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同市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怎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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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S 文献标识码: F] A
源转移问题, 关系到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为 所得税款后, 多退少补税款 ; 财政调库, 是指财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 1 2 1 , / 或 / 由总 1 4 加 强跨地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 的征 收 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 机构、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跨地区经营汇总 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 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 式一经确定, 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 纳税企业所 得税 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 至地方金库。 ( 机构应分期预缴 的企业 所得税 ,0 5%在各分支 称《 办法》 , 《 )现就 办法》 的相关内容做如下分
入者多交税或交高税。当今的收入构成中, 工 的错误思想, 促进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 发挥 主要参考 文献 :
资收入不是拉大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财产类 收入分配作用, 小不 同收入阶层 差距 。在解 f】 缩 1朱润喜. 开征物业税的动因及定位 【 . J 税 ]
收入如股票、 债券、 房产等, 尤其是房产成为扩 决房价问题上, 20.. 短期内物业税的开征可能会释 务研究,069 大收入差距的主因。 对持有房产而得到的增值 放部分的房屋供 给量 , 降低房价 但是从 【】 从而 2丁成日. 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税: 理论依
缴; 二级分支机构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 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再分别按 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
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 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十条和 第五十 一条分 缴, 是指总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4税款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 企业应根据当 别规定, 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 分月或分季分别 向所 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 申报 期 实际利润额 , 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 方法 资格的营业机构, 应当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 是指在年度终了 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 得税预缴额 ,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分公司和办事处都是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过人们都不清楚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及能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缴税吓得不同。

分公司和办事处缴税的不同之处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 0.3。

对于境内总公司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中,部分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做法也有发生。

尤其,部分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选择采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是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流转税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但在我国税法上,通常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

当然,这里需要区分与“临时外出经营”的区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分摊比例计算 (一)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某分支 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 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 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
=0.35*3000/14000+0.35*600/2800+0.3*4000/18
000=0.217

省外沈阳分公司分摊比例
=0.35*4000/14000+0.35*800/2800+0.3*5000/18
000=0.283

省外青岛分公司分摊比例
=0.35*5000/14000+0.35*1000/2800+0.3*6000/1
分配比例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
36.7 133037.5
36.7 133037.5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 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二建集团公司2009年度分支机构分摊 比例计算与税额分配的方法和实务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 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 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5+(该分支 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分配表、预缴申报表的填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 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老会计人的经验)为保证统一核算企业正确填写申报表,顺利完成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鲁国税函[2016]169号文件确定,进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的企业,按照本指南进行纳税申报. 二、信息传递(一)统一核算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按照规定时限填写《分支机构信息传递单》,上传至总机构,以便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二)统一核算企业总机构(下称总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传递单》数据,核算税款所属期内总分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根据文件要求形成《税款分配表》.(三)总机构将《税款分配表》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四)分支机构将《完税证明》传真至总机构备查.三、税务机关数据维护总机构主管国税机构根据《税款分配表》,对金税三期系统参数进行维护.四、纳税申报(一)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1.需要属地缴纳的销售额,填写至附表一对应栏次.2.总机构分配的应税销售额,按照发票开具情况,填写至附表一13a.3.取得的全部进项扣税凭证,分别填入附表二对应栏次.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处理,填入附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二)总机构纳税申报1.销售情况填写应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分别填入附表一”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填入《附表一》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提供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填入《附表一》”四、免税”相应栏次.2.进项税额填写进项税额为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栏次.3.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应通过《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对应栏次填写.4.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栏”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5.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价税合计额),由总机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第1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按实际发生情况填入《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五、总分机构申报顺序(一)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报送《传递单》(二)总机构进行增值税统一核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配表》(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维护(四)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清分销售额和属地业务,填写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五)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0号)相关规定执行.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会计实务:本市跨区办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

会计实务:本市跨区办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

本市跨区办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
问:本市跨区办理分支机构,是否分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如果非独立核算需
办那些手续?税交给哪?
 答:企业跨区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来讲,如果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独立核算。

 在税务处理方面,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分支机构属于其所在区的固
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
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因此,一般来讲,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应在其所在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应由总机构汇总进行纳税申报。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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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同市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怎样纳税近日,某商贸流通企业咨询,该单位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如何纳税?
对企业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确定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上应按其是否独立核算、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分支机构属于其所在区的固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分支机构若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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