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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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1.合同标的1.1 卖方向买方供应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1.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量可靠的货物,并保证该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详细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1.3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卖方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执行。

1.4 卖方应提供与货物安装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1.5 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合同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

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

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指卖方将合同货物运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及包装费、保险费、各种税费、运杂费、卸车费、技术资料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3.交货3.1 卖方应按照买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方交付本合同项下的货物。

卖方应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使用所需的图纸及合格证书)两套随货物一并提交买方,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

3.2 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1.1 1.1 “合同”系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合同”系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1.2 “合同价”“合同价”“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格。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格。

1.3 1.3 “货物”系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货物”系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它材料。

1.4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 1.5 “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1.6 1.6 “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1.7 1.7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8 1.8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定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定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9 1.9 “监理人”“监理人”“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设备制造实施监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设备制造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理的当事人。

1.10设计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设计的单位。

工程设计单位仅对其设计的图纸负责。

1.11 1.11 “项目现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地点。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不呢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范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定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时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5.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是,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一、鉴于条款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就工作及其它相关的服务工作,拟委托具有前述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的乙方,承担并完成该项工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承担甲方的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的各项资质及经验,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承担该项服务工作。

3.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于。

二、对方保证具备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1. 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项目的法定资质,因乙方缺乏相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项目需要审批的,应由乙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结算、支付条款1.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确认,出本合同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 甲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

(2)在乙方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

3. 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1)和(2)款所规定金额后日内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4. 双方的账户如下:甲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知识产权条款1.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与成果有关或因甲方适用成果而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玉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

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

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一、一般约定1. 词语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工程”: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发包人应支付的金额。

“工期”:指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指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变更”: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所做的改变。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3. 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

5.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无争议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二、发包人义务1. 遵守法律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

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并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具体天数]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篇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篇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篇篇1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一、总则1.1 本合同由甲方(施工单位)和乙方(委托方)双方共同签署。

甲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承担施工任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1.2 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行业的相关规定。

1.3 双方应保持合作,保障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拖延工期。

二、合同内容2.1 本合同的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2.2 合同总价款、工程款项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2.3 施工内容、工程进度安排、保修期限,应在合同中详细规定。

2.4 合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施工标准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施工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2 施工单位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并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安全。

3.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四、工程款项支付4.1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提供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乙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4.2 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乙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款项,直至施工单位重新修复完善。

4.3 拖欠工程款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的,应按照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解除。

5.2 双方应书面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和方式。

5.3 在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提交至有关法院解决。

六、其他条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在规定工期内完工并保修工程质量。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6.3 本合同为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

以上便是关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详细内容,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版权声明】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如下: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3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通用版本8篇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通用版本8篇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通用版本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术语及定义1. “货物”: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商品。

2. “合同价格”:指甲方购买货物的价格,以双方约定的货币计量。

第二条合同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__________(具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详见附件)。

第三条交货与验收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具体时间)内完成交货。

2. 交货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3. 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______(具体时间)内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

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要求退货。

第四条货款支付1.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可选择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

2. 支付期限: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______(具体时间)内完成付款。

3. 乙方需提供有效发票作为收款凭证。

第五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

2.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3.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更换等。

具体服务内容、期限及方式等详见附件。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合同解除: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违约责任与赔偿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详见附件。

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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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系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考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结合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形和实践体会编写而成的。

在使用合同通用条款时,有承诺直截了当对基增减或修改,招标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投标书附录中对其进行增删、修改或具体化。

一、定义和讲明1.1 定义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讲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a)(1)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打算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治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指基投标已为业主所同意,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阳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录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4)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托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2。

2款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阐称:总监代表)。

(6)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治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7)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治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b)(1)合同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3)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运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运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指投标书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附录指直截了当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6)投标书附表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7)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c)(1)开工期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2)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3)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刻,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工期止。

(d)(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2)保留金指业主依照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3)中期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4)最后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e)(1)永久工程师指依照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2)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3)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畴内的全部工程。

(4)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5)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6)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畴内的用地。

(7)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f)(1)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运算。

(2)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1.2 标题和边注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讲明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1.3 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公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刻。

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各级监理工程师可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1)依照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2)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依照第41、40条公布开工令、临时停工或复工令;(4)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的条款中规定并以此为准);(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6)依照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7)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8)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9)依照第59条确定指定分包人。

(c)假如发生紧急情形,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赶忙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形下公布处理紧急情形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依照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外负担,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d) 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款托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2.3 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托付总监理工程师能够托付总监理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的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并能够随时撤回此托付。

这种托付和撤回托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总监理代表依照上述的托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

2.4 各级监理人员的任命监理机构可依照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各合同段驻在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治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操纵职责,能够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

由于某种缘故,监理工程师能够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假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令的3天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2.6 监理工程秉公办事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益和义务事项时,应该依照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形,实事求是和公平地作出判定并经受检查。

如发觉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三、转让和分包3.1 合同的转让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否则将按63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4.1 分包事先未经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主体和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准分包。

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工程量的30%,且不承诺再次分包,分包中不准压低单价,分包治理费视工程情形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2%~3%之间。

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治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关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或由企业法人提供的劳务合作,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

,但承包商人应将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报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劳务合作应防止由包工头包揽,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不承诺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

不得向个人分包。

一经查出,按63.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四、合同文件5.1 法律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讲明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讲明,相互补充,假如显现含不清,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讲明;如显现相互矛盾的情形,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b)中标通知书;(c)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d)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e)合同通用条款;(f)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g)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h)标价的工程量清单;(i)投标书附表;(j)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1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托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6.2 工程进度受阻碍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刻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阻碍了工程打算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刻和理由,以及讲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阻碍和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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