式通知蒋英杰,拒不交接资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迫于压力,后委托代理人将持有的公章、资料等交付清算组。 由于企业筹建和经营期间没有独立设立财务账目,蒋英杰交来的账目设在威海泰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审计机构无法据此对清算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股东也无法提供要求列入清算范围的资产属于泰兴化工的有效证明。 鉴于以上事实,清算组无法按正常清算程序对泰兴化工进行全面清算。但是根据收集的资料,又可以证实泰兴化工成立以后投资的财产尚有存在的部分,依然有清算价值。如果因为没有资料就终止清算,存在的价值就不能清理分配,对债权人、股东都是不利的。经过分析论证,清算组决定对现有的能够清理的资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尽可能的维护各方利益。 清算组决议后,将该清算方案报告给牟平法院,经法院确认后开始实施。后2009年11月4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对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的,且依据现有账册、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可以依法公平清偿。该规定为清算组按现状清算提供了依据,使清算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二、化解股东矛盾,股东共同参与,工作公开透明,达到各方满意。 强制清算案件大多是因为股东僵局,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才选择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途径。所有该类案件的难点大多是无法调和的股东矛盾,如何使案件能够顺利清算完结,首先要解决的也是股东的矛盾。泰兴化工的四个股东分为两派,在某些问题方面甚至是三派,刚进入清算程序时,各方对清算不是很了解,对清算组的工作不认可,而且互相猜疑,觉得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篇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 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地 址:ancamino real 1251 san isidro lima 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 法定 代表人:wang han nan (中文: ) 被申 请人: 地 址: 负责 人: 申请 事项 1、依 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 负责人; 2、本 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 和理由 1993 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 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 人民币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 元, 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 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 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 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 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 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 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 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 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 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 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 年12月15日至2004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