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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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流程

刑事案件的流程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共分为9个阶段:第一阶段:报案;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

第六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第七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

第八阶段:审查起诉。

第九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

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对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递交报案材料。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

此种请款中,公安机关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标志。

当然很多案件,没有人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布控侦查所得线索。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本阶段阶段的工作,以公安机关查实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志。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的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1. 立案阶段:监控是否依法及时立案,包括案件受理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立案登记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及时通知当事人等。

2. 诉前调解阶段:监控是否依法进行调解,包括受理调解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是否及时组织调解,调解结果是否合法合理等。

3. 庭前准备阶段:监控是否依法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质证、听证、调取证据等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庭前会议是否按照规定召开等。

4. 审理阶段:监控法庭听证是否公正公平,包括公开审理和公正裁判的监控,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是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充分发表意见等。

5. 判决阶段:监控法官是否依法作出判决,包括判决公正、准确,是否有违法操作,是否按照规定披露判决结果等。

6. 执行阶段:监控判决执行是否及时、有效,包括执行程序的监控,是否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

7. 归档阶段:监控案件归档操作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归档程序
的监控,相关材料是否完整,是否保留相关证据等。

8. 司法责任追究阶段:监控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包括纠正案件办理中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等。

以上这些要点,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办案过程都需要进行监控,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同时,监控还要关注办案流程是否符合规定,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初查第四章立案第五章侦查第一节侦查计划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五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六节搜查第七节通缉第八节鉴定第九节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第十节辨认第十一节拘传第十二节取保候审第十三节监视居住第十四节拘留第十五节逮捕第十六节专门侦查措施第六章安全防范第七章录音录像第八章律师参与诉讼第九章侦查终结第十章侦查协作第十一章备案、报告第十二章立卷归档第十三章信息报告与调研第十四章办案管理与监督第一节涉案款物管理第二节办案回访第三节错案追究第四节保密工作第十五章附则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五)行贿案(第389条);(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399条第3款);(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399条第3款);(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 款);(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410条);(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411条);(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三十一)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最后是到法院。

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023年关于1检察院办案流程

2023年关于1检察院办案流程

检察院办案流程第一篇:检察院办案流程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办案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检察院对案件的办理制定了一套严谨的流程。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检察院办案的基本流程。

首先,案件登记阶段。

当一起案件进入检察院后,该案件经过初步审查后,需要进行登记。

在登记阶段,办案人员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然后由专人负责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生成相应的案件号和档案。

接着是案件分流和审查阶段。

在这一阶段,办案人员会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所属类别,将案件进行分流。

一般来说,轻微和简单的案件会由基层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而较为复杂和重大的案件会由上级检察院负责。

同时,办案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然后是立案决定阶段。

在完成案件材料审查后,检察院将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立案决定。

如果案件符合立案条件,那么检察院将依法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而若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将对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通知书。

接下来是案件侦查阶段。

一旦案件立案,就进入了侦查阶段。

在这一阶段,检察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具体的调查和审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并全面了解案件的性质、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侦查阶段一般由办案人员采取不同的调查手段,如讯问、勘验、搜查等,以获取证据。

最后是起诉和审判阶段。

在侦查阶段结束后,检察院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案件证据确凿,罪证明确,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而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案件事实不清,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案件。

以上就是检察院办案的基本流程。

通过严谨的办案流程,确保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相应职权,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办理,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是什么-

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是什么-

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是什么?检察院办案刑事申诉案件有以下的流程:(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

复查案件时,应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原办案人进行座谈,必要时对有关证据进行补充调查。

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都是由当事人或者是公诉单位来进行申诉之后才进行办理的。

那么,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具体都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了解。

一、检察院办案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检察院办案刑事申诉案件有以下的流程:(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

复查案件时,应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原办案人进行座谈,必要时对有关证据进行补充调查。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均可进行公开审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

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申诉人不愿举行听证会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案件除外。

2、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人民检察院在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三人以上单数的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3、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主诉检察官或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

申诉人应当陈述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证据。

听证员可以向申诉人、案件承办人提问,并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听证意见当场宣布。

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盖章。

4、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的意见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审判。

近来来,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复杂程度也是日益增大。

既然是办案,那么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流程的,一切按照程序办事,才不会出错,案件才能顺利的解决。

在本文主要为您介绍▲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帮您了解基本办案常识。

▲一、刑事办案程序▲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

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具有侦查权的,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并且这一规定也具有很大的意义。

那么检察院可以自行侦察的案件有哪些,相对应的就是我国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365律师将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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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 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 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 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 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 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 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要全面、详细、准确 地记录下来。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检察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 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出示《搜查 证》,并有见证人在场。《搜查证》应由检察长签发。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 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 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 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 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 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第二十条 勘验、检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 检查、辨认的人和见证人、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 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聘请鉴定人应先由人民检察院写出《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在机 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前,应向鉴定人送达所需鉴定的文件、物品、 痕迹、帐薄、凭证以及有关材料,并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后 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果被告 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 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 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 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 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 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 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 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了发现和搜索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持或参与勘验、检查工作,必须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文
第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 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检察人员的回 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
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 查。
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 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 体,必要时也可由医师进行。
第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或者 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 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
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被告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取 保候审,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监视 居住,应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填写《监视居住委托书》,由当 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交由受委托的当地政府部门、被告人所在单位 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应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指定不得离 开的区域。
以上两种决定书都应向被告人宣读,并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如果需要撤销时,应经检察 长批准,发出《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或《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通 知保证人、当地公安派出所、受委托的单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应 及时办理逮捕手续,予以逮捕。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 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经检察 长批准,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 件的侦查。解除羁押时,应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 行。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人犯,需要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 应请示原决定逮捕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 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 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 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 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 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 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 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 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 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 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 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 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 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决定扣押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存款,如不需要继续“扣 押”或者“冻结”的时候,应当按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 通知书》或《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停 止扣押或者解除冻结。
第三十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妥善保存,不得 动用、调换或毁损。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 原邮电部门。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讯问笔录应交 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 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 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
签名。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 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 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 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 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 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四节 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 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 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 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 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 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 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被搜查人 或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或者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的时候,应 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停止支付储蓄 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邮电部门和银行执行。
件。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 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十九条 侦查中,如有必要由受害人、被告人、证人对某些物品、文件、尸 体或参与犯罪的人进行辨认的时候,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 辨认。在组织对人的辨认时,应将被辨认的对象混杂在三个以上年龄、 衣着、体貌等特征大致相似的人当中,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分别进行。 在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辨认人,要其陈述被辨认的人或物有哪些突出的 特征。不能让辨认人事前看到所要辨认的对象,在辨认过程中,检察人 员不能对辨认者给予任何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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