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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为了加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维护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包括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
二、证人保护原则1.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保密证人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据。
3.防范证人受到恐吓、威胁、打击或报复。
4.尽力保障证人依法作证,并对其所作证言负责。
三、证人保护措施1.证人隐名作证:对于有特殊关系的证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证人,可按法定程序隐去其姓名、地址等身份信息,保持其隐名作证。
2.证人保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证人保护令申请,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并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证人出庭保护:对于可能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在其到庭作证时,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前来维护秩序。
4.证人储蓄证据:对于证人储存在亲笔签名、指纹,或者常用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也可作为储蓄证据进行保护。
5.证人临时居住:对于证人遭受威胁、恐吓或暴力行动等情况,需要搬离原有居住场所的,检察机关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临时居住场所。
四、证人保护程序1.检察机关在接到证人保护申请时,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进行初步调查,并制定证人保护方案。
2.若证人受到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3.在证人到庭作证时,检察机关应根据证人需要,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加强维护秩序。
4.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检察机关对于证人涉及到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应进行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
五、相关承诺1.检察机关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证人获得相关证明。
2.检察机关对证人的实名举报和提供的证据,应当保密并给予严格保护。
解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后,按照案件报告制度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上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
《立案请示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来源、被告人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立案的法律依据等。
不起诉决定不适用于检察院自侦案件

作者: 彭彦川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24-26页
主题词: 自侦案件;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审查起诉;被告人;提起公诉;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刑事诉讼法
摘要: <正> 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
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决定逮捕程序以及不捕的几种情形来源:作者:日期:09-12-14一、逮捕的实质要件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时限的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权可以分为提请批准逮捕权、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和执行逮捕权四项权利。
提请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决定逮捕权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条件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第86、87、88条也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第86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批准逮捕是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逮捕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批准逮捕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批准逮捕的概念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行为。
批准逮捕是逮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批准逮捕的时限法律规定1. 一般时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 特殊时限(1)审查期限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重大案件审查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 法定不批准逮捕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达到案件审理期限的;(5)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6)其他依法不应当逮捕的情形。
四、批准逮捕时限的遵守与监督1. 遵守时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8号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胡某某抢劫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03-107号)作为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2日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关键词】抢劫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调整考验期【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
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
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
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
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
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查明:胡某某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
丧父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
10.4检察院自侦案件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 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等。 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等。
10.4.1 自侦案件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0.4.1 自侦案件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 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犯罪。(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 。(如非法拘禁案 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 查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 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破坏选 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 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公安管辖) 等。公安管辖)
10.4.2 自侦案件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在特殊情况下 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 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要逮捕的 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 逮捕的,应当在 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日。)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具有侦查权的,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并且这一规定也具有很大的意义。
那么检察院可以自行侦察的案件有哪些,相对应的就是我国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365律师将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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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自侦案件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 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
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但我国法律又针对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地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0.4.2 自侦案件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
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 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 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如果侦查终结,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
件,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
10.4.2 自侦案件的程序
思考:
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分别应由检察院
的哪个部门作出?
10.4.2 自侦案件的程序
16.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 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 理? 2003
10.4.1 自侦案件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 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案管辖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 结合的精神。
10.4.1 自侦案件的特点
104检察院自侦案件
10.4.1 自侦案件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 查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破坏选 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等。公安管辖)
件的处理。
(绝对无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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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 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
10.4.2 自侦案件的程序
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
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
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
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
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10.4.2 自侦案件的程序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
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①提起公诉 ②不起诉 ③撤销案件ຫໍສະໝຸດ 10.4.2 自侦案件的程序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
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
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
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
诉或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