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

工作。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本条例的社会保险险种

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的利益直接相关。这三个社会保险涉及的基金金额也大。这三个险种的实施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个基本险种。鉴于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对这两个险种的适用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结合本条第一款关于条例适用险种的规定。第二款所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目前来看,主要是指以下规定: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以及待遇计发方式、待遇发放原则、标准等均作了规定,是目前与条例相配套的重要实体法律规范性文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近些年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很大作用。条例没有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征缴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条例不否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贯彻实施各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作用。2鉴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向逐步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方向过渡,条例是对三个重要的社会保险险种征缴制度的规范,其内容既有对征缴程序的规范,也涉及到一些社会保险实体法的规范,如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定,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这些规范都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核心的内容。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由中央立法对这些基本制度作出统一规范,如果在这些基本制度上形成各地区立法不一致,就会导致今后整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内在的不协调和立法冲突与矛盾,不利于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条例在第二条中对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作了规范,同时对三个险种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也进行了规范,即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中央立法的规定进行缴费。通过条例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同时在条例第三条中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也作出同样规定。这样就使各地在立法和执行中不尽统一的几项基本制度通过征缴条例的颁行,统一到中央立法的规定上来,即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依据。3地方立法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与新出台的中央立法作好衔接后,仍可继续执行。

条例第二条中为什么也没有将国务院部门规章列入征缴的立法依据,这是因为条例主要适用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险种,从这三个险种目前的立法看,都已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文件进行规范。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中授权地方政府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其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目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已发布了规章进行规范,仍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地方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具体规定,以及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

一、关于条例适用的三个险种的征缴范围

本条例作为与上述社会保险实体法律规范相配套的程序性规范,有关三个险种征缴范围的规定,是与上述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相一致的。如前所述,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三个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直接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直接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失业保险费征缴的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和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为了使条例在执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条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具体范围,即征缴的对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表述为“基本养老保险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决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对适用范围未作硬性规定,并允许各地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范围。条例在立法论证中,广泛听取各地方和部门的意见,鉴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许多地方已入不敷出的情况,迫切需要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养老保险在各地实施的进程。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这一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条例发布之日起均纳入征缴范围。

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企业作了划分和界定。《规定》中规定,目前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关于企业的界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没有全都列举,而是采取了列举主要类型的企业的表述方式。这样既可以明确征缴的具体范围,又可避免法律条文过于赘述。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经济组织。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

外资企业,即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城镇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城镇经济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城镇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合伙企业和城镇私营独资企业。1城镇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城镇企业;

2城镇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城镇企业;3城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城镇有限责任公司4城镇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5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城镇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其他城镇企业主要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还包括形式为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等城镇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城镇企业中:1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4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人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80年代末,我国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财务上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照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管理,但由于改革还未到位,这些事业单位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仍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因此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鉴于事业

单位改革的发展方向,这些单位实际上已与企业相同,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征缴范围,除城镇企业及职工外,将这部分单位和其职工也纳入征缴的范围。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

本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关于城镇企业前面已经作了详细说明,此处不再重复。第二款征缴范围中所称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我国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等也按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第二款中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二款中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司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款中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依法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目前来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较之其他社会保险险种都宽,即除农民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这是基于医疗保险的经常性、普遍性而确定的,有利于统一制度、统一政策,防止由于不同社会组织执行不同制度引起制度不衔接和社会矛盾,并有利于堵塞医疗费用支付过程中的浪费现象。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医疗制度中一些人员由于历史上形成的特殊情况,如离休人员、老红军、革命伤残军人等,国家还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3.关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这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下企业改革的需要。同时,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在不断推进,也需要适时建立适应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1999年1月刚颁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关于三个险种征缴范围的授权性规定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对某几种人和组织可以纳入三个险种征缴范围,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规定。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差距较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本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济活动,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根据l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这里所说的纳入养老、医疗保险征缴范围的是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不论是个人经营、家庭经营还是请人帮工,其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其雇工都有养老和医疗的问题,原则上可将其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范围。鉴于各地情况不同,授权省级政府决定其纳入问题。需要说明一点,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依据的有关文件和本条例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有不同提法,如个体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这几个概念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区别的,本条例只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文件规定,在这一点上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本条第四款,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失业保险条例》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其范围是强调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雇主必须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当然,雇工本人也要按照规定缴纳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本人及其配偶,条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

