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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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一、引言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定义1.董监高: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股份变动:指董监高持有或处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3.关联交易:指与董监高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交易。

四、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股份变动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2.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董监高股份变动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3.禁止操纵市场原则: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以操纵市场的方式进行股份变动,不得对公司股价进行人为操控。

五、股份变动程序1.提前披露:董监高在进行股份变动前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递交书面申报,并披露相关信息。

2.公告公示: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公告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决定、时间和数量等重要信息。

3.限制交易:在董监高持有或处分公司股份期间,禁止其进行关联交易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4.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监高股份变动情况,并说明其合规性。

六、违规处理1.内部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董监高,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内部处罚措施,如责令其停职、降职等。

2.行政处罚:如果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对董监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3.法律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董监高,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与问责1.内部监督:上市公司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监高股份变动行为的监督。

2.外部监督: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等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行为的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 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 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 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 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 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 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 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 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 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 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 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 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 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
(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 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 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 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 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 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CSRC法律部 第 8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 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 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公司财务 总监金某 在申辩中 提出:票 据担保是 按照董事 长和个别 董事的指 令进行; 其没有积 极参与、 策划、实 施违法行 为。

上市公司董事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职责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成员,承担着监督、决策和指导公司运营的职责。

而在上市公司中,董事的责任更是尤为重要和严肃。

下面将对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上市公司董事应保持诚实、守法。

他们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在公司的所有业务活动中,董事应当秉持诚信原则,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其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他们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中,董事应当行使决策权,对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保证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决策能够得到科学有效的执行。

同时,董事还应当对公司高管团队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管理层能够高效运作,推动公司实现业绩目标。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治理人员,董事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他们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并且积极参与和协助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监督。

最后,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责任追究职责。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董事有过失或渎职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下,董事应当勇于承担责任,积极纠正错误,努力弥补损失,做到尽职尽责。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治理机构之一,其责任重大,需要履行多方面的职责。

只有秉持诚信、履行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等职责,才能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推动公司的发展,实现公司治理的良性循环。

希望各位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股东和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行政处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董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董事的违法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首先,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董事应当忠实尽责、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其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再次,董事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董事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如果董事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营业执照等。

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行政处罚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事,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作用。

首先,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措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警示他人不要违规操作。

其次,行政处罚可以迅速打击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再次,行政处罚可以挤压违法行为的盈利空间,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处罚。

最后,行政处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保证了公平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如何防范和避免董事违法行为才是最重要的。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董事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素养。

同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体系,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前后端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密切相关。

董事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责任重大,一旦违法违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又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独董履职 行政监管措施

独董履职 行政监管措施

独董履职行政监管措施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一种角色,其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

而行政监管措施,则是指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本文将从独立董事的履职以及行政监管措施两个方面来探讨。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作为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代表,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思考问题,客观公正地评估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

独立董事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议和监督。

在履职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公司事务,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在保证企业合规经营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的检查、审计、处罚等。

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行政监管措施还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独立董事和行政监管措施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独立董事通过监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而行政监管措施则通过监管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两者相互支持,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

然而,独立董事的履职和行政监管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需要得到保证。

一些公司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等问题,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需要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困扰。

其次,行政监管措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以确保监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人员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为了加强独立董事的履职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效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引进,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之法律面面观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之法律面面观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之法律面面观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之法律面面观引言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然而,近年来高管违规炒股事件频频发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对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进行分析和观察,以期加强对该问题的认识,并探索相关解决办法。

违规炒股的定义违规炒股是指上市公司高管利用其内幕信息、职务之便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股票交易,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违规炒股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秩序。

现行法律对违规炒股的惩处措施1.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高管违规炒股行为,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高管有违规炒股嫌疑,相关机构可以立案调查,如果查实,高管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以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

2. 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违规炒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禁止从事证券市场职务、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行政处罚能够迅速有效地制止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3. 民事赔偿除了行政和刑事处罚之外,受损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违规炒股行为人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经济赔偿。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受损投资者可以要求被告向其赔偿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董事长利用内幕信息炒股该公司董事长在获得重要内幕信息后,迅速采取行动进行股票交易,获得了巨额利润。

相关机构发现其异常交易后,依法对其展开调查并最终确认其违规炒股行为。

董事长被判刑,被罚款并被吊销证券从业资格。

2. 案例二:上市公司高管滥用职权炒股某上市公司高管利用其职务之便,滥用公司资源进行股票交易,损害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相关机构介入调查后,发现其投资行为涉嫌违规,对其采取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受损投资者的损失。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

