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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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公共卫生的战略性进展世界卫生大会2005年5月23日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标志着通过会议、讲习班、分区和区域协商会以及政府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2004年11月及2005年2月和5月两次会议十年技术修订工作的结束。

《国际卫生条例(2005)》引进的重大修改《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比现行条例(《国际卫生条例(1969)》)具有显著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后者只限于霍乱、鼠疫和黄热病病例的通报和应对。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必须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1。

国家还必须报告在本国领土外发生有可能引起疾病国际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

现在将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向世卫组织转交通报和报告。

而世卫组织则必须确定《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以便利缔约国与世卫组织之间的对话。

在收到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时,如果世卫组织总干事确定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正在某个国家发生,总干事可提出临时建议,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此外,《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和进一步完善了现行条例中关于入境口岸的常规公共卫生措施和涉及国际交通的条款。

国家和世卫组织必须发展、保持和加强适宜的公共卫生和行政能力以遵守新的条例。

立即遵守《国际卫生条例(2005)》某些条款的决议2006年5月26日,世卫组织会员国通过了WHA59.2号决议。

该决议吁请会员国立即在自愿基础上遵守《国际卫生条例(2005)》被认为与禽流感和潜在人类大流行性流感造成的危险有关的条款。

《国际卫生条例(2005)》涉及监测、报告、信息共享、生物物质的运输和对旅行者实行的公共卫生措施等条款被确定为对于确保国际社会对目前状况和可能的大流行的强有力和协调应对至关重要。

决议还明确敦促世卫组织会员国在8月之前确定一个《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一编定义、目的和围、原则及负责当局第一条定义一、为《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条例”或“条例”)之目的:“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

“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本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航空器”是指进行国际航行的航空器。

“机场”是指国际航班到达或离开的任何机场。

交通工具的“到达”是指:(一) 远洋航轮到达或停泊港口的规定区域;(二) 航空器到达机场;(三) 国际航行中的陆航行船舶到达入境口岸;(四) 火车或公路车辆到达入境口岸。

“行”是指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货物”是指交通工具或集装箱中运载的物品。

“主管当局”是指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当局。

“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一)具有永久特性,足够坚固,适于反复使用;(二)为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而专门设计,中途无需重新装货;(三)安装了易于搬运的装置,特别便于集装箱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至另一种运输方式;以及(四)专门设计以便于装卸。

“集装箱装卸区”是指为装卸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而专门开辟的地点或设施。

“污染”是指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

“交通工具”是指用于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

“交通工具运营者”是指负责管理交通工具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代理。

“乘务人员”是指交通工具上不是乘客的人员。

“除污”是指采取卫生措施消除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的程序。

“离境”是指人员、行、货物、交通工具或物品离开某一领土的行动。

“灭鼠”是指在入境口岸采取卫生措施控制或杀灭行、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设施、物品和邮包中存在的传播人类疾病的啮齿类媒介的程序。

6.10《国际卫生条例》(2005)参考答案

6.10《国际卫生条例》(2005)参考答案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参考答案1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要求缔约国建立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对社区、中层和国家及提出要求,以下不属于以上三个层级监测与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范畴的是()A监测B识别C预防D报告E协调F响应G确定考生答案:C2根据《国际卫生条例》附件2决策文件,缔约国发现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评估后()小时内以最快方式通报WHO,并在()小时内对WHO提出的核实要求做出初步答复或确认。