本条第五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这里所称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这里所称的费基,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这里所称的费率,是指按照一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这里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即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即为费率。

第五款中规定了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依据,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与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征缴范围的依据是一致的,即只限于中央层次的立法,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这不是否定地方立法的法律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以及费基、费率,必须全国统一,由中央立法来规范。目前各地在执行中规定不一致,应当通过条例的颁行,将有关的制度统一到中央立法的规定上来。地方立法如果在征缴范围,以及费基、费率的规定上与中央立法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修订。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费基、费率: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为企业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l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决定》的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为本人缴费工资。

《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

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务院《决定》中规定企业缴费的费率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是授权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这一规定,在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作出的具体比例规定,可以作为条例征缴费率的直接依据。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费基、费率。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根据国务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本人缴费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并规定,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同时,决定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并规定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各地根据决定要求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重要依据。

3.关于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在第九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的费率。

从上可以看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基数,三个险种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单位缴费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这样规定,有利于确立

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的体制,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履行缴费义务的规定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

一、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缴费义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指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纳入条例征缴范围的所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条例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义务性规范。权利义务对等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国家通过立法既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也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尽义务的履行。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条例在罚则一章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谓“按时”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例第八条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以及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三种不同情况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和期限,均作出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条例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期限未作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有关规定规定的时间和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前所述,三项社会保险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中,对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等均作出

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和有关配套的地方立法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第二款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是条例的重要条款。总结社会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了严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流失,条例在此作出明确规定,征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这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规定,也是对征缴机构履行征缴职责的要求。

二、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一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实际上是围绕基金筹集、使用等设计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成败。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众多,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很大。为了加强对这一专项基金的管理,1998年财政部、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纳入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本条第二款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的规定是条例的禁止性条款。所谓专款专用,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设立专项基金户头,只能依法并经法定审核程序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得挤占,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国家实行严格的财政、审计以及社会监督等制度。

第二款中还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基金,禁止挪用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政府主管人员等均不得挪用基金。对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人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条例在罚则中相应设定了处罚条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国务院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专职行政机关。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具体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研究起草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2.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布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方面的规章,制定有关方针政策。

3.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实施法律规定的各项行政行为,如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缴费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4.裁决社会保险费缴费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裁决缴费义务人对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职责如何界定,首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即“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条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其中,有些地方是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这一机构在各省、自治区一般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直辖市和其他城市一般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也有例外,如有的城市称劳动局或劳动人事局。地方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一般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事务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处理。如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缴费义务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缴费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受理缴费义务人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社会保险费征收事宜作出的行政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等。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机构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三项主要的社会保险。在本条例颁布实施之前,这三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几个机构征收。地方的具体情况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一些地方的人事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公费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

针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多个机构单项征收,造成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务负担繁重的情况,国务院决定,三项社会保险费应当集中、统一征收,以减轻缴费单位的事务负担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效能。条例据此作了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三项社会保险费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税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一个机构统一征收,而不能由几个机构分别征收;不能有的地、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有的地、市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征收。第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在一个省级地方范围内到底是税务机关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是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本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这一决定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办社会保险的具体业务。

2.《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在通知中要求,加快实行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煤炭局、有色金属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银行系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事务中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主要包括:

l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相关的事务。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受缴费义务人的缴费申报,作好缴费记录和记录个人帐户并妥善保存,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缴费义务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2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如保证缴费义务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全地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3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如按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计算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按规定通过必要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地发送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的手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如为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和保险待遇享受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咨询,作好社会保险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统计等。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一、缴费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就是进行注册,以备查考。这是管理者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常用的、行之有效的一种办法。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民政部门进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登记,等等。不登记,管理者就无从知道某个管理对象的存在,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是一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制度,凡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人员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管理机关和执行机构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才能确切、真实地掌握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的数量、住所等基本情况,才能掌握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享受人数、支付金额等,才能依据这些情况对社会保险的收支进行预测和规划,确定社会保险费费率。同时,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正常维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这个角度来说,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政府对社会保险资金源头的控制。总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的主要管理手段,是整个社会保险正常开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按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单位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如城镇各类企业;有的单位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医疗和失业两项社会保险,如事业单位;而有的单位只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国家机关。但是不管按规定应当参加几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都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而且都只需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而不是参加一项保险就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