比如: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

比如: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一五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的行为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定性要求、定量要求、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一、定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其买卖股票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操守正当、履行义务的原则。

他们应该始终以公司利益为重,避免利用内幕信息和优先信息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资源进行股票操纵等不当交易。

同时,他们还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投资者披露信息,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二、定量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定量要求体现在交易限制和公告披露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在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时应当注明交易目的,进行其他投资决策时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进行操纵。

此外,他们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增减持情况,包括金额、价格、时间等信息,以便市场和投资者了解其交易状况。

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重要环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需要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披露相关信息,例如交易计划、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增持或减持的明细、比例、达到或减持临界点的原因等。

这样可以使市场和投资者对其行为有所了解,并能够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同时,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也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是保障公司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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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上市公司是公司组织的一种,是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主体,上市公司的治理是中国近年来公司法和证券法研究最集中的课题之一,而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的追究和予以相应的处罚恰是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证券市场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监管的,它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监管的一个过程。

证券市场发展的数百年历史经验教训,使人们终于确立了市场并非万能的理念,促成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并直接催生了证券法制。

在证券市场的维护上,政府的目标就在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连续和公正地运作,保证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手段主要体现在追究违法行为人(上市公司和/或董事)的责任之上,在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追究的过程中,通常追究的责任人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在这里,之所以要追究董事的责任,这是因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就必须要规范董事的行为,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人员,其通常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强化董事的责任,才能更好的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现代法律责任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

不同责任形态的功能虽各有侧重,但均具有惩罚和救济功能以及在此基础上演化出威慑功能。

具体到规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行为上,刑事责任旨在惩罚严重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旨在惩罚一般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旨在赔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显然,前两种法律责任侧重于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发挥着重要的威慑功能。

民事责任的首要目标在于受害人获得赔偿,但也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

虽然在三种责任中民事救济应当占居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证券民事救济立法的结构性障碍,证券民事赔偿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而对于众多的证券违规行为,如果按照刑事证据标准去定罪,又面对着罪行认定方面的严格要求,行为人虽然从事某些违法行为,但由于难于举证等原因将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因此,短期内行政监管之下的行政责任还将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

然而,追究上市公司董事责任的立法根据是什么,对董事的处罚应具备何种法律要件,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应适用怎样的处罚程序,以及董事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应予免责等却是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追究亟许需研究的现实问题。

本课题和本文对此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实务上的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意见和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董事行政处罚一些重要问题的基本意见(一)应准确界定上市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确定公司董事责任与处罚的核心在于准确界定董事的法律地位,而认识董事法律地位的关键是搞清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各国立法和理论对公司和董事关系的定位各不相同,世界各国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其一,受托人说,既认为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

其二,代理关系说,即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

其三,代理与信托兼有说。

其四,委任关系说,即公司为委任人,董事为受任人,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

其五,特殊关系说,即公司董事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是特殊的关系。

前述几种学说都有其各自的立法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其合理性和存在的价值。

我们认为,在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于特殊关系更为贴切。

这种特殊关系既不能直接适用民法代理的法律规范,也很难用信托关系或委任关系加以说明。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则被授与广泛的管理公司事务和财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法定的权力,它既不同于代理权,也不完全符合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原理,而是一种新型的权力。

董事对公司、对股东都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这些义务的性质是法定的,非一般代理人的义务或受托人的义务所能够包括的。

换句话说,现代公司中的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无法用现有的任何一种单独的法律关系原则来概括,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二)应体现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而承担义务的同时当然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法律的一般原则,这一点也应体现在董事责任的制度上。

由董事的法律地位所决定,董事既然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负有相应的义务,也就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其享有的权利不甚对称,在法律规定上,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比较明晰,而董事的权利则较为模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通常只有对董事会整体职权的一般规定,而没有对董事个体权利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董事负有的义务较多,而享有的权利较少,常被追究责任,却较少享有权利,特别是有些董事未得到公司给予的多少报酬,但承担了很大的责任,这也使得一些董事不服受到的处罚。

因此,《公司法》修订时,增加关于董事权利的具体规定,包括董事的报酬请求权等,将是非常必要的。

(三)应注意董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协调董事所承担的义务可分为公法义务和私法义务。

公法义务直接指向的是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私法义务直接指向的是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的公法义务由法律设定,董事的私法义务除公司法、证券法中有所规定外,也由公司章程规定。