()A、24,48B、12,24C、24,12D、24,24E、12,24考生答案:D3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是()年生效实施的?A、2007年B、2005年C、1969年D、1995年考生答案:A4《国际卫生条例》对WHO秘书处和()个缔约国具有约束力?A、198B、196C、194D、195考生答案:B5根据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决策工具,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无需经过评估,单个病例亟需通报?()A天花B鼠疫C野毒株脊灰D新型流感E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考生答案:B6国家归口单位是各缔约国指定的、WHO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随时可与之沟通的国家中心,以下哪些情况属于国家归口单位与WHO进行沟通情况()A收到WHO通报或反馈的有关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B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C其他报告的核实,与信息沟通D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E在意外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与磋商考生答案:A,B,C,D,E7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的主要目的是()A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不必要的干扰B要求缔约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核心能力建设C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D呼吁全球各国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考生答案:A,B,C,D8、2016年以来,《国际卫生条例》实施了新的监测与评估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模拟演练B事后评估C年度自我评估D联合外部评估考生答案:A,B,C,D9自《国际卫生条例》实施后,以下属于WHO宣布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A、2014年南亚和非洲的野病毒引起的脊灰疫情B、2013年H7N9型禽流感C、2019年刚果金Ebola疫情D、2022年猴痘疫情E、2014年西非Ebola疫情考生答案:A,C,D,E10符合《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外部评估特征的有()A联合外部评估每个指标评分1-5分,用红色、橘色、黄色、浅绿色、绿色予以区分B根据WHO的评估表每年自行组织开展C由国家自愿参加、国际国内专家共同参与、多部门参加的评估过程D联合外部评估能力得分可以预测大流行应对情况的好坏E包含预防、发现、应对、入境口岸和相关危害四个方面考生答案:A,C,E11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国家归口单位。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的异同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的异同

〔新修订《国际卫生条例》论坛〕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的异同闫清丽 潘德观 周剑华 广州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 510623) 摘要 〔目的〕 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比较,以使我国的卫生检疫工作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上与国际公约接轨。

〔方法〕 对2部法律从目的、内容和管理模式上进行比较研究。

〔结果〕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已将疾病控制从传染病向严重危害公众的疾病(含生物、化学、放射源引起的疾病)转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仅限于对传染病的控制。

从内容上看,2部法律文件在“留验”、“检验查验”、“特殊物品”、“感染控制”、“尸体骸骨管理”、“军队”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结论〕 应尽快组织人员对2部法律文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制定出与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相适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实施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需要。

关键词 卫生;检疫;国际卫生条例〔中图分类号〕R185.1 〔文献标识码〕B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提交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并计划于2006年1月的第1天实施。

与原《国际卫生条例》相比,新条例无论在格式、内容和程序上都作了重大的修改,将原来单纯预防“检疫传染病”在国际间的扩散,扩大到应对国际公共卫生的危害。

其所控制“疾病”的含义包括由生物、化学或核放射源引起的、对人类构成严重危害的疾患。

并对引起这些疾病的危险因素进行国际预警,以便于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其涵盖面之广,无疑是对卫生检疫工作的促进。

新条例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检疫法”)相比较,无论在目的、内容和管理模式上都有重大的差异。

新条例实施后,将使我国卫生检疫工作面临重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

下面就我国卫生检疫工作应如何与新条例的实施接轨,提出几个问题与同道商榷。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2005)

WHO/HSE/IHR/2009.2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中的实施简介2009年1月国际卫生条例的协调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中的实施简介2009年1月国际卫生条例的协调卫生安全与环境瑞士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www.who.int/ihr世卫组织感谢美洲区域/泛美卫生组织在本文件的拟定过程中给予的合作© 世界卫生组织,2009年版权所有。

本出版物采用的名称和陈述的材料并不代表世界卫生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或地区或其当局的合法地位,或关于边界或分界线的规定有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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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从文件出处正式发行的语言版本应视为依法有效文字。

目录导言 (1)何谓《国际卫生条例(2005)》 (2)1.《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可能对那些政府职能和领域带来影响? (4)2.国家立法、规章和其他文书为何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有关? (5)3.《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规章和其他文书中的实施程序如何? (5)4.在每个缔约国的法律和管理背景下如何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7)5.为了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如何对国家立法、规章和其他文书进行评价? (8)更多信息和指导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框文和图表目录框一按主要内容编制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条款 (3)框二受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实施影响的领域 (4)框三从国际和国内角度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部分政府职能 (4)框四为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而选定的优先主题领域 (9)图表《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国家立法中的实施程序概述 (6)导言《国际卫生条例(2005)》(“IHR(2005)”或者“条例”)是有助于保护所有国家免受疾病国际传播之害的国际法律文书。

