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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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多少钱以上判刑,具体数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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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窃多少钱以上判刑,具体数额多少通常情况下,对于盗窃财物的行为,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对盗窃罪判刑。

而想要解决偷窃多少钱以上判刑的问题,那么就要知道法律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让赢了网为您解答。

全国: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铁路运输途中实施盗窃犯罪数额标准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北京: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60000元以上。

上海: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20000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100000元广东: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000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15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15000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90000元以上。

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盗窃罪指的是以⾮法占有被⼈财务为⽬的,进⾏盗窃的⼀种犯罪⾏为。

这种⾏为是⼀种不道德的⾏为。

盗窃罪⼀般是按照盗窃的⾦额作为处罚标准。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盗窃罪⽴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数额标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伸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是指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00元⾄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以上。

(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

)这⼀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的标准。

最⾼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统⼀认定为1000元为起点。

(2)狱内盗窃案件具体标准应当视监狱所在地的标准⽽定。

(3)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标准,最⾼⼈民法院规定为,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

⼆、情节标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盗窃罪与⼀般违法⾏为的区分中不能只看数额不看情节。

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应当注意的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孤寡⽼⼈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近“数额较⼤”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的标准但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盗窃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盗窃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盗窃罪客观⽅⾯有哪些在⽣活中盗窃罪⽐较常见,所以⼤家对盗窃罪相对⽐较熟悉,然⽽⼤家知道盗窃罪的客观⽅⾯有哪些吗,应该注意的有哪些⽅⾯呢,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些什么呢。

店铺⼩编整理了“盗窃罪客观⽅⾯”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盗窃罪客观⽅⾯有哪些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所谓窃取,是指⾏为⼈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下⼏个问题:窃取⾏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注意⼀、⾏为⼈的“⾃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完全有可能有⾏为⼈⾮常⼤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出来阻⽌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为⼈“⾃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常多。

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

⑵窃取⾏为是排除他⼈对财物的⽀配,建⽴新的⽀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对财物的⽀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段与⽅法没有限制,即使⽤了欺骗⽅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种通过平和⽅式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占有的过程,如果⼿段中含有暴⼒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是⼀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年内⼊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那么希望店铺⼩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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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法条有哪些

盗窃罪法条有哪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等,关于盗窃罪还有哪些法条,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盗窃罪法律规定刑法第⼆百六⼗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融机构,数额特别巨⼤的;(⼆)盗窃珍贵⽂物,情节严重的。

第⼀百九⼗六条第三款盗窃信⽤卡并使⽤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条第⼀款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百五⼗三条邮政⼯作⼈员私⾃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百六⼗五条以牟利为⽬的,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六⼗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利⽤计算机实施⾦融诈骗、盗窃、贪污、挪⽤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构成要件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财物的⾏为。

1.盗窃罪的⾏为对象是他⼈占有的财物。

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有什么

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有什么在我们⼯作⽣活中,由于粗⼼⼤意⽽遗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遗失物品的情况发⽣时,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寻回遗失的物品,那么,遗失物品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有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中国民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出的费⽤由失主偿还。

”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关于适⽤的若⼲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将拾得物拒为⼰有,拒不返还⽽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为⼈采取⾃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者发觉的⽅法,暗中将财物取⾛的⾏为。

综上,遗失物品时被拾得⼈拾得,但拒不归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们要仔细区分遗失和盗窃罪的联系和区别,拾得遗失物并不等于盗窃。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的犯罪,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将盗窃罪规定为财产犯罪之⾸,我国刑法在规定了抢劫罪之后,便规定了盗窃罪。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什么是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为。

是最古⽼的侵犯财产犯罪。

⼏乎与私有制的历史⼀样久远。

⼆、盗窃罪的成⽴条件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银⾸饰等财物,也包括电⼒、煤⽓、天然⽓等⽆形的财产。

对于偷拿⾃⼰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法,以⼈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为也以盗窃罪论处:1、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卡并使⽤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作⼈员犯私⾃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的,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罪的认定(⼀)本罪与⾮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偷⼩摸⾏为的、因受灾⽣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把偷窃⾃⼰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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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
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24日)
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
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
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
的限制。

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样的
情况下,其追诉期限最长为15年。

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
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3、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的幅度不得超过30%:
(1)入户盗窃的;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6)动用机动车辆作案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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