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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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

(四)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五)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证据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之一便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

间接证据在实践中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有差别的,所以间接证据在定案时有和直接证据不一样的规则。

那么,▲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又有哪些呢?会为您做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

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

如提取的物质痕迹是不是犯罪行为留下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可靠等。

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

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

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

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于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

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

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作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在这个证据体系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证清楚之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民事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什么

民事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什么

民事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什么1、间接证据要具有真实性2、间接证据要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能产生矛盾3、间接证据要具有连续性连续性规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从表面来看,证据在收集的过程中,审查、判断以及确定的一系列程序都必须连续而且不间断的进行。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而间接证据是这样一种证据,它不可独立地而是需配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民事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什么?那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1、间接证据要具有真实性用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运用的证据必须是符合客观事实并且是能够检验待证事实,即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明材料必须是经过判定且通过了审查,对案件的真假性能够进行明晰的界定。

换句话说,不符合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是被排除在判定结果的依据之外的。

因为这种间接证据不符合提供案件事实的条件。

因此,如果提供的证据不属实,不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则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被证明,也不能因此做出最终的结论。

▲2、间接证据要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能产生矛盾这里的一致性既包括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存在一致性,又包括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一致性。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相互协调一致指的是对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必须方向性的一致,即若直接证据所起的作用是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那么所采纳的间接证据也必须方向性一致地用来证明案件成立。

间接证据之间的一致性指的是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方向必须统一一致,所形成的结果也必须是单一一致的,如若证据链条之间指向性不一致,那么就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3、间接证据要具有连续性连续性规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从表面来看,证据在收集的过程中,审查、判断以及确定的一系列程序都必须连续而且不间断的进行。

如若这一过程中一旦出现断档,将会影响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深层次来看,证据的证明形式必须以体系的形式出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将单一的间接证据进行完美的组合,方可最大限度的发挥证据的证明力。

【第512号】杨飞故意杀人案——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的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第512号】杨飞故意杀人案——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的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第512号】杨飞故意杀人案——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的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一、争议焦点1.本案被告人杨飞在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是否可认定系其作案杀害了被害人?2.没有直接证据,单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哪些问题?二、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被告人杨飞,男,1984年2月2日出生,农民。

200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8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杨飞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飞在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南里27号楼2单元002号,因感情问题与李雪莲(女,殁年26岁)发生争执,杨飞持菜刀砍击李的颈部、腕部,造成李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左侧颈静脉完全离断,致李雪莲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杨飞自杀未遂被当场查获。

庭审中,杨飞辩称李雪莲系与其一同自杀,其没有故意杀人。

侦查期问,杨飞一直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讯问,仅有的一次供述称李雪莲在案发前说自己有病,经常吐血,没有钱看病,说要跟其一起死,就自己拿刀先抹脖子,然后其用菜刀砍自己脖子,又割了左手腕,后来晕倒了,醒来就在医院。

其辩护人提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杨飞故意杀害李雪莲,认定李雪莲系杨飞杀害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按疑罪从轻处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飞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杨飞所提其没有故意杀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认定被告人杨飞故意杀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杨飞与被害人李雪莲之问存在感情纠葛,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能证实被害人李雪莲系他杀,上述证据与现场勘查笔录、生物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故杨飞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则-

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则-

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则?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在诉讼案件审理中,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但间接证据结合其它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由此可见间接证据是同样重要的。

那么▲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则?下面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则?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二、间接证据如何去判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1、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

民事案件间接证据运用实例及理论反思

民事案件间接证据运用实例及理论反思

民事案件间接证据运用实例及理论反思本文主要讲述了一起民事案件间接证据的运用实例,以及从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反思。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件情况该案件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原告某某驾驶自己的小汽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一路口遇到了被告某某驾驶的大货车,从南向北行驶,两辆车在路口相撞。

事故导致原告的车辆严重损毁,原告也因此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伤害。

然而,在该案件中,存在着一些证据上的问题。

首先,当场并没有目击证人。

其次,由于事故发生时,两辆车之间存在较大的速度差,导致事故发生的瞬间很难被准确记录下来。

因此,无法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谁承担事故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该案件采取了间接证据来证明事故的责任方。

间接证据的运用首先,双方先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车辆状况、驾照证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然后,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了案发地点的测量和交通法规的分析。

由此,发现了以下一些情况:- 根据现场的物证,排除了原告车辆疏忽的可能性,因为其车辆前部几乎全部被撞坏;- 由于被告方车辆较大,其车身高度较高,为了保证行驶安全,必须遵循相应的交通法规,如减速、注意交通信号灯等。

由此,可以认为被告方未遵循交通信号灯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方存在驾驶不当的行为,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理论反思该案件中,间接证据的运用为案件的查明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但是,在间接证据的运用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由于间接证据的证明需要通过其他相关证据的协助,因此,证据的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存在着证据的推理难度较大。

