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辩护时,经常会遇到没有直接证据,而单纯运用间接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直接证据缺乏,单纯运用间接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律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在对案件中的间接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全部间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具体地说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审查卷宗中的间接证据,以确定是无罪辩护还是减轻或从轻辩护。一、之所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就是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每个证据必须同其他证据结合才具有证明作用。这是从总体上把握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

二、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结合所决定的。

间接证据的运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取决于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三、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

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中,因具体案情不同,排他性的证明可能会比较困难,这就对间接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出现证据链条裂痕,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律师应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四、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应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此时,被告人的辩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结果的走向,如果被告人的辩解具有一定可信度,会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形成冲击,影响定案。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不但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稳健的品格特征,只有这样的律师才不会误导审判人员,使无罪辩护取得成功。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辩护时,经常会遇到没有直接证据,而单纯运用间接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直接证据缺乏,单纯运用间接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律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在对案件中的间接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全部间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具体地说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审查卷宗中的间接证据,以确定是无罪辩护还是减轻或从轻辩护。一、之所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就是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每个证据必须同其他证据结合才具有证明作用。这是从总体上把握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 二、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结合所决定的。 间接证据的运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取决于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三、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 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中,因具体案情不同,排他性的证明可能会比较困难,这就对间接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出现证据链条裂痕,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律师应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四、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应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此时,被告人的辩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结果的走向,如果被告人的辩解具有一定可信度,会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形成冲击,影响定案。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不但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稳健的品格特征,只有这样的律师才不会误导审判人员,使无罪辩护取得成功。

刑事法学综合

801刑事法学综合 2007 名词:犯罪客体、刑事责任能力、主犯、减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取保候审、搜查、死刑复核程序 简答: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论述: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论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 论上诉不加刑 2008 名词:单位犯罪、不可抗力、连续犯、非刑罚处理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证据、不起诉、侦查实验、职能管辖、刑事辩护 简答:简易程序的特征 已满14周岁不满16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一般缓刑的使用条件 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 论述:论述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简述我国刑事讼诉的职能 论述刑事证据证明的要求 2009 名词:刑法溯及力、犯罪的直接故意、牵连犯、一般累犯、叛逃罪、刑事拘留、搜查、审查起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 简答:犯罪集团概念特点 数罪并罚适用原则 非法经营罪构成条件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逮捕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刑事证据特性 不起诉条件 2010 名词:意外事件、防卫过当、犯罪预备、立功、保险诈骗罪、刑事鉴定、逮捕、补充侦查、证明责任、死刑受理程序 简答:间接故意的概念、特征 死刑的功能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 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

刑事立案的条件 审判公开的概念内涵 论述:共同犯罪条件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界定 刑事证据的分类及意义 2011 名词:间接正犯、一般缓刑、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洗钱罪、刑罚裁量、犯罪嫌疑人、司法令状规则、侦查实验、取保候审、审判监督程序 简答: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简述不起诉的法律救济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标准 论述:简述连续犯的构成及其处断原则 论述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试论述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审查起诉) 2012 名词:集合犯、公诉垄断主义、刑事诉讼的主体、秘密侦查、证明能力、紧急避险、刑事责任能力、不能犯未遂 简答: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和区别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运用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论述:事实认识错误 程序法定原则 监视居住制度 2003 名词:刑事诉讼职能、当事人、取保候审、审判监督程序、特别自首、危险犯、非法行医罪、间谍罪、犯罪构成、举动犯、玩忽职守罪、侵占罪 简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守哪些规则 判决和裁定有何区别 简述通缉必须遵守的程序 简述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何谓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什么 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简述伪证罪的特征 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明确哪些要点 简述避险禁止的含义及其理由 简述徇私枉法罪的主要特征 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3春证据学期末复习题