方便管理相对人是进行管理的一项工作原则。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就是就近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这正是方便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也是社会保险按属地进行管理的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1号令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因此,缴费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例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单位,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单位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在县级工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对于缴费单位的异地分支机构,劳动保障部1号令规定,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于跨地区的缴费单位,例如,铁路局、铁路分局等,由于其社会保险登记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地,关系到相关地区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为了协调相关地区的利益关系,劳动保障部l号令规定,其社会保险登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三、明确了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就是登记的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即缴费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名号全称

住所,即单位的详细地址;

经营地点,即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地址;

单位类型,即单位的具体类别。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一般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企业单位还可以分为几种:1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即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独立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

开户银行帐号,一般来说是单位用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帐号,如单位基本银行帐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劳动保障部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事项还包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单位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等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程序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规定。

一、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1.本条所称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是指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条例发布之日前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要求,都通过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为城镇各类企业,有的地方还覆盖了城镇个体劳动者。凡是根据这些法规和规章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都是本条例所称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单位。

学习治安处罚法心得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拟写人:赵召永11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行政审批名词解释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行政机关亦称行政机构、国家管理机关、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 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完整版)部编版小学语文古诗文大全

《咏鹅》唐·骆宾王 鹅,鹅,鹅,曲项向天歌。白毛浮绿水,红掌拨清波。 《春晓》唐·孟浩然 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 《静夜思》唐·李白 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风》唐·李峤 解落三秋叶,能开二月花。过江千尺浪,入竹万竿斜。 《江南》汉乐府 江南可采莲,莲叶何田田。 鱼戏莲叶间。 鱼戏莲叶东,鱼戏莲叶西,鱼戏莲叶南,鱼戏莲叶北。 《咏柳》唐·贺知章 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长歌行》汉乐府 青青园中葵,朝露待日晞。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 常恐秋节至,焜黄华叶衰。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登鹳雀楼》唐·王之涣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凉州词》唐·王翰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 《出塞》唐·王昌龄 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长征人未还。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芙蓉楼送辛渐》唐·王昌龄 寒雨连江夜入吴,平明送客楚山孤。洛阳亲友如相间,一片冰心在玉壶。《敕勒歌》北朝民歌 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回乡偶书》唐·贺知章 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凉州词》唐·王之涣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鹿柴》唐·王维 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人深林,复照青苔上。 《悯农(其一)》唐·李绅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

《悯农(其二)》唐·李绅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送元二使安西》唐·王维 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唐·王维 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古朗月行》(节选)唐·李白 小时不识月,呼作白玉盘。又疑瑶台镜,飞在青云端。 仙人垂两足,桂树何团团。白兔捣药成,问言与谁餐。 《望庐山瀑布》唐·李白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赠汪伦》唐·李白 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春夜喜雨》唐·杜甫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 《绝句》唐·杜甫 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泥融飞燕子,沙暖睡鸳鸯。

公共科目题库之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复习重点)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三 (2011年基本级考试复习重点) 执法资格考试治安管理处罚法 (135题) 一、判断题(共43题) 治安调解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这两种行为。(×)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5、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接受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6、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7、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解。(×) 8、赵某寻衅滋事将王某打成轻微伤,对此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9、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制造噪声、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0、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1、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侮辱、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2、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1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处罚的种类 14、对容留卖淫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15、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典当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1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可以单独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17、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范畴。(×) 收缴、追缴 18、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1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 20、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查获的倒卖的有价票证,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人教版小学语文1-6年级古诗词大全

人教版语文1-6年级古诗词大全 1.《一去二三里》邵雍(宋) 一去二三里,烟村四五家。 亭台六七座,八九十枝花。 2.《画》王维(唐) 远看山有色,近听水无声。 春去花还在,人来鸟不惊。 3.《画鸡》唐寅(明) 头上红冠不用裁, 满身雪白走将来。平生不敢轻言语,一叫千门万户开。 4.《静夜思》李白(唐) 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 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5.《悯农》李绅(唐)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6.《春晓》孟浩然(唐) 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 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 7.《村居》高鼎(清) 草长莺飞二月天,拂堤杨柳醉春烟。