《国际卫生条例(2005)》2007年6月15日生效

《国际卫生条例(2005)》2007年6月15日生效

《国际卫生条例(2005)》2007年6月15日生效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新条例)。

该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实施。

国务院已于2006年10月8日发出通知决定新条例适用于我国。

新条例的实施将使我国卫生检疫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在新条例正式实施之际,在这里介绍一些新条例的基本知识,使社会各界知晓、理解和遵守新条例的有关要求,使大家对新条例实施后即将调整的口岸卫生检疫措施给予理解、配合与支持。

l《国际卫生条例》的历史发展1948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日内瓦成立,该组织是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

WHO于1951年制定了《国际卫生公共条例》,后经5次修改和补充。

1969年7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再次作了较大修改,并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

1973年和1981年又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防止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

1979年6月1日,我国承认《国际卫生条例》,自1979年6月1日开始对该条例承担义务。

l《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和生效的时间世界卫生组织从1995年开始对原《国际卫生条例》(简称旧条例)进行修改,经过多次讨论与磋商,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

该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

l新条例在我国的适用,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新条例的职责我国国务院已于2006年10月8日决定新条例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指定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执行该条例的口岸主管当局。

l《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的原因随着贸易全球化,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和生活模式的变化,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旧传染病死灰复燃,旧条例已不能适应全球公共卫生的需要和防控疫病的跨境传播,1995年第4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决议。

国际卫生条例培训 ppt课件

国际卫生条例培训  ppt课件
《国际卫生条例(2005)》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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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产生与发展 执行与修订 框架与内容 卫生条例》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卫生检疫立法的产生 国际卫生检疫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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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卫生检疫立法的产生
14世纪,欧亚两洲发生鼠疫大流行,南亚死亡1300余万 人;欧洲死亡2500余万人,占全欧洲人口1/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年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 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各地组建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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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国执行情况(3)
卫生检疫 2005年共检疫查验出入境人员2.62亿人次; 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104.7万人次,发现患有疾病 99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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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国政府于1979年6月1日致函世界 卫生组织(WHO),正式承认《国际 卫生条例》(I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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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的执行和修订
执行情况 修订背景 修订过程 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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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情况
1979年6月1日,我国承认《国际卫生条例》,开始对 该条例承担义务。
1980制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规定了六种 监测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登革热、 斑疹伤寒和回归热。
1988年,卫生检疫工作所执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是国 际卫生条例在中国适用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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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情况(2)
卫生检疫局 1988年成立,将42个卫生检疫机构上划由卫生检 疫局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调整范围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法律责任畸轻对违法行为起不到威慑作用。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引言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传播给他人的疾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法律法规。

二、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1.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卫生条例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旨在协调各国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方面的行动。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制度、传染病爆发时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国际卫生条约各国之间还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卫生条约,旨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应对传染病威胁。

其中包括《国际卫生条例公约》、《国际卫生条约》等。

三、国内层面的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通报制度、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传染病暴发时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传染病疫苗管理法传染病疫苗管理法是我国对传染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疫苗的生产质量控制、流通监管、使用管理等内容,保障了传染病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划分、应急响应措施、卫生应急机构的职责等内容,保障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四、相关规章制度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了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

例如,卫生健康部颁布的《传染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和信息管理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传染病疫苗管理办法》规定了传染病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要求。

五、总结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依据。

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传染病威胁;国内层面的法律法规则规范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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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国际卫生条例》及我国现状的看法
2010302170039 翁雨晴
《国际卫生条例》是大多数国家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以控制来自可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迅速传播的疾病的威胁。

此类疾病包括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等新出现的感染或新型人流感病毒。

威胁还来自可跨越国界影响人群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如化学溢流、泄漏和倾倒或核熔化。

最新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修订版,后者只处理四种疾病:霍乱、鼠疫、黄热病和天花(已被扑灭)。