13春证据学期末复习题

名词解释 1、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2、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举证责任倒置: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主张成立或否定其他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4、传来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5、司法认知:指发炎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派出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6、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读的证据制度。 7、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8、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用证据证明安监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简答题 1、在学理上,证据有哪些分类。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简述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间接证据的特点有: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论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判断。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的过程。(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同案件有无关联性。(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4、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2)推定应允许当事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一)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一) 摘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关键词: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运用和判断分析 一、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刑事犯罪活动的智能化倾向日益明显,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断日趋隐蔽和狡诈,归案后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做虚假供述等继续负隅顽抗,给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带来许多困难。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断和认罪态度上来看,多数系单人隐蔽作案,案发后又拒供或先供后翻,具有明显的反侦查故意。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缺少目击证人,并故意毁损或隐藏重要的物证或书证,归案后又拒不认罪,致使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现实中,这些罪犯多数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久侦不破的悬案,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打击处理,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这些案件证据较少,调查取证困难;另一方面,在办案人员只重视对直接证据的收集,而忽视了间接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让办案人员了解间接证据的特点、作用和运用规则,在办案中善于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来划分,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现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所谓案件主要事实,就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是谁实施了犯罪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认或否认,以及对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供认;证人与被害人对亲眼目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所作的陈述,都是直接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物证、书证以及仅反映犯罪时间、地点的证人证言等,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的一个情节片段,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一是间接证明具有依赖性。间接证据有相互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结合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能具有证明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相互结合所决定的。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三是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1.试述自由心证制度 概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经典表述是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 产生: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杜波尔。1790年12月26日杜波尔向法国宪法会议提出用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的建议。随后,法国宪法会议采纳了此建议,通过了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草案;1791年9月29日,宪法会议发布训令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随后法定证据制度逐渐被欧美各国接受。 评价: 符合客观规律,与法定证据相比,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追求法律真实; 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他从法律上宣扬了文明、人道、废除封建等级特权的观念,并依此原则改革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对法官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得到解放; 对当事人,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 自由心证的限制: 自由心证中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还要受到制约,包括: 1.法官在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时遵循常理和逻辑规则。 2.法律在特殊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了一定证据的证明力。 3.证据能力的限制:作为自由心证之基础的证据应是为法律所容许而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4.证明标准的限制。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5.司法的中立性。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会受到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影响。 6.司法公开性:过程、结果和理由的公开。要求自由心证理由公开,裁判者应在判决书中载明根据现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的理由。 如何理解证据证明力: 概念: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具有的实质上的价值,即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的存在,有没有以及有多大程度的证明作用,所以也称证明作用。 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 只要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分述如下: 证据的客观性体现为: 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在现有条件下能为人感知,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 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的联系是客观的。 关联性体现为: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即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 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关联性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2)多样性:关联性存在直接关联、间接关联;正关联性和负关联性;关联性强和关联性弱等对比关系(3)隐蔽性。需要通过司法人员的仔细调查才能发现。(4)受科学技术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能够发现以前所观测不到的关联性。

东师20年9月《证据法学》离线作业》期末考核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证据法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3、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4、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5、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2、谈谈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证明对象是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而产生的。正是在观念上首先设立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明对象在获得确证之前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为了确证其真假,有必要把证据的提供落实在特定的诉讼主体身上,这就是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从逻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没有证明责任,便没有证明标准。同时,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3、简述证人证言的特征。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是什么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是什么 一、直接证据的作用:1、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直截了当的证明;二、间接证据的作用:1、排除犯罪嫌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4、独立的证明功能。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证据在案件的审理、侦破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有时候即使知道了犯罪嫌疑人是谁,也只有有了充足的证据才可以实施抓捕。在证据中,一般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它们的作用也有不同。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 一、直接证据的作用 1、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直截了当的证明 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

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而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较简单,难度较小,运用起来比较便捷,只要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进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实和情节,使证明的过程变得相对简单和容易。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特点和优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范围并不完全一样,有的证明韵范围大,有的证明的范围小。例如,证人证言可能会详细地描述犯罪行为的全部实施经过,却无法说明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方面。又如,被害人虽然可指认出犯罪行为人,却无法陈述犯罪行为的全部经过。因而,在具体案件中,一方面多收集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迷信直接证据,只有在广泛收集证据,综合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貌。 二、间接证据的作用 1、排除犯罪嫌 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 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 4、独立的证明功能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事实

