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盗窃构成行政案件标准是什么

盗窃构成⾏政案件标准是什么
⼀般情况下是处5⽇以下的⾏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15⽇的⾏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下⾯店铺⼩编带来“盗窃构成⾏政案件标准是什么”的内容给⼤家了解⼀下。
⼀、盗窃构成⾏政案件的标准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般情况下是处5⽇以下的⾏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15⽇的⾏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盗窃构成刑事案件的标准
1.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2.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室盗窃的,扒窃的,使⽤⼑刃等⼯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较严重的,也⽴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为刑事案件。
3.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为重⼤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为特⼤案件。
通过上述的分析,盗窃不构成犯罪的,就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治安管理的处罚,可以进⾏⾏政拘留和处罚款。
以上就是店铺⼩编带来的相关内容。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讲堂流窜作案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流窜作案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采取流动作案的方式,跨地区、跨省份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犯罪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流窜作案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流窜作案案件进行解读,分析其特点、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以期为打击流窜作案提供参考。
二、流窜作案案件的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化: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会采取多种犯罪手段,如盗窃、抢劫、诈骗、贩毒等。
2. 犯罪目标不固定: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往往没有固定的犯罪目标,他们会选择容易得手、价值较高的财物作为犯罪目标。
3. 作案地点分散: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会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进行作案,作案地点分散,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4. 犯罪团伙化: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往往结成团伙,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协调性。
5. 逃避打击能力强: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会选择在夜间、偏远地区作案,或者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
三、流窜作案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民事责任: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流窜作案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2. 强化侦查手段: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流窜作案案件的侦查力度,提高破案率。
3. 完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地区、跨省份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打击流窜作案的协作能力。
4. 加强警民合作:充分发挥群众在打击流窜作案中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流窜作案的良好氛围。
治安案件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治安案件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目前,治安处罚法暂无规定盗窃金额,如果行为人有盗窃行为,但是又不达到犯罪标准的,就会被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案件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二、治安案件的查处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
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三、什么情况适于治安调解范围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其他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流窜是指犯罪分子在某地做完犯罪后,为了躲避司法机关的程序追捕,而不断迁出或转移自己的居住或住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词汇提出流窜作案认定标准,以辅助当事人进行流窜活动的认定。
二、认定标准1、对于他人向当事人报告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流窜。
2、当事人的活动量明显增加,有突然迁移行为,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又违背约定,也可认定为流窜。
3、当事人经调查发现,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方居住,并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认定为流窜。
4、当事人出现涉嫌犯罪或非法活动时,为了避免受到制裁或处罚,从一个地方迁往另一个地方,也可认定为流窜。
5、当事人(不论是容貌、服饰、居住地点,还是工作单位等)存在明显变化,且无正当理由,也可认定为流窜。
6、当事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但拒不受理或拒绝接受审判,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也可认定为流窜。
三、流窜的惩处1、流窜的法律惩处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对流窜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
2、根据司法机关的情况,可以以行政拘留处罚流窜当事人,或以刑事处罚追缴流窜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依法强制处罚其他与流窜相关的违法行为。
3、流窜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司法上的法律责任,也可能因此被追究民事责任。
流窜也会使当事人的司法诉讼费用大幅增加。
四、流窜的预防1、根据流窜作案认定标准,当事人应加强自身的司法素质,减少有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2、当事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尤其是不要以虚假身份进入公共场所,不要使用虚假文件或其他非法方式拒绝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
3、当事人应当全面而正确掌握法律法规,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他人对自己的行为,举报流窜行为,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流窜。
4、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流窜的发生。
五、结论流窜作案的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和安全,对犯罪分子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坚持以严格的标准认定流窜的行为,尽最大努力降低其发生的概率。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流窜作案 认定标准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连续进行多起同类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于流窜作案的认定,通常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
