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源: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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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监察委成立以来,很多同仁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搞好“纪法衔接”。

这个衔接,笔者觉得可以大致概括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内部的衔接。

原纪检委的同志们要学习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构建“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转隶的检察院的同志们要钻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检业务,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

另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与外部的衔接,主要是同司法机关的衔接。

根据目前发布的《监察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就意味着我们调查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立在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要求和标准之上的。

目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中心”。

由侦查阶段就完成案件的实质性调查改为审判阶段通过控、辩双方举、质证的激烈对抗,最大程度地还原案情的本身,法官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

新刑诉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们监察委的工作并不是游离于审判之外的。

证据的收集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更关乎我们监察委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威,所以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纰漏、抱不了丝毫侥幸。

基于上述所讲,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类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涵盖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所有刑事证据,具体包含以下七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原则职务犯罪案件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证据的基本“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要看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其证据的效力与程度如何、能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一、案情概述根据对×××(案件涉及人员)的调查和审理情况,现将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进行说明。

二、证据收集1. 手机通讯记录根据调取的通信运营商数据,发现×××与涉案人员频繁通话,并在关键时期频繁往来,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2. 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发现其账户在涉案期间频繁出现大额资金交易,金额与案件中的贪污数额相符。

3. 财务文件通过调阅涉案单位的财务文件,发现存在多起虚假报销和受贿记录,可证明×××违规行为。

4. 现场勘查和抽样检验根据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并抽取关键证据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因案件发生地点的监控录像、物证等。

5. 证人证言经过调查取证,获取到了多名证人的证言,其中包括×××的下属、部门同事和涉案单位的相关人员,他们的证言对确认×××的职务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6. 其他技术手段针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分析。

三、证据整理1. 信息整理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包括案情梳理、证据完备性评估、时间轴绘制等,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建立证据档案。

2. 证据分类根据证据的性质和关联关系,对证据进行分类,如财务类证据、通信类证据、现场勘查类证据等,便于后续使用和理解。

3. 证据标注和编号为了方便对证据的查找和引用,对每一份证据进行标注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证据索引,确保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能够有效地使用证据。

4. 证据链构建根据证据之间的关联和证据链的需求,将证据按照线索和证据链构建的要求进行整理和排列,保证证据的连贯性和证明力。

5. 证据描述和呈现对每一份证据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证据出处、收集方式、重要性等,并采用适当的形式进行呈现,如文字描述、图片、表格等。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











































































击 破 突破 整 个案 件
, 、


三 严 明初查纪律 严 守保 密性



加 强 线 索评 估 降低 风 险 性


办案 实 践 中 案 件线 索 的来 源 干 差万 别 内容 鱼 龙 混 杂 质 能 否 从 中筛 选 出有 价 值 的 线 索 进 量 参 差 不 齐 价 值 大 小不 重 点 初 查 进 而 立 案 进 行 查处 是衡 量 检 察 机 关 职 务 犯 罪 侦 行 查 部 门 办 案 水 平 和 能力 的 个 重 要标 准 面 对 数 量 众 多 的 案 件 线 索 不 可 能 全 面普 查 使 初 查 工 作 陷 于 奔 忙 之 中 必 须 把 那 些 最有 价值 最 值 得 深 究 的 线 索 筛选 出来 逐 个 进 行 深 入 综 合 分 析 判别 线索 内容 是 否 符 合 般 职 务 犯 罪 的特 点 规 律 和 表现 形 式 判别 被举报人 在其单位 所处 的地 位 高低和职 权大 小 判 别被 举 报 人 的家庭 收支 情 况 判别举报 人 的举报 动 机 以此 确 定被 举 报 人 是 否 有 实施 职 务犯 罪 的可 能 性进 而 作 出 是否 要 对 被举 报 人 进 行初 查 的决定 因此 办案 人员 在 接 到 案 件线 索 后 应 对 案件 线 索 进 行 细 致 地 研 究 首先 根据举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的情 况 以及 二 者 的关 系 分析 判 断 举 报线索 的 可靠 性 其 次 根 据线 索材 料 中 反 映 的 情 况 和 内容 运 用 法 律 知 识 和 办案 经 验 初 步 判 断 举 报 线 索 的 可 查性 只 有对 线索 进 行 细 致 透 彻 的 分析 权 衡 准 确 评 估 所 掌 握 线 索 的 成 案价值 才 能够较好 避 免初 查 工 作 的盲 目性 降低 办案 风 险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鱼塾垒三!!!!!三望堕耋鋈l■圈豳雹圈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梁智摘要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不能盲目地进行,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有序地进行。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也具有一定的技巧,本文主要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技巧展开叙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法律事务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这里讲的证据收集指的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活动。