刑事审判参考第914号:张文明故意杀人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 被害人死亡的事实 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914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整理资料来自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张文明故意杀人案[第914号]——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死亡 的事实以及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是 否成立 刘静坤王宏昭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张文明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文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 异议,但辩解其在交通肇事后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被害人600元并留下联系方式,被害人同意让其先修车,之后再来接被害人,但其夜里回来发现被害人已不在现场。其辩护人提出,

张文明是经被害人同意后才离开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11时40分许,张文明驾驶松花江牌小型客车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张路娄子水 村西公路路段行驶,当其欲从右侧超越被害人黄信月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撞到该三轮车后部,致黄信月摔伤。后张文明将黄信月驾驶的三轮车推至距事故现场东60米的一废品收购站内,同路人一起将受伤后不能讲话和行走的黄信月抬到其驾驶的小型客车上。因该车无法启动,张文明遂将黄信月从车内搬至路边。当日13时许,张文明将黄信月带离事故现场并遗弃,后雇车将肇事客车牵引至一修理站进行维修。次日10时许,黄信月的尸体在事故现场路边以东2米、以南22.1米的墙根下被发现。经鉴定,黄信月系被钝性物体(如机动车)作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文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6月4日,张文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张文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从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信月受伤后,将被害人遗弃,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三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三)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40分) 1.水审、火审主要存在于()。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 2.下列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 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A.优势证据 B.排除合理怀疑 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合理根据 4.欧洲中世纪盛行的证据制度是() A.纠问式 B.弹劾式 C.法定证据制度 D.形式证据制度 5.从证据分类上说,凡是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处罚的证据,都是()。 A.原始证据 B.有罪证据

D.间接证据 6.我国古代刑讯的施用对象是() A.法官 B.被告人 C.控告人 D.证人 7.下列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存在回避问题的有() A.翻译人 B.鉴定人 C.书记员 D.证人 8.属于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有() A.排除违法性的事实 B.量刑情节 C.证据事实 D.程序事实 9.口供的收集方法主要是()。 A.鉴定 B.检验 C.辨认 D.讯问 10.下列证据中不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有() A.证人证言 B.物证

D.勘验、检查笔录 11.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到场。 A.法定代理人 B.担保人 C.老师 D.代理人 12.可能成为传来证据的有()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证人证言 1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共同之处在于()。A.都是直接证据 B.都是原始证据 C.都是本证 D.都是言词证据 14.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 A.被害人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15.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的根据。 A.立案 B.侦查

依靠间接证据运用刑事推定定案――刘某涉嫌盗窃案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甄某与其妹夫刘某在东城区一胡同内两侧停放的机动车内张望,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并从刘某身上搜出1把镙丝刀。 办案人员在对二犯罪嫌疑人在京共同暂住处搜查过程中发现近日一被害人报案中提及的被盗物品(包括1件白色短上衣和3条玉溪香烟),是机动车玻璃被砸后失窃。对物品来源,刘某称在东直门地铁站出口处捡拾,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甄某供述称在其提议下,其与刘某于12月上旬,采取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砸、撬停放着的机动车车窗玻璃的手段,多次盗窃车内财物,赃物均被二人挥霍,但称对于上述搜得的被盗物品并不知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甄某供述的四起盗窃事实中有三起被害人曾经报案,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及被撬车辆被盗窃物品特征等细节均与被害人所述吻合。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及盗窃事实的认定无异议,主要的分歧意见集中于对刘某认定盗窃罪是否证据充分、若构成犯罪对其犯罪事实如何把握这两个问题上。 (一)对刘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1、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能够认定刘某伙同甄某共同犯罪的证据仅有同被抓获的甄某的供述。而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等证据仅能证实甄某供述中涉及盗窃时间、地点、方式、被盗物品等内容的真实性,但不能与刘、甄二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建立起必然性联系。至于刘某单独盗窃的事实,仅有从其暂住处起获的被害人曾报失的部分被盗物品予以佐证,此外也无其它证据。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很难得出刘某实施盗窃行为的结论,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将刘某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能否对刘某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对现有证据的把握。本案中能够证实刘某有犯罪行为的证据,不仅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一直接证据,还包括一系列间接证据,诸如:其被抓获时随身携带作案工具、从其暂住处起获被盗赃物、其本人对赃物来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以及其在被抓获后不表明真实身份等。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结合起来,能够排除合理性怀疑,形成前后连贯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实刘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 在同意刘某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中,对刘某参与的具体盗窃事实又有三种分歧意见。 1、认为刘某伙同甄某共同盗窃。

