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职业犯罪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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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打击电子犯罪中的技术追踪与取证

民警在打击电子犯罪中的技术追踪与取证

民警在打击电子犯罪中的技术追踪与取证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电子犯罪日益猖獗,给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打击电子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技术追踪与取证成为民警的重要一环。

一、技术追踪在打击电子犯罪中,技术追踪是民警的一项重要职责。

通过技术追踪,民警可以追踪电子犯罪分子在网络空间的行动,了解其作案手段和手法,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打击措施。

技术追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1 IP地址追踪每一台联网设备在网络上都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通过追踪IP地址,民警可以锁定犯罪分子所在的地理位置,并进一步展开调查工作。

IP地址追踪需要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追踪工具,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1.2 数据流追踪电子犯罪行为产生的数据流在网络中传输,通过追踪数据流,民警可以还原犯罪分子的作案经过,并找到关键的证据。

数据流追踪需要民警具备良好的网络技术素养和理解能力,熟悉相关的追踪工具和方法。

1.3 用户行为追踪电子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用户之间的联系和交互,通过对用户行为的追踪,民警可以找到犯罪网络中的关键人物和重要线索。

用户行为追踪需要综合运用网络监控、人工调查和其他相关手段,及时发现并收集证据,确保取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取证工作在技术追踪的基础上,民警需要进行取证工作,为电子犯罪的定罪和惩处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取证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1 数字取证随着电子犯罪的增多,数字取证成为取证工作的主要形式。

民警可以通过抓取和分析计算机硬盘、手机、服务器等数字设备中的数据,还原犯罪行为的过程和细节,并获得关键的证据。

数字取证需要民警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技术和取证技能,并做好相关设备和数据存储的保护工作。

2.2 电子取证电子取证主要是指通过获取、分析电子文件和通信记录等方式,获得证据来支持电子犯罪的侦查和定罪工作。

职务犯罪辩护工作的新征程r——兼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职务犯罪辩护工作的新征程r——兼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职务犯罪辩护工作的新征程r——兼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马婷婷【摘要】全国人大在2018年3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制度的确立开启了我们国家反腐败法制体系的新篇章,在立法、司法等层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年4月25日,为了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密切,监察机关办案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迫在眉睫.在监察法语境下,不难发现其中并没有关于律师介入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的任何表述,也没有明文提到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以及对这类案件的辩护与审查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因此,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工作的展开便成为律师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同样,检察院、法院如何有效维护被调查人员辩护权的工作也刻不容缓.【期刊名称】《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07【总页数】3页(P191-193)【关键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衔接;辩护【作者】马婷婷【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监察法相对于1998年颁布施行的行政监察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由全国人大颁布,而行政监察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这就意味着监察法的法律位阶属于基本法律,与所制定的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处于同一位阶。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监察机关对办理职务犯罪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的权利,但是监察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办理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做好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工作,并且在学理、实践中,监察办案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最高法、最高检、中纪委等机关也正在紧密联系,制定相关细则。

一、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政治机关。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

2023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3 第36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4【检察建设】收稿日期:2023-09-15基金项目:2022年度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小丽(1972-),河北承德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 恺(1986-),江苏镇江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殷海博(1991-),安徽亳州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亚宏(1990-),山东潍坊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李小丽,张 恺,殷海博,王亚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0)〔摘 要〕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法律制度。

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大局、维护司法公正、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具有较多价值功效。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线索来源匮乏、侦查能力不足、案件侦办难度较大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最大程度发挥检察机关自侦制度的功效,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认识,通过数字检察手段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加强检察干警办案能力建设,建立侦查办案机制,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质效水平。

〔关键词〕 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4-0026-04 一、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思想认识尚不到位一是对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一些检察人员尚不能从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反腐的政治高度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有的检察机关向党委、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不及时、不主动,与办案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充分、不到位;还有的检察机关侦查重点不突出,侦查思路不清晰,案件侦查计划缺乏整体性、前瞻性,未形成检察侦查一体化的整体合力。

常用104个罪名证据指引汇编。建议收藏!

常用104个罪名证据指引汇编。建议收藏!

常用104个罪名证据指引汇编。

建议收藏!罪名证据指引是在刑事审判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文件,它列出了与不同罪名相关的可能证据类型。

