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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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通过强制性保险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社会保险费征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我省经历了从工作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征再到地税部门征收这样壹个过程,征收环节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日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壹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根据近几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且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就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初步分析,且提出浅显的见解。

壹、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演变历程

我省社会保险费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收,最终到地税部门征收,经历了壹个温长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够初步分为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壹阶段: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收缴执行时间:1951年2月-199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政务院公布)文件精神,“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和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工会账户。由此可见,当初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壹个全国性劳动保险文件,工会作为劳动保险的具体征收经办部门,在劳动保险费筹集发挥了壹定作用,但当时参保缴费只限于国营、全民单位。”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收缴。执行时间:1988年-2002年12月。随着1998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立,国家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单位。

第三阶段:地税部门代收。执行时间:2002年12月-2005年6月。这段时间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虽然文件中要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由地税部门征收,但未对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作明确规定,而且从实际操作中见,这段时间地税部门的收缴工作仍属于代征的性质,可是征收范围逐步扩大,从原来的国营、集体单位到所有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经商户也能够参保缴费。

第四阶段:地税部门征收。执行时间:2005年6月-至今。严格来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都实行地税征收,应该是从2005年6月《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188号令)的出台开始的。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至此,我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明确规定了地方税务机关。

二、当前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地税代征再到当下的地税征收,地税部门依靠其强大的征收系统和信息平台,使全省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参保面也逐步扩大。可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也出现了壹些不能忽视的问题,笔者归纳了壹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壹)通过收入过渡户作为临时的“中转站”和“蓄水池”,不及时划转国库,以调节当期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保费收入。

根据目前我省政策,虽然社会保险费征缴已实现地税征收,可是地税征收系统只对企业(即在税务部门登记在册的单位)进行征缴,对于普通个体、自由职业者以及外地转移收入等等,目前地税部门大部分仍不能直接“接收”。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壹般要通过地税部门的委托收缴机构或社保部门设立的收入过渡户进行。收入过渡户的存在,就为地税部门调节收入提供了可能。(二)没有按照政策要求比例、足额地进行征收,而是采用见似“简单、易行”的方法进行操作。

由于历史的原因,虽然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但社会保险面窄,没有全员参保,难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地税部门征收后,仍然存在着这种情况。主要表当下:壹是对企业进行分门别类按工资总额进行打折征收;二是对个别小险种(如:生育保险)进行定额征收或者对个体自由职业者采用简单定额征收方式;三是对险种进行捆绑式征收,如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壹定要先参加养老保险等等。

采用之上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见似简单、方便,实际上很容易造成社会保险政策不透明,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费负担不平衡、显失社会公平。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比例较高,企业负担较重,实际操作较难。

根据目前我省的社会保险费各项政策,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壹般为8%,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平均为0.5-2%左右,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1%,这样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综合费率为32%左右。也就是说,在企业每支付职工100元工资的同时,要上缴32元的社会保险费。按25%比例能够作为税前列支的费用,相当于企业每支付壹百元职工工资的同时,仍要另外再支付24元作为社会保险费。对于规模较小及发展中的企业来说,32%的社会保险费综合费率,确实负担较重。(四)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虽然简易,但容易造成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的难以确认和管理。

目前,我省的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即单位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同时又向社保机构申报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信息。由于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不及时或者数据的不共享,会造成社保机构个人账户记账和管理上的困难。

根据笔者近二年实际审计情况见,如:某市2005年地税局向单位征收的养老保险费额比社保局根据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测算的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额少429.13万元。某市2005年7月-12月,地税局实际向单位征收的养老保险费额比社保局根据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测算的单位应缴费额少53.05万元,医疗保险费额少11.37万元。由于上述数据的出入,社保经办机构在职工个人账户上的记录和管理时就会发生困难。

三、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工作的建议和设想

(壹)完善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将自由职业者等个体纳入地税征收系统,从而真正实现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地税征收。

今后,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的逐步完善,个体参保意识的增强,自由职业者等个体参加社会保险的也将越来越多。因此,笔者建议,地税部门应尽快完善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将个体自由职业者缴费尽早纳入地税部门征收,以真正实现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地税征收。

(二)加快“五费合征”的步伐,实现“五个统壹”;改革“五费合征”的征收费率,降低企业负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文件要求,省政府要求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省全面实行“五费合征”,实现“参保登记统壹、征收机构统壹、缴费基数统壹、征缴流程统壹、数据信息统壹”五统壹的要求,目前,我省部分地方已开始实行,效果不错。笔者认为,目前首要的工作是要加快“五费合征”的步伐,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同时,考虑到目前企业综合费率高,负担重的特点以及现实中有很多企业没有参保,没有全员参保的事实,根据我国及省社会保险工作要实现“低标准,广覆盖”的要求,在当前壹段时间内,能够尝度实行壹个综合费率,且且适当降低缴费比例(比如25%),但必须保证是全部企业、全员职工参保。只有如此,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将更有刚性,也易于执行。

(三)改革社会保险工作的考核工作,减少下级政府和部门单纯为了考核而考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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