具体来讲,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因此在我们现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法治环境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方面。

由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都对证据收集,尤其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规定了法定的程序,甚至还就每一证据收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方式方法。

比如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

询问证人,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另外,关于勘验、、搜查、调取、扣押、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取证工作的法定性。

我国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各项取证措施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

《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认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与证据采信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与证据采信
制一份 , 原件 由检察机 关随案移 送 , 复制件 由人民法院与检 察机关共 同签名后 由法官保存 , 以便将 来控 辩双 方对原件 的 内容发 生争议 时拆封核对 。
2 .技 术 侦 查 资 料 的使 用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是 建 立 在 侦 查
( 二)技术侦查 申请 的审批 。审批涉及两个 问题 :一是
处 长 。吴 晖 ,湖 南 省人 民检 察 院 申诉 处干 部 。
】2 2
的一般侦查措施 , 只有在常规性侦 查措施难以达到预期侦查
目标时才能采 用技术侦查措施 。如德 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10 0
条 a也规 定 , 有 在 以 其 他 方式 不 能 或难 以查 明 案情 、侦 查 只
的技术含 量高 , 检察机 关单独无 法完成 , 需要其他机 关配合 ,
立 法 应 当赋 予侦 查机 关 强 行性 的 请 求 协 助权 , 务 协 助 的部 义
门 或人 员不 得拒 绝 。如 在 德 国 ,根 据 监 听令 状 ,有 关 邮政 局
被指控 的住所的条件下 ,才允许命令监视 、录制 电讯往来 。 [3笔者 认为 ,我国在对技术侦查进 行立法的时候 ,也应 限 11 1 定: 只有在运 用常规性侦查措施无法达到预期侦查 目标 的情 况下 , 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 如果直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时 ,必须充分说明理 由。
措施所获得 的个人情况信息 , 只有在其他也符合进行秘密监 听条件 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才能使用 。【 笔者认为 ,我国在 J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资料的使用进行立法时也应作类似规定。 3 .技术侦 查资料的销毁。技术侦查资料的长期保存将 使侦查对象 的个人隐私被泄漏和滥用的可能性增大 ,因此, 许多国家和地 区立法均规定 , 技术侦查所获得 的证据资料一 旦在本案中使用完毕 , 必须马上销毁 。 如德 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 10条 b第 ( 0 六)项规定 ,当追诉不再需要以监视 电信往 来措 施获得的资料时 , 当在检察院监督下不迟延地将它们 应

浅谈职务犯罪初查工作

浅谈职务犯罪初查工作

浅谈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作者:高荣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0期摘要初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包括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和初步调查的活动。

这项工作属于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前的初步调查活动,初查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案件办理效果。

因此,办案人员所重视越来越初查工作的重要性,初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关注和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职务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的情况和特点。

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重视与研究,才能更好的惩治与预防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

关键词初查工作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作者简介:高荣奎,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16-02一、初查的渊源与发展初查一词最早出现在1985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文件中。

高检院199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规定:“初查工作是对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立案前的审查”,首次提出初查的概念。

1999年1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实行,是采用了专门章节规定初查的主体、手段、程序性措施、监督的做法,使初查体系得以形成。

高检院1999年11月印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的规定了初查工作的详细规定,初查工作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12年3月,高检院党组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

2012年6月,高检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初查制度有更完善的规定。

二、初查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一)法律依据不足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侦查实务中已成为一项专门性程序,但尚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

初查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规定”的要求。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人证言收集与分析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人证言收集与分析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人证言收集与分析一、引言在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本文将从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分析角度出发,探讨其在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中的作用与重要性。

二、证人证言的收集1. 侦查阶段的证人传唤在职务犯罪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警方及相关机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传唤证人,并记录他们的证言。

为确保证言的准确性,应采取适当的询问方式,并对证言进行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

2. 证人报案及举报的调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些证人可能通过报案或者举报的方式提供线索。

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调查证人提供的信息,记录证人的口供,并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时候证人可能就是案件中的被告人,例如公职人员或者企业高管。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或者纪律检查部门需要与这些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了解他们的行为、动机等细节,以获取关键证言。

三、证人证言的分析1. 证人身份真实性核实在收集证人证言之后,需要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以确保证人的真实性。

可以通过身份证、工作证、户籍等信息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排除虚假证言的可能。

2. 证人证言的逻辑一致性分析对不同证人之间提供的证言进行比对与分析,查看证言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如果存在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澄清,核实真相。