以下是一份常用的104个罪名证据指引汇编,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罪名指引。

1. 故意杀人罪:- 目击证人的陈述- DNA或指纹证据- 电话通话记录- 录像监控材料- 现场勘查记录- 受害人遗体调查结果- 枪支或其他凶器的检验报告2. 偷窃罪:- 现场监控录像- 目击证人的陈述- 被盗物品的所有权证明- 指纹或DNA证据- 车辆GPS记录- 偷窃工具的现场发现3. 抢劫罪:- 目击证人的陈述- 指纹或DNA证据- 近邻或路人的陈述- 被劫持人的陈述- 受害人的伤害记录- 视频监控录像- 抢劫工具的现场发现4. 贩毒罪:- 缴获的毒品化学检验报告- 目击证人的陈述- 嫌疑人的供述- 涉案车辆的搜索结果- 银行账户或电话记录- 电话窃听或录音证据5. 绑架罪:- 受害人家属的报案记录- 目击证人的陈述- 被绑架人的证词- 赎金交易的银行记录- 被绑架人的手机通讯记录- GPS追踪设备的检测结果6. 财产犯罪罪:- 财产转移记录- 伪造文件的鉴定报告- 受害人的财产评估报告- 垃圾桶或废弃物中发现的证据- 银行账户记录和交易记录- 指纹或DNA证据7. 诈骗罪:- 受害人的陈述- 被欺诈的财产和合同文件- 电子邮件或通信记录- 财务报告和交易记录- 存储媒体上的电子证据8. 走私罪:- 缴获物品的化学检验或鉴定报告- 运输工具的搜索结果- 边境或港口监控录像- 通信或电子支付记录- 目击证人的陈述- 犯罪组织成员的证词9. 纵火罪:- 现场勘查记录- 化学或火灾鉴定报告- 反馈设备的检测结果- 目击证人的陈述- 火灾保险索赔文件- 嫌疑人的供述10. 性侵罪:- 受害人的陈述- 医疗检查报告- DNA或生物鉴定报告- 目击证人的陈述- 文字或电子通信证据- 嫌疑人的手机或计算机记录11. 税务罪:- 税务申报和报税记录- 账户和交易记录- 税务控制局的调查报告- 目击证人的陈述- 合同或商业文件- 银行和财务机构的报告12. 脱逃罪:- 目击证人的陈述- CCTV监控记录- 边境检查或护照记录- 拘留或牢房记录- 脱逃工具的发现- 电话或通信记录请务必注意,以上仅仅是一个常用的指引汇编,具体每种罪名的证据指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作者:常嘉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4期摘要:在“两反”转隶前,司法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批捕等一系列职能。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了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有对全部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权,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侦查和处分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

新时代下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侦查工作的路径选择:(一)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二)构建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上下协同;(三)完善线索收集管理机制;(四)进一步推广与监察委等单位多种协调沟通方式,形成办案工作合力;(五)发展信息化侦查手段,提高侦查部门装备水平。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80-03一、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自1954年《宪法》颁布建立国家司法体制以来,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但因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殊历史发展原因,对法律监督这一司法体系重要环节缺乏必要的概念厘清和功能界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一府两院”正式变更为“一府一委两院”,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来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全面转划为监察委行使,检察机关仅保留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在新形势下,如何落实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建构好新的侦查工作机制,运用好检察机关侦查权,是目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理论和实践难题。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及意义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是因为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明显,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性质与工作方法在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0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0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0年(精编)一、(本题32分)1. 材料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江南博哥)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

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材料二: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材料三:这场抗疫斗争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

新征程上,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入手,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总体效能,不断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夯实制度保障。

问题:根据材料,结合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谈谈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略二、(本题34分)1. 案情: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树木(1200株),将砍伐的树木扔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

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林木被砍伐,但因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未作任何处理。

导致刘某与任某继续种植沉香。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实践指南范本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实践指南范本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实践指南范本一、前言案件调查与取证是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此提供一份实践指南范本,供广大司法部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二、案件调查技巧1. 全面了解案情在开始案件调查时,务必全面了解案情,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涉案人员以及相关证据等。

要通过阅读案件材料、调阅相关资料,确保对案件的掌握全面准确。

2. 精细化调查方案针对每个案件,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目标和步骤。

根据案情特点,合理安排人力资源,确保调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3. 疑点抓取和深挖在案件调查中,要重点关注疑点,并深入挖掘。

对于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线索,要进行逐一核实,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 运用调查技术手段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各种调查技术手段,如现场勘验、侦查讯问、视频监控等。

对于需要技术手段辅助的案件,可与技术鉴定单位合作,确保取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取证技巧1.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进行案件取证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取证的合法性。

要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证件,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2. 保护证据完整性在取证过程中,务必保持证据的完整性。

要注意避免证据被篡改、丢失或损坏的可能性,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证据的可引用性。

3. 视频图片取证技巧对于案件中涉及视频图片的取证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1)记录取证时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确保取证过程的准确性。

(2)对于视频图片的提取、复制等操作,要遵守专业流程,确保取证的可信度。

(3)如需对视频图片进行技术鉴定,要与专业鉴定机构合作,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4. 书证取证技巧书证取证是案件调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需调阅涉案文件,要依法进行,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对于涉及电子文档的取证工作,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言等。