法学本科【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证据学】形考作业一: 一、1、教材P2;2、P35;3、P72;4、P97;5、P160、P163;6、P98。 二、1、ABCD;2、B;3、ABD;4、A;5、ABC;6、ABCD;7、B;8、A;9、BCD;10、A。 三、1、(1)、被告人詹国平的辩解为直接证据;而物证(如收缴的赃款、现场遗留的桶、鞋以及尸体等)、证人证言(如姜晓霞、李青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如电信局的通话记录)都是间接证据。 (2)、关于本案的理解与看法: 1)、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在没有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但是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第二、每个间接证据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内在联系;第三、各个间接证据之间须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第四、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3)、从本案审理结果来看,善于和正确地运用间接证据,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经查证属实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等;(2)、书证,如租房招贴、取款凭条等;(3)、证人证言,如证人王家朝、孙帆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郝景文、郝景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结论,如估价鉴定、痕迹鉴定、文件书法鉴定等。 以上证据均为原始证据,因为这些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故均为原始证据。以上证据中,(3)(4)(6)为言词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而(1)(2)(5)为实物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 以上证据中,只有(4)为直接证据,因为只有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其余的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故均为间接证据。

浅析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57164768.html, 浅析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作者:吴俊霞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 摘要通过分析薄熙来受贿案件中直接和间接证据的运用,对我国间接证据的运用现状进行反思和探究,进而提出了强化间接证据证明作用的一些建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各有利弊,因此需要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结合,由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进行印证和补正。期望这些建议对发挥间接证据的作用能有一些功效,保护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间接证据印证证明模式证明标准 一、间接证据的概述与运用规则 (一)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明 故意犯罪必须具备意识前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就“明知”的证明,不同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证明,它属于案件中的“内含事实”,而非“外显事实”,行为人往往否认其具有犯罪意识,因此,对“明知”的证明,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难题。对明知的证明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为直接证明,主要是通过被告口供以及知情人的证言,以被告承认知情,以及证人证实被告知情等,来证明被告确实知情。二为间接证明。通常是被告不承认知情,但从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应当知情。直接证明方式显得清楚明确,确实性很高,是一种理想的证明方式。然而,被告人出于自利意识,常常否认知情,而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又为获取此类直接证据设置了法律界限与障碍,因此,相当一部分案件难以采用直接证明方式。知情证明往往不得不诉诸另一种方式,即“间接证明”。 (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间接证明是通过间接证据进行推理获得事实的结论。在操作上,须依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包括涉嫌犯罪事实所发生的背景、嫌疑人与相关涉案人员的关系、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等客观实际情况,再以经验法则进行合理的推断。通说认为,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规则: 1、确保间接证据的一致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则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在证据之间有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 2、确保间接证据的客观性,这是正确运用推理最基本的前提,只有前提真实,结论才可能真实。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

不能。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无法证明陈二春当时身在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诉其亲身感知的事实,由于无法证明陈二春亲历现场,其所作陈诉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法官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论证? 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地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即法官对于证人证言须能达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同时,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对比,只有形成合理真实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其效力。其次,要在合理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推定下,对证人证言做出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质量得以保证。 在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比如,对于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的效力认定,不能一味采取消极的态度,法官可依据自由心证