属于公法义务的,如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操纵市场。

属私法义务的,如董事的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

董事违法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可能是违反了公法义务,也可能是违反了私法义务,违反公法义务的救济手段是行政责任,违反私法义务的救济手段则是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追究的既可以是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也可以是违反私法义务的行为。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各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适用范围。

行政责任对应的应是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保护的是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不是董事所有的违法行为。

对于纯属私法义务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的行为,应由民事责任予以追究和救济,而无需追究行政责任。

目前,加强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已得到学界和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但同时也应认识到,由于公司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特殊性,尤其是其受害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损失认定举证方面的困难,民事责任的追究有着相当大的难度,而刑事责任只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论从责任适用的普遍性,还是从责任适用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来看,行政责任的追究都具有不可忽视也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是新生的尚不成熟的市场,采取的是典型的统一监管模式,加之十几年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都决定了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在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行政责任将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手段。

所要关注和研究的是如何健全和完善现行的行政责任制度,规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行政责任的实体要件和程序保障,更好地发挥和实现行政责任应有的法律功能。

(四)应合理界定应予处罚行为的范围和证券监管机关的处罚权限1、应予处罚的行为应是证券法上的违法行为。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的追究,应以证券法、而不应以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

上市公司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属于证券法上的违法行为,有的属于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有的既违反公司法,也违反证券法,有的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特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则属于各种公司董事共有的违法行为,它们都构成上市公司董事行政处罚责任的行为要件。

但由证券监管机关处罚的行为只应限于证券法上的违法行为,而不应包括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多是由工商行政机关给予处罚,这种行为通常都是与公司注册事项相关,如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变更时未依法通知和公告或办理变更登记、未依法清算等,而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究竟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公司法中并无具体规定,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行政处罚权的一般划分方式,不同的违法行为应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负责处罚,如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会计帐册之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行为,似应由财政、审计机关处罚,将国有资产低价或无偿分给个人的,似应由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或产权代表机关处罚。

上市公司因没有其他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由此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全面监管的格局,似乎只要上市公司发生的问题,都由证券监管机关负责,只要是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都由证券监管机关处罚,证券监管机关似乎成了所有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都成了证券监管机关管理的事项。

这种情况虽有其客观原因,但并非是合理和正常的状态。

证券监管机关只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它不应以市场主体、而应以市场行为来确定监管和处罚的对象,即以证券法所涉及的行为作为其监管和处罚的范围。

2、应予处罚的行为应是有具体处罚条款的行为。

对董事的处罚,不仅是董事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而且,还必须是证券法中明文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任。

证券法中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通常都是董事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

如同刑法实行罪刑法定主义一样,行政处罚法实行的是处罚法定原则,即任何行政处罚,都需依据具体的处罚条款作出。

在证券法中,对某些行为作了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显属违法行为,当然应施以行政处罚,如现行法律中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应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予以补救,以使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有法可依。

(五)应区分董事的类别并确定相应的过错责任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类型未作区分,但实践中,董事因其来源、工作分工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同的类别,目前,最主要的董事类型有以下三种:(1)普通董事(2)外部董事(3)独立董事。

在公司法对董事类型不作区分的同时,实践中对董事的责任也未根据其不同的类别而分别追究。

只要发生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要存在应追究董事责任的事实,就对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或参与此项行为的所有董事追究责任。

而事实上,不同类别的董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来是有所不同的,独立董事就享有其他董事所不享有的特殊职权。

同时,各类董事其履行职责的环境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内部董事直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外部董事大多只是参加董事会议,一般不介入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其对公司事务的了解和信息的获得是不完全对称的,按照科学、合理的处罚责任的归责条件加以认定,不同董事对同一个董事会行为的主观过错也不总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不加区别的对不同类型的董事追究同样的责任,是过于简单和不甚合理的,也不符合法律责任追究的一般原理,这也正是实践中,有些董事不服处罚的又一重要原因。

(六)应将影子董事和法人董事作为董事行政处罚的对象第一,关于名义董事和影子董事的责任。

名义董事名义上为董事而实际上受命于影子董事,并不真正行使董事权利;影子董事名义上非为董事,也不以董事身份行事,但事实上拥有董事权利,能够支配名义董事的行为。

在我国,事实上也有名义董事和影子董事的存在。

在增强对董事监管和处罚的力度时,有的董事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隐居幕后,安排无管理能力并无实权的人名义上出任董事,或者直接行使董事的各种权利,只是不挂董事的名分。

此种情况下,名义董事应承担责任当然无庸置疑,但影子董事同样不应逃脱法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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