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秀节目参赛歌曲著作权归属与是否侵犯著作权
当前时代下我国的音乐版权保护问题r ——以《歌手》张杰、迪玛希翻唱侵权事件为例

当前时代下我国的音乐版权保护问题r ——以《歌手》张杰、迪玛希翻唱侵权事件为例乐美真【摘要】2017年,在众多娱乐节目中,由湖南卫视打造的《歌手》吸引了观众的眼球,除了音乐上带来的视听盛宴,节目中张杰、迪玛希翻唱而导致的侵权事件引起热议,激起了大众对于音乐版权保护的讨论.可以说近几来年,选手翻唱侵权事件是屡见不鲜,从之前的《两只蝴蝶》引发的侵权纠纷到李代沫翻唱《我的歌声里》被原唱者状告法庭,再到如今的《歌手》.翻唱者侵犯了哪些权利,歌曲原创者的权利该如何保护,现有的法律又该如何来判定这些侵权责任,相关部门又该如何管理侵权问题、规范版权保护,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探究的问题.相较于欧美国家对于音乐版权十分看重,现阶段我国关于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漏洞,所以注重音乐版权的保护,也是提高大众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从而更好的维护著作人的权利和促进音乐产业市场的繁荣发展.【期刊名称】《黄河之声》【年(卷),期】2018(000)015【总页数】2页(P61-62)【关键词】翻唱事件;音乐版权保护;立法执法问题【作者】乐美真【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传媒学院,江苏苏州 215000【正文语种】中文一、事件概述近几年来,音乐竞技类节目脱颖而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在赞叹那些实力派歌手唱功惊艳的同时,也提升了歌手的人气。
毫无疑问,一个参赛歌手如果想要在比赛中获胜,歌曲的选择至关重要。
而想要获得最好的演唱效果,最稳妥的方式就是在原有的歌曲上进行翻唱或者改编。
在《歌手》节目中迪玛希翻唱维塔斯的《歌剧2》被维塔斯方面发出公开律师函并要求停止播放其侵权内容;而张杰因为翻唱了那英的《默》被音乐人高晓松质疑侵权,虽然随后节目组打电话道歉并补办授权手续,但两起都是由于翻唱而导致的侵权问题还是引起了广泛关注,音乐版权的保护再次被大众提起。
二、翻唱侵权问题的现象和原因从2011年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侵权而面临原唱者汪峰的抵制;到2013年曲婉婷状告李代沫在节目中翻唱《我的歌声里》侵权事件闹得满城风雨;再到如今的《歌手》。
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实证研究

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实证研究作者:张耀文来源:《音乐生活》2019年第10期音乐翻唱类节目导致了大量侵犯个体音乐人著作权的事件。
通过对现行《著作权法》、三次修改稿和送审稿赔偿标准的分析,应把《著作权法》第49条的“实际损失”标准认定为播放次数与播放单价的乘积。
通过案例的实证研究认为应倾向于保护经济地位弱势的音乐创作人,及时出台《音乐产业促进法》,当前适用著作权法第49条应依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提高赔偿额度,重视对侵权者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湖南卫视《我是歌手》、《明日之子》,浙江卫视《中国新歌声》等音乐翻唱类节目屡有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不仅获得了不凡的收视率和市场认可度,还使得一些被翻唱音乐人的作品得到了更高的关注度和传唱度。
根据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暨2018第五届音乐产业高端论坛发布的《2018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在2017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许可收入同比增长17.2%,达到2.04亿元人民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的总收入同比增长9.3%,达到近2亿元人民币。
然而,繁荣的市场现象背后却同时出现了大量关于音乐著作权的法律纠纷,相较于主动维权的音乐人,许多个体音乐创作人不仅维权意识不够强烈,而且限于个人能力和前途考虑更是对侵权行为呈现出放任、无奈的态度。
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音娱节目制作方、出品方等音乐版权使用方著作权许可意识薄弱,没有严格按照“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规则取得音乐创造人的授权许可,另一方面,规定侵权著作权赔偿数额认定标准的现行《著作权法》第49条和《著作权纠纷解释》[1]仅对数额认定方式作出了概要性说明,其过于抽象的规定直接造成侵权数额认定的困难,49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赔偿限额也使得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成本过低。
基于此,本文将以个体音乐人李志为代表的音乐著作权维权事件作为切入点,以法教义学方法对《著作权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析,配合以实证方式对李志相关维权案例和英美法系音乐著作权维权的经典案例进行分解,提出现行规定的不足及实践难题,以期对音乐著作权维权提供实践中的帮助。
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

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著作权法之客体。
著作权法之客体是指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音乐、美术、影视作品等。
著作权法在实施中,应当保护的是原创性的作品,而不是一些简单的模式、规则或者方法。
一些人认为综艺节目的模式也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为它们往往经过了创新和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笔者认为综艺节目的模式并不应成为著作权法之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综艺节目模式通常是由一系列简单的游戏、活动或者规则组成的,这些元素本身可能并不够具有独创性,相对于传统的著作权客体,它们的创新程度可能并不够高。
综艺节目模式往往是基于常见的文化现象或者习俗,例如智力问答游戏、娱乐活动等,这些元素本身并非由特定的创作者创作,而是来自于社会文化的共识和积累。
从此角度来看,这些模式并不应成为著作权法之客体。
综艺节目模式与传统的著作权客体在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档综艺节目的模式可能会被多个制作方采用,并且在实际制作中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这就导致了难以确定哪个制作方有权对其进行保护。
