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反商业贿赂规定

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防范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精确、高效、服务企业的原则,恪守第三方立场,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杜绝索贿受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被检测企业为某种利益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行为。
本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被检测企业为其既得利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财物。
本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四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被检测企业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者接受被检测企业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度假及其他高档消费等活动;(三)在被检测企业兼职或受聘,卷入其研究、开发、设等工作;(四)无合法理由反复要求被检测企业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资料或信息;(五)擅自向被检测企业通报检测计划,披露内部信息,私下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承诺;(六)弄虚作假,擅自更改原始检测数据;(七)擅自泄露、利用被检测企业机密信息,侵犯被检测企业知识产权;(八)干预或妨碍被检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九)非法干预其它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向公司综合部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工作权力索贿受贿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检测检验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被检测企业提供的检测费以外的任何现金,返回公司后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未上交者一经发现扣发三个月工资。
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三、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1.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商业贿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经营者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协议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有何规定

协议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有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协议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显得至关重要。
那么,这些条款究竟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
反商业贿赂条款通常会明确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
一般来说,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这其中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和实物,还涵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比如提供房屋装修、减免债务、提供旅游机会等。
“其他手段”则可能包括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者为对方提供职务晋升、子女入学等非财产性利益。
在协议中,往往会规定禁止任何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这意味着,不能通过给予贿赂来影响交易对方的决策,使其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有利于行贿方的选择。
例如,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禁止投标方贿赂招标方的工作人员,以获取中标机会;在销售合作中,禁止销售方贿赂采购方的决策者,以增加销售量或者提高销售价格。
反商业贿赂条款还会强调双方有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这包括制定严格的财务审批流程、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员工进行反商业贿赂的培训和教育等。
比如,要求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用途合法合规;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排查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线索;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反商业贿赂的培训,让他们清楚了解公司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的行为,协议通常会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可能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说,如果一方被证实有商业贿赂行为,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以弥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外,反商业贿赂条款可能会要求双方在发现可能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时,有义务相互通报并配合调查。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收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破坏了社会诚信。
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
二、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单位行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增加了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三、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情节严重。
2.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2)单位实施了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情节严重。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中国的反商业贿赂刑法

反商业贿赂刑法的重要意义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提升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
03
反商业贿赂刑法的原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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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刑法的基本原则
禁止商业贿赂原则:禁止在商业活动中进行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严格责任原则:对商业贿赂行为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 律后果。
商业贿赂的定义和危害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 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相关 人员或机构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以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商业贿赂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 置,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甚至引发严重的腐败问题和社会 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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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危害包括破坏市场公 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损害其他企业利益、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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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刑法对商业环境的影响
减少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刑 法有效地遏制了商业贿赂行为, 减少了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市场 秩序。
促进公平交易:反商业贿赂刑法 鼓励公平交易,保护了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 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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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商业道德:反商业贿赂刑法 强调诚信经营,提高了商业道德 水平,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商业贿赂的定义: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行为。
刑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处罚。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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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二).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三).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 情节较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 在经济往来中,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受贿论,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 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 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 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队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