首先,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如果一名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区连续实施相似的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比如,某名盗窃犯在一周内先后在A市、B市和C市实施了相似的盗窃行为,这就构成了流窜作案的行为特征。
其次,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手段和手法。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使用了相似的作案手段和手法,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诈骗犯在不同地区使用了相同的诈骗手法进行多起诈骗活动,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再次,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目的。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且这些活动都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犯罪目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网络诈骗犯在不同地区实施了多起网络诈骗活动,目的都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最后,流窜作案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手法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
如果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内使用了高度专业化和隐蔽化的作案手段,也可以作为认定流窜作案的依据。
比如,一名电信诈骗犯利用技术手段在不同地区实施诈骗活动,这就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综上所述,流窜作案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专业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一定的特征时,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流窜作案的认定。
希望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能够根据这些认定标准,有效打击流窜作案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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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一、流窜盗窃的概念和特征
流窜盗窃,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流动作案的盗窃行为。
流窜盗窃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流动作案。
流动作案是流窜盗窃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所谓流动作案,就是作案地点不固定,今天在这个地方作案,明天在那个地方作案,或者一段时间在此地作案,一段时间又在彼地作案,东流西窜,常不固定。
2、跨地域作案。
跨地域作案是流动作案的
地域特征。
这就是说,盗窃分子并不是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流动作案,而是跨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流动到外地作案。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所谓跨地域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窜到外省、市、县作案的。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跨市、
县或跨省管辖范围作案,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凡是跨出市、县或省地域界限的盗窃作案,都是流窜盗窃。
对于在相邻省、市、县中,如果盗窃分子在其居住地与外省、外市或外县的交界结合部盗窃作案的,虽从地域管辖来看,跨越了省、市、县管辖范围,但由于他没有流动或流动作案范围小,仍不能作流窜犯处理。
同时,也不能把跨区作案的,按流窜犯处理,城市的行政区虽然和县都属同一级别的行政区,但由于城市比较集中,城市里的一个行政区的管辖范围较小。
因而,在同一个城市里,跨区域作案的,也不能按流窜犯处理。
还有,对一些确因打工、经商等在外省、市或县临时居住或居住时间较长的人,在当地多次盗窃,没有超出临时居住市或县范围的,也不应作流窜犯处理。
3.连续作案。
连续作案就是接连不断地多次作案。
如果犯罪分子因出差、旅游等,在外地偶尔盗窃作案的,也不属于流窜作案。
二、流窜盗窃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流窜作案具有易地作案、消失较快、不易抓获,查证较难等特点,往往给侦察、批捕、
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因而,有必要结合流窜盗窃的特点,研究和探讨认定和处理流窜犯罪的原则和对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流窜犯罪。
认定流窜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的一般原则。
根据《通知》规定精神,“对于流窜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做到证据充分、确凿,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证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应及时批捕、起诉、审判。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基本”。
“两个基本”是认定流窜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原则,不能随意曲解和篡改条件。
“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与“事实基本清楚”和“证据基本
确凿”是有本质区别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事实基本清楚”和“证据基本确凿”来取代“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
据确凿”。
有的甚至用这种错误的理解来指
责司法机关没有按“两个基本原则”办案。
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两个基本原则”的。
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必须是清楚的、确凿的,不能似是而非,否则,就会出现错案。
同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即应及时批捕、起诉和审判,不应在一些无足轻重的支节、细节上纠缠、久拖不决。
流窜盗窃中一些具体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
定问题
流窜盗窃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下,对一些具体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l.对多次流窜盗窃作案,其盗窃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的,但尚有一两次盗窃事实一时难以查清,而又对量刑影响不大的,可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2.流窜盗窃犯因盗窃或扒窃被抓获后,盗窃赃物虽未查获,但其供述的事实、情节与失主的陈述或报案时反映的情况、同案人的供
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与失主的陈述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的,应予认定。
3.流窜盗窃分子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与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如果找不到失主和报案登记的,也应予以认定。
4.流窜盗窃犯在盗窃或扒窃时被当场抓获,除缴获当次作案的赃款赃物外,还从其身上或其临时落脚点或家中搜出的其他数额较
大的赃物,被告人否定作案所得,但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只要这些款物在名称、品种、特征、数量等方面均与失主的陈述或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的,亦应认定赃款赃物。
5.流窜盗窃作案虽未被当场抓获,但同案人的供述,失主的陈述、其他间接证据有相互吻合,确实能证实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次数和作案所得的赃款赃物数额的,也应予以认定。
6.对于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界限的盗窃案件,必须查清核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
对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