如果将综艺节目模式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可能会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样做可能会导致著作权的滥用,某些制作方可能会将一些常见的游戏、活动等元素进行过度保护,从而限制了其他创作者的使用。
这样做也可能会阻碍了综艺节目的创新。
如果综艺节目模式受到严格的著作权保护,那么其他制作方想要进行创新可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就阻碍了综艺节目的发展。
综艺节目是一种集文化、娱乐于一体的作品,它的魅力和吸引力不仅来源于单一的元素,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各种元素的组合和创新。
如果将综艺节目模式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可能会对综艺节目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限制了综艺节目的创新和发展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保护。
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对某些综艺节目模式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通过审判实践的方式来对一些模式侵权行为进行惩处。
怎么确定明星歌曲版权

怎么确定明星歌曲版权一、怎么确定明星歌曲版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星的歌曲是自己创作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如果是由两个以上共同创作的,归合作者共同享有。
音乐软件免费下载的音乐是让人可以免费听,而不是拿去盈利/商用/涨粉/获益的。
所以,想要商用,建议去音乐版权网站下载,这是最保险的方法。
就用之前占据热搜的案例来说,某热门女团选秀节目上的选手,因“自选曲目”的版权费用而放弃表演,对他们来说,展示自己的唱跳能力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选曲没有版权可能产生的问题。
由于市场上不同歌曲报价不一,从几千、几万到几十万的歌曲都有,有的国外音乐版权费用甚至涉及上百万,如果选手直接表演,节目组可能也会直接将表演内容剪辑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由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内容的丰富复杂,使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认定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
认定的基本要领仍然是:(一)掌握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二)掌握其作为权利载体即其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三)掌握被控侵权人的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四)将两个作品进行比较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五)是掌握被控侵权人与提出控告的权利人的作品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过,实践中有时查明两个对比作品的作者就该作品是否存在或存在过接触关系或者可能性,也可以对认定侵权行为有帮助。
网络翻唱走上前台好声音惹版权争议

网络翻唱走上前台好声音惹版权争议李代沫在“好声音”里翻唱《我的歌声里》受到导师好评,并入选刘欢的队伍。
《中国好声音》选手翻唱遭原作者质疑,曲婉婷称其权益遭侵犯;“好声音”:节目统一交费给音著协“好声音”惹版权争议唱歌节目里翻唱成名歌手的歌曲到底需要支付版权费用吗?从2004年《我型我秀》和《超级女声》等节目受关注以来,这个问题似乎就遭到了忽略。
就在日前,环球唱片代表歌手曲婉婷向《中国好声音》和节目中的选手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李代沫在节目中演唱的《我的歌声里》没有知会创作者曲婉婷本人,因此要求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停止使用这首歌曲。
对此,《中国好声音》方面回应称,节目中使用的歌曲都是统一向音著协交费。
一石激起千层浪,至此事件发生,关于歌唱类节目中的版权问题才得以关注,并且有了各种不同的说法。
面对众说纷纭的说法,本报采访了《中国好声音》节目组、音著协等相关方面,详解涉及到的版权问题。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像李代沫这样的歌手从网络翻唱走红,当从网络唱向台前时,若不注意版权知识,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版权纠纷。
记者勾伊娜康沛【他山之石】在美国也有各种音乐歌唱类节目,据悉,美国的许多歌曲版权的管理和保护都由全美音乐出版商协会和美国录音产业协会等机构来完成,若节目中使用他人作品都需要向这些协会缴纳使用费。
据悉,许多美国的歌唱类节目会在之前就为选手提供一个歌单,限制选手的选歌范围。
因为美国的版权费用相当高。
【事件回放】选手翻唱“歌声里”侵犯版权?《中国好声音》第一期里,光头男李代沫演唱的《我的歌声里》给观众留下下了深刻印象。
实际上,早在李代沫参加节目以前,他在网上翻唱《我的歌声里》就获得高点击。
8月3日,《我的歌声里》的词曲作者兼原唱曲婉婷在微博指责李代沫使用这首歌完全无版权意识。
同一天,曲婉婷所在的唱片公司环球音乐,向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演唱,以及其他方式的使用。
对此,《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称:“不认可对方所说的在节目中演唱这首歌是一种侵权行为”。
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

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1. 引言在进行各种比赛和竞赛中,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参赛者通常希望能够在比赛中展示自己的才华和创造力,同时也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因此,需要明确规定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相关的规定。
2. 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参赛活动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参赛者的权益,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来规定著作权的归属:2.1 保留著作权参赛者保留参赛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主办方在一定期限内仅有对参赛作品的使用权。