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 8.《所见》袁枚(清) 牧童骑黄牛,歌声振林樾。 意欲捕鸣蝉,忽然闭口立。 9.《小池》杨万里(宋) 泉眼无声惜细流,树阴照水爱晴柔。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 10.《赠刘景文》苏轼(宋) 荷尽已无擎雨盖,菊残犹有傲霜枝。一年好景君须记,正是橙黄橘绿时。 11.《山行》杜牧(唐) 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12.《回乡偶书》贺知章(唐) 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 13.《赠汪伦》李白(唐) 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 14.《草》白居易(唐)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 又送王孙去,萋萋满别情。15.《宿新市徐公店》杨万里(宋) 篱落疏疏一径深,树头花落未成阴。儿童急走追黄蝶,飞入菜花无处寻。 16.《敕勒歌》北朝民歌 敕勒川,阴山下。 天似穹庐,笼盖四野。 天苍苍,野茫茫, 风吹草低见牛羊。 17.《望庐山瀑布》李白(唐)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18.《绝句》杜甫(唐) 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 19.《小儿垂钓》胡令能(唐) 蓬头稚子学垂纶,侧坐莓苔草映身。路人借问遥招手,怕得鱼惊不应人。 20.《夜书所见》叶绍翁(宋) 萧萧梧叶送寒声,江上秋风动客情。知有儿童挑促织,夜深篱落一灯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第一部分:总则、处罚种类和适用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B )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 )。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C )的有关规定。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行政复议法 C、行政处罚法 D、公安机关内部文件 4、以下(D )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 )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6、治安案件的管辖由(A )规定。 A、国务院公安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C )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8、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C )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D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10、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 )。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审核项目一定位与目标

审核项目一:定位与目标 有三个要素: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教学中心地位。 定位与目标是顶层设计,主要指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层次类型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人才类型定位等。 要素1.办学定位 有两个要点: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办学定位在发展规划中的体现。 有规划——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符合学校发展实际。 体现所在、所生、所长的优势和发展趋势; 把握服务的区域和功能,用阶段目标表达出来; 注意人才培养工作与办学定位的符合度。 要素2.培养目标 有两个要点:人才培养总目标及确定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标准及确定依据; 培养目标分两个层面,学校培养目标是总纲; “专业”可以扩展为“专业大类”; 在保证学校主体培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目标规格可多样性。 要素3.教学中心地位 有两个要点:教学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 教学中心地位的体现与效果。 学校有保证本科教学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能正确处理高校四大职能关系。

例如:领导精力、师资力量、资源配置、工作评价等。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师生及一线教学单位的满意度是检验工作效果的主要依据。 审核项目二:师资队伍 有四个要素:数量与结构;教育教学水平;教师教学投入;教师发展与服务。 师资队伍建设要“硬”、“软”一起抓,当前教学精力投入是难点。 要素1.数量与结构 有两个要点:数量与结构;建设规划及发展态势。 生师比,不仅看总量,也应分专业分析。例如:某校全校生师比18:1,个别专业达90:1。 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知识和能力结构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例:五邑大学70%教师来自研究型大学。 不仅看现状,更要看发展趋势; 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落实到每一位教师身上。 要素2.教育教学水平 有两个要点:专任教师的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师德师风建设措施与效果。 专任教师是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不一定都是教师职称系列; 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试卷、毕业设计指导等能看出教学水平和教风; 重点看学生和毕业生的评价(总结性学生评教的利弊); 教风直接影响学风,客观分析教学事故处理情况。 要素3.教师教学投入 有两个要点: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情况。