同时,在与其他证据相比对时,需要确保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一致性。

3.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估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时,需要评估证人的可信度。

这包括证人的经历、社会地位、声誉等方面的考量,以及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程度。

只有在确信证人可信度较高的情况下,其证言才有更高的排除虚假的可能性。

四、结论与建议证人证言在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确保证言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应注重证言的收集与分析工作。

在证言收集过程中,要注意按照法律程序传唤证人、调查证人报案及举报,同时与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运用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运用

Legal Sys t em A r i d Soci et yf叁垒!圭塾金三!!!堡!!望坐...:二....盏豳邃翁露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运用陈容钦摘要作为一种特殊主体犯罪,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高、危害性大等特点,其侦查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相比也有自己的特征,最突出的就是‘‘再生证据”的普遍运用。

本文从再生证据的界定和特征入手,论述现阶段再生证据的主要运用及其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对改进再生证据运用的相关意见。

关键词再生证据原生证据反侦查行为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5-02在当今职务犯罪侦查中,随着犯罪智能化程度的日渐提高和有关反侦查行为的不断成熟,获取在案件原发事实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证据即“原生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显得越来越困难。

在此背景下,通过逆向思维证明其存在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即反侦查行为,从而通过“否定之否定”来达到肯定事实存在的结果,就凸显出强烈的有效性与重要性;业内根据此类证据的特点称其为“再生证据”。

下文将对再生证据的界定、特征及其应用进行详细阐述,分析其不足,并给出笔者对于改进再生证据运用的一些意见。

一、再生证据的界定及特征(一)再生证据的界定关于坷谓“再生证据”,学界众说纷纭。

笔者以为,需从其字面上作出两重界定,即首先确定其为“证据”,其次再确认其性质为“再生”。

对“证据”的确定由于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显得简单。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对“再生”的定义是重点,其界定具体又分为促成“再生”的时间、主体、行为和目的。

促成时间方面,鉴于“再生”是相对于“原生”而言在其后产生的,而再生证据所证明的反侦查行为亦是在主体案件事实发生后实施,因而再生证据必然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方得以产生,此谓“再生”之为“再”。

促成主体方面,由于再生证据旨在证明存在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而此行为主体从动机、能力等方面考虑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敞促成主体也同样只能是这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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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源: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及审查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点是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攀升,腐败问题日益突出。

预防腐败、打击职务犯罪已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证据是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依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关键。

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近年来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严格证据标准、注重案件质量,所办理的案件有罪判决率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在证据审查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形成了行之有效定的证据审查工作方式。

现在笔者就将结合案例从职务犯罪的特点、证据的主要表现及证据审查这几个方面予以叙述。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管理职权所实施的犯罪,破坏了国家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其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它的主要特点是:1、犯罪主体特殊。

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

在我国,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又以领导干部居多。

2、犯罪行为与职务具有密切联系。

职务犯罪
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不正确履行职权。

3、手段的智能化。

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

二、职务犯罪证据的主要表现证据是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查,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项《规定》),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职务犯罪是凭借职务行为进行掩护或利用职务加以掩盖进行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多数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因而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

又因为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有些主体还熟悉法律,懂得侦查技能,加上有一定的职权和社会地位,反侦查能力较强,很少留有实物证据。

即使存在某些实物证
据,犯罪人也有充分的实践、并利用手中的权利加以毁灭或掩盖,这也必然导致职务犯罪很少留下勘验检察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等实物证据。

职务犯罪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即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如贪污犯罪案件中的帐目、交待所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等言词证据。

也就是说,职务犯罪认定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因此在侦查行为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收集文书材料等书证就十分重要。

三、证据审查的方法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通过各种方式调查收集的证据,总是鱼龙混杂,其中既有真实的证据,也有虚假的证据,有正面肯定的证据,也有反面否定的证据,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实质联系,有的是假象联系,有的证据之间、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有的存在矛盾等。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侦查人员要从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相关的证据联系起来并反映出客观事实就显得很是艰巨和重要。

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下辖三个办案组,办案模式通常是将案件线索责任到各个办案组,由具体的办案组进行案件的整个侦查活动,其他两个办案组在协助办案的同时,更要发挥证据审查作用。

具体有如下几个阶段:1、案件初查阶段:具体负责初查的办案组将其所取得的证据进行整理并制作调查报
告,随后在反贪局局务会议上将整理好的证据及报告交由其他两个办案组进行讨论,即初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反映案件线索中的问题,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职务犯罪,通过讨论决定是否立案,若立案则要明确已有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从而明确侦查方向。