这种方式让参赛者拥有更大的创作自由度,并且可以继续在比赛之后使用自己的作品。
2.2 共享著作权参赛者与主办方共享参赛作品的著作权。
这意味着参赛者可以在比赛之后自由使用自己的作品,并且主办方也可以使用这些作品进行宣传或其他用途。
这种方式可以让双方互惠互利,以达到共同的宣传效果。
2.3 转让著作权参赛者将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主办方。
主办方完全拥有作品的所有权利,并且可以自由使用、修改以及进行商业化运营。
参赛者在比赛之后将不再拥有作品的任何权益。
3. 规定与协议为了明确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需要制定详细的规定与协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3.1 版权声明参赛者在提交作品前需要明确的签署版权声明,声明自己对参赛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并且同意按照比赛规定将著作权归属给主办方。
3.2 知识产权保护主办方需要明确指出对参赛作品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未经授权的复制、修改和商业化运营。
参赛者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避免在比赛之前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
3.3 使用权期限规定参赛作品使用权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比赛期间、宣传期间以及后续的其他用途。
参赛者也可与主办方协商延长使用权期限或进行其他协议。
3.4 争议解决明确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约定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
4. 总结通过明确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可以保护参赛者的知识产权,确保其创作得到应有的认可和回报。
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

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音乐是人类的共同语言,它能够触动人们的情感,并承载着艺术家的心声和创意。
然而,在音乐创作领域,抄袭行为时有发生,这严重侵犯了艺术家的版权。
本文将探讨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
一、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在讨论版权侵权认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
音乐作品的版权包括了两个方面:作曲权和演奏权。
作曲权指的是对音乐作品的创作权,而演奏权则是指对音乐作品的演奏和表演权。
这意味着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抄袭行为都构成侵权。
二、版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侵权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 相似性:在判定是否存在版权侵权时,相似性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两个音乐作品如果在旋律、和声、节奏、曲调等方面表现出高度相似,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2. 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被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创造性。
如果被控侵权的作品与被保护的原创作品相似度较高,且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作品并没有独立创作的过程,那么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3. 合理的相似性:音乐创作领域存在一些公共元素和常规旋律,这些因素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通常会进行判断,评估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只是借鉴了一些常规元素,或者是否有过度借鉴的嫌疑。
4. 意图和警示: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他们在创作时没有接触到原创作品,也没有任何借鉴的意图,那么可能不会构成侵权。
然而,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他们能够接触到原创作品,或者其他环境引起了可疑的相似性,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
三、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以上的版权侵权认定标准,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支持:1. 证据保全:当侵权纠纷发生时,著作权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以保护其权益。
例如可以通过保全证据来确保侵权行为的证据不被销毁或篡改。
2. 赔偿标准:侵权行为被认定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才艺直播中如何处理音乐版权问题

才艺直播中如何处理音乐版权问题近年来,才艺直播平台迅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用户积极参与。
然而,随着直播平台的不断扩大,音乐版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如何妥善处理音乐版权问题,成为了才艺直播平台亟需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了解音乐版权的基本知识在解决音乐版权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音乐版权的基本知识。
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原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演出权等。
任何未经授权的音乐使用都可能侵犯版权,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与音乐版权方积极合作为了规避版权纠纷,才艺直播平台应积极与音乐版权方合作,获得合法的音乐授权。
可以与音乐版权方签订合作协议,确保直播平台上使用的音乐都是经过授权的合法版权音乐。
这不仅保护了版权方的权益,也为用户提供了优质的音乐资源。