其次,由于间接证据的证明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法官的推理能力和司法思维的要求也较高。

反思出发,我们认为,间接证据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严谨地整合和运用不同类型的证据,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的有效性。

同时,应该注重对于证据推理的正确性进行较为严格的检验,避免在证据推理过程中产生错误的推理结论。

只有间接证据能定罪吗有什么原则

只有间接证据能定罪吗有什么原则

只有间接证据能定罪吗有什么原则在法律上,只有间接证据是可以作为定罪的一种方式,但是一般来说,间接证据往往需要与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支持定罪。

在法律上,有两种类型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与犯罪行为有关,但可以通过推理、推断等方式间接证明其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如手机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

然而,仅依靠间接证据是不足以定罪的,因为间接证据往往存在推断、推理等不确定性。

在法律上,有两个重要的原则来限制间接证据的使用。

第一个原则是合理怀疑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定罪前必须对被告人提出的间接证据进行一定的质证、验证,以确保其可信度和准确性。

法庭需要评估这些证据的可信度、证据链的连贯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等。

如果法庭不能确定间接证据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就应该排除其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二个原则是证据规则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以在法庭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这包括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间接证据的推理必须是合理且可被接受的,而不是基于主观臆测或不合理假设。

只有当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支持,才能构成足够的证据来定罪。

此外,在使用间接证据时,法庭也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来评估其证据价值。

比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间接证据必须符合法律上的“合理怀疑”标准,才能被认可为定罪的依据。

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庭可能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程度。

综上所述,虽然只有间接证据是可以作为定罪的一种方式,但它需要与其他直接证据相结合,并且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合理怀疑原则和证据规则原则都是限制间接证据使用的重要原则,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间接证据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从一起故意杀人案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量刑

从一起故意杀人案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量刑

从一起故意杀人案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量刑作者:张伟王钢来源:正义网一、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2014年9月9日23时许,张某甲(殁年42岁)酒后欲与妻子贺某发生性关系被拒绝。

张某甲恼怒,当即殴打贺某。

张某甲的母亲何某听见贺某的哭喊声后,与丈夫张某前去劝阻,并将张某甲拉开。

张某甲转而对父母拳打脚踢,看到张某向厨房逃去,仍紧追不舍。

追至厨房欲继续殴打父亲时被母亲阻拦,张某甲又对母亲何某实施殴打。

张某趁机拿起厨房内一把斧头朝张某甲头部猛砸数下,张某甲倒地。

次日凌晨5时许,张某到村干部家中报告后陪同村干部等人回家查看。

当发现张某甲尚未死亡时,张某又持锤子击打。

到案后张某供述了自己用斧头背砸了张某甲的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头部伤痕创缘均不整齐,部分创口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右颞骨凹陷形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广泛性挫伤出血,证实死者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引起脑功能衰竭死亡。

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张某辩称,事发时没有用铁锤砸张某甲,并否认曾对村干部讲过:“我今天不搞死他,我们一家人都活不成”,但承认用斧头背砸过张某甲头部三下。

辩护人主张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定罪量刑疑难之处1、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只能证实部分案件事实,本案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

但相关证人仅能证实案件部分事实,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杀人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而被告人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否认其具有杀人故意。

现有证据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何运用这些间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得出唯一结论呢?2、张某持凶器击打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其死亡。

如何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确认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三、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一)可以证明张某实施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程度。

本案证实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如下:(1)村干部证言证实案发后张某前往其家中报告案发情况,且与张某一同查看现场。

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在司法活动中,我们知道证据能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的作用,而间接证据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而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间接证据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吗?如果能,需要遵循什么规则?接下来,我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间接证据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吗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则:(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

自侦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达到本身确实的程度。

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导致间接证据本身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

因此,对每一个自侦案件所涉及的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等间接证据,都应该查证属实,并分清真伪。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结果,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则是案件事实的条件;其他如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究竟哪些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侦查人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确定。

由于单个间接证据往往不能清晰地表明它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必须将它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判断出这种联系。

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客观地、细致地对全案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查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切忌人为的主观猜测和牵强附会。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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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辩护时,经常会遇到没有直接证据,而单纯运用间接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

在直接证据缺乏,单纯运用间接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律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在对案件中的间接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全部间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具体地说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审查卷宗中的间接证据,以确定是无罪辩护还是减轻或从轻辩护。

一、之所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就是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每个证据必须同其他证据结合才具有证明作用。

这是从总体上把握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

二、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结合所决定的。

间接证据的运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取决于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三、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

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中,因具体案情不同,排他性的证明可能会比较困难,这就对间接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出现证据链条裂痕,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律师应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四、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应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此时,被告人的辩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结果的走向,如果被告人的辩解具有一定可信度,会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形成冲击,影响定案。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不但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稳健的品格特征,只有这样的律师才不会误导审判人员,使无罪辩护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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