2、立案后的侦查阶段:由办理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决定,在每一个侦查的空挡,将案件证据交由其他办案组,由他们对当前现有的证据进行评审,发现其中的矛盾点和证据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采集证据的方向。

3、案件侦查终结阶段,由案件主办办案组提出,局领导决定,将所有的案件证据交由本院公诉科进行全面审核,主要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侦查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以及用以证明的各项证据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证据支持的事实上存在出入,提出需要进行补证的内容,完成案件侦结前的扫尾工作。

之后案件主办办案组整理证据材料并提出侦结报告,共同提交反贪局局务会讨论。

近年来,我院反贪局第三办案组查办的山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兼县体育场征地办会计曹某贪污、挪用案,就是我们侦查员很好地把握侦查时机、收集证据的典范。

曹某案件一开始,我们先是秘密调取了曹某及其家人的所有银行存款记录,发现资金流动频繁,随后在调阅其经手的山阳县体育场征地办帐务时,发现存在多张曹某经手报销的票据,存在值得怀
疑的地方,有人当时就提出直接传讯曹某,从其经手票据入手突破举报信中反映曹某贪污的事实,反贪局在讨论案件时,决定先将初查的证据由其他两个办案组进行审查,再根据证据反映的情况确定侦查方向。

任务分派之后,其他两个办案组全面审查了所有的银行交易对帐凭证及其经手的支出票据,先是将所有的银行交易情况按照时间进行排列,发现其中有两笔业务是在一天之中半个小时以内完成的,存在着一存一取的情况。

这两笔交易可能存在问题,但曹某所经手报销的大额票据依然没有发现问题。

结合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其他两个办案组提出审查意见:1、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2、现有的银行交易对帐凭证不能反映出来存款的来源问题;3、两次可疑的银行交易无法和曹某所负责的帐务联系起来,不能因此推断曹某交易的金额即来源于单位公款;4、曹某经手报销的大额票据是否是真实的还没有证实。

在反贪局局务会上,经过讨论案件主办办案组决定暂不与曹某接触,先做以下工作:1、在银行传票中做工作,追踪每一笔存款的来源,一定要追到最后以现金形式存款的状况,到底是什么时间这笔现金转化为存款形式,存款传票上是谁签的字,先把这些问题搞清楚;2、核实曹某经手报销的票据是从哪里开具的,所涉及的金额是否存在虚报问题,报销票据上所载明的事项是否真实。

经过以上工作,发现曹某在县体
育场征地办工作期间存在挪用征地补偿款及虚列开支问题。

我们在反贪局局务会议上提出立即对曹某立案侦查,对其进行传唤到案,同时在传唤当天对曹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并将搜查过程进行了录像予以固定。

当天晚上通过政策攻心,曹某供述了其挪用征地补偿款3万元用于交纳购房定金及虚列开支贪污公款1万元的犯罪事实。

但是随后曹某翻供,只承认虚列开支贪污公款1万元的犯罪事实,对其挪用行为拒不承认,并辩称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3万元一直保存在家中的鞋盒里,并要求侦查人员去取。

在曹某的带领下,侦查人员从其家中衣柜上的鞋盒中取出了3万元现金。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侦查工作面临困境,为什么在第一次搜查时没发现现金呢,侦查人员分析这钱极有可能是其妻薛某在案发后放到那的,以便曹某翻供。

为了检验分析是否正确,我们调阅了第一次搜查时的实时录像,结果表明当时在衣柜上并不存在这个鞋盒,针对这一情况,侦查人员立即找到薛某谈话,在事实面前薛某承认了帮助曹某翻供的事实,曹某最终也承认了其挪用公款的罪行。

曹某案件侦结之前,按照局领导的决定,请公诉科指派人员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公诉科的审查人员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1、形式上,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是否有相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2、形式上每一次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是否都在法律允许的场所进
行,侦查员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程序方面,对曹某的传讯和拘留时间之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羁押要求;4、曹某的口供之间是否存在前后冲突的地方;5、每一份证据的取得方式和渠道是否合法;6、证人证言是否和我们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矛盾;通过审查,核实了已有证据,弥补证据弱点,从而保证了曹某贪污、挪用一案顺利侦破,有效地打击了犯罪,起到警示和教育他人的作用。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其形式、特点、规律都在不断变化,隐蔽性更强。

面对这一形势,我们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办案技能,牢牢抓住案件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因素,在侦查中始终以搜集证据为出发点,以审查证据为落脚点,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侦查,从而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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