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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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为了加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维护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包括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

二、证人保护原则1.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保密证人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据。

3.防范证人受到恐吓、威胁、打击或报复。

4.尽力保障证人依法作证,并对其所作证言负责。

三、证人保护措施1.证人隐名作证:对于有特殊关系的证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证人,可按法定程序隐去其姓名、地址等身份信息,保持其隐名作证。

2.证人保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证人保护令申请,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并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证人出庭保护:对于可能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在其到庭作证时,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前来维护秩序。

4.证人储蓄证据:对于证人储存在亲笔签名、指纹,或者常用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也可作为储蓄证据进行保护。

5.证人临时居住:对于证人遭受威胁、恐吓或暴力行动等情况,需要搬离原有居住场所的,检察机关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临时居住场所。

四、证人保护程序1.检察机关在接到证人保护申请时,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进行初步调查,并制定证人保护方案。

2.若证人受到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3.在证人到庭作证时,检察机关应根据证人需要,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加强维护秩序。

4.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检察机关对于证人涉及到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应进行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

五、相关承诺1.检察机关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证人获得相关证明。

2.检察机关对证人的实名举报和提供的证据,应当保密并给予严格保护。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5. 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犯罪的可能。

三、立案追诉的程序1.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等。

2. 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追诉,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3. 公安机关接到立案追诉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收集证据。

4. 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四、追诉期限1. 对于涉嫌一般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5年。

2. 对于涉嫌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10年。

3. 对于涉嫌特别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20年。

五、追诉时效的中止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追诉时效中止。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中止。

3.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追诉时效中止。

六、追诉时效的恢复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终止的,追诉时效恢复。

2. 犯罪嫌疑人治愈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恢复。

3. 犯罪嫌疑人被解除羁押的,追诉时效恢复。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决定逮捕程序以及不捕的几种情形来源:作者:日期:09-12-14一、逮捕的实质要件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时限的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权可以分为提请批准逮捕权、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和执行逮捕权四项权利。

提请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决定逮捕权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条件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第86、87、88条也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第86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具有侦查权的,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并且这一规定也具有很大的意义。

那么检察院可以自行侦察的案件有哪些,相对应的就是我国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365律师将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在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侦查阶段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侦查: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4.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二)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起公诉。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合法的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2.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实行陪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立案阶段1. 立案条件: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2. 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3.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检察自侦案件流程

检察自侦案件流程

检察自侦案件流程
一、立案和初步侦查阶段
1.公安机关对举报、投诉、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侦查,查明案情的主要事实。

2.依据侦查结果,公安机关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

如果构成刑事案件,并认为侦查证据基本明确,则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检察机关对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如认为证据充分,合于法律,则承办此案件进行自侦。

二、进一步调查阶段
1.检察机关对案情和证据展开进一步调查补充,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调查期间,可以对涉案人员记录证词,搜集物证鉴定等必要工作。

3.调查期满但难以调查终结的,可以向检察长书申请延期。

三、立案审查阶段
1.调查结束后,检察机关对整个案件证据进行复核分析。

2.如认为证据充分,可能判罪,符合起诉条件,则起诉被告人。

3.如证据不足,难以定罪,则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依法办结案件。

以上就是检察机关自行侦办刑事案件的主要流程。

整個过程从受理起诉到提起公诉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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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

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曰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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