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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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刑事合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单位行贿罪作为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本文旨在探讨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如何有效规制单位行贿罪,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二、单位行贿罪的概述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或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竞争原则,且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大危害。

因此,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三、刑事合规制度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一)立法层面的规制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标准等,为规制单位行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单位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要求,促使单位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预防和减少单位行贿行为。

(二)司法层面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罚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于涉嫌单位行贿的案件,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此外,司法机关还通过案例指导、司法解释等方式,为规制单位行贿罪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依据。

四、加强单位行贿罪规制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更好地规制单位行贿罪,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应加强对单位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单位切实履行反腐败职责。

(二)强化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对单位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涉嫌单位行贿的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同时,应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单位行贿罪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为提高社会公众对单位行贿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

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

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个人行贿罪金额标准指的是个人行贿犯罪的的金额标准。

个人行贿是指个人以非法手段向公职人员、公共企业员工等行为主体行贿或者以非法手段为他人行贿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个人行贿罪,并且对个人行贿罪的金额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个人行贿罪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种情况,金额在1万元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因此,个人行贿罪金额标准的分界线是1万元。

对于金额在1万元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数额较大的个人行贿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用地、破坏农田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以下刑罚:1.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3年;2.或者受贿数额较大的,出于一般情节可减轻处罚,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缓刑。

对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个人行贿罪,依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以下刑罚:1.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出于一般情节可以加重处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贿数额大小不明,或者受贿数额不满1万元的,一般认为不构成个人行贿罪。

同时,在处理个人行贿罪时,还需要考虑具体案件的社会损害程度、被行贿的公职人员或者公共企业员工的职务、行贿的方式及其对行贿行为的破坏程度等因素,对处罚的幅度会有相应的调整。

比如,如果个人行贿罪的金额远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行贿罪金额标准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种情况,分界线为1万元。

具体的刑罚可以根据金额大小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以保证刑罚的公正与合理性。

同时,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对行贿罪的严厉打击,将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贿赂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他人,其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犯罪。

贿赂犯罪涉及面广,具有严重危害社会公正、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特点,在刑事司法中被定为比较严重的犯罪之一。

因此,在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量刑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下面,我将针对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

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事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等方面。

1. 刑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贿赂罪的种类和其量刑标准。

对于行贿人的处罚,根据行贿的情节轻重可分为贿赂罪和贿赂受贿罪。

其中,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 私人行贿罪:行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组织行贿罪:组织、领导、实施行贿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也受到具体案情和被告人表现等因素的影响,通常会有一定的量刑浮动。

量刑浮动的原因可能包括被告人供出更多的信息协助查案,被告人自愿退赃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私人行贿罪,轻微的行贿罪,如行贿金额在几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通常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缓刑或者免刑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

对于组织行贿罪,量刑标准相对要严格一些。

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不等,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也是常见的处罚手段。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会被处以极高的罚款和没收财产。

3. 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在贿赂犯罪的量刑中,判决文书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受贿行贿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受贿行贿条例

公务员受贿量刑一、行贿罪(一)、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立案标准为:1、1万元以上;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4、向三人以上行贿的;5、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6、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根据第390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个人行赂罪的罚金标准

个人行赂罪的罚金标准

个人行赂罪的罚金标准
个人行贿罪是指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行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行贿罪的罚金标准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的。

下面将就个人行贿罪的罚金标准做一详细的介绍。

首先,对于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罚金;对于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受贿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金;对于受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受贿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金。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于个人行贿罪的罚金标准的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个人行贿罪的处罚还应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受贿数额的多少、受贿的次数、行贿的对象等因素。

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个人行贿罪,可以酌情加重罚金数额。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行贿罪的处罚不仅仅限于罚金,根据《刑法》
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个人行贿罪,还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因此,个人行贿罪不仅会受到罚金的处罚,还可能面临着刑事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综上所述,个人行贿罪的罚金标准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的,同时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受贿的次数、行贿的对象等因素。

对于情节严重的个人行贿罪,不仅会受到罚金的处罚,还可能面临着刑事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因此,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个人行贿行为,珍惜自己的清白和自由。

行贿罪 法律意见书

行贿罪 法律意见书

行贿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用户您好,以下是关于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主题:行贿罪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编号: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案情概述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被嫌疑人xxx某在担任某公司xx职位期间,因为某项目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支持,故而涉嫌向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相关利益。

现被有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您委托我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就行贿罪的法律解析、适用和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意见。

二、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行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个人需要的,均构成行贿罪。

三、行贿罪的适用1.行为要件: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他们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他人行贿达到目的。

2.客观要件:行贿罪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给予财物或其他财产;(2)给予的财物或其他财产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3)给予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主观要件:行贿罪主观上是具有故意,即行为人对贿赂的行为及其结果预见并予以认可的主观认识。

4.特殊情况:若行贿行为触犯单位犯罪,单位可以承担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5.惩罚:行贿罪的主要刑罚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四、法律建议1.合法性建议:行贿罪是侵害行为人自己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明确禁止行贿行为。

因此,建议您及时终止行贿行为,采取合法手段推动项目进程。

2.风险评估:行贿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随着我国相关立法的逐步健全,揭发和打击行贿行为的力度也将更大。

行贿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需要慎重考虑。

3.法律合规指南:我们建议您建立健全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意识和外部交流,在工程或经济利益需要时采取合法手段,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规范企业行为。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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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
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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