小学生必背古诗词75首大全

1.《江南》汉乐府 江南可采莲,莲叶何田田。鱼戏莲叶间。 鱼戏莲叶东,鱼戏莲叶西,鱼戏莲叶南,鱼戏莲叶北。 2.《长歌行》汉乐府 青青园中葵,朝露待日晞。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常恐秋节至,焜黄华叶衰。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3.《敕勒歌》北朝民歌 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 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xiàn)牛羊。 4.《咏鹅》骆宾王 鹅,鹅,鹅,曲项向天歌。 白毛浮绿水,红掌拨清波。 5.《风》李峤 解落三秋叶,能开二月花。 过江千尺浪,入竹万竿斜。 6.《咏柳》贺知章 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 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7.《回乡偶书》贺知章 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 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 8.《凉州词》王之涣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 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9.《登鹳雀楼》王之涣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10.《春晓》孟浩然 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 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 11.《凉州词》王翰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 12.《出塞》王昌龄 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长征人未还。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 13.《芙蓉楼送辛渐》王昌龄 寒雨连江夜入吴,平明送客楚山孤。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 14.《鹿柴》王维 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 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 15.《送元二使安西》王维 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16.《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王维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 17.《静夜思》李白 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 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18.《古朗月行》李白 小时不识月,呼作白玉盘。 又疑瑶台镜,飞在青云端。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试题(二)及答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人员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需执行。() 4、胡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可以裁决罚款5000元并处警告处罚。() 5、受治安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6、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7、治安管理处罚中派出所做出的警告处罚,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8、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予以收缴。()9、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再执行。()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1 、对怀孕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1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法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4、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从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布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15、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包括扰乱停放在车库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17、鉴定人鉴定后,写出鉴定意见,应当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18、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19、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合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如果其各项罚款处罚的总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20、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A、2日 B、24小时 C、3日 D、12小时 2、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12、24 B、6、24 C、8、24 D、24、48 3、下列物品中,公安机关可以追缴的是()。 A、管制刀具 B、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C、毒品 D、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他人的工具 4、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A、50元 B、200元 C、500元 D、1000元

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主要内容: 一、审核评估基本要求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 (二)审核评估总体要求 (三)审核评估评估范围 (四)审核评估评估重点 二、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一)定位与目标 (二)教师队伍 (三)教学资源 (四)培养过程 (五)学生发展 (六)质量保障 (七)自选特色项目

一、审核评估基本要求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审核评估总体要求 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 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 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做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三)审核评估评估范围 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课程资源及其它教学条件,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及实践教学特别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情况,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四)审核评估评估重点 1.高校办学定位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考察各高校是否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对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对学校的学科专业、服务面向、办学层次与类型进行科学定位。其重点审核内容包括:(1)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否明确,完整,有办学特色;(2)学校规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3)学校的学科专业尤其是优势特色学科专业与地方产业、行业的关系等。 2.高校人才培养对办学定位的支撑度 考察各高校是否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不动摇,牢固树立本科教育是高等教

人教版-小学课本古诗词大全

人教版小学课本 古 诗 词 全 编

一年级上册:共5首 1、《一去二三里》(又名:山村咏怀)(唐)邵康节 一去二三里,烟村四五家,亭台六七座,八九十枝花。 2、《咏鹅》(唐)骆宾王 鹅鹅鹅,曲项向天歌。白毛浮绿水,红掌拨清波。 3、《画》(唐)王维[又一说作者为(清)高鼎] 远看山有色,近听水无声。春去花还在,人来鸟不惊。 4、《画鸡》(明)唐寅 头上红冠不用裁,满身雪白走将来。平生不敢轻言语,一叫千门万户开。 5、《静夜思》(唐)李白 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一年级下册:共4首 1、《春晓》(唐)孟浩然 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 2、《村居》(清)高鼎 草长莺飞二月天,拂堤杨柳醉春烟。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 3、《所见》(清)袁枚 牧童骑黄牛,歌声振林樾(yuè)。意欲捕鸣蝉,,忽然闭口立。 4、《小池》(宋)杨万里

泉眼无声惜细流,树阴照水爱晴柔。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 二年级上册:共4首 1、《赠刘景文》(宋)苏轼 荷尽已无擎雨盖,菊残犹有傲霜枝。一年好景君须记,正是橙黄橘绿时。 2、《山行》(唐)杜牧 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3、《回乡偶书》(唐)贺知章 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 4、《赠汪伦》(唐)李白 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 二年级下册:共7首 1、《草》(唐)白居易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2、《宿新市徐公店》(宋)杨万里 篱落疏疏一径深,树头花落未成阴。儿童急走追黄蝶,飞入菜花无处寻。 3、《敕勒歌》(南北朝)北朝民歌 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3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 第三部分:处罚程序、执法监督 一、单选题 1、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刑法、( C )的有关规定,将需要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A、治安处罚法 B、行政处罚法 C、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C )。 A、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B、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C、进行调查 D、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拒不提供证据的知情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采取强制措施 B、进行训诫 C、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员(A )停止案件调查。 A、不应 B、应当 C、可以 D、暂时 5、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D )。 A、有效 B、无效 C、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D、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6、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A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7、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 B )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A、主要负责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法制部门负责人 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32小时 9、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 B )。 A、被传唤人所在单位 B、被传唤人家属 C、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D、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10、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不满( C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A、12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11、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应当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B、应当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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