成人教育 《证据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证据法学复习题A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被害人陈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 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害人陈述 C.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D.被害人陈述只能由自然人作出 2.属于证明对象的是() A.法院总背回避的事实 B.证据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公证的事实 3.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 A.证明标准 B.证明对象 C.证据事实 D.证据规则 4.下列不属于西方证据法律制度历史发展阶段的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C.法定证据制度 D.无罪推定证据制度 5.下列不属于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特征的是() A.刑讯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手段 B.重视“五听”判案法 C.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 D.从未存在过神判法 6.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刑事公诉;B.刑事反诉;C.民事诉讼;D.行政诉讼 7. 下列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一切提问 B. 侦查人员未进行口头询问直接让其书写供词 C. 侦查人员讯问某17岁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现场 D. 侦查人员未同意犯罪嫌疑人补充并改正笔录的请求

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时的证明标准是() A.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B.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C. 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D.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9. 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是( )。 A.内心确信 B.高度的盖然性 C.盖然性的优势 D.排除合理怀疑 10.某公安机关法医王某在下班途中目睹了甲伤害乙的经过,那么() A 王某应当作鉴定人 B.王某应当作证人 C.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D.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二、多项选择题 1.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 A.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B.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 C.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D.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 下列那些属于物证() A.作案的工具;B.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 C.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的物品;D.被害人的尸体 3. 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民事间接证据如何运用

民事间接证据如何运用 1、排除犯罪嫌疑功能; 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功能; 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功能;4.独立的证明功能。 在实践中,证据对于证明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供法官参考,并最终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证据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并且证据也有不同的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么,实践中,民事间接证据是如何运用的呢?下面,就跟随的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间接证据的含义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

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二、间接证据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

“零口供”情况下间接证据构成证明体系可以据以定案

“零口供”情况下间接证据构成证明体系可以据以定案 林某雨盗窃案 【办案要旨】 “零口供”情况下依据间接证据定案应构建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并对间接证据进行补强。本案中,书面材料不多,没有有罪供述,没有赃物,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把各个证据按照关联性原则串起来,发现需要补充或补强的证据连结点,构建证明体系。经过论证分析,本案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实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排除。所以本案的各个间接证据证明林某雨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雨,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华育培训学校学生。 被告人林某雨系从外地来京自费学习电脑的学生,平时就住在学校附近的旅店。2008年3月12日中午,其和几名同学在学习电脑的华育培训学校机房内练习计算机,14时许被害人杨某放在旁边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此时被告人林某雨已不在现场。随后杨某报告老师郝某,两人看了学校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在14时5分43秒时一个穿后背带字母上衣的人手提电脑包离开学校。虽然是背影,但郝某和杨某根据其服装、发型及走路的姿势判定就是林某雨。当天晚上,林某雨先后请女友齐某、同学尹某、衡某吃饭、洗澡、逛酒吧等消费1000余元。13日中午,林某雨到学校,郝某找其谈话并让其看了监控录像,但林某雨否认盗窃,后杨某报案,林某雨被侦查人员带走。 在派出所期间,林某雨连续给尹某发了八条短信,让尹某证实其头天在机房练机时是带了一个装有图书的电脑包去的。在随后的侦查中,包括尹某在内的4名同学都辨认出了那个“背影”就是林某雨,且尹某也提供了林某雨发送短信的内容。但被告人的供述却始终在反复。在派出所林某雨先是供述自己是拿了一个电脑包出了学校,但称包里装的是书而非电脑。当侦查人员给其出示了尹某提供的短信内容后,林某雨又改口说是一个叫“小三儿”的人从教室里偷的,其只是帮助“小三儿”把电脑包拎出了学校,在校门口将包交给了“小三儿”,自己还在校门口的小卖部买了瓶水。再后来林某雨干脆说录像里那个人就是“小三儿”,并称“小三儿”的个头、发型、着装都和自己一样。自己只是把“小三儿”送出学校,买了瓶水又回教室了。 在审查起诉、一审开庭阶段,林某雨始终辩解未实施盗窃行为。