(2)证明出售、提供行为的证据:远程勘验笔录及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论坛、贴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途径向他人出售、提供、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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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为了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必须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条【庭审中心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职务犯罪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运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变相肉刑,以及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一般分为案件来源、犯罪事实、案件量刑情节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事实等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事实均需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六条【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案件犯罪事实:(一)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缺失或者主要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二)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间接证据又不能相互吻合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疑点;(三)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四)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二章证据收集基本要求第七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八条【物证收集、固定的范围】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收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物证,包括但不限于被调查人的电脑、通讯工具、银行卡、钱款、黄金、文物字画、车辆、房产等相关财物。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专门部门保管、处理。

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条【物证的收集程序】监察机关执行调取、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取证时应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相关文书。

调取、查封、扣押物品的,相关笔录及清单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及其名称、特征、形状、颜色、数量、质量等,调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物品见证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盖章的,须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搜查、查封、扣押物证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因情况紧急无法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相关笔录中及时注明原因。

第十条【书证范围】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应当及时、全面收集。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票据、条据、信函、笔记、记录、账册、交易明细等。

第十一条【收集书证原件】收集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经核对无误可以使用副本、复印件,应当由调查人员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由被调查人、相关证人进行辨认。

需要对相关书证进行鉴定的,应予鉴定。

第十二条【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二)询问证人应当选取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询问人员和询问程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三)询问证人前,应当出示询问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证人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四)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得以暴力、威胁、提示性、诱导性提问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五)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聋、哑人,应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担任翻译;询问盲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应当提供翻译人员。

此四类情况应在笔录中注明;(六)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并交由被询问人阅读后签名或盖章。

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还应由在场的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证言矛盾】在收集证言的过程中,发现同一证人或不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应当针对存在矛盾的问题展开询问,查明原因,排除矛盾。

第十四条【证言中发现其他线索】对在证人证言中发现的其他证据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固定。

第十五条【首次讯问】第一次讯问时,应问明被调查人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含党内职务)、职权范围、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是否市管(区管)干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自书材料】被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调查人亲笔书写供述。

被调查人应当逐页在供述上签名或盖章、并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

调查人员在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注明收到时间并签名。

第十七条【对被调查人讯问】对被调查人讯问应当围绕被证明的事实展开,对于公职人员被调查人重点讯问其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公务的内容,以及相关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的关联关系。

第十八条【行受贿犯罪被调查人】对于涉及行受贿犯罪的被调查人讯问,应重点调查行、受贿双方关于行受贿的目的、动机,行受贿的时间、地点,财物的来源、具体形式、内容,以及对双方财物的安排、处分等情况。

确保行、受贿双方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第十九条【全程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保证其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中断、剪接、删改,同时录音录像内容应当与笔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被调查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且监察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条【录音录像的保存与使用】讯问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由监察机关妥善保存。

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可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应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察机关调取相关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机关应当予以提供。

人民法院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在庭前或者庭后共同查阅涉嫌非法收集证据时段部分同步录音录像。

查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查阅过程中,不得录音录像、复制,不得将相关内容外泄。

确有必要在法庭调查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妥善保管同步录音录像。

案件结束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同步录音录像退回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同案人供述、证言排除矛盾】调查过程中,发现同案人之间的供述,被调查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言词证据与其他客观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针对存在矛盾的问题展开调查,查明原因,排除矛盾。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应注重审查其翻供的原因,围绕其翻供原因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应当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无需要回避的情形,鉴定事项不得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与技术条件。

鉴定文书应当附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二)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一致,且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并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三)鉴定报告形式要件完备,应当载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方法、鉴定(分析论证)过程、鉴定结论、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且有鉴定人的签名、盖章。

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盖章;(四)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专家意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一般应当调取原件,并附有视听资料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以及制作、播放的方式。

视听资料为复制件的,应当说明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附有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捺指印。

第二十六条【视听资料及时调取】视听资料的提取应当及时,避免因存储时间的原因导致证据的灭失。

收集在案的视听资料应当全面、完整,并具有连续性。

音频资料应当附有文字说明。

第二十七条【视听资料辨认、指认】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调查需要,组织被调查人、证人对视听资料的内容进行辨认、指认。

对视听资料记录的情况,及时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对证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八条【涉密视听资料】对涉密的视听资料,应当依法转化。

不能转化的,应当提供单独说明材料,制作保密卷备查。

第二十九条【电子数据】监察机关应当注意及时、全面收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对可能与职务犯罪有关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应当及时收集、固定、查验其中存储的内容,组织涉案人员进行辨认、指认,并根据存储内容展开进一步调查,查找相关人员、收集物证。

第三十条【历史电子数据】对可能与职务犯罪有关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内储存的相关信息、文件被删除或者损坏,监察机关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历史数据进行恢复、提取。

收集提取的相关信息、文件,应当经被调查人、证人辨认确认。

对有线索表明该电子产品可能用于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经查验其存储内容无结果的,监察机关可以从网络运营商处调取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涉密电子数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电子数据,应当保密并依法转化。

不能转化的,应当提供单独说明材料,制作保密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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