它们注重于在边界进行控制以及比较消极的通报和控制措施。

2005年修订版已导致一项史无前例的国际公共卫生协定,不仅在国家边界,而且从源头控制突发卫生事件。

该修订于2005年5月经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并已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

它包括可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疾病和卫生事件。

以世卫组织在全球疾病监测、警报和反应方面的独特经验为基础,《国际卫生条例》(2005)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

该框架确定在确保国际卫生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程序,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修订的条例还要求所有会员国加强其疾病监测和应对的现有能力。

世卫组织正在与会员国和伙伴密切合作,向国家提供技术指导,特别是为了发展熟练的人力资源和优质基础设施。

四、《条例(2005)》的主要内容介绍
《国际卫生条例》共分十编六十六条,即:前言、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及负责当局;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建议;入境口岸;公共卫生措施;卫生文件;收费;一般条款;MR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最终条款。

《国际卫生条例》还包括9个附件:监测和应对、出入境口岸的核心能力要求;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文件;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示范格式;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者的技术要求;针对媒介传播疾病的具体措施;疫苗接种、预防措施和相关证书;对于特殊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要求;航海健康申报单示范格式;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条例(2005)》内容与原《国际卫生条例》的主要不同在于以下几点:
1、其适用范围从鼠疫、黄热病和霍乱三种传染病的国境卫生检疫扩大为全球协调应对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各种起源和来源,实际上是指生物、化学和核辐射等各种因素所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对各成员国国家级、地方各级包括基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应对能力,以及机场、港口和陆路口岸的相关能力的建设都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条例(2005)》的实施;
3、《条例(2005)》规定了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和通报程序,要求各成员国及时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规定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

同时,要求成员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及时核实其它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WH0按照《条例(2005)》规定的程序确认是否发生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提出采取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审查委员会,为WHO相关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5、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立法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采取《条例(2005)》规定之外的其他各项卫生措施,但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根据世界卫
生组织要求考虑终止这些措施的执行。

由于这一规定可能会影响国际交通和贸易,是《国际卫生条例》修订中的关注焦点之一。

二、中国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现状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按时实施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符合我国家利益,有利于我国应对国际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维护我国的卫生主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卫生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有利于发挥我国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积极作用。

新条例实施后,我我国采取五条措施应对新条例:一是要明确职责;二是加强口岸能力建设;三是做好技术准备;四是研究和应对新条例提出的公共卫生措施;五是加强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协调工作。

主要做了12项工作,包括核定中文稿和印刷新条例文本;编写《国际卫生条例(2005)》解读;编译37个国家和地区的69部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汇编国内卫生检疫相关110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194项行业标准;组织学习新条例;召开贯彻新条例研讨会;召开新条例宣传贯彻会;举行新条例培训班。

发文宣传贯彻新条例;成立专业协作组;召开有关部门沟通会;启动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是危机管理中的组成部分,即政府以法律手段进行公共危机管理。

2003年SARs爆发流行后,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制和机制建设有较大进展,先后颁布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其中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也得以明显的强化。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的基本构成
目前,中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使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

2相关法律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

3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第57号令)等。

4相关规范性文件该部分文件种类繁多,如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卫生部发布的《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121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出入境口岸炭疽病紧急监测与控应对指导方案》、《出入境口岸炭疽病紧急监测与控制预案》等。

5相关标准该部分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卫生检疫行业标准为主。

如《出入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规程总则》、《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规程》、《出入境口岸天花监测规程》等。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较为完备,在预防控制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背景下,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来看,该体系依然暴露出其不够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制体系与《新条例》的要求存在差距
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中尚没有和《新条例》较好衔接,在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应对程序、应对措施等方面都存在差距。

2现行法制体系尚存在不足
对比《新条例》的要求,一些对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较为重要的内容在中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如突发事件的评估机制尚不明确;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处置、救援制度机制尚不完善;行政强制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

此外,法学界提出的一些观点也还未在现行法制体系中得以明确。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的建设,应以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指导,参照《新条例》的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联系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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