可依据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可依据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合伙企业解散时,各合伙人虽未形成书面的退伙和清算协议,无直接证据证明合伙利润分配情况。但因部分合伙人已支付利润分配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载明的 数额,与结算时会计出具的月报表、出库单中载明的数额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部分合伙人尚有部分利润分配款未支付。同时,其他合伙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亦进一步证实部分合伙人确已支付过利润分配款且尚欠部分未予支付,且已支付的数额与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契合,进一步补强了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前述银行转账记录、出库单及录音材料等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关键词】民事民事诉讼证明合伙协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据链条案件事实合伙利润【基 本案情】自2011年起,曾德培与陶鹏飞各以50%的出资 比例合伙经营金山食品公司(重庆市金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冻库。次年12月,在承包经营冻库期间,曾德培退出合伙 并与陶鹏飞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解散合伙承包经营关系。之后,在曾德培与陶鹏飞均在场的情况下,会计黄云霞对合伙企业资产进行了清算,并形成的月报表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实物、盈利等总资产为664 799元。出库单载明:实物补15

423元;牟其仁提成530;欠条6 358元;电费4 000元;利4 535元;332 400+4 535=336 935元。清算完毕后,陶鹏飞当日即向曾德培转账支付286 935元。现曾德培以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款为336 935元,陶鹏飞尚欠50 000元一直未支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陶鹏飞支付尚欠的50 000元合伙经营利润分配款。陶鹏飞辩称:本人与曾德培解除合伙关系时,即按照曾德培的出资比例向其支付了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款286 935元,并不存在欠付利润分配款的事实,故请求驳回曾德培的诉讼请求。诉讼中,根据曾德培提交的调查申请书,本院工作人员赴金山食品公司冻库处向黄云霞调查取证,黄云霞出具的调查笔录证实,出库单是在曾德培与陶鹏飞均在场的情况下出具的。另外,曾德培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录音光盘,该录音光盘显示陶鹏飞自认其确已向曾德培支付利润分配款286 935元,但尚欠50 000元未支付。【争议焦点】合伙企业解散时,各合伙人并未签订书面的解散和清算协议,致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可供分配的利润数额产生争议。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各合伙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可否依据部分合伙人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出库单中、录音等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陶鹏飞支付原告曾德培合伙经营利润款五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规则评析】根据我国法律

论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毕业论文 题目:论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专业:法学 姓名:王本树 指导老师:孙中高 完成日期:2011年5月20日

目录 一、概述 (2)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2) 1. 间接证据的条件性 (2) 2. 间接证据的中立性 (3) 3. 间接证据的关联性 (3) 4. 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 5. 间接证据的过程是复杂的 (4) 6.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 (4) 二、间接证据的作用 (4) 1. 用间接证据来确定侦查、调查方向;进一步获取直接证据 (5) 2. 间接证据可以用来辨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5) 3. 间接证据可以用来排除犯罪嫌疑人 (5) 4. 搜集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5) 三、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6) 1. 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组成证据链,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 2. 间接证据间必须具有一致性 (6) 3. 间接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存在联系 (7) 4. 间接证据必须排除其他的各种可能性,得出唯一的结论 (7) 四、结论 (8)

论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摘要:间接证据是不能够独立地、直接地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没有直接证据而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件。就单个的间接证据而言,它只能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某一情节;因此,如何正确、审慎的运用间接证据也成了司法过程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间接证据的特点出发,结合实际证据探索出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一、概述 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1.间接证据的条件性 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是由事实与事实间的相互联系来确认的,而不是由证据本身来确认的。因此,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必须认真、全面;否则会造成两种不利的后果:一种是把各种间接证据任意的联系在一起,把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混淆,把不能相互证明印证的事实或证据强行捆绑在一起,用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从而造成错案。如司法人员在收集案件证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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