三、提供自由版权音乐库除了与版权方合作,才艺直播平台还可以建立自己的版权音乐库。
通过与独立音乐创作者和乐团合作,才艺直播平台可以提供一些自由版权的音乐供用户使用。
这样一来,用户在直播中使用音乐时无需担心版权问题,同时也能推广独立音乐创作者的作品。
四、加强版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音乐版权,才艺直播平台需要加强版权保护措施。
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直播过程中的音乐进行监测和识别,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还可以建立版权投诉与处理机制,让用户能够方便地举报侵权行为,保护自身权益。
五、加强用户教育和宣传除了内部措施,才艺直播平台还应加强用户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向用户普及音乐版权知识,让他们了解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同时,在平台上定期发布关于版权保护的公告,引导用户使用合法版权的音乐,并提醒用户举报侵权行为。
六、积极响应法律法规才艺直播平台必须积极响应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在直播平台注册的用户需要经过实名认证,以增加起诉及侵权追偿的难度。
同时,平台也应当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于严重侵犯音乐版权的用户进行制裁,以维护版权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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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节目参赛歌曲著作权归属与是否侵犯著作权
现在真人秀节目越来越多,很多知名歌曲也被演唱,但是这些歌曲有些是经过改编的,那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应该是谁的问题就出来了,娱乐圈这些案不少。
我们来看看选秀节目歌曲著作权如何定义。
一、选秀节目中参赛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歌曲这类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歌曲的创作者,并且只有著作权人有权表演、修改、播放或者许可他人表演、修改、播放其创作的歌曲。
而选秀节目中的多数参赛歌曲系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非参赛选手原创,故这些非原创选手对歌曲不享有著作权。
因此,《我的歌声里》的著作权由其创作者曲婉婷享有当属无疑。
二、选秀选手在选秀节目中或其他场合下表演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优秀的文学、艺术及或科学作品自然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欣赏、学习甚至交流,这种传播优秀作品的行为,一方面虽可能不利于著作权人(如若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却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故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作品的传播,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如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可见,在选秀节目中,若选手表演他人已发表的歌曲并未获得报酬,该表演也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则该选手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属法律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这也是为何众多选秀节目的参赛选手高唱着他人的歌曲却没有被告侵权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果表演者就其表演向公众收取费用,或者表演者因表演获得报酬,其就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
须注意的是,“出名”等情况与法律上的“获得报酬”并非同等概念。
就本次曲婉婷函告李代沫事件而言,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演唱《我的歌声里》若未获报酬,则难称李代沫侵权,因为该表演也并未向公众收费。
退一步而言即便该表演构成侵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应当由《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组织者而非李代沫个人承担责任。
故,能够支持曲婉婷声称李代沫侵权的原因,并不在于李代沫在选秀节目中表演了她的歌曲,而在于曲婉婷所称的李代沫在其他场合的行为,即其擅自拍摄了《我的歌声里》mv 并上传于视频网站,但并未指出词曲作者和原唱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况且该mv还涉及商业广告,是否因此受益并不明朗,涉嫌侵权。
倘若李代沫录制及上传该首mv并未获得视频网站、广告商等的报酬,虽公布于网络,也至多像当年的“旭日阳刚”在网络上上传视频那样,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相反,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选秀节目组织者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并通过电视台播放该表演是否侵权
根据上文已提到的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演出的组织者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的,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
而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可见,表演的组织者与播放表演的电视台对著作权人负有不同的法律义务,最主要的即是,组织者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电视台播放则不必,其在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是否须经许可这个问题上得到了“豁免权”。
但在现实中,一些大型选秀节目的组织者与播放者的身份往往重合。
尽管曲婉婷此次的致函对象是《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且《中国好声音》在对外宣传时也以节目组的名义招募选手等,但类似节目组这样的内部团队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表演组织者。
所以前述节目的组织者与播放者很可能均是电视台。
那么,当电视台既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又播放该段表演时,就不仅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也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换言之,电视台在作为组织者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时,不仅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还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宣传总监在获知曲婉婷的律师函告后曾表示,通常而言,电视台使用音乐都会在中国音乐著作版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登记报备使用情况,且会每年支付一次性使用费。
《中国好声音》节目也早在播出前就已备案,并将会一次性支付使用费。
就此,
有必要提及我国目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途径之一: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因此,若著作权人授权了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一的音著协行使权利,作品使用者可以向音著协支付使用费,再由音著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显然,《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的这段话意在表明《中国好声音》节目已就节目中使用的所有歌曲支付了报酬,故电视台及节目组都应依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免责。
然而,暂不论《我的歌声里》是否已经属于音著协的会员作品,如上所述,即便电视台能够以播放者的身份免责,其同时作为表演组织者,并不能仅因支付了报酬而免责,仍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更何况,《我的歌声里》的著作权是否授权给音著协行使,并不可知。
就各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在《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使用《我的歌声里》时,《我的歌声里》应该尚不属音著协的会员作品,也即音著协尚未获得该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
果真如此,则不能将向音著协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视为向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上述组织者和播放者通常为一体的现状,为了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目前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二稿第三十三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三)许可他人以无线或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其现场表演;……被许可人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可见,我国立法者已着眼于收回赋予电视台的“豁免权”。
这也意味着,不久的将来,
即便是电视台、广播电台这些一直受到优待的播放者,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歌曲,也难逃侵权之责。
四、选秀节目组织者应注意的事项
(一)节目形式不得侵犯其他节目的著作权
自主创作优秀的电视节目长期以来是国内节目制作人的弱势,目前国内不少电视节目都存在对国外知名节目的“模仿”甚至“抄袭”。
然而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一些协议、国际条约,他国作者的著作权同样能够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因此,若国内电视节目不思创新,过多模仿甚至完全照搬他国电视节目却又未经相关著作权人同意,难免构成侵权。
值得高兴的是,近两年,国内部分电视台已增强了著作权保护意识。
从东方卫视举办的《中国达人秀》开始,到如今浙江卫视举办的《中国好声音》,节目组都选择了从这些节目形式的最初创作者手中购买著作权。
而在使用他人著作权的过程中也严格遵循原创作者的创意,以《中国好声音》为例,据称版权方会提供节目组几百页的节目“宝典”,其中将情节设计、灯光、音乐、舞美到地点、流程,甚至一封邀请函的写法都一一详细说明,而《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也完全依照版权方的要求操作,甚至在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环节中都邀版权方参与,显示对创作者的尊重。
可以说,在尊重电视节目著作权、引进国外优秀节目形式方面,《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等节目开了个好头,值得肯定。
(二)节目使用歌曲等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
选秀节目通常都会从赞助商处获利,故其使用他人歌曲等歌曲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依法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获得授权行使著作权,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所有作品都必然授权给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慎重起见,选秀节目组织者在使用每个他人作品之前均应直接联系作品著作权人或通过相关唱片公司商
谈著作权许可事宜。
(三)应当注明参赛作品的作者姓名(包括歌词及歌曲)
使用他人作品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注明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便是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亦是如此,否则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
我们留意了一下,《中国好声音》节目在播放时,前几期(包括李代沫演唱的那期)仅注明了歌曲名称及节目中表演者的名称,并未显示歌曲的词曲作者信息。
而自从接到了曲婉婷的律师函后,之后几期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已在使用歌曲时注明词曲作者,也算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